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8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条款规定了某些保险单的要求。它强制要求,承保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责任的保单必须包含特定条款才能在本州签发。这些条款确保,如果被保险人破产或资不抵债,保险公司不能规避赔付责任;并且它们允许对被保险人赢得判决的第三方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承保(a)款所述损失的保单,除非其包含(b)款所述的条款,否则不得在本州向任何人签发或交付。此类保单,无论是否实际包含此类条款,均应被解释为已包含此类条款。
(a)CA 保险 Code § 11580(a) 除非包含此类条款,否则不得签发或交付以下保险单:
(1)CA 保险 Code § 11580(a)(1) 针对因他人遭受伤害而产生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但(i)工人赔偿保险单,或(ii)由未经许可的墨西哥保险公司仅为在墨西哥共和国使用而签发的保单除外。
(2)CA 保险 Code § 11580(a)(2) 针对由役用动物或任何车辆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害,且被保险人对此负有责任的,但由未经许可的墨西哥保险公司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在墨西哥共和国提供保险的保单除外。
(b)CA 保险 Code § 11580(b) 此类保单不得在本州向任何人签发或交付,除非其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保险 Code § 11580(b)(1) 一项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破产或资不抵债,不免除保险公司在保单有效期内支付因遭受伤害或发生损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2)CA 保险 Code § 11580(b)(2) 一项条款,规定凡在基于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害的诉讼中,对被保险人或已故被保险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取得判决时,则该判决债权人可根据保单并受其条款和限制的约束,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以追偿判决款项。

Section § 1158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如果只承保在保单有效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就必须清楚地说明这一限制。这类保单的申请书必须显著标明它们是“索赔发生制”保单。此外,保单本身必须在首页包含清晰的通知,警告承保范围通常仅限于保单期内提出的索赔,并建议保单持有人仔细审阅保单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

(a)CA 保险 Code § 11580.01(a) 承保因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条起)或第3部第4章(自第6000条起)的规定获得许可的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服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保单,且通常将其承保范围限制为仅承保在保单有效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所产生的责任,不得在本州向任何人签发或交付,除非其申请或建议符合 (b) 款的规定且保单符合 (c) 款的规定。
(b)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01(b)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01(b)(a) 款所述的任何此类保单的申请或建议书,应在其标题处显著且醒目地声明其为索赔发生制保单的申请或建议书。
(c)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01(c)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01(c)(a) 款所述的每份此类保单,应在其首页包含一段显著且醒目的说明或声明,其内容大致如下:
通知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本保单的承保范围通常仅限于在保单有效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所产生的责任。请仔细审阅本保单,并与您的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讨论其承保范围。”

Section § 1158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在该州签发的任何汽车责任保险单必须包含某些条款。这些条款设定了最低保险限额,并明确指出哪些车辆和用途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单必须涵盖经车主许可使用车辆的任何人,但在特定情况下除外,例如在某些商业运营期间造成的损害。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就特定人员驾驶时的保险限制作出约定,并列出了排除条款,例如故意行为或已在其他地方投保的损害(如核能或工人赔偿保单)。

