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个人有权获取关于自身健康和护理的完整信息。它还规定,负责为他人做出医疗保健决策的人通常也应有权获取此类信息。该法律旨在建立程序,确保患者及其决策者都能查阅医疗保健记录或其摘要。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每一位对其自身医疗保健决策负有最终责任的人,也同时拥有获取关于其自身状况和所获护理的完整信息的附带权利。同样,对他人医疗保健决策负有责任的人,通常应有权获取关于患者状况和护理的信息。因此,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建立程序以供患者以及对他人医疗保健决策负有责任的人获取医疗保健记录或这些记录的摘要。

Section § 1231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关于医疗保健记录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医疗保健提供者”包括各种获得许可的医疗专业人员和机构,例如医生、牙医、治疗师和诊所。“心理健康记录”是指专门关于精神障碍评估或治疗的患者记录,包括相关的酒精和药物滥用记录。“患者”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的现有患者或前患者。“患者记录”包括关于患者健康史、诊断或治疗的各种形式的记录,但不包括第三方提供的机密信息或汇总数据。“患者代表”可以是父母、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有权查阅此类记录的法定指定代理人。最后,“酒精和药物滥用记录”是指侧重于物质使用问题评估和治疗的记录。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 “医疗保健提供者”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1) 根据第2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疗机构。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2) 根据第2部第1章(自第1200条起)获得许可的诊所。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3) 根据第2部第8章(自第1725条起)获得许可的家庭健康机构。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4)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自第2000条起)或根据《整骨法案》获得许可的内外科医生。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5)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章第22条(自第2460条起)获得许可的足病医生。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6)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4章(自第1600条起)获得许可的牙医。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7)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6.6章(自第2900条起)获得许可的心理学家。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8)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7章(自第3000条起)获得许可的验光师。
(9)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9) 根据《脊骨神经疗法倡议法案》获得许可的脊骨神经医生。
(10)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10)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13章(自第4980条起)获得许可的婚姻和家庭治疗师。
(1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11)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14章(自第4990条起)获得许可的临床社会工作者。
(1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12)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7章(自第2600条起)获得许可的物理治疗师。
(1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13) 根据第5.6章(自第2570条起)获得许可的职业治疗师。
(1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14)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16章(自第4999.10条起)获得许可的专业临床咨询师。
(1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15)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5.3章(自第2530条起)获得许可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家或听力学家。
(1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16)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7.7章(自第3500条起)获得许可的医师助理。
(1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a)(17) 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第6章第8条(自第2834条起)获得许可的执业护士。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b) “心理健康记录”指患者记录或其特定部分,专门涉及精神障碍的评估或治疗。“心理健康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酒精和药物滥用记录。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c) “患者”指医疗保健提供者的患者或前患者。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d) “患者记录”指医疗保健提供者以任何形式或媒介保存或保管的、与患者健康史、诊断或状况相关,或与已提供或拟提供给患者的治疗相关的记录。“患者记录”仅包括与请求记录的患者或其代表请求记录的患者相关的记录。“患者记录”不包括由除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或患者以外的其他人秘密提供给医疗保健提供者的信息,并且该材料可在根据第123110条或第123115条进行检查或复制之前从任何记录中删除。“患者记录”不包括以汇总形式存在的信息,例如索引、登记簿或日志。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e) “患者代表”、“患者个人代表”或“代表”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e)(1) 未成年患者的父母或监护人。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e)(2) 成年患者的人身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e)(3) 《遗嘱认证法典》第4607条所定义的代理人,在代理人履行《遗嘱认证法典》第4.7部(自第4600条起)规定的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e)(4) 死亡患者的受益人(《遗嘱认证法典》第24条所定义)或个人代表(《遗嘱认证法典》第58条所定义)。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05(f) “酒精和药物滥用记录”指患者记录或其特定部分,专门涉及酒精中毒或药物滥用的评估和治疗。

Section § 123110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加州患者及其代表从医疗服务提供者处获取和复制医疗记录的权利。成年患者、被授权同意自身医疗的未成年人以及个人代表,在提出请求并支付合理费用后,可在五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内查阅这些记录。他们还可以在15天内获得纸质或电子格式的副本。

