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是霍尔顿-莫斯科内-加拉门迪遗传性残疾人计划的官方名称。它允许该法律以此名称被提及。

本条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霍尔顿-莫斯科内-加拉门迪遗传性残疾人计划。

Section § 125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卫生保健服务主任设立并管理一项计划,为患有囊性纤维化、镰状细胞病等特定遗传疾病的人提供医疗护理。该计划涵盖那些需要复杂治疗且仅能从特定、经批准的提供者处获得的疾病。

该计划还提供社会支持服务,帮助这些个人应对身体、心理和经济方面的挑战,以便他们在残疾程度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充分地生活。

医疗服务被定义为非监护性护理(即非长期护理机构),应通过专业中心和合格的提供者获得。此外,必须制定法规以确保该计划有效运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30(a) 卫生保健服务主任应设立并管理一项针对患有遗传性致残疾病者的医疗护理计划,包括囊性纤维化、血友病、镰状细胞病、亨廷顿病、弗里德赖希共济失调、约瑟夫病、冯·希佩尔-林道综合征,以及以下遗传性代谢紊乱:苯丙酮尿症、高胱氨酸尿症、支链氨基酸尿症、丙酸和甲基丙二酸代谢紊乱、尿素循环障碍、遗传性乳清酸尿症、肝豆状核变性(威尔逊病)、半乳糖血症、乳酸和丙酮酸代谢紊乱、酪氨酸血症、高鸟氨酸血症,以及其他仅能从有限的经计划批准的来源获得专门治疗或服务的遗传性有机酸血症。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30(b) 该计划还应提供社会支持服务,以帮助改善遗传性致残疾病所伴随的身体、心理和经济问题,从而使遗传性残疾人能够在与其损伤程度相称的范围内发挥最佳功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30(c) 医疗和社会支持服务可通过医生和外科医生、遗传性残疾人计划专业中心以及其他根据部门规定有资格提供服务的提供者获得。本节所指的“医疗护理”仅限于非监护性医疗和支持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30(d) 主任应制定实施本条所需的法规。

Section § 12513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遗传性致残疾病”是指任何被美国人类遗传学学会认定为由遗传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条中使用的“遗传性致残疾病”是指经美国人类遗传学学会认可为遗传起源的疾病。

Section § 125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项计划,提供广泛的医疗和社会支持服务。它包括初步评估、各种医疗(如外科和康复服务)以及物理和言语治疗等。该计划涵盖输血、住院护理和特殊治疗的相关费用。该计划还提供暂托护理、交通以及医疗器械维护等支持。此外,它还包括遗传和心理咨询,以及确保高效服务交付的行政支持。

本条所设立的计划应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医疗和社会支持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a)  初步接诊和诊断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b)  输血和使用血液衍生物的费用,或两者兼有。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c)  康复服务,包括重建手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d)  专家诊断。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e)  医疗。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f)  外科治疗。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g)  住院护理。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h)  物理治疗和言语治疗。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i)  职业治疗。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j)  特殊治疗。
(k)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k)  材料。
( l)  器械及其保养、维护和照护。
(m)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m)  附带于任何其他形式服务的维护、交通或照护。
(n)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n)  暂托护理或其他现有资源(例如,庇护工场)。
(o)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o)  遗传和长期心理咨询。
(p)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40(p)  执行本条所需的适当行政人员资源。工作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每350名客户至少一名个案经理。

Section § 125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管制定医生和辅助服务的支付计划。支付费率必须至少与Medi-Cal(医疗补助)计划下提供的费率相同。

局长应制定医生和辅助服务的报销费率结构。这些费率不得低于根据《医疗补助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第7章(自第14000条起))向提供者服务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125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服务已由其他私人、州或联邦计划涵盖,则不会提供报销。但是,如果长期使用雇主健康保险可能危及某人的工作,部门可以破例。它还澄清,本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州参与针对遗传性残疾人士的联邦计划。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受益人通过任何其他私人、州或联邦计划或通过其他合同或法律权利可获得的任何服务,均不予报销,但部门认定长期使用雇主健康保险会危及受益人就业的情况除外。然而,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州参与任何针对患有遗传性致残疾病者的医疗护理联邦政府计划。

Section § 1251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失去雇主提供的健康保险并申请特定服务,通常将不符合资格,除非失去保险是由于特定原因,例如失业、搬到保险不覆盖的区域,或达到终身承保限额。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其过去的保险状况,并在适用时提交证明。如果保险终止,必须发送通知,未能遵守这些要求将导致六个月的不符合资格期。对于被拒绝的申请,有上诉程序,在特殊情况下,为避免困难,规定可能会被豁免。部门将根据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制定详细的法规。

