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卫生保健小型和农村医院
Section § 124800
本节强调了加州农村医院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挑战。农村医院作为医疗中心和重要的雇主至关重要,但许多医院面临关闭的风险。它们面临高成本、复杂的报销规定以及有限的融资渠道。它们的关闭不仅会影响当地的医疗服务和就业,还会影响农村地区更广泛的经济发展。尽管服务人口少、收入微薄,但这些医院对Medi-Cal(加州的低收入医疗计划)至关重要。需要特殊考量以确保其可持续性并继续参与Medi-Cal计划。
Section § 124805
这项立法旨在通过提供专业知识和资源来支持农村医院,帮助它们保持运营能力,并为居民和访客提供服务。它建议进行战略规划,提供特殊财政项目的机会,以及短期技术援助。该法律还建议修改住院和门诊报销规定,以更好地支持这些医院。对于某些地区,传统医院可能不再具有成本效益,因此该法律呼吁研究能够维持初级和紧急护理的新型农村卫生设施。建立和实施这种新型卫生设施类别需要州和联邦机构以及医疗保健部门的合作努力。
Section § 124820
Section § 124840
这项法律定义了何为“小型和乡村医院”。它根据医院的规模和位置设定了标准。如果一家急症护理医院属于某份效率比较报告中确定的特定同类组,则可被归类为小型和乡村医院。此外,如果医院属于其他特定同类组,则其床位必须不超过76张,并且根据1980年人口普查,位于人口不超过15,000人的城镇或指定区域。
Section § 124845
Section § 124850
Section § 124860
本法律概述了部门的一项计划,即在加州设立两个乡村替代医院示范点,一个位于偏远山区,另一个位于乡村农业社区。这些项目旨在探索最佳的服务组合、所需人员、潜在报销以及为改善此类设施所需的法律变更。
部门必须在1990年1月前设立这些示范点,并运营18个月。如果患者安全不受影响,部门可能批准标准医院执照的豁免。他们还负责将该倡议传达给联邦医疗保健机构,并将这些示范点的拨款申请视为优先资助。最后,他们必须评估这些项目,并建议在1992年前许可乡村替代医院,或向立法机构报告为何不应这样做。
Section § 124865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人员配备、空间和设施的实体配置方面,提供遵守某些规定的灵活性,以便在适当时减轻监管负担。
Section § 12487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卫生服务部提高为Medi-Cal患者提供门诊服务的小型和乡村医院的支付费率。费率的提高幅度取决于医院根据其前一年从Medi-Cal获得的支付款,被归类为“最低限额”医院还是“非最低限额”医院。对于“最低限额”医院,费率上调幅度是“非最低限额”医院的125%。
要符合资格,医院必须提交1989年1月1日之后提供的服务的已批准索赔。将迅速制定紧急规章来实施这些调整,绕过正常的审查程序,以确保立即生效。然而,提高后的费率不得超过医院通常的收费。此外,应努力争取联邦资金对这项于1989年7月1日启动的举措的最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