此外,法律还涉及用于非营利组织或政府机构志愿工作的车辆保单,确保这些保单不能仅仅因为此类用途而被取消。它还规定,用于墨西哥的车辆保单无需遵守所有适用于加州的规定。重要的是,本节确保如果由公共或私人机构资助,保单涵盖为老年人或残疾人提供的运输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1580.1(a) 任何涵盖因任何机动车的拥有、维护或使用而产生的责任的、在《车辆法典》第16054条中描述的汽车责任保险单,在本节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不得在本州签发或交付,除非其包含分部 (b) 中规定的条款。然而,分部 (b) 的任何要求均不适用于根据保单提供的保险,(1) 在保险超出《车辆法典》第16056条分部 (a) 中规定的限额的范围内,或 (2) 如果保单包含基础保险要求,或规定了自保的保留限额,该限额等于或大于《车辆法典》第16056条分部 (a) 中规定的限额。
(b)CA 保险 Code § 11580.1(b) 适用于分部 (a) 的每份汽车责任保险单均应包含以下所有条款:
(1)CA 保险 Code § 11580.1(b)(1) 保险限额不低于《车辆法典》第16056条分部 (a) 中规定的限额。
(2)CA 保险 Code § 11580.1(b)(2) 通过明确描述或适当引用指定明确授予保险的机动车或机动车类别。
(3)CA 保险 Code § 11580.1(b)(3) 通过明确描述指定明确排除对这些机动车提供保险的用途。
(4)CA 保险 Code § 11580.1(b)(4) 规定向保单涵盖的任何自有或租赁机动车的记名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并在向记名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的相同范围内,向使用该机动车的任何其他人提供保险,前提是该使用由记名被保险人进行或经其明示或默示许可,并在该许可范围内,但以下情况除外:(A) 关于为机动车装卸提供的保险,该保险可限于仅适用于记名被保险人、居住在记名被保险人家庭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亲属、机动车的承租人或受托人,或上述任何人的雇员;且 (B) 向除记名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提供的保险无需适用于:(i) 任何雇员因其在受雇范围内和过程中受伤的同事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 (ii) 任何从事或以其他方式参与汽车销售、修理、服务、交付、测试、路试、停车或储存业务的人员,或其任何代理人或雇员,就与此相关的机动车维护或使用所引起的任何事故。在本章中,“自有车辆”包括保单中描述和评级的全部机动车。
(c)CA 保险 Code § 11580.1(c) 除了分部 (b) 第 (3) 款中规定的任何排除条款外,适用于分部 (a) 的任何汽车责任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包括保险人的抗辩义务,可通过适当的保单条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或所有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1580.1(c)(1)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承担的责任。
(2)CA 保险 Code § 11580.1(c)(2)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指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
(3)CA 保险 Code § 11580.1(c)(3) 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工人赔偿法被施加或承担的责任。
(4)CA 保险 Code § 11580.1(c)(4) 因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受雇期间和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而产生的责任。
(5)CA 保险 Code § 11580.1(c)(5) 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责任,或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责任,只要该赔偿的最终利益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保险人。
(6)CA 保险 Code § 11580.1(c)(6) 对被保险人拥有、租赁、运输或保管的财产造成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应被视为被保险人保管的财产。
(7)CA 保险 Code § 11580.1(c)(7) 根据核能责任保单已提供或可提供保险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
(8)CA 保险 Code § 11580.1(c)(8) 保单中描述或指定的任何机动车或机动车类别,对其保险范围被明确全部或部分排除的。
在第 (1)、(2)、(3) 和 (4) 款中使用的“被保险人”仅指保单中被提出特定索赔或提起诉讼的被保险人。在第 (5) 和 (6) 款中使用的“一名被保险人”指保单中的任何被保险人,包括那些原本应被纳入保单对被保险人定义的范围但经协议受分部 (d) 第 (1) 款限制的人员。
(d)CA 保险 Code § 11580.1(d) 尽管有(b)款第(4)项,或《车辆法典》第7部第3章第2条(自第16450条起),或第9部第1章第2条(自第17150条起)的规定,保险人与任何记名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适用(a)款的任何汽车责任保险单的条款,或通过与之相关的单独书面文件,就以下一项或两项限制达成协议,该协议对该保单适用的每一被保险人以及每一第三方索赔人均具有约束力:
(1)CA 保险 Code § 11580.1(d)(1) 该保单项下的保险范围和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不适用于任何被保险人或任何第三方索赔人,也不为其利益而产生,如果任何机动车由一名或多名指定姓名的自然人使用或操作。这些限制适用于机动车的任何使用或操作,包括将机动车疏忽或被指控疏忽地委托给该指定自然人或多人。本协议适用于该保单提供的所有保险范围,并足以符合第11580.2条(a)款第(2)项的要求,以在机动车由一名或多名指定姓名的自然人操作时删除保险范围。当以下所有情况均适用于该指定自然人时,保险人应有义务为记名被保险人抗辩:
(A)CA 保险 Code § 11580.1(d)(1)(A) 他或她是记名被保险人同一家庭的居民。
(B)CA 保险 Code § 11580.1(d)(1)(B) 由于操作记名被保险人的被保险机动车,他或她与记名被保险人一同被起诉。
(C)CA 保险 Code § 11580.1(d)(1)(C) 他或她是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签发给其的单独汽车责任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人,且该保单不为记名被保险人提供抗辩。
保险人与任何记名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60天以上达成的、排除指定姓名的协议,自协议日期起生效,并应在记名被保险人签字后,作为协议有效性的确凿证据。
该协议在保单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并适用于记名被保险人对保单的任何延续、续保或替换,或在保单失效后30天内的任何复效。
(2)CA 保险 Code § 11580.1(2) 对于签发给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租赁期超过六个月的车辆)、或销售、修理、保养、交付、测试、路试、停放或储存汽车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保单,保险范围不适用于除记名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雇员之外的任何人,除非该人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有效且可收取的保险的责任限额不等于《车辆法典》第16056条(a)款规定的责任限额。如果保单签发给从事车辆租赁业务(包括租赁期超过六个月的车辆)的记名被保险人,且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包含汽车责任保险,而其条款和限额未在租赁合同中另行规定,则记名被保险人应在每份车辆租赁合同中加入条款,告知承租人本款的规定以及除法律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此限制适用。
(e)CA 保险 Code § 11580.1(e) 本条或《车辆法典》第16054条或第16450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构成《车辆法典》第16054条意义上的“汽车责任保单”或《车辆法典》第16450条意义上的“机动车责任保单”的以下任何一种:房屋所有者保单、个人和住宅责任保单、个人和农场责任保单、一般责任保单、综合个人责任保单、制造商和承包商保单、场所责任保单、特殊多险种保单,或任何将汽车责任保险作为其他基本保险的附带险种提供的保单或批注;本条也不适用于由未经许可的墨西哥保险公司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承保在墨西哥共和国拥有、维护或使用任何机动车所产生责任的保单,尽管该保单可能在被保险场所或紧邻的道路上提供汽车或机动车责任保险。
(f)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1(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1(f)(1) 自1976年1月1日起,在本州内,不得签发、修订或续保(a)款所述的汽车责任保险单,如果其中包含任何明示或暗示排除以下情况的条款:被保险人驾驶或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为非营利慈善组织或政府机构提供社会服务交通而执行志愿服务。本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提供此类服务时,除实际行驶里程报销(费率不超过以下规定)之外,获得任何形式报酬的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1580.1(f)(1)(A) 对于1980-81财政年度,加州受害者赔偿和政府索赔委员会授权的最高费率也应称为“基本费率”。
(B)CA 保险 Code § 11580.1(f)(1)(B) 此后每个财政年度,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A) 总务部授权的最高费率,或 (B) 经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的基本费率。
(2)CA 保险 Code § 11580.1(f)(2) 保险公司不得仅因被保险人正在为非营利慈善组织或政府机构提供社会服务交通的志愿服务而取消根据本条签发的保险单。
(3)CA 保险 Code § 11580.1(f)(3) 就本条而言,“社会服务交通”是指由私人非营利组织或个人提供的交通服务,提供给老年人,或因身体或精神状况而有特殊交通需求的个人或群体,且全部或部分由私人或公共机构资助。
(g)CA 保险 Code § 11580.1(g) 尽管有(b)款第(4)项,或《车辆法典》第7编第3章第2条(自第16450节起)或第9编第1章第2条(自第17150节起)的规定,墨西哥非获准保险公司和任何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仅在墨西哥共和国使用的、适用(a)款的任何汽车保险单条款,或通过相关单独书面协议,同意以下限制:该保单的承保范围不适用于乘坐或占用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经被保险人允许由他人驾驶的车辆的任何人。该协议对适用该保单的每一位被保险人以及任何第三方索赔人均具有约束力。
(h)CA 保险 Code § 11580.1(h) 任何由非获准墨西哥保险公司签发的、仅在墨西哥共和国提供涵盖因拥有、维护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而产生的责任的汽车保险单,不受第11580.2节规定的承保范围的约束,也不提供该承保范围。

