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特定部门负责管理一项全州范围的产前检测计划。该计划包括超声波、羊膜穿刺、绒毛膜取样和血液检测等,旨在检查未出生婴儿的遗传性疾病和出生缺陷。

Section § 125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卫生部门制定标准,以确定谁可以参加州的产前检测项目。这些标准基于识别表明遗传疾病或出生缺陷高风险的状况。它还强制要求为医生和公众创建关于这些产前检测的教育项目,包括胎儿面临的环境健康风险以及如何减少接触。环境健康信息必须包含在教育材料中,并且也应在线发布。部门负责确保在指定的诊断中心进行检测时同时提供遗传咨询,并根据这些中心为低收入妇女提供的服务提供补贴拨款。将制定检测程序和补贴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公众安全和健康。最后,部门必须扩大产前筛查范围,包括国家组织推荐的额外检测,并向立法机构报告进展。扩大的成本和效益将进行跟踪和报告。
部门应: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a) 制定产前检测项目的资格标准。资格应包括对导致可检测遗传疾病或出生缺陷高风险的条件和情况的定义。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b)(1) 制定一项教育计划,旨在教育医生、外科医生和公众了解产前检测的用途以及该项目的可用性。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b)(2)(A) 在加州产前筛查项目患者教育信息中包含有关环境健康的信息。此环境健康信息应包括以下声明: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化学物质和其他物质可能会影响您正在发育的胎儿。幸运的是,您可以采取措施减少在家中、工作场所和环境中接触这些潜在有害物质。许多加州人不知道许多日常消费品可能构成潜在危害。准父母应咨询医生,并鼓励他们阅读更多关于此主题的信息,以了解促进健康怀孕的简单措施。”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B) 部门应在患者教育信息中包含指向教育材料的链接,这些材料应来源于基于有关环境健康和生殖毒素的最佳现有证据的同行评审材料。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C) 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分段 (A) 和 (B) 中描述的环境健康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D) 部门应向所有患者教育信息的发布者发送通知,告知他们该信息的变更。在通知中,部门应鼓励妇产科医生和助产士与患者讨论环境健康问题,并引导患者查阅患者教育信息中的相关页面,以向患者提供额外信息。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E) 为尽量减少成本,本段中描述的环境健康信息应在患者教育信息进行其他修订和重印时一并包含。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F) 部门可在咨询环境健康和生殖毒素领域的医学和科学专家后,修改患者教育信息中的语言。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c) 确保在经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进行产前检测时,同时提供遗传咨询。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d) 指定足够的产前诊断中心以满足这些服务的需求。产前诊断中心应配备经过培训且有能力提供遗传咨询并执行产前诊断程序和测试(包括解释程序和测试结果)的设备和人员。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e) 管理一项针对经批准的非营利产前诊断中心的补贴拨款计划。补贴拨款应根据转介至该中心的低收入妇女人数、该中心前一年进行的产前诊断数量以及其服务区域内产前诊断程序和测试未满足需求的估计规模来发放。此补贴应是根据其他州计划收取的费用之外的额外补贴。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f) 制定产前诊断检测和补贴分配的任何规则、法规和标准,只要主任认为有必要促进和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并实施《遗传性疾病法案》(第 27 节)。
(g)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g)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g)(1) 部门应扩大产前筛查范围,以包括所有符合或超出国家认可的医学或遗传组织推荐的当前护理标准的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抑制素。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g)(2) 将产前筛查扩大到包括第 (1) 段所述检测的产前筛查费用增加为四十美元 ($40)。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55(g)(3) 部门应在 2007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向立法机构报告该项目在实施第 (1) 段所述检测的产前筛查方面的进展。报告应包括筛查、后续跟踪和治疗的成本,并与该项目下通过此检测避免的成本和发病率进行比较。

Section § 125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产前检测项目是完全自愿的。参与该项目并非获得任何其他项目服务或福利的必要条件。

Section § 125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产前诊断中心必须符合州政府部门设定的某些标准,才有资格接受来自州资助或州管理项目(比如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 等)的患者。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中心,才能从这些项目中获得付款。

所有产前诊断中心均应符合由该部门制定的标准,并应同意接受来自州资助或管理的项目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补助计划 (Medi-Cal)、区域中心、妇幼保健、加州儿童服务、遗传性残疾人计划和计划生育。只有符合该部门制定标准的产前诊断中心,方有资格获得这些州项目下的报销。

