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的管理州卫生服务部的职能与职责
Section § 120130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卫生部制定并更新需要报告的疾病清单。这些疾病可以包括传染病和非传染病,也包括可能通过牛奶传播的疾病。清单详细说明了疾病报告的方式和时间,并为临床实验室向地方或州公共卫生实验室提交样本提供了指导。对这些清单的修改不受常规规章制定程序的约束,从而可以更快地实施。卫生当局在必要时可以强制实行隔离或检疫,以保护公众健康。除非疾病已列入官方法规且相关人员提前六个月收到通知,否则不报告不会受到处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验室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报告,州外实验室也应被告知这些规定。
Section § 120140
Section § 120142
这项法律允许州主管要求特定人群进行结核病(TB)检测,以帮助预防疾病传播。可以命令与传染性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被认为结核病暴露风险较高的人员进行检测。这些命令必须是书面的,并可能包含额外的条款以保障公众健康。
Section § 120145
这项法律赋予部门权力,如果它认为有必要保护公众健康,可以对人员、动物、场所或物品进行隔离检疫或隔离。
Section § 120155
本法律条文允许治安官和警员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公共卫生命令,以阻止传染病的传播。这并非限制他们的权力,而是明确了他们的职责。州公共卫生部在需要时可以请求他们的帮助,并应就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的防护措施提供建议。
Section § 120160
这项法律要求流感疫苗的制造商、分销商以及某些非营利性健康计划,在接到通知时,向州卫生部门报告疫苗供应的详细信息。拥有或可能获得疫苗的实体必须与当地卫生官员合作,跟踪库存情况,但小型医生诊所除外,除非它们开展大规模疫苗接种活动。
报告必须包括发货详情和接收方的联系信息。该法律旨在帮助小型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当地范围内共享疫苗供应,从而保护面临流感高风险的患者。如果披露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实体仍必须报告,但可以向部门告知其担忧。部门将对所有披露的详细信息保密,仅在公共卫生保护需要时与授权官员共享。
Section § 120161
Section § 120162
每年4月15日前,加州卫生部必须收集球孢子菌病(也称为“山谷热”)的数据。他们通过使用加州可报告疾病信息交换系统以及地方卫生部门提供的任何其他电子系统或报告中的信息来完成这项工作。
Section § 120163
这项法律涉及球孢子菌病(一种真菌感染)相关数据的处理和报告。(a) 部分要求部门在删除任何不一致数据(例如来自多个县的重复数据)时,通知地方卫生官员,以便他们也能更新自己的记录。(b) 部分规定,部门在发布临时数据时,必须解释数据在首次发布和最终发布之间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地方报告数据与部门报告数据之间的任何差异。(c) 部分要求部门在发布球孢子菌病病例数据集时,提供数据集的日期范围和上次更新日期。
Section § 120164
本法规定,截至2025年1月1日,根据多个卫生组织的意见,建立一套免疫接种、医疗项目和服务的基线建议。州公共卫生部可以通过考虑各种医疗团体的额外建议来更新这些建议。更新需要考虑新的循证指导,并与公共卫生目标保持一致。
此外,发布更新无需遵循典型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这些修订后的建议一经公布即生效,并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备案,收录在《加州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