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健康加州儿童服务
Section § 12380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为未满 (21) 岁的身体残疾或有缺陷人士设立并管理服务。它涉及与联邦政府及其他组织合作,以提升这些服务。部门可以从各种来源获得资金,并监督州计划中那些不由州直接管理的服务。它还与医疗和福利团体合作,并支持残疾儿童的职业康复。
提及的年龄限制不受 (1971) 年其他规定的影响。
Section § 123810
Section § 123815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福利支付总监使用的所有记录、文件和设备。这些资源对于总监有效履行其职责和责任至关重要,正如另一条款 (Section 123810) 所概述的。
Section § 123820
这项法律规定,在1978年7月1日,在福利支付总监手下担任常设职位的官员和雇员将调往一个新部门。他们的工作、地位和权利不会改变,他们将保留其公务员保护,但不受公务员规则约束的职位除外。
Section § 123822
本法律规定,本条下的所有服务索赔必须在1999年1月1日之前提交给州的支付处理机构。州卫生服务部与各县一起,负责规划统一计费系统的实施。如果截至2000年1月1日,参与该系统的县因提交索赔而显示成本增加,则该县可被允许免除这些要求。
Section § 123830
这项法律将“残疾儿童”定义为21岁以下、身体有缺陷或残疾且需要服务的人。主任负责决定哪些情况符合条件,除非立法机关另有规定。苯丙酮尿症、透明膜病、囊性纤维化和血友病等疾病明确包含在内。法律明确指出,21岁的年龄限制不受1971年任何法规的影响。
Section § 123835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加州儿童服务 (CCS) 项目紧跟医学发展。它允许部门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扩大所涵盖的疾病和服务的范围。
如果提议对资格标准进行任何更改,则需要一个涉及利益相关者意见的流程。具体来说,变更草案必须提前 120 天公开发布,并且必须考虑来自家庭和医学专家等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并以书面形式回应。
Section § 123840
Section § 123845
本节将“加州儿童服务计划”定义为根据本条指导方针设立和运作的服务计划。
Section § 123850
本节解释了加州儿童服务 (CCS) 项目在县级如何管理。各县必须指定一个部门来运营CCS项目,人口较多的县则独立管理。对于在某些县同时参加CCS项目和医疗补助的儿童,一旦确认准备就绪,CCS项目服务可能会整合到医疗补助计划中。
对于未强制参加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儿童,县级机构仍负责某些管理职能。CCS医疗治疗项目继续提供由专科医生开具的必要治疗服务。该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沟通方式更新和澄清规则,而无需制定新法规,但必须在2020年7月1日前制定正式法规,并从2018年1月1日起向立法机构提交状况报告。
Section § 12385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卫生服务部与制造商协商签订合同,为患有血液疾病的儿童购买凝血因子替代疗法,以争取更优惠的价格。该部门可以直接协商这些合同,无需遵循通常的公开招标程序,且这些合同是保密的。
制造商必须为迟付或未付的回扣支付利息,利息根据联邦指导方针计算。回扣金额争议也会产生利息,如果180天内未收到还款,合同可能会被取消。
该部门还可以协商其他医疗产品和服务的合同,以确保可负担且高质量的获取。如果需要更快的处理,此类合同可能无需遵循典型的竞争性招标指南。
Section § 123855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或县级机构与地方组织合作,寻找残疾儿童(例如听力障碍儿童),并为他们提供就近的专家医疗评估。重要的是,法律不允许这些机构在未经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医疗检查。
Section § 123860
Section § 123865
Section § 123870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儿童服务计划(CCS)下治疗服务的财务资格标准。调整后总收入为$40,000或以下的家庭有资格获得这些服务。但是,如果护理费用超过家庭收入的20%,则会做出例外处理。患有特定医疗状况并注册了Medi-Cal计划的儿童,无论其家庭收入如何,都自动符合资格。
此外,在公立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必要医疗治疗服务免除财务资格要求。所有县都必须遵守这些财务标准,并且任何相关费用都用于支持CCS计划。有资格儿童的家庭必须支付每年$20的费用,但有例外情况,例如低收入家庭或拥有全范围Medi-Cal覆盖的家庭。