Section § 125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实验室在州政府为此制定法规之前,不得提供一种名为母体血清甲胎蛋白筛查的特定产前检测,用于检测未出生婴儿的神经管缺陷。但是,如果实验室在 (1983) 年 (7) 月 (21) 日之前就已经在进行这项检测,他们可以继续进行,直到新规定出台。州政府负责制定这些规定。

经部门许可的实验室,在部门根据第 (124980) 条授予的授权制定法规之前,不得提供用于产前检测胎儿神经管缺陷的母体血清甲胎蛋白筛查测试。然而,截至 (1983) 年 (7) 月 (21) 日已提供此项检测的实验室,可在这些法规生效之前继续提供此项检测。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法规。

Section § 12508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医生,或者为孕妇提供产前护理,或者在分娩时照护她,您需要从该妇女那里采集血液样本。您必须提前告知她将要采集这个样本。如果您不能在分娩前采集样本,您需要在分娩时进行采集。

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从事孕妇产前护理的其他人员,或在分娩时照护该妇女的人员,应当采集或促使采集该妇女的血液样本。在采集血液样本之前,应当告知该妇女将要采集血液样本的事实。如果在分娩前未能采集血液样本,则应在分娩时采集。

Section § 125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产前护理期间,必须对孕妇的血液进行检测,以确定其恒河猴(Rh)血型,结果必须告知其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孕妇本人。此外,血液还必须检测乙型肝炎和HIV。这些结果也应报告给下达检测指令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该提供者必须将结果告知孕妇。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则必须报告给当地卫生官员。该法律还允许,如果出现新的乙型肝炎或HIV检测方法,可以批准额外的检测。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5(a) 产前护理期间应尽早将根据第125080条获取的血样提交给由部门许可的临床实验室或经批准的公共卫生实验室,以确定恒河猴(Rh)血型,结果应报告给以下双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5(a)(1) 参与该妇女产前护理或在分娩时照护该妇女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其他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5(a)(2) 接受检测的妇女。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5(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5(b)(1) 此外,产前护理期间应尽早将根据第125080条获取的血样提交给由部门许可的临床实验室或经批准的公共卫生实验室,以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存在,结果应报告给以下双方: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5(b)(1)(A) 参与该妇女产前护理或在分娩时照护该妇女并下达检测指令的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其他人员,且其后应告知接受检测的妇女。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5(b)(1)(B) 阳性检测结果应附带所需信息并在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给当地卫生官员,根据《加州法规》第17篇第4章(自第2500条起)。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85(b)(2) 如果其他用于确定乙型肝炎感染或HIV感染的检测方法可用,部门可以批准额外的检测。

Section § 12509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产前护理中血液检测的例外情况和要求。如果医生已经知道孕妇的血型或她患有慢性乙型肝炎或艾滋病病毒感染,并且他们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则无需遵循某些检测程序。在进行任何艾滋病病毒检测之前,医生必须告知孕妇检测的性质、目的、益处、风险以及她拒绝检测的权利。

