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9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长期医疗护理机构”和“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其他特定条款中详细定义的含义相同。本节实质上是指向《健康与安全法典》中已提供的定义。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保险 Code § 11890(a) “长期医疗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418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b)CA 保险 Code § 11890(b) “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69.2条中定义的该术语相同。

Section § 1189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保险专员介入,帮助长期护理和老年护理机构及其医生获得必要的责任保险,如果这些保险在公开市场上难以找到。如果公众有此需求,专员可以组织一个市场援助计划,帮助这些机构和医生找到保险。

此外,专员还可以根据一项联邦法律设立风险共担安排,以提供进一步的帮助。可以召开公开听证会,要求保险公司、代理人和经纪人出席。专员还被允许制定指导方针和法规,以使这些计划有效运作。

(a)CA 保险 Code § 11891(a) 如果专员在公开听证会后发现,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或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住户提供或监督服务提供的医生所需的责任保险在自愿保险市场上不易获得,且公众利益要求提供此类保险,则专员可授权成立市场援助计划,以协助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或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住户提供或监督服务提供的医生获得该保险。专员可要求保险公司、代理人和经纪人出席有关市场援助计划的必要性或该计划的组织和成立的公开听证会和会议。专员还可以通过根据1986年联邦责任风险保留法案允许的方式,成立风险共担安排,协助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或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住户提供或监督服务提供的医生获得不易获得商业责任保险的机构或医生所需的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1891(b) 专员可制定适当的标准和法规,以实施本节授权的市场援助计划和风险共担安排。

Section § 118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设立一个临时的非营利性团体,以便在责任保险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获得时提供此类保险。这个团体独立于其成员运作,并且不依赖他们的资金支持。如果后来发现针对某些长期护理机构或相关医生,责任保险可以通过常规保险市场获得,该团体的运作将停止。专员可以制定该团体运作的规则和标准。

(a)CA 保险 Code § 11892(a) 专员可以命令设立一个非法人、非营利性的临时责任保险联合承保协会,该协会构成一个独立于其所有成员的法律实体。协会的宗旨应是在自给自足的基础上提供责任保险市场,不接受协会成员的补贴。
(b)CA 保险 Code § 11892(b) 如果专员在公开听证会后认定,针对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或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住户提供或监督提供服务的医生,责任保险可通过自愿市场轻松获得,则根据 (a) 款设立的协会应停止其承保业务。
(c)CA 保险 Code § 11892(c) 专员可以制定适当的标准和法规,以实施本节授权的联合承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