如果记录必须用于支持公共福利或特定移民身份的申请,则可免费提供一份副本。法律允许提供者核实身份,但禁止他们以未支付的账单为由扣留记录。提供者可以收取合理的副本费用,但每页费用有限制。违反这些规定的提供者可能会面临罚款或纪律处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0(a) 尽管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5328条的规定,除非第123115条和第123120条另有规定,任何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成年患者、任何依法被授权同意医疗的未成年患者,以及任何患者的个人代表,在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查阅这些记录的请求并支付(j)款规定的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患者记录。但是,未成年患者仅有权查阅与其依法被授权同意的医疗类型相关的患者记录。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在收到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工作时间内允许进行此项查阅。查阅应由提出查阅请求的患者或患者的个人代表进行,他们可以由其选择的另一人陪同。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0(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0(b)(1) 此外,任何患者或患者的个人代表,在向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一份指定要复制的记录的请求,并支付(j)款规定的用于支付制作副本或摘要费用的费用后,有权获取他们有权查阅的患者记录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纸质或电子副本。医疗服务提供者应确保在收到请求后的15天内传输这些副本。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0(b)(2) 如果请求的格式和形式易于制作,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向患者或患者的个人代表提供所请求格式和形式的记录副本;否则,应以可读的纸质副本形式或医疗服务提供者与患者或患者的个人代表同意的其他形式和格式提供。如果请求的患者记录以电子方式保存,并且患者或患者的个人代表请求这些记录的电子副本,如果请求的电子格式和形式易于制作,医疗服务提供者应以所请求的电子格式和形式提供;否则,应以医疗服务提供者与患者或患者的个人代表同意的可读电子格式和形式提供。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0(c) 根据本节规定,X光片或心电图、脑电图或肌电图描记图的副本无需提供给患者或患者的个人代表,如果原始X光片或描记图在收到患者或患者的个人代表的书面请求后15天内传输给另一家医疗服务提供者。请求应指明接收记录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和地址。医疗服务提供者根据本款规定提供副本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不超过实际成本)可向请求副本的患者或代表收取。
(d)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0(d)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0(d)(1) 尽管本节有任何规定,除非第123115条和第123120条另有规定,患者、代表患者的非营利法律服务机构的雇员,或患者的个人代表,在向提供者提交书面请求,并证明这些记录或支持表格是支持关于公共福利计划资格的索赔或上诉、根据《贩运和暴力受害者保护法》提出的U非移民身份申请,或根据《反妇女暴力法》提出的合法永久居留自请所必需的,有权免费获取患者记录的相关部分副本。公共福利计划包括:Medi-Cal计划、居家支持服务计划、加州儿童工作机会和责任计划 (CalWORKs)、社会保障残疾保险福利、老年、盲人及残疾人补充保障收入/州补充计划 (SSI/SSP) 福利、联邦退伍军人服务相关赔偿和非服务相关养老金残疾福利、CalFresh、老年、盲人及残疾合法移民现金援助计划,以及政府资助的住房补贴或租户住房援助计划。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0(d)(2) 尽管患者不限于提出一次请求,患者、代表患者的非营利法律服务机构的雇员,或患者的个人代表,有权免费获取其记录的任何相关部分副本,但不得超过一份。

Section § 123111

Explanation

如果患者查看自己的病历,认为其中有不完整或不正确的地方,他们可以向病历中添加自己的书面说明。这种说明,称为补充说明,每项有争议的内容最多可达250字。

医疗保健提供者必须将此补充说明附在患者的病历上,如果他们向其他人披露有争议的病历,也必须一并分享。如果该说明包含非法或诽谤性内容,提供者不会仅仅因为将其附在病历上而承担责任。

