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声明,艾滋病、相关病症和传染病对加州的公共健康构成重大威胁。其目的是通过要求适当分享关键健康信息,更好地保护可能接触受感染者的个人,例如公共安全工作人员和性犯罪受害者。这样,就可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保护每个人的健康,或减轻不必要的感染恐惧。最后,当本法与现有法规冲突时,本法在保密和同意方面优先于其他法律。

公众、性犯罪受害者以及可能接触受感染者的警务人员、消防员和看守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尚未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本章的目的是要求以适当方式获取和披露可能对公众、某些犯罪受害者、某些被告和未成年人、看守人员、看守医疗人员、警务人员、消防员和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面临风险的紧急医疗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的信息,以便采取预防措施保护他们和他人的健康,或使这些人免于毫无根据的感染恐惧。
本章旨在冲突情况下取代现有关于所涉主题的法规或判例法,包括但不限于第 7 章(自第 120975 条起)、第 8 章(自第 121025 条起)和第 10 章(自第 121075 条起)中包含的保密和同意条款。

Section § 121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涉及某些严重罪行(例如性侵犯)的被告或未成年人,如果存在刑事或少年诉状,并且可能发生了血液或唾液等体液的转移,法院可以命令被告或未成年人进行疾病检测。被指控的受害人或检察官可以书面请求进行此项检测。法院将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发生了此类转移,然后才会下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随后会告知被告或未成年人、受害人,以及如果该人被羁押,还会告知相关机构。

任何被治安法官或法院提交刑事诉状指控违反《刑法典》第261、261.5、262、266b、266c、286、287或288条,或前第288a条的被告,以及任何被少年法庭提交诉状指控违反上述任何法律的未成年人,均应服从对该诉状或诉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本章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的命令。
如果诉状或诉请中列明的被指控受害人根据本条提出书面检测请求,检察官或被指控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本条授权的命令。
法院应迅速就任何此类诉请举行听证会。如果法院认定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告或未成年人与被指控受害人之间在根据本条规定的行为中可能发生了血液、唾液、精液或其他体液的转移,法院应命令被告或未成年人提供两份血液样本进行本章规定的检测。
检测结果副本应发送给被告或未成年人、每位提出请求的受害人,如果被告或未成年人被监禁或拘留,则发送给该人被监禁或拘留设施的负责人和首席医疗官。

Section § 121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处理DNA或法医证据的法医科学家或雇员,如果他们接触到血液或体液,可以不通知对方(单方面)地请求法院下令进行检测。申请可以由雇员或其雇主提出,但他们必须首先尝试获得拟检测其体液的人的同意。

法院必须迅速评估这些申请。如果在处理证据过程中体液可能发生了转移,法院将下令进行相关检测。

检测结果必须与申请雇员、其工作单位、样本被检测的人以及惩教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共享。接受艾滋病毒(HIV)检测的人必须同意接收其检测结果,如果他们不签署拒绝表格,则意味着他们希望被告知结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56(a)  任何法医科学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刑事鉴定专家、毒理学家和法医病理学家,或任何其他在其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或进行DNA或其他法医证据分析的雇员,在处理或对法医证据进行检测时,其皮肤或黏膜接触到血液或其他体液的,可以向对其工作实验室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单方面(ex parte)申请本章授权的命令。
受影响雇员的雇佣机构、官员或实体也可以单方面(ex parte)申请本章授权的命令。在提交申请之前,申请方应尽合理努力获得拟检测其血液或体液的人的同意。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56(b)  法院应迅速审议根据本节提交的任何申请。如果法院认定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相信,在所收集的法医证据与本节中指定的法医科学家、刑事鉴定专家、毒理学家、法医病理学家或任何其他需要处理证据或对其进行法医检测的雇员之间,可能发生了血液、唾液、精液或其他体液的转移,法院应立即命令按照本章规定对现有法医证据进行检测。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5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56(c)(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检测结果副本应发送给申请中列明的每位申请雇员及其雇佣机构、官员或实体,发送给样本被检测的人,以及该人被监禁或拘留设施的负责人和首席医疗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56(c)(2)  样本被检测的人应被告知,只有在其希望被告知的情况下,才会告知其艾滋病毒(HIV)检测结果。如果该人拒绝被告知艾滋病毒(HIV)检测结果,则其应签署一份文件记录该拒绝。该人拒绝签署该表格应被视为要求被告知艾滋病毒(HIV)检测结果。

