Section § 1204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是关于山谷热疫苗研究的资金问题。它规定,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应继续并扩大山谷热疫苗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

加州卫生服务部可以直接与一个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由其管理和分发研究拨款。该组织应成立一个专家咨询小组来监督拨款的分发。

重点是推进研究,以开发出安全有效的山谷热疫苗,并听取国家和联邦机构的意见。合同还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如果成功开发并销售了疫苗,州将获得偿还。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80(a)  1998年预算法案及任何其他拨款中拨付给州卫生服务部用于山谷热(球孢子菌病)疫苗研究的资金,应被用于继续和扩大山谷热疫苗项目正在进行中的当前研究工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80(b)  该部门应增补和修订现有合同,以支持开发预防山谷热疫苗的研究。该部门可以以单一来源方式与一个已为山谷热疫苗研究提供资金的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合同应要求该组织分发研究拨款,以支持可能推进疫苗开发工作的研究努力。本合同不受总服务部审查。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80(c)  承包商应设立一个咨询小组,由在真菌学和疫苗开发领域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一名来自该部门的代表组成。咨询小组应批准那些其研究可能推进开发安全有效疫苗的工作的拨款。承包商在审查根据本节获得资金的研究人员的研究时,应征求国家卫生研究院的适当机构以及其他在支持疫苗研究方面有经验的联邦机构的意见。资金奖励应与联邦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相辅相成。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80(d)  承包商应向该部门提供关于根据本节获得资金的研究人员进展的定期状况报告。该部门应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进展报告,其中应描述研究进展和未来资金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480(e)  合同应要求提供资金的条件是,如果山谷热疫苗被开发并成功上市,州应按其对研究和开发工作的贡献比例,获得根据本节提供的拨款成本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