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经济适用房组织与其他类似组织合作,共同管理其保险索赔或损失。他们可以为各种类型的保险这样做,包括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保险、针对雇员和董事会成员的工作相关责任的保险,以及财产损失的保险。

经济适用房实体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经济适用房实体联合,就以下任何一项安排自保索赔或损失的集中管理:
(a)CA 保险 Code § 13900(a) 涵盖全部或任何部分侵权责任的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3900(b) 涵盖经济适用房实体任何雇员的保险,以防范其因在雇佣范围内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所产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责任。
(c)CA 保险 Code § 13900(c) 涵盖经济适用房实体任何董事会成员、高级职员、合伙人、经理、成员或志愿者的保险,以防范其在参与经济适用房实体活动范围内因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
(d)CA 保险 Code § 13900(d) 涵盖因机动车辆、动产、不动产或经济适用房实体拥有或运营的其他财产遭受物质损坏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的保险。

Section § 13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分部设立的某种集合安排不被视为保险,也不必遵守常规的保险规定。

任何参与此类集合的经济适用房团体,必须收到一份字体至少为10磅的书面通知,解释该集合不受州保险专员监管,并且如果该集合面临财务问题,也不会受到州保险破产担保基金的保护。

(a)CA 保险 Code § 13901(a) 根据本分部设立的集合安排不应被视为保险,且不应受本法典的监管。
(b)CA 保险 Code § 13901(b) 所有参与根据本分部设立的集合安排的经济适用房实体,应获得字体至少为10磅的书面通知,告知该集合不受保险专员监管,且州保险破产担保基金不可用于保障其风险。

Section § 139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设立或运营的保险共保池的要求。这些共保池可以是非营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形式。它们启动时需要至少250万美元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并且必须有再保险来降低风险。每年,这些共保池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80天内,将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和精算审查报告提交给各个州委员会和保险专员。如果其融资或管理发生变化、提交了索赔审计报告、收到了检查报告或监管发生变化,它们也需要包含这些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3902(a) 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保险共保池,可以组织为非营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无论其是在本州法律下成立还是在其他州法律下成立,或在其他州运营。
(b)CA 保险 Code § 13902(b) 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保险共保池,其初始共保资源应不少于二百五十万美元 ($2,500,000),形式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c)CA 保险 Code § 13902(c) 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保险共保池,应保持充足的再保险以防范其风险。
(d)CA 保险 Code § 13902(d) 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保险共保池,应在共保池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80天内,通过一级邮件或任何其他递送方式(包括电子传输),向保险专员、众议院住房和社区发展委员会、众议院保险委员会、参议院保险委员会和参议院住房委员会提供共保池的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和最新精算审查报告的副本。如果自本分部要求上次提交以来,发生以下任何情况,随附年度审计财务报表和最新精算审查报告的送交函应注明并简要说明每项事宜:
(1)CA 保险 Code § 13902(d)(1) 共保池的融资、管理或运营计划发生变更,包括对任何此类计划的重大修订。
(2)CA 保险 Code § 13902(d)(2) 已向监管机构提交了关于该共保池的索赔审计报告。
(3)CA 保险 Code § 13902(d)(3) 已收到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该共保池的检查报告。
(4)CA 保险 Code § 13902(d)(4) 共保池运营所在的其他州对其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Section § 139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所有加入保险池的经济适用房实体支付保费或作出财政捐款。这些款项对于维持保险池的财务稳定是必要的,并且每个实体支付的金额由保险池的管理委员会决定。

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任何保险池中的所有参与经济适用房实体,必须同意支付保费或作出其他强制性财政捐款,具体数额由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池安排决定,以确保风险池的财务稳健。

Section § 13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法律的这一部分设立的任何保险池,不能承保《劳动法》(自第3200条起)已涵盖的责任。实质上,它避免了某些责任的重复承保。

根据本分部设立的任何保险池,不得承保根据《劳动法》第4分部(自第3200条起)可承保的任何责任。

Section § 139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经济适用房实体不得花费任何资金、购买保险、签订合同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其雇员因索赔或判决而需支付的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费用。

Section § 13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指那些部分单元可以被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以他们能承受的价格购买或租用的住房项目。政府的帮助可能参与,也可能不参与,来让这些住房变得可负担。

为本分部之目的,“经济适用房”指部分住宅单元可供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个人或家庭以可负担的方式购买或租赁的住房开发项目,无论是否获得政府援助,其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

Section § 139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哪些组织可以被视为“经济适用房实体”。它包括三类组织:由州法律设立的住房管理局及其相关机构;提供经济适用房的非营利公司;以及与这些管理局或非营利公司相关的、从事经济适用房业务的特定类型的商业合伙企业或公司。这些商业实体若要符合条件,其关联的住房管理局或非营利公司必须在该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拥有股份、控制权或运营角色。

就本分部而言,“经济适用房实体”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保险 Code § 13907(a) 根据本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设立的住房管理局,以及住房管理局的任何机构或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住房管理局开展自保计划而设立的法律实体,且该实体符合《政府法典》第1编第7分部第5章(第6500条起)的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3907(b) 根据本州或其他州的法律设立的、从事提供经济适用房的非营利公司。
(c)CA 保险 Code § 13907(c) 从事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企业或公司与(a)项所述的住房管理局或(b)项所述的非营利公司有关联,如果该住房管理局或非营利公司拥有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保险 Code § 13907(c)(1) 在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财务或所有权权益,或有权取得该权益。
(2)CA 保险 Code § 13907(c)(2) 有权指导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或政策。
(3)CA 保险 Code § 13907(c)(3) 签订合同以租赁、管理或运营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经济适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