Section § 121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警官或消防员等特定公共安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被捕者的血液或体液时应遵循的程序。在采取任何法院行动之前,应要求被捕者书面同意进行艾滋病毒和肝炎等疾病的血液检测。如果被捕者不同意,受影响的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强制检测。如果法院认为可能发生了接触,被捕者必须提供血液样本。检测结果必须与被捕者和受接触的工作人员共享,但被捕者可以选择不了解自己的结果。所有医疗记录必须保密,除非有例外情况。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a) 任何警官、消防员、羁押人员(如《刑法典》第831条(a)款或第831.5条(a)款所定义)、羁押助理(如《刑法典》第831.7条(a)款所定义)、其工作涉及看管或控制拘留所内囚犯的执法机构非宣誓制服雇员、其工作职责涉及指纹采集的执法机构非宣誓雇员,或紧急医疗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范围内,接触到被捕者的血液或体液(如第121060.1条所定义),应执行以下规定: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a)(1) 在向法院提交申请之前,持证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告知被捕者其可能接触到血源性病原体,并尽最大努力获取被捕者或其授权法律代表的自愿知情同意,以进行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检测。自愿知情同意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一旦书面同意获得,被捕者应按照本章规定提供三份血液样本进行检测。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a)(2) 如果未以书面形式作出自愿知情同意,受影响的个人可以单方面向法院申请命令,要求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检测。申请应附有医疗专业人员的书面证明,证明已发生接触,包括接触的性质和程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b) 法院应根据(a)款第(2)项提交的申请迅速举行听证会。如果法院认定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捕者与本节中指定的警官、消防员、羁押人员、羁押助理、其工作涉及看管或控制拘留所内囚犯的执法机构非宣誓制服雇员、其工作职责涉及指纹采集的执法机构非宣誓雇员,或紧急医疗人员之间发生了第121060.1条所定义的可能的血源性病原体接触,法院应命令被捕者按照本章规定提供三份血液样本进行检测。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c)(1) 除第(2)项另有规定外,检测结果副本应发送给被捕者、申请中提及的每位警官、消防员、羁押人员、羁押助理、其工作涉及看管或控制拘留所内囚犯的执法机构非宣誓制服雇员、其工作职责涉及指纹采集的执法机构非宣誓雇员,以及紧急医疗人员及其雇佣机构、官员或实体;如果被捕者被监禁或拘留,则发送给该人员被监禁或拘留设施的负责人和首席医疗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c)(2) 样本被检测的人员应被告知,只有在其希望被告知的情况下,才会告知其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HIV检测结果。如果该人员同意被告知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HIV检测结果,则其应签署一份文件以记录该同意。该人员拒绝签署该文件应被视为拒绝被告知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HIV检测结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c)(3)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所有关于医疗记录的保密要求均适用于所获得的检测结果。

Section § 12106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法律上“经血液传播病原体暴露”的含义。它指的是根据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定义,因针刺或割伤等损伤接触到某些体液的情况。

涉及的体液包括血液、组织、含有可见血液的黏液、精液和阴道分泌物。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1(a) 为第 (121060) 条之目的,“经血液传播病原体暴露”指经皮损伤,包括但不限于针刺伤或锐器割伤,或非完整皮肤或黏膜接触 (b) 款中列明的任何体液,依照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确立的最新经血液传播病原体暴露定义。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1(b) “体液”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1(b)(1) 血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1(b)(2) 组织。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1(b)(3) 含有可见血液的黏液。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1(b)(4) 精液。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0.1(b)(5) 阴道分泌物。

Section § 121065

Explanation

血液必须由合格的医务人员(如医生和护士)抽取,用于艾滋病毒、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的相关检测。

法院确保这些检测在经许可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结果必须包含关于保密和健康建议的免责声明。结果会与特定方共享并严格保密,未经授权披露将面临处罚。