Section § 12515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要求客户参加其他州或联邦计划,如果这些计划能覆盖原本由部门支付的服务。如果比直接支付服务费用更具成本效益,部门可以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支付或协助支付第三方健康保险费用。如果一个人的健康保险可能因某些生活变化而失效,部门可以在节省费用的情况下继续提供该保险。最后,部门可以发布政策来实施本法律,并让各种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定必要的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57(a) 部门可以要求本条规定下的客户申请加入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其他州或联邦计划,或任何其他合同或法定权利,这些计划或权利将向客户提供服务,否则这些服务将根据本条获得报销。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57(b) 部门可以,当其认定具有成本效益时,为根据本条规定有资格获得服务的人员支付第三方健康保险的保费,或以其他方式补贴参保人的费用分摊义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57(c) 部门可以,对于根据本条规定有资格获得服务的人员,当该人员的第三方健康保险将因失业、健康状况变化、缺乏足够的收入或财政资源,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效时,通过支付根据联邦法律延续团体保险的费用或从团体计划转换为个人计划来继续其健康保险,前提是部门认定此举具有成本效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57(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遗传性残疾人计划政策函件实施本条。在与利益相关者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者协会、提供者代表和消费者团体)协商后,以确保利益相关者参与本条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工作组认为有必要更新的入学申请表和法规的制定,部门应在本条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通过任何必要的法规。

Section § 1251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该部门负责接收和使用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实体等各种来源的资金。这些资金专门用于遗传性残疾人项目,并且该部门负责管理这些支付。

Section § 125166

Explanation

自2009年7月1日起,符合特定服务资格的个人必须根据其收入支付年度费用,以保持资格。对于收入介于联邦贫困线200%至299%之间的人,费用为收入的1.5%;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300%的人,费用为3%。

如果费用高于实际护理成本,则会予以减免。支付费用是参与的必要条件,但可以安排分期付款,或在困难情况下免除费用。符合Medi-Cal标准或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200%的客户无需支付费用。

所收取的费用将用于支持该计划。卫生部门将在与工作组协商后实施这些规定,并将在18个月内将其正式制定为法规。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a) 自2009年7月1日起,除(d)款另有规定外,经部门确定或重新确定符合本条规定服务资格的每位客户,应向部门支付本节规定的年度注册费。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b)(1) 年度注册费应根据客户的调整后总收入,或者,如果客户是未成年人,则根据客户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并调整后总收入确定,该收入以上一纳税年度相关州或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报告的金额为准。在计算已提交州和联邦所得税申报表的注册费时,应使用两者中较高的调整后总收入金额。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b)(2) 对于调整后总收入介于联邦贫困线200%至299%之间的,年度注册费应为调整后总收入的1.5%。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b)(3) 对于调整后总收入等于或高于联邦贫困线300%的,年度注册费应为调整后总收入的3%。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b)(4) 如果根据第(2)或(3)款确定的年度注册费超过适用年度发生的护理费用,部门应通过退款或抵免将注册费减至与护理费用相等的金额。
(c)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c)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c)(1) 支付注册费是参与计划的条件。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c)(2) 部门可安排在年内分期支付费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c)(3) 部门主管可根据具体情况,如果认定支付费用将给家庭造成过度困难,则可免除或减少注册费金额。否则,未能在到期日后60天内支付或安排支付注册费,将导致取消注册并在费用到期日后60天起失去治疗服务覆盖资格。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d) 在以下情况下不收取注册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d)(1) 在确定注册费时,客户符合Medi-Cal福利的全部范围,且无需支付分摊费用。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d)(2) 客户(或如果客户是未成年人,则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的调整后总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200%,但仍符合接受服务的资格。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e) 所有注册费均应用于支持根据本条提供的服务计划。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66(f)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通过遗传性残疾人计划政策函件实施本节。在与由但不限于提供者协会、提供者代表和消费者团体组成的利益相关者工作组进行协商后,以确保利益相关者参与本节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新注册申请表和制定法规的任何变更,部门应在本节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制定法规。

Section § 125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有足够且合适的工作人员来执行本条文所要求的各项任务。

Section § 125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向符合本条规定的加州居民提供某些医疗保健服务。它涵盖了那些不由其他联邦或州法律或个人可能拥有的其他法律合同提供的医疗保健福利。一旦患者用尽其现有权利,第 125166 节才适用于支付遗传性残疾人所需服务的剩余费用。

本条规定的医疗保健福利和服务,在这些福利和服务既不由任何其他联邦或州法律提供,也不由该个人的其他合同或法定权利提供或可获得的情况下,应提供给符合本条规定资格的本州居民患者。在患者已利用其合同或法定权利后,根据第 125166 节的支付责任应适用于遗传性残疾人服务的剩余费用。

Section § 125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申请人获得某个项目资助的服务之前,如果他们可能符合现金补助公共援助或医疗补助本身的资格,他们必须申请医疗补助。

Section § 1251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自2016年7月1日或部门决定的后续日期起,遗传性残疾人项目(GHPP)的服务授权申请必须通过部门网站或其他指定电子方式提交。但是,通过Medi-Cal Dental提交的牙科服务申请不受此要求限制。如果指定的电子系统因中断而无法使用,则必须提供替代格式。