如果医疗记录中缺少Rh抗体、乙型肝炎或艾滋病病毒等重要检测的记录,则应采集额外的血样,但必须告知孕妇,并且她可以拒绝艾滋病病毒检测。收到检测结果后,医生必须向孕妇提供信息和咨询,特别是如果检测结果显示艾滋病病毒呈阳性。他们还应将她转诊至专业护理提供者。必须遵守保密法律,医疗服务提供者不得非法披露艾滋病病毒状况或基于检测结果进行歧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90(a) 如果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从事孕妇产前护理或在分娩时照护该孕妇的其他人知晓该孕妇的血型并对该信息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则第125085条(a)款不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90(b) 如果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从事孕妇产前护理或在分娩时照护该孕妇的其他人知晓该孕妇此前已被确定为慢性乙型肝炎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者,并对该信息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则第125085条(b)款不适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90(c) 在根据第125085条(b)款或本条规定采集血样之前,从事孕妇产前护理或在分娩或生产时照护该孕妇的医师和外科医生或其他人,应确保告知该孕妇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的意图、该检测的常规性质、检测目的、检测的风险和益处、艾滋病病毒围产期传播的风险、已知获批治疗可降低艾滋病病毒围产期传播风险,以及该孕妇有权拒绝此项检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90(d) 如果在对标准产前护理医学检测进行最终审查时,孕妇的医疗记录未记录恒河猴 (Rh) 抗体血型检测、乙型肝炎检测或艾滋病病毒检测,则从事该孕妇产前护理或在分娩或生产时照护该孕妇的医师和外科医生或其他人,应从该孕妇身上采集血样以进行未记录的检测。在采集此血样之前,提供者应确保告知该孕妇进行本次就诊前未记录的检测的意图,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该检测的常规性质、检测目的、检测的风险和益处、艾滋病病毒围产期传播的风险、已知获批治疗可降低艾滋病病毒围产期传播风险,以及该孕妇有权拒绝艾滋病病毒检测。血液应通过确保尽快得出结果的方法进行检测,结果应报告给以下两者: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90(d)(1) 从事该孕妇产前护理或在分娩时照护该孕妇的医师和外科医生或其他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90(d)(2) 接受检测的孕妇。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90(e) 在收到根据本条和第125085条进行的检测结果后,从事孕妇产前护理或在分娩、生产或产后护理时照护该孕妇的医师和外科医生或其他人,应确保该孕妇酌情获得信息和咨询,以解释结果以及对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影响,包括任何指示的后续检测和护理。如果该孕妇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则应尽可能将其转诊至专门为艾滋病病毒阳性孕妇及其婴儿提供产前和产后护理的提供者、提供者团体或机构。强烈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寻求艾滋病病毒专家的咨询,这些专家为艾滋病病毒阳性孕妇及其婴儿提供护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90(f) 第125107条关于咨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c)款和(d)款所涵盖的每一位孕妇患者。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090(g)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从事孕妇产前护理或在分娩时照护该孕妇的其他人非法披露个人艾滋病病毒状况,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民法典》第54条、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 (Public Law 101-336) 或《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2.8部分 (第12900条起)) 的规定,这些规定禁止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检测呈阳性者或被推定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

Section § 1250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针对孕妇和新妈妈的、具有文化敏感性的艾滋病毒教育材料。这些材料经与各种利益相关方协商制定,必须提供英文、西班牙文及其他相关语言版本。它们应包含孕期艾滋病毒治疗信息以及专家咨询资源。这些材料需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

Section § 125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制定其认为必要的规章制度,以有效实施《母婴健康计划法案》。

Section § 125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临床实验室、卫生部门以及参与产前和婴儿护理的特定医疗服务提供者,保存并与州政府分享关于检测和治疗在预防母婴传播乙型肝炎方面的有效性信息。这有助于公共卫生规划。

如果州或联邦资金可用,各县可以申请财政支持用于这些检测和治疗。资金将根据各县母婴传播乙型肝炎的发生频率以及当地有效治疗和评估的需求进行分配。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00(a)  经部门许可的临床实验室、经批准的公共卫生实验室、地方卫生部门、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其他从事孕妇产前护理或婴儿护理的人员,应当维护并向部门提供必要信息,以评估(出于公共卫生目的)检测和后续治疗在预防围产期传播的乙型肝炎感染方面的有效性。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00(b)  在年度预算法案中为此拨付州资金或有联邦资金可用于此目的的范围内,部门应向每个申请资金的县提供资金,用于预防围产期传播的乙型肝炎感染的检测和后续治疗,或用于根据 (a) 款执行的任何职能。部门应根据申请县围产期传播的乙型肝炎感染发生率以及对必要后续治疗和评估的需求来分配资金。

Section § 125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血液检测结果受到隐私和保密保护,除非法律明确允许,否则不得泄露。此外,在任何法律或政府程序中,您都不能被强迫披露这些检测结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05(a)  根据第125085条(b)款的血液样本和检测结果应当保密,且不得披露,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05(b)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州、县、市或其他地方的民事、刑事、行政、立法或其他程序中,被强迫提供根据第125080条和第125085条确定的检测结果。

