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34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州卫生服务部检查该州的艾滋病毒报告系统是否符合联邦要求,以便继续获得《瑞安·怀特CARE法案》的资金。他们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此外,该部门必须在同一截止日期前向相应的立法委员会报告其调查结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340(a) 加州州卫生服务部应与加州地方卫生官员会议、加州医学协会、艾滋病毒治疗提供者以及公共卫生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确定加州的艾滋病毒报告系统是否已达到确保加州根据经2000年10月20日修订的1990年联邦《瑞安·怀特综合艾滋病资源紧急(CARE)法案》(公法101-381)(公法106-345)持续获得联邦资金所需的标准和条件。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1340(b) 该部门应不迟于2005年12月31日将其根据 (a) 款得出的调查结果告知立法机关的相应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