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115

Explanation
这部分法律的正式名称是《新生儿和婴儿听力筛查、追踪和干预法案》。它建立了一个项目框架,旨在筛查新生儿和婴儿的听力问题,监测他们的进展,并确保他们获得任何必要的干预措施。

Section § 124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尽早识别新生儿听力损失的重要性。它指出,在六个月内进行早期检测和干预可以显著改善儿童的健康、沟通和认知发展。该法律支持国家关于早期识别听力损失的目标,并确保筛查能够高效且经济地进行。通过及早发现听力问题,旨在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并减少未来在医疗保健和特殊教育方面的公共开支。该法律的目的是确保患有听力损失的新生儿获得及时帮助,以防止语言和沟通迟缓,并为州提供数据,以便为受影响的家庭提供有效的服务。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5.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5.5(a)(1)  新生儿听力损失的发生频率高于目前要求进行新生儿筛查的任何其他健康状况。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5.5(a)(2)  事实证明,在六个月大之前进行听力损失的早期检测、早期干预和后续服务,对于促进儿童的健康、沟通和认知技能的发展非常有效。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5.5(a)(3)  加利福尼亚州支持“国家健康人2000”目标,该目标旨在促进对听力损失儿童的早期识别。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5.5(a)(4)  所有年龄段的儿童都可以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获得可靠且有效的听力损失筛查。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5.5(a)(5)  对患有听力损失的新生儿和婴儿进行适当的筛查和识别,将有助于在沟通发展的关键时期进行早期干预,因此,可能有助于实现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和减少医疗保健、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公共开支的公共目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5.5(b)  本条的目的应是实现以下各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5.5(b)(1)  尽可能在新生儿出生后尽早提供听力损失的早期检测,以便听力筛查未通过的儿童及其家庭和其他照护者能够尽早获得所需的确认性检查或多学科评估(或两者兼有)以及干预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5.5(b)(2)  预防或减轻可能导致与听力损失晚期识别相关的学业失败的语言和沟通发展迟缓。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5.5(b)(3)  向州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有效规划、建立和评估一个为患有听力损失的新生儿和婴儿的父母提供适当服务的综合系统。

Section § 12411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新生儿和婴儿听力筛查相关的术语。“出生入院”是指新生儿出生后在医院育婴室停留的时间。“CCS”指加州儿童服务计划。“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后续服务”包括诊断和支持听力问题所需的服务,例如听力学服务和沟通治疗。“听力损失”被定义为特定程度的听力障碍,尽管这个定义可能会随着新技术而改变。“婴儿”指29天至12个月大的儿童,而“新生儿”指小于29天大的儿童。“干预服务”是根据联邦法律提供的早期干预帮助,“新生儿听力筛查服务”是用于早期识别听力损失的测试。“父母”指任何亲生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a)  “出生入院”指新生儿出生后在医院育婴室停留直至出院的时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b)  “CCS”指通过州卫生服务部管理的加州儿童服务计划。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c)  “部门”指州卫生服务部。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d)  “后续服务”指以下所有服务: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d)(1)  诊断和确认听力损失所需的所有服务。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d)(2)  持续的听力学服务以监测听力。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d)(3)  沟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听觉康复、言语、语言、社交和心理服务。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d)(4)  对婴儿和家庭的必要支持。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e)  “听力损失”指单耳或双耳在对言语识别和理解重要的频率区域(500至4000赫兹)内,听力损失达到或超过30分贝。但是,随着技术发展允许通过检测较轻微的听力损失来改变此定义,该部门可以通过法规修改此定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f)  “婴儿”指29天至12个月大的儿童。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g)  “干预服务”指《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20 U.S.C. Sec. 1475 et seq.)中描述的早期干预服务。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h)  “新生儿”指小于29天大的儿童。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i)  “新生儿听力筛查服务”指为识别所有患有听力损失的新生儿和婴儿所需的听力筛查测试。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j)  “父母”指子女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Section § 124116.5

Explanation

拥有围产期服务的每家医院都必须在新生儿出院前对其进行听力测试,以检查是否存在听力损失。医院必须建立一个经过认证的计划,使用合适的员工和设备,并记录相关数据。如果新生儿的听力测试结果异常,医院必须将婴儿转介进行进一步评估,并向医生和家属提供相关教育。

对于谁可以进行这些听力测试,有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测试的正确性。对于每年分娩少于 100 例且不属于特殊州立计划的小型医院,如果它们无法自行进行听力测试,则需要与经认证的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来完成测试。但是,如果父母基于信仰反对该测试,他们可以选择不进行。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5(a)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5(a)(1) 本州每一家拥有执业围产期服务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应当对每一名新生儿,在出生入院时,使用由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批准的规程,进行听力筛查测试,用于识别听力损失。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5(a)(2) 为了符合部门的认证标准,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应当负责制定一项筛查计划,该计划需提供合格的听力筛查,使用适当的人员和设备进行测试,在新生儿从新生儿病房出院前完成测试,转诊筛查结果异常的婴儿,按照部门要求维护和报告数据,并提供医生和家庭-家长教育。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5(b) 根据 (a) 款规定提供的听力筛查测试,应当由执业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听力师,或由执业医疗专业人员监督其测试操作的经过适当培训的个人进行。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5(c) 每一家未经加州儿童服务 (CCS) 计划批准,且其执业围产期服务每年提供少于 100 例分娩护理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如果其不直接提供听力筛查测试,则应当与经部门认证的门诊婴儿听力筛查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以提供听力筛查测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6.5(d)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新生儿,其父母或监护人反对该测试,理由是该测试违反了其信仰。

