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接种流感和肺炎球菌免疫接种
Section § 12039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医疗机构和疫苗接种相关的章节中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哪些属于“医疗机构”,包括专业护理机构、中级护理机构和护理机构,但将医院内的专业护理机构排除在本章范围之外。它还解释了“医学禁忌”,即由于医疗状况,某人接种流感或肺炎球菌疫苗将对其有害。
Section § 120392.2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机构每年从10月1日到次年4月1日期间,向65岁及以上居民提供流感和肺炎球菌疾病的免疫接种。这些疫苗的提供需遵循特定的健康指南,以预防长期护理机构内的疫情爆发。
此外,这些机构的新入住居民也必须根据最新的免疫接种建议获得肺炎球菌疫苗。机构为Medi-Cal受助人提供的免疫接种将按标准Medi-Cal费率获得报销,除非该受助人同时拥有Medicare,且Medicare涵盖了疫苗费用。
Section § 120392.3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向地方政府和非营利机构免费提供流感疫苗,以便它们能在易于到达的地点以低廉的费用提供疫苗。重点在于传播信息,利用现有的健康建议来有效实施该计划。
如果没有州政府的指导,地方机构可以依据联邦指南。其他呼吸道感染疫苗也可以提供给高风险人群。机构可以使用志愿者来接种疫苗,并收取最高 $2 的行政费用。法律鼓励申请联邦资金来支付疫苗成本和管理费用,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 Medi-Cal 资金。
协助疫苗诊所后勤或宣传的非营利机构,除非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否则不对疫苗相关伤害承担责任。最后,法律明确规定,在疫苗接种或检测期间,不需要医生在场。
Section § 120392.4
Section § 120392.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不能给一个人接种流感疫苗或肺炎球菌疫苗:1) 该疫苗对他们来说存在医学上的不安全因素(即禁忌症);2) 他们有个人信仰反对接种疫苗;或 3) 他们本人,或者如果他们无法自行决定,则由其合法授权代表,不希望接种疫苗。
Section § 120392.8
Section § 120392.9
Section § 120393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公共卫生部根据最新建议,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流感和流感疫苗的教育信息。其目的是提高加州居民的疫苗接种率。这些信息应涵盖流感疫苗的益处、保险覆盖详情、无保险人士的费用,以及提供免费或廉价疫苗的地点。此外,该部门还可以利用公益广告和宣传计划等各种资源来推广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