此外,部门可以利用信函和公告等多种沟通方式,在初期无需正式的监管行动即可阐明和实施本节。然而,到2017年7月1日,部门仍需通过法规将其正式化,并在过程中咨询相关方。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8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85(a)(1) 截至2016年7月1日,或由部门确定的后续日期,遗传性残疾人项目(GHPP)的服务授权申请,不包括由参加医疗补助牙科计划(Medi-Cal Dental program)的牙科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服务授权申请,应当以部门确定的电子格式提交,并应通过部门的互联网网站或部门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提交。部门可以分阶段实施此要求。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85(a)(2) 当部门的互联网网站或第 (1) 款中指定的其他电子方式因系统中断而无法使用时,部门应指定一种替代格式来提交服务授权申请。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85(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计划信函、计划或提供者公告或类似指示,在不采取监管行动的情况下,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以及任何适用的豁免和州计划修正案。此后,部门应在2017年7月1日前,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通过法规。部门在实施本节时,应与相关方和适当的利益攸关者进行协商。

Section § 1251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个部门为一个帮助遗传性残疾人的特定项目购买血液因子产品,但它不负责这些产品的分发。该部门可以根据其购买量从制造商那里获得折扣或退款。这些财政激励措施独立于该部门可能为其他不同项目达成的任何其他折扣协议。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部门被视为遗传性残疾人计划下血液因子产品的购买者,但不是分发者或经销商。部门可以根据遗传性残疾人计划下购买的数量,获得制造商的折扣、回扣或退款。根据本节收到的折扣、回扣或退款应独立于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4105.3节或任何其他计划协商的任何折扣、回扣或退款协议。

Section § 1251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部门与凝血因子替代疗法(帮助患有血液疾病的人)的制造商签订合同,以获得尽可能最优惠的价格。这些合同可以跳过一些常规法律程序,以加快流程并因大批量采购而获得折扣。这些合同是保密的,不对公众公开。

如果制造商迟付回扣,他们必须支付利息。如果带有利息的款项在 180 天内未支付,合同可能会被取消。部门还可以与其他医疗产品供应商签订合同,以确保优惠价格,并跳过常规程序以加快速度。最后,如有必要,部门可以选择仅与特定产品或实验室服务的一个供应商签订合同。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91(a) 部门可以作为遗传性残疾人计划下凝血因子替代疗法的购买方(而非配药方或分销商),以协商或招标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制造商签订合同,目的是使部门能够以最优惠的价格获得为患有血液疾病的客户所需的全方位可用疗法和服务,并使部门,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能够根据该计划下的大批量采购从制造商处获得折扣、回扣或退款。本款不干涉凝血因子替代疗法的通常和惯常分销做法。为实现最大成本节约,立法机关特此决定,本节规定的加快合同流程是必要的。因此,根据本款签订的合同可以协商方式进行,并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2 章(自第 10290 节起)和《政府法》第 2 篇第 3 编第 5.5 部分第 6 章(自第 14825 节起)。根据本款签订的合同应保密,并免于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第 1 篇第 10 编(自第 7920.000 节起))披露。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91(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91(b)(1) 凝血因子替代疗法制造商应计算并支付迟付或未付回扣的利息。该利息不适用于单位回扣金额的任何先前期间调整或部门利用率调整。制造商应计算并支付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后开始的季度的迟付或未付回扣的利息。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91(b)(2) 在任何关于回扣金额的争议最终解决后,制造商的任何少付金额应连同根据第 (4) 款计算的利息一并支付,任何多付金额,连同根据第 (4) 款计算的利率产生的利息,应由部门抵扣未来应付的回扣。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91(b)(3) 根据第 (1) 和 (2) 款的利息应自发票(包括发送给制造商的辅助使用数据)寄出之日起 38 个日历日开始累积。利息应继续累积直至制造商付款寄出之日。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91(b)(4) 根据第 (1) 和 (2) 款的利率和计算方法应与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的医疗补助药品回扣计划发布文件或法规中规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相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91(c) 如果部门在发票(包括辅助使用数据)寄出之日起 180 天内未收到回扣付款(包括利息),则凝血因子替代疗法制造商与部门的合同应被视为违约,并且合同可根据合同条款终止。本款不限制部门根据该合同条款以其他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91(d) 部门可以与药品、器械、耐用医疗设备、医疗用品以及其他产品型医疗保健服务和实验室的制造商、分销商、配药方或供应商以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合同,目的是为州获得最优惠价格,并确保产品或服务的充分可及性和质量。为实现最大成本节约,立法机关特此决定,本款规定的加快合同流程是必要的。因此,根据本款签订的合同可以协商方式进行,并应免于遵守《公共合同法》第 2 编第 2 部分第 2 章(自第 10290 节起)和《政府法》第 2 篇第 3 编第 5.5 部分第 6 章(自第 14825 节起)。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5191(e) 部门可以与每种多源处方产品的一个或多个制造商或门诊临床实验室服务的供应商以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合同。门诊临床实验室服务合同应要求承包商是经加利福尼亚州许可或认证的临床实验室,或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263a 节认证的临床实验室。本款不得解释为禁止部门以招标或协商方式与并非所有制造商或临床实验室(包括仅一个制造商或临床实验室)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