Section § 1158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聘请人员审查为保单持有人辩护的账单,但有一些限制。审查员的报酬不能基于他们削减了多少账单金额、拒绝了多少索赔,或者只有在他们成功削减账单后才支付。基本上,这是为了确保账单审查的公平性,并防止利益冲突。

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审查为其被保险人辩护所提交的账单,但不得基于以下任何一项向审查员支付报酬:
(a)CA 保险 Code § 11580.02(a) 账单支付金额被削减的百分比。
(b)CA 保险 Code § 11580.02(b) 审查员拒绝授权或支付的索赔数量或服务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1580.02(c) 约定除非一项或多项账单被削减支付金额,否则不支付报酬。

Section § 115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机动车保险单中未投保驾驶人保险的要求。如果您在加州拥有汽车保险单,除非您签署协议选择退出,否则该保单必须包含针对涉及未投保或保险不足驾驶人的事故的保险。这项保险确保您可以就未投保或保险不足驾驶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索赔损害赔偿。

您和您的保险公司可以书面同意调整或取消此项保险,但需满足特定形式和条件。有几项排除条款适用,例如对于主要提供房屋或场所责任的保单,无需提供此项保险。本节还解释了仲裁作为解决未投保驾驶人索赔争议的方法,以及如果向有过错方提供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时的处理流程。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2(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2(a)(1) 除由未获准许的墨西哥保险公司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在墨西哥共和国提供保险的保单外,任何涵盖因拥有、维护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而产生责任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单,不得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或由任何在本州获得许可的保险公司就任何当时主要在本州使用或主要停放在本州的机动车签发或交付,除非该保单包含或通过批注附加一项条款,其保险限额至少等于(m)款规定的限额,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低于《车辆法典》第16056条规定的财务责任要求,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提供保险,以赔付其作为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损害赔偿,有权依法向未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追偿的所有款项,且在限额之内。保险公司和任何记名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或续保之前或之后,可以书面协议形式(采用(2)款或(3)款规定的形式),(1) 完全删除涵盖未投保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条款,或(2) 当机动车由指定姓名的自然人驾驶时,删除该保险,或(3) 同意提供低于(m)款要求但不少于《车辆法典》第16056条规定的财务责任要求的保险金额。任何记名被保险人达成的任何此类协议或关于保险金额的协议,在保单有效期内,对保单或批注条款适用的每一被保险人均有约束力,并且对保单的任何延续或续保,或对同一保险公司向记名被保险人签发的、延长、变更、取代或替换该保单的任何其他保单,或对保单失效后30天内恢复保单的情况,均应继续具有约束力。如果汽车责任保险仅在超额或伞式基础上提供,则该保单应排除适用本节规定。本节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在任何房屋所有人保单、个人及居民责任保单、综合个人责任保单、制造商和承包商保单、场所责任保单、特殊多险种保单,或任何其他将汽车责任保险作为其他基本保险的附带险提供的保单或批注中,提供未投保驾驶人保险,尽管该保单可能在被保险场所或紧邻的道路上提供汽车或机动车责任保险。
(2)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2(a)(2)
(1)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2(a)(2)(1)款中规定的、完全删除涵盖未投保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条款或当机动车由指定姓名的自然人驾驶时删除该保险的协议,应采用以下形式:
“《加州保险法典》要求保险公司在其签发的每份涵盖因拥有、维护或使用机动车而产生责任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单中,提供未投保驾驶人保险。这些规定还允许保险公司和申请人完全删除该保险,或当机动车由指定姓名的自然人驾驶时删除该保险。未投保驾驶人保险为被保险人、其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提供保险,以赔付其作为人身伤害(包括由此导致的疾病、病症或死亡)损害赔偿,有权依法向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同一家庭成员所有或驾驶的未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追偿的所有款项,且在法律规定的限额之内。未投保机动车包括《保险法典》第11580.2条(p)款中定义的保险不足机动车。”
该协议可包含不减损或不冲突于上述规定的附加声明。协议的签署应在协议有效期内解除保险公司在本节项下的责任。
(3)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2(3)
(1)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2(3)(1)款中规定的、提供低于(m)款要求金额的保险的协议,应采用以下形式:
“加州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其签发的每一份涵盖因机动车所有权、维护或使用而产生的责任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单中提供无保险驾驶人保险。这些规定还允许保险公司和申请人约定提供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法第11580.2条 (m) 款所要求的金额,但不得低于财务责任要求。无保险驾驶人保险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其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因无保险机动车(非被保险人或同一住户居民所有或驾驶)的所有人或驾驶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由此导致的疾病、病症或死亡)而依法有权获得的全部赔偿金提供保障。无保险机动车包括保险法第11580.2条 (p) 款所定义的保险不足机动车。”
该协议可包含不减损或不与本段冲突的额外声明。然而,对于一份包含无保险驾驶人保险金额低于 (m) 款要求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单的申请,如果由记名被保险人签署并经保险公司批准,且保单生效日期在1985年1月1日之后,则应推定其为关于所提供无保险驾驶人保险金额的有效协议。
(b)CA 保险 Code § 11580.2(b) 在 (a) 款中,“人身伤害”包括由此导致的疾病或病症,包括死亡;“记名被保险人”仅指 (a) 款所述机动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单声明中载明的个人或组织;在 (a) 款中,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个人,“被保险人”指记名被保险人及其配偶,以及在同一住户居住期间,作为机动车乘员或以其他方式的任何一方的亲属、继承人,以及在已保险机动车内、上、进入或下车时的任何其他人,以及因保单条款或批单适用的人身伤害而有权获得护理或服务损失赔偿的任何其他人;在 (a) 款中,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除个人以外的实体,“被保险人”指在已保险机动车内、上、进入或下车时的任何其他人,以及因保单条款或批单适用的人身伤害而有权获得护理或服务损失赔偿的任何其他人。在本款中,“个人”不包括以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形式经营业务的人。在本款中,“已保险机动车”指作为无保险驾驶人批单或保险一部分的基础保险单中描述的机动车,保单中提供责任保险的临时替代汽车,或保单中提供责任保险的新购汽车(如果该机动车由记名被保险人使用或经其明示或默示许可或同意),以及非记名被保险人或同一住户居民所有或为其日常使用而提供的任何其他汽车,或根据 (a) 款已删除保险的自然人(或多人)在由记名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如果为同一住户居民)驾驶时使用的汽车,但“已保险机动车”不包括任何用作公共或出租交通工具的汽车。在本节中,“无保险机动车”指在事故发生时,其所有权、维护或使用没有适用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或担保的机动车,或者有适用的保险或担保但承保该保险或担保的公司拒绝承保或拒绝承认承保(除非有条件或保留),或者 (p) 款所定义的“保险不足机动车”,或者未经车主许可使用的机动车(如果事故发生时,车主或驾驶人没有适用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或担保),或者车主或驾驶人不明的机动车,但对于车主或驾驶人不明的“无保险机动车”,需满足以下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1580.2(b)(1) 人身伤害是由于该汽车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所乘坐的汽车发生物理接触而引起的。

Section § 115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儿童在无保险驾驶人保险项下赢得仲裁裁决时会发生什么。该裁决被视为和解,并根据《遗嘱认证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特定部分进行管理。然而,法院可以驳回此裁决,但仅限于另一部法律,即《民事诉讼法典》第1286.2条规定的特定理由。

当无保险驾驶人保险项下有权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时,基于该未成年人索赔的仲裁裁决被视为和解,并受《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8部分(自第3300条起)管辖;但法院仅可基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286.2条规定的理由不批准该裁决。

Section § 1158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份保险单中包含为公共机构在建筑合同中提供的附加被保险人批注,那么如果根据另一项法律(《民法典》第2782条)该承保范围无效,则该批注不承保该机构自身的积极过失。如果索赔涉及原始被保险人的过失和附加被保险人的积极过失,保险人将仅承保本条允许的范围。此外,任何要求某人以本法律不允许的方式购买保险的合同均属无效。

Section § 1158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正在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来确定你是否可以根据无保险驾驶人保险索赔损害赔偿,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份证明会显示,事故发生时,车主或驾驶人没有承担财务责任。如果这份证明被采纳,就会形成一个“可反驳的推定”,这意味着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否则就假定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没有保险。

Section § 1158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州关于汽车和机动车责任保险保单中条款的公共政策。它规定,这些保单必须遵循本条的规定,如果是由墨西哥保险公司为在墨西哥境内的承保而签发的,则不受《车辆法典》的影响。此外,《车辆法典》和《保险法典》的特定条款仅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单:根据《车辆法典》认证的车主保单以及根据加州指定风险计划签发的保单。否则,加州所有车辆责任保单都必须符合第11580节、第11580.1节和第11580.2节中规定的要求。