如果提供者违反了处理补充说明的规定,将适用其他法律来处理这些违规行为。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1(a) 依据第123110条查阅其患者记录的患者,有权就其记录中患者认为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任何项目或陈述,向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书面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应限于患者记录中每项被指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项目250字,并应书面明确表明患者要求将该补充说明作为其记录的一部分。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1(b) 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将该补充说明附于患者记录,且若医疗保健提供者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患者记录中被指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部分时,应包含该补充说明。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1(c) 收到患者补充说明中包含诽谤性或其他非法语言的信息,以及根据(b)款将此信息纳入患者记录,不应仅凭此行为使医疗保健提供者在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诉讼中承担责任。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1(d) 第123110条(i)款和第123120条适用于医疗保健提供者违反本条的任何行为。

Section § 12311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用于填写支持 Medi-Cal 或社会保障等公共福利计划申请或上诉的表格。提供者必须填写他们拥有必要医疗信息的表格部分。如果需要额外信息,可能需要进行检查。该法律涵盖了各种福利计划,包括残疾福利和住房援助。此外,如果患者或其代表有有效签名,提供者也可以发布患者记录或填写福利表格。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4(a) 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得就填写表格或提供与支持公共福利计划资格的申请或上诉相关的表格信息向患者收取费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4(b) 医疗保健提供者应提供其拥有必要信息以提供医学意见的表格部分所需的信息。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没有提供医学意见所需的必要信息,医疗保健提供者可以告知患者是否需要进行检查以获取该信息。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4(c) 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根据 (b) 款进行检查,医疗保健提供者应提供其拥有医学意见的表格部分所需的信息。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4(d) 就本节而言,公共福利计划包括 Medi-Cal 计划、In-Home Supportive Services Program、California Work Opportunity and Responsibility to Kids (CalWORKs) 计划、社会保障残疾保险福利、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State Supplementary Program for the Aged, Blind and Disabled (SSI/SSP) 福利、联邦退伍军人服务相关赔偿和非服务相关养老金残疾福利、基于完全和永久残疾的联邦学生贷款豁免、CalFresh、Cash Assistance Program for Aged, Blind, and Disabled Legal Immigrants,以及政府资助的住房补贴或基于租户的住房援助计划。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4(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提供者可以遵从披露患者记录或填写包含患者或患者个人代表书面或电子签名的公共福利表格的请求。

Section § 123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代表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查阅未成年人的健康记录。这包括一些具体情况,例如未成年人自己有权查看记录,或者分享记录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关系或其身心健康。法律还涵盖了未成年人可以同意某些服务的情况。如果查阅心理健康记录可能对患者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服务提供者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他们必须记录拒绝的理由并告知患者这一决定。

如果被拒绝,患者指定的执业心理健康专业人员仍然可以查阅这些记录。实习生只能在监督下查阅这些记录,并且提供者必须将此程序告知患者。如果执业专业人员查阅了患者的记录,他们不能直接将记录分享给患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a) 未成年人的代表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均无权查阅或获取未成年人的患者记录副本,包括临床记录: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a)(1) 未成年人根据第123110条有权查阅的记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a)(2) 当医疗保健提供者认定,代表查阅患者记录会对提供者与未成年患者的专业关系,或未成年人的身体安全或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医疗保健提供者根据本条决定是否允许查阅或复制未成年人记录,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决定被认定为恶意作出。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a)(3) 当记录涉及《家庭法典》第6924、6925、6926、6927、6928、6929或6930条,或本法典第121020或124260条所述的服务,且该记录是由具有同意能力并达到或超过相应条款规定同意该服务最低年龄的患者获取的。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b) 当医疗保健提供者认定,患者查阅或获取其所要求的心理健康记录副本会给患者带来重大不利或有害后果的实质性风险时,提供者可以拒绝允许患者查阅或提供记录副本,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b)(1) 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制作书面记录,并将其与所要求的心理健康记录一并保存,记录应注明请求日期,并解释医疗保健提供者拒绝允许查阅或提供记录副本的原因,包括描述如果允许查阅或复制,提供者预计会给患者带来的具体不利或有害后果。
(2)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b)(2)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b)(2)(A) 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允许经患者请求指定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心理学家、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或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查阅或提供心理健康记录副本。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b)(2)(A)(B) 任何注册为婚姻与家庭治疗师实习生的人员,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分第13章(自第4980条起)所定义,不得查阅患者的心理健康记录或获取其副本,除非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980.03条(g)款规定的执业专业人员的指示或监督。在向注册婚姻与家庭治疗师实习生提供心理健康记录副本之前,应由监督执业专业人员签署这些记录的收据。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b)(2)(A)(C) 任何注册为临床咨询师实习生的人员,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二部分第16章(自第4999.10条起)所定义,不得查阅患者的心理健康记录或获取其副本,除非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4999.12条(h)款规定的执业专业人员的指示或监督。在向注册为临床咨询师实习生的人员提供心理健康记录副本之前,应由监督执业专业人员签署这些记录的收据。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b)(2)(A)(D) 获得记录以供查阅或复制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心理学家、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注册婚姻与家庭治疗师实习生或注册临床咨询师实习生,不得允许患者查阅或复制这些记录。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b)(3) 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告知患者其拒绝允许查阅或获取所请求记录副本的决定,并告知患者有权要求提供者允许经患者书面授权指定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执业心理学家、执业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执业临床社会工作者或执业专业临床咨询师查阅或提供副本。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5(b)(4) 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在患者的心理健康记录中注明该请求是否根据第(2)款提出。