如果受检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监护人也会收到结果。这些检测信息不能用于刑事案件。参与检测或共享结果的人员,只要遵守法律,就免受诉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5(a) 采血应以医疗认可的方式进行。只有医师、注册护士、执业职业护士、执业医疗技师或执业采血师方可为本章目的抽取血液样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5(b) 法院应命令将血液样本送至经许可的医学实验室,并对样本进行检测,以查明医学上认可的艾滋病毒、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暴露或感染迹象。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5(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5(c)(1) 检测结果应连同以下免责声明一并发送给指定接收人:
“这些检测以医疗认可的方式进行。收到此检测结果的人员应继续监测自身健康状况,并酌情咨询医生。这些检测结果的接收人应遵守现有的保密规定,以保护任何关于艾滋病毒、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检测结果的识别信息。关于来源患者艾滋病毒、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状况的医疗信息应予保密,除法律另有授权外,不得进一步披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5(2) 被暴露个体还应被告知根据第120980节其个人应承担责任的披露罚则。
如果受检人是未成年人,检测结果副本也应发送给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5(d) 法院应命令除受检人以外,所有根据第121055、121056或121060节收到检测结果的人员,对与检测结果相关的个人识别数据保密,但为获取医疗或心理护理或建议而可能必要的披露除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5(e) 根据第121055、121056和121060节命令进行的样本和检测结果,在任何刑事或少年诉讼中均不得作为可采证据。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65(f) 任何根据本章规定进行检测、传输检测结果或披露信息的人员,对于根据本章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免除民事责任。

Section § 121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与囚犯或被拘留未成年人打交道的医务人员,如果发现囚犯或未成年人接触或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或任何传染病,必须进行报告。他们必须告知羁押该人员的设施负责人。

报告应包括任何阳性实验室检测结果、囚犯或未成年人的声明,或显示感染的医学检查结果,除非该信息是通过获得特定保密许可的科学研究获得的。

设施负责人随后必须提醒可能与受影响人员或其体液接触的员工和志愿者,以便他们可以采取预防措施,保障所有人的安全。

个人身份的保密性至关重要,只有为医疗目的或法律要求而必需的信息才能共享。

未经授权披露个人信息属于轻罪,除非是向特定的执法或卫生机构披露、根据法院命令披露或获得患者书面同意。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70(a)  任何受雇于加利福尼亚州、其任何机构或任何县、市或市县,或与其签订合同,或从其获得报酬的医务人员,在任何州立监狱、医疗机构、任何青少年管理局机构、任何县监狱、市监狱、医院监狱病房、少年管教所、少年拘留所,或任何其他羁押成年人或拘留未成年人的设施提供服务,或受雇、签订合同或获得报酬为上述任何设施中被羁押或拘留的人员提供服务的任何医务人员,如果收到此处规定的信息,即该设施中的囚犯或未成年人已接触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相关疾病或任何传染病,则应将该信息告知囚犯或未成年人被羁押或拘留的设施的负责人。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70(b)  根据 (a) 款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任何表明接触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相关疾病或其他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囚犯或未成年人向医务人员作出的任何声明,表明其患有艾滋病或艾滋病相关疾病、已接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任何传染病;任何医学检查或检测结果,表明囚犯或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已接触艾滋病病毒、患有艾滋病相关疾病或感染艾滋病或任何传染病;但应予披露的信息不应包括根据设施负责人事先书面批准(明确放弃本节规定的披露)而告知或由科学研究获得的任何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70(c)  设施负责人应通知在该设施提供服务的所有员工、医务人员、合同人员和志愿者,那些与相关囚犯或未成年人,或与该囚犯或未成年人的体液有或可能有直接接触的人员,告知根据 (a) 款和 (b) 款收到的信息实质内容,以便这些人可以采取适当行动,为囚犯或未成年人提供护理,保障其他囚犯或未成年人的安全,以及他们自身的安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70(d)  设施负责人以及根据本节规定被披露信息的所有人员,应当对有关信息的个人身份识别数据保密,但本节授权的披露或为获得医疗或心理护理或建议所必需的披露除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70(e)  任何故意披露根据本节获得的信息中个人身份识别数据给非执法人员或非联邦、州或地方公共卫生机构雇员的任何人员,除本节授权、法院命令、患者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授权外,犯有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