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7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一个婴儿猝死综合征(SIDS)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在听取SIDS家长咨询委员会意见后选出九名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包括验尸官、法医、公共卫生护士等多种与SIDS相关的专业人士。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必须是SIDS家长团体的代表。

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就SIDS的培训、教育和研究项目向州政府提供建议,并就针对特定群体的必要项目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供指导。他们还将协助组织一年一度的全州会议,重点关注SIDS的进展以及未来的项目和立法需求。成员无偿工作,但可报销差旅费和必要开支。

最后,该法律的实施取决于年度预算案中是否有足够的拨款。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25(a)  就本节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25(a)(1)  “SIDS” 指婴儿猝死综合征。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25(a)(2)  “SIDS咨询委员会” 或 “咨询委员会” 指根据 (b) 款设立的婴儿猝死综合征咨询委员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25(b)  部门应设立一个婴儿猝死综合征咨询委员会。该咨询委员会应由九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应由主任与区域SIDS家长咨询委员会协商后选定。主任选定的咨询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应是SIDS家长团体的代表。咨询委员会的成员还应包括但不限于验尸官、法医、公共卫生护士、具有SIDS专业知识的内外科医生,以及警察或消防部门的代表。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25(c)  SIDS咨询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25(c)(1)  在制定SIDS相关的培训、教育和研究项目方面,向州部门提供指导。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25(c)(2)  就针对特定目标人群的SIDS特定项目需求,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提供持续指导。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25(c)(3)  与州部门或州部门签约提供SIDS教育的个人合作,每年召开一次全州会议,审查发现SIDS病因的进展,探讨新设立的SIDS相关项目和服务的进展,确定未来SIDS立法和项目开发的需求,并就SIDS项目的需求提出建议。会议参与者应包括SIDS领域的专业人士和服务提供者、SIDS受害者的家庭成员,以及立法机关成员和州部门的工作人员。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25(d)  咨询委员会成员应根据主任的意愿任职。咨询委员会成员应无偿服务,但应报销其在履行咨询委员会职责时产生的必要费用和差旅费。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25(e)  本节所载要求应受年度预算案的约束,且仅在为本节目的拨款到位时方可实施。

Section § 123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定期向各县卫生官员提供关于婴儿猝死综合征的最新信息,包括其特点和原因。

Section § 123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与婴儿猝死综合征(SIDS)相关的教育和资源。卫生部门需要聘请人员,为在SIDS死亡事件后与家庭互动的各类专业人士(如公共卫生护士、验尸官和紧急救援人员)定期提供SIDS教育和培训。此外,该部门还必须确保制作SIDS相关资料,并分发给神职人员、紧急服务人员和殡葬承办人等群体。然而,这些工作的开展取决于每年提供的资金。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a) 在本节中,“SIDS”指婴儿猝死综合征。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b) 本部门应与某人签订合同,为在发生SIDS死亡后与父母和照护者互动的人员提供定期且持续的SIDS教育和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b)(1) 县公共卫生护士。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b)(2) 验尸官和验尸官调查员。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b)(3) 法医病理学家。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b)(4) 急诊室医生和外科医生、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b)(5) 持牌日托服务提供者。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b)(6) SIDS家长团体。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b)(7) 法医。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c) 本部门应与某人签订合同,为在发生SIDS死亡后与父母和照护者互动的人员的特定目标人群制作、更新和分发SIDS相关文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c)(1) 神职人员。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c)(2) 消防和警察部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c)(3) 紧急医疗服务人员。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c)(4) 殡仪师。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c)(5) 殡葬承办人。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c)(6) SIDS家长团体。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35(d) 本节的规定应受年度预算法案的约束,且仅在为此目的拨款的情况下才可实施。

Section § 1237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怀疑发生婴儿猝死时,地方卫生官员应如何应对。它定义了关键术语,例如“受过适当培训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指的是在悲伤辅导和婴儿猝死综合征(SIDS)方面有技能的护士或社会工作者。法律要求,在接到验尸官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卫生官员或其代理人必须联系家庭和儿童看护提供者,以提供支持、咨询和社区转介服务。

联系可以通过拜访或电话进行,包括评估、危机干预和后续服务。这些职责适用于卫生官员的整个管辖范围。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40(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40(a)(1)  “受过适当培训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是指了解婴儿猝死综合征的发生率以及对经历过此类死亡的人员进行护理和支持的公共卫生护士或社会工作者,并且具备基本的悲伤辅导技能。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40(a)(2)  “联系”是指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的面对面拜访、团体拜访或电话通话: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40(a)(2)(A)  对家庭、儿童看护提供者或两者进行评估。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40(a)(2)(B)  危机干预和咨询。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40(a)(2)(C)  转介至社区服务。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40(a)(2)(D)  对家庭、儿童看护提供者或两者进展的后续评估。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40(a)(3)  “立即”是指在收到验尸官或其他报告代理人关于推定由婴儿猝死综合征引起的死亡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40(a)(4)  “地方卫生官员”是指市、县或市县的卫生官员。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40(b)  根据第102865节,在接到验尸官通知任何推定由婴儿猝死综合征引起的死亡案件后,地方卫生官员或其指定代理人(须为受过适当培训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经与婴儿的记录医生协商后,应立即联系对婴儿拥有监护权和控制权的人员,包括适用时的寄养父母,以向该人员提供与婴儿猝死综合征相关的信息、支持、转介和后续服务。如果婴儿在儿童看护机构中,地方卫生官员或其指定代理人(须为受过适当培训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也应立即联系儿童看护提供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740(c)  地方卫生官员应在其管辖范围内履行本节所要求的职责。

Section § 123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检查(或雇人检查)县卫生官员或其指定代表是否按照第 123740 条的规定履行职责,以及是否按时完成这些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