立法机关声明,本州关于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提供汽车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责任保险保单中授权或要求包含的条款的公共政策应如本条所述,本条表达了本州关于此类保单内容的全部公共政策,并且本条或《车辆法典》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由未经认可的墨西哥保险公司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在墨西哥共和国提供汽车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保单。立法机关进一步声明,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车辆法典》第7部第3章第2条(自第16450节起)中规定的要求仅适用于根据《车辆法典》第16431节认证的、作为损害赔偿能力证明的车主保单或驾驶员责任保险保单,并且《保险法典》第2部第3部分第1章第4条(自第11620节起)中规定的要求仅适用于根据加州指定风险计划签发的汽车责任保险保单。除上述规定外,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提供与机动车所有权、维护或使用相关的责任保险的任何其他保单,均应遵守第11580节、第11580.1节和第11580.2节中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15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您根据处理“未投保驾驶员”的特定保险条款获得了一项仲裁裁决,那么这项裁决不能自动阻止您(或对您产生约束力),让您无法在法院起诉未投保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人。用法律术语来说,仲裁决定在之后的法院案件中不具备“既判力”或“禁止反言”的效力。

Section § 11580.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机动车保险相关的重要术语。“机动车”和“汽车”是指主要在街道上使用且必须注册的车辆。“被保险人”包括保单中列明的人员以及保单提供保障的其他人员。“人身伤害”包括疾病、病症或死亡。“逮捕”的定义与另一部法典中的定义相同。“由……驾驶”指坐在方向盘后的人,并被视为唯一的驾驶员。机动车的“使用”包括操作和维护活动。保单中的“条款”定义包括保险保障和限制。“租赁机动车”是指租赁期为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车辆。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1580.06(a) “机动车”一词指主要设计用于街道和公路,并根据本州法律须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任何车辆。
(b)CA 保险 Code § 11580.06(b) “被保险人”一词应包括根据本条规定签发的任何保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以及根据任何此类保单条款获得保险保障的任何其他人。
(c)CA 保险 Code § 11580.06(c) “人身伤害”一词应包括疾病或病症,包括由此导致的死亡。
(d)CA 保险 Code § 11580.06(d) “汽车”一词指任何具有不多于四轮且不少于四轮的自行式机动车,主要设计用于街道和公路,并根据本州法律须办理机动车登记。
(e)CA 保险 Code § 11580.06(e) “逮捕”一词应具有《刑法典》第834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f)CA 保险 Code § 11580.06(f) “由……驾驶”或“驾驶时”一词应被推定为描述坐在机动车方向盘后方的驾驶员的行为。该人应被推定为该机动车的唯一驾驶员。
(g)CA 保险 Code § 11580.06(g) “使用”一词用于机动车时,仅指操作、维护、装载或卸载机动车。
(h)CA 保险 Code § 11580.06(h) “条款”一词用于指保单或批注时,包括保险保障条款、除外责任、限制、条件、免赔额和限额。
(i)CA 保险 Code § 11580.06(i) 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租赁机动车”一词指由经许可租赁机动车的出租人根据书面合同租赁或租用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机动车。

Section § 11580.6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汽车或航空器责任保险单涵盖在墨西哥发生的事故,那么它必须包含一个警告。该警告指出,如果您没有墨西哥保险公司的保险,在墨西哥发生事故后可能会被关进监狱。它提醒您务必从一家获得墨西哥许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以避免法律问题、罚款或车辆被扣押。

如果涵盖机动车或航空器所有权、维护或使用的责任保险单包含一项条款,表明承保范围延伸至在墨西哥发生的事故、事件和损失,则该保单应在保单正面或通过附加批注包含一项附加条款,内容如下:
 警告
除非您拥有由墨西哥保险公司承保的汽车或航空器保险,否则如果您在墨西哥发生事故,您可能会在监狱中度过数小时或数天。为避免根据墨西哥法律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和其他一些处罚,包括您的汽车或航空器可能被扣押,应从根据墨西哥法律获准承保此类保险的公司获得保险。

Section § 11580.07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购买汽车保险,保险代理人或公司不能强迫您购买碰撞险才能获得综合险,除非保单要求同时购买这两种保险。这项规定适用于本法律生效后签发或续保的保单。综合险承保非碰撞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盗窃或天气损害。

除有条件销售商要求外,任何根据第一部第二部分第5章(自第1621条起)获得许可,且经获准签发《车辆法典》第16054条所述的汽车责任保险单,或《车辆法典》第16450条所述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单,或第660条所述的任何保单或保险的保险公司委任或与其进行保险交易的个人或实体,不得要求任何被保险人购买或维持第660条定义的汽车碰撞险,作为签发或维持该机动车综合险的条件,除非该保单要求同时购买这两种保险。
本条仅适用于在本条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或续保的保单和保险。
在本条中,“综合险”指因碰撞或翻车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或损害的保险。

Section § 1158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申请汽车保险时,如果某人因违反与车辆相关的法律或条例而被捕但未被定罪,保险公司不得询问此类逮捕情况。这意味着他们不能强迫你披露此类逮捕记录,也不能以此作为是否签发保险的依据。

关于披露因违反《车辆法典》或与车辆及其操作员或所有人相关的市或县条例或决议而导致的逮捕事实,且该逮捕未导致定罪,任何汽车责任保险单(如《车辆法典》第 16056 节所述)、任何机动车责任保险单(如《车辆法典》第 16450 节所述)或第 660 节所述的任何保单或承保范围的签发人,或其代理机构或雇员,不得询问申请人是否在上述情况下被捕,也不得将任何此类保单的签发以申请人披露此类信息为条件。

