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该部门调查加州影响人类和家畜的传染病病因。

Section § 120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卫生部制定并更新需要报告的疾病清单。这些疾病可以包括传染病和非传染病,也包括可能通过牛奶传播的疾病。清单详细说明了疾病报告的方式和时间,并为临床实验室向地方或州公共卫生实验室提交样本提供了指导。对这些清单的修改不受常规规章制定程序的约束,从而可以更快地实施。卫生当局在必要时可以强制实行隔离或检疫,以保护公众健康。除非疾病已列入官方法规且相关人员提前六个月收到通知,否则不报告不会受到处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验室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报告,州外实验室也应被告知这些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30(a) 部门应建立一份应报告疾病和病症清单。对于每种应报告疾病和病症,部门应明确与每种疾病和病症报告相关的及时性要求,以及根据本节规定提交报告所需的机制和应包含的内容。应报告疾病和病症清单可包括传染病和非传染病。该清单可包括已知或怀疑通过牛奶或乳制品传播的疾病。经与加州地方卫生官员会议协商后,部门可随时修改该清单。对清单的修改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要求,并应在未作为法规通过的情况下实施,但修订后的清单应按照 (e) 款的规定提交给州务卿并在《加州法规》中刊印。卫生官员应按照要求,将列为应报告的疾病妥善报告给部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30(b) 部门应建立一份传染病和病症清单,临床实验室应为此向地方公共卫生实验室提交培养物或样本。该清单应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培养物和样本也应提交给州公共卫生实验室。经与适当的地方公共卫生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卫生官员和公共卫生实验室主任)协商后,部门可随时修改该清单。清单的建立和修改均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要求,并应在未作为法规通过的情况下实施,但初始清单和任何修改均应按照 (e) 款的规定提交给州务卿并在《加州法规》中刊印。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30(c) 如果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健康,部门可不时通过并执行法规,要求对任何传染性、感染性或传播性疾病实行严格或修改后的隔离或检疫。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30(d) 当有必要采取行动保护公众健康时,卫生官员可要求对任何传染性、感染性或传播性疾病病例实行严格或修改后的隔离或检疫。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30(e) 根据 (a) 款和 (b) 款建立的清单以及任何后续修改应在《加州法规》第17篇中公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30(f)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因未能提供本节要求报告的疾病或病症通知,或未能提交本节要求的培养物或样本而对任何人或机构施加民事或刑事处罚、罚款、制裁、裁定,或拒绝、暂停或吊销执照,除非要求报告的疾病或病症名称,或要求提交培养物或样本的疾病或病症名称已在《加州法规》中刊印,并且部门在声称未能报告或提交之日前至少六个月已将该疾病或病症通知了该人或机构。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30(g) 自2009年7月1日或州电子实验室报告系统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以较晚者为准),实验室根据本节或第121022条生成的报告应以部门指定的方式电子提交。部门应允许收到不完整患者信息的实验室向地方卫生官员报告提交请求的提供者的姓名。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30(h) 部门可通过其互联网网站和电子邮件,告知部门已知对加州居民样本进行检测的州外实验室新的报告要求。

Section § 120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必要时设立检疫或隔离场所。

Section § 120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卫生官员在出现传染病时介入。他们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查明疾病种类并阻止其传播。基本上,他们有权管理这种情况,包括控制患病者或因病去世者的身体。

Section § 1201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主管要求特定人群进行结核病(TB)检测,以帮助预防疾病传播。可以命令与传染性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被认为结核病暴露风险较高的人员进行检测。这些命令必须是书面的,并可能包含额外的条款以保障公众健康。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42(a)  州主管可命令对下列人员进行结核病感染检查,以指导预防措施: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42(a)(1)  与患有传染性结核病的人员密切接触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42(a)(2)  州主管有合理理由认定结核病暴露风险增高的其他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42(b)  结核病感染检查命令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包括为保护公众健康可能必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20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部门权力,如果它认为有必要保护公众健康,可以对人员、动物、场所或物品进行隔离检疫或隔离。

部门在其判断认为有必要保护或维护公共卫生时,可以对人员、动物、房屋、房间、其他财产、场所、城市或地区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查和消毒。

Section § 120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卫生部门销毁诸如寝具、地毯、衣物和动物等物品,如果清洁它们不安全,并且它们对公共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Section § 120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治安官和警员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公共卫生命令,以阻止传染病的传播。这并非限制他们的权力,而是明确了他们的职责。州公共卫生部在需要时可以请求他们的帮助,并应就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的防护措施提供建议。

根据《政府法典》第11158条,各县或市县的治安官可以在其县或市县内执行州公共卫生部为防止任何传染性、感染性或接触性疾病传播而发布的所有命令。县或市县的每个政治分区的所有治安官都可以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州公共卫生部为防止任何传染性、感染性或接触性疾病传播而发布的所有命令。本条不限制治安官或公职人员执行州公共卫生部命令的权力。在决定是否请求协助执行其命令时,州公共卫生部可以考虑是否有必要告知执法机构应采取的任何措施,以防止执法人员感染。

Section § 120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流感疫苗的制造商、分销商以及某些非营利性健康计划,在接到通知时,向州卫生部门报告疫苗供应的详细信息。拥有或可能获得疫苗的实体必须与当地卫生官员合作,跟踪库存情况,但小型医生诊所除外,除非它们开展大规模疫苗接种活动。