Section § 123872
在获得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经济援助批准之前,家庭必须同意偿还该计划授权的任何治疗费用。此偿还金额仅限于他们从任何与子女符合该计划条件的医疗状况相关的诉讼或和解中获得的款项。
Section § 123875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个医疗团队认定一名残疾儿童需要职业疗法或物理疗法,那么该儿童就有资格获得治疗服务。如果对这项资格存在异议,医疗顾问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以做出最终决定。
本条款不改变加州儿童服务项目下获得服务资格的规定,也不适用于有学习障碍的儿童,除非他们符合其他资格标准。
Section § 123880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仅仅因为在与经认可的医学院或足病学院的教学项目相关的机构接受医疗治疗,就被加州儿童服务计划拒绝援助。
治疗必须由合格的加州儿童服务计划医生进行一般监督,这可以包括家庭医生和足病医生。这意味着即使部分医疗护理由教学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援助仍然可用。
Section § 123890
Section § 123895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一个机构负责核查一个家庭是否符合经济要求,以及他们是否居住在他们寻求服务的县。这包括确认父母、监护人或已解放的未成年人是否居住在那里。如果他们符合所有这些条件,该机构将根据该计划认证该儿童接受照护。
Section § 123900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符合特定服务条件的儿童家庭需要支付年度注册费。费用金额根据家庭规模和收入确定,是参与该计划的必要条件,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
例外情况包括:仅需诊断服务、家庭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200%的家庭、子女符合全面医疗补助(Medi-Cal)福利条件的家庭,或在特定条件下已注册医疗补助的家庭。如果费用未在60天内支付,儿童将失去服务覆盖资格。
县负责执行此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在必要时允许全年分期支付。如果费用造成过度困难,部分费用可予以免除。1991年,各县收到了一笔一次性启动资金,用于处理非医疗补助受益人的儿童。
Section § 123905
如果加州一个县的人口少于20万,并且与州政府合作管理其残疾儿童项目,该县必须向州政府提交一份声明,证明该儿童的家庭在经济上符合获得治疗服务的条件。州政府将根据现有资金批准必要的服务。州政府会先支付服务费用,然后县政府再按照法律规定,向州政府报销其应承担的费用份额。
Section § 123910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部门在无需县级认证的情况下,为身体残疾儿童支付服务费用。他们可以使用来自各种来源的资金,包括捐赠和拨款,来支付这些费用。该部门还可以授权或与合格的个人或机构签订合同,为这些儿童提供服务。此外,该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和其他捐款,并将其用于此目的,但不能用于行政开支。
Section § 123920
Section § 123925
Section § 123929
本节解释了加州儿童服务(CCS)计划下的服务通常需要事先批准。批准取决于确认儿童的医疗资格、服务提供者符合CCS标准,以及服务对儿童的病情是必需的。对于某些Medi-Cal计划中的儿童,有规定允许在服务提供后批准。如果儿童后来被发现符合CCS资格,提供者可以报销这些费用。从2016年7月1日或更晚的日期开始,大多数服务请求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除非发生系统中断。部门将制定法规并咨询利益攸关者以进行实施。
Section § 123930
Section § 123935
本法律确保,残疾儿童不会仅仅因为患有智力残疾,就根据本条规定被拒绝提供服务。
Section § 12394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级监事会每年拨出资金,用于帮助身体残疾儿童的服务,例如治疗和康复,特别是对于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儿童。这些资金必须等于该县在1990-91财政年度用于这些服务的实际支出的25%。如果所需资金较少,州政府会告知县政府实际需要拨出多少。县政府还必须从其他收入来源中匹配这笔金额。