Section § 115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尽量减少受害方、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就哪份保险单应承保特定汽车事故而产生的争议。 它规定,加州关于决定承保顺序的政策规则已在另一条款(第11580.9条)中充分阐明,并且这些规则不能被任何《车辆法典》的规定更改,除非在与根据特定车辆法律认证的保险相关的特定情况下。

Section § 1158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责任保险单必须包含一份关于未来承保范围限制的通知,并显著展示。该通知会详细说明保单可能被取消、不予续保或保费增加的原因。

保险公司必须解释不予续保或提高保费的原因,例如事故、车辆变更、增加被保险人、车辆停放地点变更、车辆用途变更、交通违规或索赔。

该声明还必须提及,某些行动可能出于未列出的原因,只要这些原因合法且不构成不公平歧视。

(a)CA 保险 Code § 11580.09(a) 任何汽车责任保险单均应包含一份说明未来承保范围限制的通知。该通知应显著展示在保单首页或提供给投保人的相关文件中。
(b)CA 保险 Code § 11580.09(b) 就本节而言:
(1)CA 保险 Code § 11580.09(b)(1) “汽车责任保险单”指汽车责任保险单,以及任何其他包含汽车责任保险作为组成部分的汽车保险单,但仅限于第660节中定义的那些保单。
(2)CA 保险 Code § 11580.09(b)(2) “未来承保范围限制”指保险人可能取消或拒绝续保该保单或提高相同承保范围保费的具体原因。
(3)CA 保险 Code § 11580.09(b)(3) “通知”指第(2)款中规定的具体信息,或清晰简洁地指明该信息在保单中或提供给投保人的相关文件中的确切位置。
(c)CA 保险 Code § 11580.09(c) 就取消通知而言,保险人应列出第661节中规定的有效取消通知的理由。
(d)CA 保险 Code § 11580.09(d) 就拒绝续保或提高保费而言,保险人应说明此行动的原因,其中应包括(如适用)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1580.09(d)(1) 被保险人卷入事故,以及被保险人是否对事故负有责任。
(2)CA 保险 Code § 11580.09(d)(2) 被保险车辆的变更或增加。
(3)CA 保险 Code § 11580.09(d)(3) 保单项下被保险人的变更或增加。
(4)CA 保险 Code § 11580.09(d)(4) 被保险车辆停放地点的变更。
(5)CA 保险 Code § 11580.09(d)(5) 被保险车辆用途的变更。
(6)CA 保险 Code § 11580.09(d)(6) 因违反《车辆法》或《刑法》中任何与机动车操作有关的规定而被定罪。
(7)CA 保险 Code § 11580.09(d)(7) 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或第三方提出的索赔而支付的款项。
(e)CA 保险 Code § 11580.09(e) 在拒绝续保部分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对于保险人而言,某些拒绝续保和保费增加可能源于(d)款中未具体说明的原因,只要这些原因既合法又非不公平歧视性的。

Section § 1158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当涉及用于特定业务(如销售、修理或租赁汽车)的车辆发生责任索赔时,不同汽车保险保单如何相互作用。它主要确立了在各种情况下,哪份保单被视为“首要”(第一责任)和哪份被视为“超额”(次要责任)的规则。

如果车辆由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人员操作,则其保单是首要的。如果涉及租赁车辆,则承租人的保单是首要的,除非该车辆是商用车辆或长期租赁。

当车辆在特定地点装卸时,该地点的保险是首要的。如果这些特定条件均不适用,则注册车主的保单是首要的。作为超额承保的保险保单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提供《车辆法典》第 16056 条规定的必要承保限额。此外,所有首要和超额责任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和记名被保险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