Section § 123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孩子被从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中带走,心理治疗师不能让这些父母或监护人查看或获取孩子的心理健康记录。但是,如果少年法庭认为这样做不会伤害孩子并发出许可命令,父母或监护人就可以查阅这些记录。

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当父母请求查阅记录时,心理治疗师没有义务去调查孩子是否已被带离监护。此外,即使有法院命令,如果法律允许,心理治疗师仍然可以拒绝查阅记录。心理治疗师在根据特定法律授权拒绝查阅时,可以免除责任。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6(a) 尽管有《家庭法典》第3025条、《民法典》第56.11条(c)款第(2)项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心理治疗师知道未成年人已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二部第一章第二部分第6条(自第300条起)至第10条(自第360条起)的规定,被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移除,则不得允许该父母或监护人查阅或获取该未成年患者的心理健康记录副本。如果少年法庭在认定此类命令不会对未成年患者造成损害后,已发布命令授权父母或监护人查阅或获取未成年患者的心理健康记录副本,则此限制不适用。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6(b)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6(b)(1) “心理健康记录”指第123105条(b)款所定义的心理健康记录。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6(b)(2) “心理治疗师”指《证据法典》第1010条所定义的医疗保健提供者。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6(c) 当少年法庭已根据(a)款所述情况发布命令授权父母或监护人查阅或获取未成年患者的心理健康记录副本时,请求查阅或获取未成年患者心理健康记录副本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向心理治疗师出示法院命令副本,并应遵守第123110条(a)款和(b)款的规定,然后父母或监护人方可查阅这些记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6(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或限制心理治疗师根据第123115条(a)款的授权拒绝父母或监护人查阅或获取未成年患者心理健康记录副本的书面请求,尽管少年法庭已发布命令授权父母或监护人查阅或获取未成年患者的心理健康记录副本。心理治疗师根据第123115条(a)款的授权决定不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查阅或获取记录的责任应受该条管辖。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16(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当父母或监护人向未成年人的心理治疗师提出书面请求以查阅或获取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记录副本时,对心理治疗师施加调查或探究儿童是否已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二部第一章第二部分第6条(自第300条起)至第10条(自第360条起)的规定被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移除的义务。