Section § 125107

Explanation

本节将“产前护理提供者”定义为合法提供产前护理的医疗专业人员。它规定这些提供者必须向所有孕妇提供HIV信息和咨询。咨询内容必须包括HIV的传播方式、降低传播风险(特别是分娩期间)的方法,以及在需要时转介至HIV预防服务。重要的是,本法律不要求强制进行HIV检测,并强调必须遵守有关HIV相关信息保密性的法律。它还确保任何人不得非法披露HIV状况或基于HIV状况歧视他人,这与其他反歧视法律保护措施相符。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07(a) 就本节而言,“产前护理提供者”是指在其合法执业范围内提供产前护理的持证医疗专业人员。此定义不包括向孕妇提供产前护理以外护理的持证医疗专业人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07(b) 主要负责向孕妇提供产前护理的产前护理提供者,应向每一位孕妇提供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信息和咨询。此信息和咨询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07(b)(1) HIV传播方式的描述。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07(b)(2) 讨论降低风险的行为修正,包括降低围产期传播风险的方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07(b)(3) 如适用,提供转介信息至其他HIV预防和心理社会服务,包括经艾滋病办公室批准的匿名和保密检测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07(c)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强制检测。任何HIV相关信息的记录或披露,应根据关于保密性和知情同意的第105部第4部分第7章(自第120975条起)进行。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07(d)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产前护理提供者非法披露个人HIV状况,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民法典》第54条、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公法101-336),或《加州公平就业和住房法案》(《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2.8部分(自第12900条起))的规定,这些法律禁止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者或被推定为艾滋病毒阳性者。

Section § 1251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孕妇的宗教信仰或习俗与《妇幼健康计划法案》所要求的检测相冲突,她可以拒绝接受该检测。这尊重了她基于宗教理由提出异议的权利。

Section § 12511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公共卫生部必须为州内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制定指南。在制定这些指南时,他们可以参考现有的国内和国际指南,例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和美国国家科学院发布的指南。

Section § 125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项目,必须首先由一个专门委员会审查并批准。该委员会在评估这些项目时,必须遵循州和国家机构制定的具体指南。他们还可以在批准研究计划之前,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该监督委员会是根据国家和州标准组建的,以确保类似研究委员会之间的监管一致性。委员会还必须每年审查每个已批准的研究项目,以确保它们仍然符合所需标准,并在必要时可以撤销批准或要求修改项目。

此外,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律评估研究的科学和伦理方面。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19(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19(a)(1) 所有涉及人类胚胎干细胞获取或使用的研究项目,在开展之前均应由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审查并批准。任何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在审查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项目时,应考虑并适用部门根据第125118条制定的指南。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对拟议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项目的计划或设计进行修改,作为批准该研究项目的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19(a)(2) 就本条而言,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应基本符合国家研究理事会和国家科学院医学研究所于2005年发布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指南》。本委员会应根据《加州宪法》第三十五条授权,按照加州再生医学研究所(CIRM)发布的标准设立。立法机构的意图是避免根据本条设立的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与加州开展研究的其他现有标准之间出现不一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19(b) 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对根据本节审查和批准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项目的持续审查,以确保该研究继续符合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根据其按照本款进行的审查,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可以撤销其先前根据本节对研究的批准,并在允许研究继续之前,要求对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的计划或设计进行修改。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19(c) 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对研究提供科学和伦理审查。

Section § 1251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审查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各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每年向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必须详细说明审查的项目数量、其状态和结果。它还规定,这些委员会必须报告研究过程中遇到的任何意想不到的问题、情况或重大违规行为,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行动。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19.3(a) 根据第125119条审查过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各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年向部门报告其审查过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项目的数量,以及每个项目的状态和处置情况,包括根据第125342条收集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19.3(b) 各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还应当向部门报告关于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项目审查中出现的未预料到的问题、未预见到的情况,或研究人员严重持续不遵守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的要求或决定的情况,以及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为应对这些情况所采取的行动。

Section § 12511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部门每年审查监督干细胞研究的委员会的报告,并可能根据这些审查更新指南。此外,该部门每两年必须向立法机构提供一份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活动的摘要,该摘要将利用这些监督委员会的报告。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19.5(a) 部门应至少每年审查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并可在其认为必要时修订根据第125118节制定的指南。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19.5(b) 部门应就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活动向立法机构提供两年一次的审查报告。这些两年一次的审查报告应根据干细胞研究监督委员会的报告汇编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