报告必须包括发货详情和接收方的联系信息。该法律旨在帮助小型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当地范围内共享疫苗供应,从而保护面临流感高风险的患者。如果披露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实体仍必须报告,但可以向部门告知其担忧。部门将对所有披露的详细信息保密,仅在公共卫生保护需要时与授权官员共享。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0(a) 任何流感疫苗的制造商或分销商,或在指定地理区域内与单一医疗团体独家签约以向其参保人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服务的非营利医疗服务计划,在收到部门通知后,应向部门报告(c)款所述的有关流感疫苗供应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0(b) 在每个县或市卫生管辖区内,拥有或有合法权利获得流感疫苗的实体,或为公众、其居民或其员工举办或打算举办流感诊所的实体((a)款所述实体除外),应与当地卫生官员合作,确定当地流感疫苗库存,包括在必要时及时提供库存、订单和分发清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0(c) 根据(a)款报告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已发运的流感疫苗数量,以及收件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如适用)电话号码。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0(d)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0(d)(a)、(b)和(c)款不适用于医生和外科医生诊所,除非该诊所是代表公司开展流感疫苗接种活动的职业健康服务提供者。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0(e) 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通过在地方管辖区内的提供者之间(如有必要)促进疫苗供应共享,以协助小型医生和外科医生诊所、护理机构以及其他为面临流感疾病或死亡风险的患者提供护理的医疗服务提供者。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0(f) 如果企业认为本节要求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披露,该企业仍应向部门披露该信息,并在披露时书面通知部门其此种信念。在本节中,“商业秘密”具有《政府法典》第7924.510条和《证据法典》第1061条赋予的含义。根据本节报告的任何信息,包括识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从制造商或分销商或(a)款所述非营利医疗服务计划接收流感疫苗的实体的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以及接收实体的地址和电话号码,部门不得向任何人披露,除非是县、市、市县或州的官员或雇员,且与其保护公共卫生的公务职责相关。

Section § 120161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在截止日期之后才收到一份关于球孢子菌病(一种真菌感染)病例的报告,他们会将其计入下一年的数据中,但在未来报告数据时,仍会将其列在最初的诊断年份下。

Section § 120162

Explanation

每年4月15日前,加州卫生部必须收集球孢子菌病(也称为“山谷热”)的数据。他们通过使用加州可报告疾病信息交换系统以及地方卫生部门提供的任何其他电子系统或报告中的信息来完成这项工作。

每年4月15日前,该部门应从以下两者收集球孢子菌病病例数据: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2(a) 加州可报告疾病信息交换系统 (CalREDIE)。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2(b) 地方卫生部门使用的任何其他电子数据系统、地方卫生官员提交给该部门的球孢子菌病病例报告,或两者兼有。

Section § 1201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球孢子菌病(一种真菌感染)相关数据的处理和报告。(a) 部分要求部门在删除任何不一致数据(例如来自多个县的重复数据)时,通知地方卫生官员,以便他们也能更新自己的记录。(b) 部分规定,部门在发布临时数据时,必须解释数据在首次发布和最终发布之间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地方报告数据与部门报告数据之间的任何差异。(c) 部分要求部门在发布球孢子菌病病例数据集时,提供数据集的日期范围和上次更新日期。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3(a) 如果部门从地方卫生官员处收集球孢子菌病病例数据,并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多个县报告的重复病例)从其内部数据集中删除不一致数据,则部门应及时向地方卫生官员报告其删除不一致数据的足够信息,且地方卫生官员可以从该县的数据集中删除不一致数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3(b) 如果部门发布球孢子菌病病例的临时数据,则部门应在其出版物中包含对首次发布和最终发布之间可能的数据变化的解释,以及对地方卫生官员报告的数据与部门报告的数据之间差异的解释。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3(c) 如果部门发布球孢子菌病病例数据,则部门应在其出版物中包含所发布数据集的日期范围以及所发布数据集的更新日期。

Section § 12016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截至2025年1月1日,根据多个卫生组织的意见,建立一套免疫接种、医疗项目和服务的基线建议。州公共卫生部可以通过考虑各种医疗团体的额外建议来更新这些建议。更新需要考虑新的循证指导,并与公共卫生目标保持一致。

此外,发布更新无需遵循典型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这些修订后的建议一经公布即生效,并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备案,收录在《加州法规》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4(a) 根据 (b) 款规定,由美国预防服务工作组 (USPSTF)、免疫实践咨询委员会 (ACIP) 和卫生资源和服务管理局 (HRSA) 推荐的、且于2025年1月1日生效的免疫接种、项目和服务清单,应作为本节的基线建议。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4(b) 州公共卫生部可以修改或补充 (a) 款所述的基线建议。在进行修改或补充时,该部门应考虑其他医学和科学组织的指导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儿科学会、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和美国家庭医师学会。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4(c) 在修改或补充基线建议时,只要该部门认定这些建议符合本节宗旨并促进公共卫生,该部门还可以采纳 USPSTF、ACIP 或 HRSA 发布的后续循证建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4(d) 发布根据本节采纳的基线建议或任何修改或补充,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要求。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0164(e) 该部门应公布免疫接种、项目和服务的建议,并公布根据本节采纳的任何更新、修改或补充。任何修改或补充应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这些建议和时间表应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并在《加州法规》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