Section § 123120

Explanation
如果患者或其代表认为医疗保健提供者未遵守第123110条规定而受到侵害,他们可以起诉该提供者。如果他们胜诉,法院还可能判决该提供者支付他们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Section § 123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法律禁止,加州的医疗保健提供者不必允许查阅或提供药物或酒精滥用记录的副本。具体来说,如果像1972年药物滥用办公室和治疗法或1970年酗酒预防法这样的联邦法律限制了访问,那么这些联邦规定优先。但是,如果联邦法律不禁止,州法律则适用于这些记录。此外,如果关于传染病信息保密的州法律适用,医疗保健提供者也不必分享相关记录。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25(a) 本章不要求医疗保健提供者允许查阅或提供酒精和药物滥用记录的副本,如果查阅或提供副本的方式被1972年联邦药物滥用办公室和治疗法(Public Law 92-255)第408条或1970年联邦综合酒精滥用和酗酒预防、治疗和康复法(Public Law 91-616)第333条,或根据这些联邦法律通过的法规所禁止。受这些联邦法律管辖的酒精和药物滥用记录,只要这些联邦法律不禁止披露这些记录,也应受本章管辖。所有其他酒精和药物滥用记录应完全受本章管辖。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25(b) 本章不要求医疗保健提供者允许查阅或提供记录或记录部分的副本,如果查阅或提供副本的方式被关于传染病携带者信息保密性的现行法律所禁止。

Section § 123130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法律,加州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可以准备患者病历的摘要,而不是提供完整病历的全部查阅权限。他们必须在患者提出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这份摘要,如果需要更多时间,则必须通知患者,但总时长不得超过30天。

在创建摘要时,提供者无需包含原始病历中没有的新信息。提供者可以与患者讨论,以确定他们需要的具体记录,涵盖主诉、诊断、治疗计划和药物清单等详细信息。

如果患者提出请求,摘要应包括患者主诉、会诊结果、诊断、治疗计划、治疗进展、预后、诊断报告以及最近的体格检查结果等详细信息。

提供者可以根据准备摘要所花费的实际时间和成本收取合理的费用,并且摘要应以患者最低可能承担的成本提供。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a)  医疗保健提供者可以根据本节的要求,准备一份病历摘要,供患者查阅和复制。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选择准备病历摘要而非允许查阅完整病历,他或她应在患者提出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提供该病历摘要。但是,如果因病历篇幅过长或患者在过去10天内刚从持牌医疗机构出院而需要更多时间,医疗保健提供者应将此情况以及摘要完成日期告知患者,但患者提出请求与摘要交付之间的时间间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天。在准备病历摘要时,医疗保健提供者没有义务包含原始病历中未包含的信息。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b)  医疗保健提供者可以与患者协商,以澄清患者获取其病历的目的和目标。如果因此患者仅请求关于特定损伤、疾病或发作的信息,则本款不要求提供者为患者未请求的损伤、疾病或发作准备本款所要求的摘要。摘要应包含针对每项损伤、疾病或发作的病历中与以下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
(1)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b)(1)  主诉或主诉,包括相关病史。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b)(2)  会诊结果以及转诊至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的结果。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b)(3)  诊断(如已确定)。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b)(4)  治疗计划和方案,包括所开具的药物。
(5)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b)(5)  治疗进展。
(6)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b)(6)  预后,包括重要的持续性问题或状况。
(7)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b)(7)  诊断程序和检查的相关报告以及所有出院摘要。
(8)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b)(8)  最近一次体格检查的客观发现,例如血压、体重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的实际数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以法律未另行规定的任何方式书写或维护任何医疗记录。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d)  摘要应包含所有当前开具药物的清单,包括剂量,以及提供者记录的任何药物敏感性或过敏情况。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e)  无论医疗保健提供者是否选择准备病历摘要,第123110节 (c) 款均适用。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0(f)  医疗保健提供者收取的摘要准备费用不得超过基于实际时间和成本的合理费用。费用应根据为患者或患者代表提供摘要所花费的实际时间计算。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应以患者最低可能承担的成本提供病历摘要。

Section § 12313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本法律并未在其他法律已允许的范围之外,向任何人提供额外的个人患者记录访问权限。它强调遵守现有的隐私法律。雇主仍须遵守《医疗信息保密法》。保险公司受《保险信息和隐私保护法》的约束,政府机构必须遵守《1977年信息实践法》。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予任何个人、商号、协会、组织、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公司、企业、市或其他公共法人、政府官员或机构对个人患者记录的更大访问权限。因此,本章不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5(a)  解除雇主在《医疗信息保密法》(《民法典》第1部第2.6部分(第56条起))项下的要求。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5(b)  解除受《保险信息和隐私保护法》(《保险法典》第1部第2部分第1章第6.6条(第791条起))约束的任何人在该法项下的要求。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35(c)  解除政府机构在《1977年信息实践法》(《民法典》第3部第4部分第1.8篇(第1798条起))项下的要求。