(a)CA 保险 Code § 11580.9(a) 当两份或多份提供有效且可收取的汽车责任保险的保单适用于同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发生责任损失的事件中,其中一份保单向从事销售、修理、保养、交付、测试、路试、停放或储存机动车业务的记名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则应推定以下两点:
(1)CA 保险 Code § 11580.9(a)(1) 如果,在损失发生时,该机动车由从事上述任何业务的任何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操作,则向从事该业务的人员签发的保单所提供的保险应为首要保险,而任何其他保单所提供的保险应为超额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1580.9(a)(2) 如果,在损失发生时,该机动车由除第 (1) 款所述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操作,则向从事上述任何业务的任何人签发的保单所提供的保险,应作为超额保险,优先于作为记名被保险人或以其他方式可供操作人使用的所有其他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1580.9(b) 当两份或多份保单适用于同一损失,且其中一份保单向在其业务过程中出租或租赁无驾驶员机动车的记名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应推定该保单向除记名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雇员以外的任何人提供的保险,应为超额保险,而非与适用于同一损失的任何其他有效且可收取的保险(该保险将该人作为记名被保险人或根据保单作为附加被保险人承保,且保额至少等于《车辆法典》第 16056 条规定的财务责任要求)并行。本款规定的推定仅在损失发生时,所涉机动车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1580.9(b)(1) 符合“商用车辆”的条件。就本款而言,“商用车辆”是指根据本州法律需要注册或识别的车辆类型,并且是以下之一:
(A)CA 保险 Code § 11580.9(b)(1)(A) 用于或维护用于有偿、补偿或营利性载客的。
(B)CA 保险 Code § 11580.9(b)(1)(B) 主要设计、使用或维护用于运输财产的。
(2)CA 保险 Code § 11580.9(b)(2) 已租赁六个月或更长时间。
(c)CA 保险 Code § 11580.9(c) 当两份或多份保单适用于因机动车装卸而产生的同一损失,且其中一份或多份保单签发给装卸发生场所的所有人、承租人或租赁人时,应推定承保该机动车的保单所提供的保险不应为首要保险,尽管法律要求附加在保单上的任何批注有任何相反规定,而应作为超额保险,优先于适用于同一损失的所有其他有效且可收取的保险,保额上限为《车辆法典》第 16056 条规定的财务责任要求。在此情况下,两份或多份保单不应被解释为提供并行承保,且只有承保装卸发生场所的保单所提供的保险应为首要保险,并且该保单应将所有人、承租人或租赁人的所有雇员在履行其雇佣职责和范围内行事时,作为装卸操作的附加被保险人予以承保。
(d)CA 保险 Code § 11580.9(d) 除 (a)、(b) 和 (c) 款规定外,当两份或多份提供有效且可收取的责任保险的保单适用于同一机动车或多辆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发生责任损失的事件中,应推定该保单中将该机动车描述或评定为自有汽车的保险应为首要保险,而任何其他保单所提供的保险应为超额保险。
(e)CA 保险 Code § 11580.9(e) 根据 (a) 至 (d) 款(含)的规定,作为超额承保适用的任何保险保单,可以就任何首要保单或就首要保险全部或部分无效且不可收取的任何损失规定,超额保单仅在为被保险人提供《车辆法典》第 16056 条规定的承保限额所需的范围内适用。
(f)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9(f)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9(f)(a) 至 (d) 款(含)中规定的推定,只能通过适用于这些款项所述损失的所有已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以及这些保单下的所有记名被保险人签署的书面协议进行修改或修订。

Section § 11580.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汽车保险公司负责为投保人或有效索赔人承担合理的医疗运输服务费用,则保险公司必须支付这些费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服务提供商、被保险人或索赔人付款。如果被保险人或索赔人从保险公司收到了包含这些费用的款项,他们就必须将这些钱支付给医疗运输服务提供商。

Section § 11580.10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汽车或车辆责任保险单,保险公司必须向您提供一份包含保单号的书面通知。这个号码很重要,因为它用于证明您的财务责任,例如在您被警察拦下时。这些信息可以在您首次购买或续保保险时,作为您的保险暂保单或保单文件的一部分提供。您将收到至少两份副本,如果您支付任何合理的费用,还可以要求更多副本。

Section § 11580.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汽车保险单都必须涵盖儿童汽车座椅的更换费用,如果座椅在事故中受损或被使用,且被保险人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如果您有碰撞险、无保险驾驶人财产损失险或物理损坏险,您的保单必须将儿童汽车座椅视为承保财产。在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必须询问是否涉及汽车座椅,并负责更换或报销您购买新座椅的费用。如果您获得了更换座椅,可以将损坏的座椅交给加州公路巡逻队。

(a)CA 保险 Code § 11580.011(a) 在本节中,“儿童乘客约束系统”指《车辆法典》第27360条所述的系统。
(b)CA 保险 Code § 11580.011(b) 每份《车辆法典》第16054条所述的汽车责任保险单,应提供责任保险,以赔偿儿童乘客约束系统的更换费用,该系统在事故中受损或被儿童使用,且根据保单,由于被保险人的责任,该事故适用责任保险。
(c)CA 保险 Code § 11580.011(c) 每份提供《第11580.26条(a)款第(2)项》所述的无保险驾驶人财产损失保险的汽车责任保险单,应提供保险,以赔偿儿童乘客约束系统的更换费用,该系统在事故中受损或被儿童使用,且根据保单,由于无保险驾驶人的责任,该事故适用无保险驾驶人财产损失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1580.011(d) 每份提供《第660条》所述的汽车碰撞保险的保单,或每份提供《第660条》所述的汽车物理损坏保险的保单,应将儿童乘客约束系统纳入承保财产的定义范围,如果该儿童乘客约束系统在事故中被儿童使用,或者该儿童乘客约束系统在车辆中并遭受了保单承保的损失。
(e)CA 保险 Code § 11580.011(e) 根据(b)、(c)或(d)款所述的保单提出索赔时,除非另有决定,保险公司有义务询问儿童乘客约束系统在事故中是否被儿童使用,或在保单承保的损失发生时是否在车辆中,并有义务根据本节规定,更换儿童乘客约束系统或向索赔人报销购买新乘客约束系统的费用,如果该系统在事故中被儿童使用或在车辆中遭受了承保损失。
(f)CA 保险 Code § 11580.011(f) 被保险人在获得更换的儿童乘客约束系统后,可将更换下来的儿童乘客约束系统交至加州公路巡逻队最近的办公室。

Section § 11580.15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公司在提供或续保机动车责任保险单时,必须向申请人提供一份书面文件,突出显示所有可用折扣。该文件应独立于其他文件,并且必须清楚地告知申请人针对良好驾驶员、老年驾驶员、学生、多辆车以及保险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折扣。此要求适用于个人机动车保险。 保险公司还必须将其持牌代理人和经纪人告知这些折扣,并确保代理人和经纪人将此信息传递给申请人。

