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管理患者查阅健康档案
Section § 123100
这项法律强调,个人有权获取关于自身健康和护理的完整信息。它还规定,负责为他人做出医疗保健决策的人通常也应有权获取此类信息。该法律旨在建立程序,确保患者及其决策者都能查阅医疗保健记录或其摘要。
Section § 123105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医疗保健记录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医疗保健提供者”包括各种获得许可的医疗专业人员和机构,例如医生、牙医、治疗师和诊所。“心理健康记录”是指专门关于精神障碍评估或治疗的患者记录,包括相关的酒精和药物滥用记录。“患者”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的现有患者或前患者。“患者记录”包括关于患者健康史、诊断或治疗的各种形式的记录,但不包括第三方提供的机密信息或汇总数据。“患者代表”可以是父母、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有权查阅此类记录的法定指定代理人。最后,“酒精和药物滥用记录”是指侧重于物质使用问题评估和治疗的记录。
Section § 123110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患者及其代表从医疗服务提供者处获取和复制医疗记录的权利。成年患者、被授权同意自身医疗的未成年人以及个人代表,在提出请求并支付合理费用后,可在五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内查阅这些记录。他们还可以在15天内获得纸质或电子格式的副本。
如果记录必须用于支持公共福利或特定移民身份的申请,则可免费提供一份副本。法律允许提供者核实身份,但禁止他们以未支付的账单为由扣留记录。提供者可以收取合理的副本费用,但每页费用有限制。违反这些规定的提供者可能会面临罚款或纪律处分。
Section § 123111
如果患者查看自己的病历,认为其中有不完整或不正确的地方,他们可以向病历中添加自己的书面说明。这种说明,称为补充说明,每项有争议的内容最多可达250字。
医疗保健提供者必须将此补充说明附在患者的病历上,如果他们向其他人披露有争议的病历,也必须一并分享。如果该说明包含非法或诽谤性内容,提供者不会仅仅因为将其附在病历上而承担责任。
如果提供者违反了处理补充说明的规定,将适用其他法律来处理这些违规行为。
Section § 123114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用于填写支持 Medi-Cal 或社会保障等公共福利计划申请或上诉的表格。提供者必须填写他们拥有必要医疗信息的表格部分。如果需要额外信息,可能需要进行检查。该法律涵盖了各种福利计划,包括残疾福利和住房援助。此外,如果患者或其代表有有效签名,提供者也可以发布患者记录或填写福利表格。
Section § 123115
这项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代表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查阅未成年人的健康记录。这包括一些具体情况,例如未成年人自己有权查看记录,或者分享记录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关系或其身心健康。法律还涵盖了未成年人可以同意某些服务的情况。如果查阅心理健康记录可能对患者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他们必须记录拒绝的理由并告知患者这一决定。
如果被拒绝,患者指定的执业心理健康专业人员仍然可以查阅这些记录。实习生只能在监督下查阅这些记录,并且提供者必须将此程序告知患者。如果执业专业人员查阅了患者的记录,他们不能直接将记录分享给患者。
Section § 12311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孩子被从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中带走,心理治疗师不能让这些父母或监护人查看或获取孩子的心理健康记录。但是,如果少年法庭认为这样做不会伤害孩子并发出许可命令,父母或监护人就可以查阅这些记录。
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当父母请求查阅记录时,心理治疗师没有义务去调查孩子是否已被带离监护。此外,即使有法院命令,如果法律允许,心理治疗师仍然可以拒绝查阅记录。心理治疗师在根据特定法律授权拒绝查阅时,可以免除责任。
Section § 123120
Section § 1231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法律禁止,加州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必允许查阅或提供药物或酒精滥用记录的副本。具体来说,如果像1972年药物滥用办公室和治疗法或1970年酗酒预防法这样的联邦法律限制了访问,那么这些联邦规定优先。但是,如果联邦法律不禁止,州法律则适用于这些记录。此外,如果关于传染病信息保密的州法律适用,医疗保健提供者也不必分享相关记录。
Section § 123130
根据这项法律,加州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可以准备患者病历的摘要,而不是提供完整病历的全部查阅权限。他们必须在患者提出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这份摘要,如果需要更多时间,则必须通知患者,但总时长不得超过30天。
在创建摘要时,提供者无需包含原始病历中没有的新信息。提供者可以与患者讨论,以确定他们需要的具体记录,涵盖主诉、诊断、治疗计划和药物清单等详细信息。
如果患者提出请求,摘要应包括患者主诉、会诊结果、诊断、治疗计划、治疗进展、预后、诊断报告以及最近的体格检查结果等详细信息。
提供者可以根据准备摘要所花费的实际时间和成本收取合理的费用,并且摘要应以患者最低可能承担的成本提供。
Section § 123135
本节阐明,本法律并未在其他法律已允许的范围之外,向任何人提供额外的个人患者记录访问权限。它强调遵守现有的隐私法律。雇主仍须遵守《医疗信息保密法》。保险公司受《保险信息和隐私保护法》的约束,政府机构必须遵守《1977年信息实践法》。
Section § 123140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本章的规定与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的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信息实践法案的规定将优先适用,特别是针对州机构保存的记录。
Section § 12314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根据特定条款获得许可的)在患者出院后,至少保存患者记录七年。对于未成年人,记录必须保存到其年满 19 岁。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停止运营并遗弃健康记录,因此受损的个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种诉讼也可以针对已解散的医疗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遗弃”是指不当行为,即未能保存记录,从而阻止患者获取另一法律所保障的医疗信息。
Section § 123147
本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和某些初级保健诊所在其健康记录中记录患者的主要口语。然而,如果长期护理机构已经填写了记录患者主要口语的特定表格,则已被视为符合此要求。
Section § 123148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必须根据患者要求,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检测结果。如果患者同意,他们可以选择通过电子方式(例如在线门户)接收结果,并且结果必须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某些敏感结果,例如艾滋病毒阳性检测或药物滥用迹象,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不能在线提供。检测结果必须记录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并及时与患者分享。患者不应因选择非电子形式获取结果而被收费。他们可以随时撤销电子共享的同意,而不会受到影响。未经明确同意,患者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处理检测结果的第三方必须遵守严格的保密规定。
Section § 123149
这项法律为使用电子记录系统管理患者记录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具体规则。它要求电子记录必须像纸质记录一样安全可靠,并要求提供者使用异地备份和机制来确保记录不可更改。一旦记录以电子方式存储,纸质原件即可销毁,并且这些电子版本在正式场合被视为原件。提供者必须在收到请求时提供这些记录的访问权限,并制定政策以保护其保密性和完整性。该法律保留了现有关于处理健康信息的规定,并允许医疗提供者以电子方式保存记录,而无需保留原始纸质记录——但对于无法电子存储的记录,则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