Section § 1231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本章的规定与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的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信息实践法案的规定将优先适用,特别是针对州机构保存的记录。

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自第1798条起)第1.8章)就州机构保存的记录而言,应优先于本章适用。

Section § 123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根据特定条款获得许可的)在患者出院后,至少保存患者记录七年。对于未成年人,记录必须保存到其年满 19 岁。

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停止运营并遗弃健康记录,因此受损的个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种诉讼也可以针对已解散的医疗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遗弃”是指不当行为,即未能保存记录,从而阻止患者获取另一法律所保障的医疗信息。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5(a) 根据第 1205、1253、1575 和 1726 条获得许可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如果被许可人停止运营,有义务在患者出院后至少保存记录七年,但未获解放的未成年人的记录应至少保存至该未成年人年满 18 岁后一年,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七年。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5(b) 主管部门或任何因被许可人遗弃健康记录而受损的人,可以在适当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金额。如果被许可人是已解散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受损人可以对该公司或合伙企业在解散时的在册主要负责人提起诉讼。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5(c) “遗弃”指违反 (a) 款,并使被许可人治疗的患者无法获取其根据第 123110 条有权获取的医疗信息。

Section § 12314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和某些初级保健诊所在其健康记录中记录患者的主要口语。然而,如果长期护理机构已经填写了记录患者主要口语的特定表格,则已被视为符合此要求。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7(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所有根据第1250条定义的医疗机构,以及所有根据第1204条获得许可或根据第1206条免于许可的初级保健诊所,均应在患者的健康记录中注明患者的主要口语。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7(b) 任何根据第1418条定义的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如果已完成《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110.15条规定的最低数据集表格,包括记录患者的主要口语,则应被视为符合(a)款的规定。

Section § 1231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必须根据患者要求,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检测结果。如果患者同意,他们可以选择通过电子方式(例如在线门户)接收结果,并且结果必须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某些敏感结果,例如艾滋病毒阳性检测或药物滥用迹象,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不能在线提供。检测结果必须记录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并及时与患者分享。患者不应因选择非电子形式获取结果而被收费。他们可以随时撤销电子共享的同意,而不会受到影响。未经明确同意,患者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处理检测结果的第三方必须遵守严格的保密规定。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其要求进行检测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如果患者提出要求,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或安排提供检测结果给作为检测对象的患者。结果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披露,除非请求检测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认为不合适,否则如果患者要求,结果可以电子形式披露。就本节而言,电话不应被视为受限于电子披露检测结果的电子披露形式。
(b)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b)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b)(1) 患者通过互联网发布或其他电子方式接收其检测结果的同意,应当以符合《民法典》第56.10节或第56.11节要求的方式获得。如果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安排通过互联网发布或其他电子方式提供检测结果,结果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向患者披露。当通过互联网发布或其他电子方式向患者披露检测结果时,应通过使用安全的个人识别码来限制对检测结果的访问。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b)(2) 第 (1) 款不应禁止由为其患者订购检测的治疗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或由代表或经订购检测的治疗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授权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发布或使用其他电子方式披露检测结果的直接通信。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c) 当患者要求通过互联网发布方式获取其检测结果时,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应告知患者可能直接向患者或保险公司收取的任何服务费用,以及患者可以在收到实验室检测结果后致电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以获取更详细的解释。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d) 根据本节进行的检测结果电子披露应符合任何适用的关于电子个人健康记录隐私和安全的联邦法律。但是,任何管辖电子个人健康记录隐私和安全的州法规,应适用于本节下的检测结果,并且如果联邦法律允许,应优先于联邦法律。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e) 根据本节应向患者报告的检测结果应记录在患者的医疗记录中,并在请求检测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收到检测结果后的合理时间段内向患者报告。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f) 尽管有 (a) 款规定,除非患者要求披露,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认为此披露是适当的方式,并且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已首先亲自、通过电话或任何其他口头沟通方式与患者讨论了检测结果,并符合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否则,以下任何检测结果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结果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或其他电子方式向患者披露:
(1)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f)(1)
(A)Copy 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f)(1)(A) 艾滋病毒检测阳性结果,除非艾滋病毒检测对象进行匿名检测,且检测结果发布在安全的互联网网站上,并且只能通过使用在检测时提供给患者的、只能访问一组检测结果的安全代码进行查看。只有在没有链接到任何识别或提及检测对象的信息,并且提供了根据第120990节 (h) 款要求的信息时,才能发布检测结果。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f)(1)(A)(B) 如果患者已根据本节要求事先被告知艾滋病毒阳性检测结果,则 (A) 分段不阻止通过安全的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电子方式向艾滋病毒感染者披露艾滋病毒检测结果,包括病毒载量和CD4计数检测结果。
(2)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f)(2) 表明肝炎感染的抗原存在。
(3)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f)(3) 药物滥用。
(4)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f)(4) 与常规处理的组织和影像扫描相关的检测结果,这些结果显示新的或复发的恶性肿瘤。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8(g) 根据本节提供的可识别患者身份的检测结果和健康信息,未经患者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该同意应以符合《民法典》第56.11节要求的方式获得。在任何情况下,本节披露的可识别患者身份的艾滋病毒相关检测结果和健康信息均不得违反第120980节 (f) 款的规定使用。

