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a) 尽管有第120980节 (f) 款、第121010节、第121022节 (g) 款、第121025节 (f) 款、第121115节和第121280节的规定,州公共卫生部和合格实体可以相互共享涉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AIDS) 的诊断、护理和治疗的健康记录,这些记录涉及联邦瑞安·怀特法案资助项目中的受益人,这些受益人可能有资格获得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经联邦《2010年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 修订)提供的服务。合格实体(应为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Public Law 104-191) 以及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根据该法案发布的最终法规 (45 C.F.R. Parts 160 and 164) 下的受涵盖实体)仅可出于以下目的共享记录:将受益人纳入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过渡计划、医疗补助扩展计划,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第100500节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认证的任何保险计划,或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 授权的任何其他计划,以及为了确保其不间断地继续获得这些计划和服务的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b) 州公共卫生部根据本节提供的信息应仅限于本节目的所需信息,且不应包括HIV或AIDS监测数据。合格实体不得进一步披露此信息,除非为本节目的所需而向以下任何或所有实体披露: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b)(1) 记录所涉人员或其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b)(2) 与信息相关联的HIV或AIDS患者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b)(3) 州公共卫生部内的艾滋病办公室。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1) “承包商”指任何医疗团体、独立执业协会、药品福利管理机构或医疗服务组织,且不是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医疗保健提供者。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2) “医疗保健提供者”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篇(第500节起)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任何人;根据《整骨疗法倡议法案》或《脊骨神经疗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任何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篇(第1797节起)获得认证的任何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篇(第1200节起)获得许可的任何诊所、医疗站或医疗机构。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 “合格实体”指以下任何实体: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A)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B) 根据《政府法典》第22篇(第100500节起)设立的加州健康福利交易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C) 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计划。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D) 参与过渡计划的健康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E) 通过交易所提供的健康计划。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c)(3)(F) 提供HIV或AIDS医疗保健服务的县卫生部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共享的信息不得在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诉讼中披露、被发现或被强制要求出示。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026(e) 本节仅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合格实体的所有员工和承包商,凡根据本节可查阅机密HIV相关医疗记录者,均应遵守,且根据本节共享的所有信息应受以下法律保护:联邦《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Public Law 104-191) 以及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根据该法案发布的最终法规 (45 C.F.R. Parts 160 and 164),《医疗信息保密法案》(《民法典》第1篇第2.6部分(第56节起)),以及《保险信息和隐私保护法案》(《保险法典》第1篇第2部分第6.6条(第791节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