Section § 124117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指出,医院必须获得部门批准才能提供新生儿听力筛查服务。一旦获得批准,这些医院就可以就其向Medi-Cal或CCS项目覆盖的婴儿提供的这些服务,从部门获得付款。

Section § 124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或其代表必须向拥有围产期服务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的综合性急症护理医院提供关于新生儿和婴儿听力测试最佳方法的详细信息。他们还需要帮助这些医院建立一个筛查其所护理的每个新生儿和婴儿的系统。此外,他们应该告知医院如何转诊听力测试结果异常的婴儿以获得进一步护理。

Section § 12411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设立早期听力检测和干预中心,旨在协助医院启动和运行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这些中心是根据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标准选定的,并覆盖特定的地理区域。

每个中心必须向其服务区域内的医院提供外展和教育,维护已筛查新生儿的数据库,并确保在发现听力问题时进行适当的后续跟踪和转介。它们还与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计划进行协调。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8.5(a) 部门应建立早期听力检测和干预中心系统,该系统应在机构听力筛查计划和后续系统的启动和持续实施方面,向医院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8.5(b) 早期听力检测和干预中心应由部门根据加州儿童服务 (CCS) 计划制定的标准和准则进行选择。每个中心应负责由该计划确定的独立地理服务区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8.5(c) 每个中心应被要求开发一个系统,该系统应向其服务区域内的医院提供外展和教育,代表部门批准医院参与作为新生儿听力筛查提供者,维护其服务区域内所有接受筛查的新生儿和婴儿的数据库,确保对听力筛查异常的新生儿和婴儿进行适当的后续跟踪,包括诊断评估和转介至干预服务计划(如果发现新生儿或婴儿有听力损失),并与《政府法典》第 14 篇(第 95000 条及后续条款)所定义的 CCS 和地方早期干预计划进行协调。

Section § 124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开发一个系统,用于追踪和报告加州新生儿和婴儿的听力测试结果。该系统收集数据,以帮助管理和评估针对有听力问题婴儿及其家庭的听力筛查和干预计划。

提供特定医疗服务的医院以及提供后续听力护理的机构,必须向州政府报告相关的测试结果。收集到的信息必须保密,并遵守州和联邦的隐私法律。

报告这些信息的人员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9(a) 部门应开发并实施一套针对接受听力损失检测的新生儿和婴儿的报告和追踪系统。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9(b) 该系统应向部门提供信息和数据,以便有效规划、建立、监测和评估新生儿和婴儿听力筛查、追踪和干预计划,包括筛查和后续组成部分,以及为失聪或听力障碍新生儿和婴儿及其家庭提供的综合服务系统。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9(c) 本州内所有拥有执业围产期服务或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应按照部门规定向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告信息,以纳入部门的报告和追踪系统。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9(d)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听力学后续和诊断服务的所有提供者,应按照部门规定向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告信息,以纳入部门的报告和追踪系统。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9(e) 追踪系统中汇编和维护的信息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部第1编第5章(自第10850条起)、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3部第4编第1.8章第1章(自第1798条起))以及联邦《残疾人教育法》C部分(20 U.S.C. Sec. 1475 et seq.)的适用要求和规定予以保密。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9(f) 追踪系统直接从新生儿或婴儿医疗记录中收集的数据,应供部门以及部门认定为执行报告和追踪系统宗旨所必需的个人或公共或私人实体保密使用。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4119(g)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听力学家、医生、注册护士,或医疗机构或实验室的任何其他官员或雇员,或听力学家或医生的雇员,根据本条规定向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提供信息,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Section § 1241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诊断出听力损失的新生儿和婴儿的父母必须获得关于可用资源和服务的书面信息。这些信息必须包括社区资源的详细内容、《残疾人教育法》下提供的服务,以及与耳聋和听力损失相关的组织和项目清单。目的是确保家长了解本地和全州范围内可获得的支持。

所有诊断出听力损失的新生儿和婴儿的父母,应通过报告和追踪系统后续程序,获得关于听力损失儿童可用的社区资源和服务的书面信息,包括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信息应包括本地和全州非营利性聋哑和听障消费者组织、与耳聋相关的家长支持组织,以及通过州社会服务部、聋人无障碍办公室、州发展服务部和州教育部提供的项目清单。

Section § 124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开展一项活动,以提高人们对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的认识。该活动旨在向医疗服务提供者、孕妇以及有新生儿和婴儿的家庭强调早期听力检测的好处。独立承包商将负责这项宣传工作。

Section § 124120.5

Explanation
新生儿听力测试,只有在父母给出书面许可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