Section § 1231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使用电子记录系统管理患者记录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具体规则。它要求电子记录必须像纸质记录一样安全可靠,并要求提供者使用异地备份和机制来确保记录不可更改。一旦记录以电子方式存储,纸质原件即可销毁,并且这些电子版本在正式场合被视为原件。提供者必须在收到请求时提供这些记录的访问权限,并制定政策以保护其保密性和完整性。该法律保留了现有关于处理健康信息的规定,并允许医疗提供者以电子方式保存记录,而无需保留原始纸质记录——但对于无法电子存储的记录,则不在此列。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9(a)  根据第1205、1253、1575和1726条获得许可的、仅使用电子记录保存系统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应遵守本节的附加要求。如果患者记录的纸质版本被保留,则这些附加要求不适用于患者记录。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9(b)  任何使用电子记录保存系统存储患者记录的行为,应至少确保这些记录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达到纸质记录的程度。(a)款中规定的所有提供者,应通过采用异地备份存储系统、能够复制签名文件的图像机制以及确保记录一旦输入就不可更改的机制,来确保用于存储患者记录的所有电子介质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9(c)  一旦记录已电子存储,患者记录的原始纸质副本即可销毁。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9(d)  计算机化版本的打印件,应被视为《证据法》第255条所定义的原始文件,用于向患者、许可和认证部门提供副本,以及根据《证据法》第1550和1551条在行政或法院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交。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9(e)  电子存储的患者记录的访问权限,应在请求后立即提供给许可和认证部门的工作人员。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9(f)  本节不免除获得许可的诊所、医疗机构、成人日间保健中心和家庭保健机构维护无法电子存储的患者记录原始副本的要求。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9(g)  受本节约束的任何医疗保健提供者,选择使用电子记录保存系统时,应制定并实施政策和程序,以包括对电子存储患者健康记录的保密性和未经授权访问的保障措施、通过电子签名密钥进行认证以及系统维护。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9(h)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医疗保健提供者对患者记录中健康信息的访问、使用、披露、保密、记录内容保留和维护的现有监管要求。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23149(i)  本章不禁止任何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以电子方式维护或保留患者记录。

Section § 1231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通过远程医疗提供医疗服务时,在这些会诊期间共享的所有医疗信息都必须纳入患者的病历中。此外,它明确指出,这项要求不会改变或减少《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已有的关于病历的任何现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