州政府将匹配县政府在这些服务上的支出,但对于根据另一条款符合援助条件的某些儿童,县政府无需支付服务费用。县政府可以支出超过规定金额的资金,如果州政府有资金,将匹配额外的支出。只要有联邦资金可用作援助,县级资金必须包括对参加Medi-Cal及其他特定计划的儿童的支持。
县政府不应被要求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金额,州政府也不必支出超过规定配套金额的资金。该部门将通过特定的函件来实施这些规定,而无需制定更多法规。
Section § 123945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那些为“加州儿童服务项目”拨款不超过 ($125,000) 美元的县。如果这些县用完了他们的拨款,并且证明他们从某些州级账户中没有足够的收入,州政府部门就可以介入。具体来说,如果州政府有资金,州政府可以支付紧急医疗服务费用,或者支付那些延迟治疗会严重伤害儿童的病例的费用。
Section § 12395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县级机构在公立学校为身体残疾儿童运营医疗治疗项目的职责。州和县平分治疗师工资的费用,并且对州资金可以支持多少治疗师、提供的服务以及哪些行政服务可以由州报销都有明确的标准。
如果该部门认为紧急规定对于保护公共福祉是迫切需要的,它可以为该项目制定紧急规定,而无需经过常规审批程序。这些规定在提交给州务卿备案后立即生效,并在《加州法规法典》中公布。这些规定将一直有效,直到由该部门修改或废止。
Section § 12395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儿童服务(CCS)项目的管理费用如何在州和县之间分摊。它要求州主管设定项目管理和运营的最低标准,这些标准必须灵活,以适应各县的不同情况。县级机构在达到这些标准后,可获得州50%的报销,其中对涉及医疗补助(Medi-Cal)参与者的情况有具体规定。县级机构必须每年提交申请,以确认其符合州的要求,并且州会确定每个县的资金限额。州和县的资金都应被用来争取联邦资金,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
Section § 123960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加州儿童服务项目的地方政府必须提供项目运营数据。这些数据包括接受治疗的儿童数量、涉及的残疾类型以及他们的治疗费用。目的是为了让财政部和立法机关等各个州政府机构能够及时评估并提供适当的资金。
Section § 123965
这项法律确保,一名在被收养安置时在经济上符合照护条件的残疾儿童,将继续获得服务,而不考虑收养父母的收入。此外,只要该残疾在收养时已确诊,收养父母无需支付这些服务费用,也无需签订任何与儿童照护相关的付款协议。在确定居住地时,儿童的居住地被视为收养父母的居住地。
Section § 123970
Section § 123975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某些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中建立一个系统,对新生儿和婴儿进行听力损失筛查。这些筛查必须伴随一套评估和后续服务系统,并与现有的健康程序保持一致。然而,父母或监护人可以以测试与宗教信仰冲突为由选择不进行这些测试。
该法律旨在确保在这些过程中维持规程和质量标准。重点是参与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病房。
Section § 123980
如果接受加州儿童服务计划帮助的人决定因其伤害起诉他人,他们必须告知州卫生服务主任和当地计划办公室关于提起诉讼、任何和解以及其他重要步骤。代表他们的律师或他们本人必须发送这些通知。主任也可以在需要时通知司法部长。
Section § 123982
如果您因在“加州儿童服务计划”下接受治疗的医疗状况而获得法律判决、裁决或和解,州和县可以要求从中分得一部分,以报销他们支付的费用。他们甚至可以对您或您的代表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这项索赔。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对您的医疗状况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您获得的任何赔偿必须首先用于支付通过该计划提供的治疗费用。
Section § 123985
这项法律规定,癌症治疗的骨髓移植在满足几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报销。首先,患者的医生必须推荐移植手术。其次,移植手术必须在获得加州儿童服务计划批准的医院进行。第三,医院的医疗委员会必须批准该治疗是合理的。第四,该计划的医疗顾问必须同意该手术对患者是合适的,不能仅仅因为它被认为是实验性的而拒绝。此外,该计划将承担供者和接受者双方的手术费用。最后,人口少于600,000的小县无需满足这些移植手术的常规费用分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