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卫生保健总则
Section § 124400
本节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医疗服务分配不均的问题,这影响了农村和城市地区,以及美洲印第安人和流动工人等特定群体。这些地区和人群通常由于人员、设施不足和财政障碍而缺乏充足的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获取困难对公众健康和安全造成负面影响。为解决此问题,州政府计划制定一项战略,以确保为这些服务不足的群体提供稳定和充足的初级医疗保健资源。
Section § 124405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相关部门每两年制定并更新一次全州范围的医疗服务计划,以满足特定人群的需求。该计划应解决季节性农业工人、流动工人、美洲印第安人、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需求,以及加州医疗服务队和对诊所的补助金等问题。
计划必须详细说明这些项目的类型和成效,并评估所需资源,同时要符合《初级保健服务法》的规定。它可以整合各种报告,并与母婴健康计划相结合。计划的制定和更新需要咨询相关委员会、地方卫生官员以及特殊人群的代表。
Section § 124410
这项法律允许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或公共机构提供与《初级保健服务法》相关的服务预付款。但是,这只有在该机构提出请求且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预付款最高可达拨款总额的 25%,并且必须及时支付。
Section § 124415
本节允许部门每月向机构支付与《初级保健服务法》相关的服务预付款。机构可以每月获得其总拨款的十二分之一,或者如果他们已经收到了25%的预付款,则获得拨款的75%的十二分之一。这些付款可以根据项目报告进行调整。
Section § 124420
Section § 124425
这项法律旨在资助那些在医疗资源不足地区提供初级保健服务的组织和机构。它要求每两年制定一份服务不足的城乡地区和人群清单。这份清单有助于确定资金的流向,并由主任在考虑特定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以及与代表服务不足人群的相关团体和个人协商后制定。
Section § 12443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初级保健服务法》的资金意图和限制。它规定该法案下的项目应通过年度预算程序获得资金。
它还规定资金必须仅用于该法案指定的拨款,重要的是,地方援助资金不得用于该法案下的州级行政管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