Section § 1158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提供碰撞险或综合险之前,对车辆进行实物检查。检查必须免费,并且只能用于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范围。如果保险公司决定进行检查,那么对于之前没有此类保险的每辆请求承保的车辆,都必须进行检查。但是,如果新车的销售合同在购买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保险公司,那么新车可以免于检查。检查必须在方便车主检查的地点和时间进行。

Section § 1158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如果有人因人身伤害起诉未投保的驾驶人,原告的保险公司必须在发现对方驾驶人未投保后的合理时间内收到书面通知。然而,此通知的强制要求不应早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两年。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没有收到此通知就拒绝支付福利,除非他们能证明这损害了他们处理索赔的能力。此外,本条文澄清,在与这些规定冲突的范围内,它将取代某些过去的法院判决。

(a)CA 保险 Code § 11580.23(a) 如果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未投保机动车驾驶人提起了人身伤害诉讼,应在被保险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机动车驾驶人未投保状态后的合理时间内,向被保险原告的保险公司提供书面诉讼通知,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通知不应要求在索赔所依据的诉讼事由产生之日起两年届满之前提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能提供通知,在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应成为拒绝支付未投保机动车驾驶人福利的依据。
(b)CA 保险 Code § 11580.23(b) 立法机关特此认定本条是对现有法律的阐明。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废止诸如 State Farm Mutual Auto. Ins. Co. v. Patton, 194 Cal. App. 3d 626 等案件的判决,但仅限于其与本条不一致的范围。这些判决被废止,且不适用于任何尚未终结的事项。

Section § 1158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您拥有一辆汽车并参与了合法认可的个人车辆共享计划,那么仅仅因为您允许他人使用您的汽车,您的汽车就不会突然被视为商业车辆或出租车辆。但有一些条件:您通过共享汽车获得的收入不能超过拥有和运营汽车的成本,并且您不应明知地允许他人将您的汽车用于商业目的。

个人车辆共享计划必须符合特定的保险和记录保存要求,并确保在共享期间车辆不被用于商业用途。重要的是,如果您的汽车在计划中发生任何事故或损坏,责任由该计划承担,而不是您。此外,您的常规保险可以排除在共享期间的承保范围,但他们不能仅仅因为您共享车辆而取消您的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1580.24(a) 个人乘用车,如果其车主根据受第11580.1或11580.2节约束的保险单为其投保,则不应仅因其车主允许其用于个人车辆共享而被归类为商用车辆、出租车辆、允许使用车辆或租赁车辆,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1580.24(a)(1) 个人车辆共享是根据个人车辆共享计划进行的。
(2)CA 保险 Code § 11580.24(a)(2) 车辆车主通过个人车辆共享所获得的年收入不超过拥有和运营该车辆的年费用,包括折旧、利息、租赁付款、汽车贷款付款、保险、维护、停车、燃料、清洁、汽车维修,以及与个人车辆共享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安装、操作和维护,将车辆标识为个人共享车辆的标志,以及个人车辆共享计划收取的任何费用。
(3)CA 保险 Code § 11580.24(a)(3) 个人乘用车车主在个人车辆共享期间,未明知地允许个人车辆共享用户将车辆用于第675.5节所定义的商业用途。
(b)CA 保险 Code § 11580.24(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1580.24(b)(1) “个人车辆共享”是指除车辆车主以外的人员,通过个人车辆共享计划使用私人乘用车。
(2)CA 保险 Code § 11580.24(b)(2) “个人车辆共享计划”是指在加利福尼亚州有资格开展业务的法律实体,其业务是促进州内个人非商业用途的私人乘用车共享。
(3)CA 保险 Code § 11580.24(b)(3) “私人乘用车”是指根据个人汽车责任保险单投保或应投保的车辆,该保单将单个个人或居住在同一家庭的个人列为指定被保险人,或符合《车辆法典》第16058节的要求,但不包括少于四个车轮的车辆。
(c)CA 保险 Code § 11580.24(c) 个人车辆共享计划应就其所促成的每辆车辆的使用,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1580.24(c)(1) 向车辆的注册车主提供机动车辆管理局REG 5085表格或其他适当的证明,以证明符合本节的保险要求和《车辆法典》第1656.2节的加利福尼亚州财务责任法要求,该证明的副本应在车辆根据个人车辆共享计划由除车主以外的任何人操作期间,由车辆的注册车主保存在车辆中。
(2)CA 保险 Code § 11580.24(c)(2) 收集、维护并向车辆车主、在机动车辆管理局备案的车辆车主主要汽车责任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提供可验证的电子记录,费用由个人车辆共享计划承担,这些记录应识别车辆根据个人车辆共享计划由除车主以外的任何人控制时的日期、时间、初始和最终位置以及行驶里程。
(3)CA 保险 Code § 11580.24(c)(3) 不得明知地允许个人车辆共享用户在个人车辆共享期间将车辆用于商业用途。
(4)CA 保险 Code § 11580.24(c)(4) 仅使用私人乘用车。
(5)CA 保险 Code § 11580.24(c)(5) 促成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以及标志的安装、操作和维护,这些对于车辆在个人车辆共享计划中使用是必需的,包括支付该设备损坏或被盗的费用以及因该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护而对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坏。
(d)CA 保险 Code § 11580.24(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私人乘用车车主汽车保险单中的任何规定,如果车辆在根据个人车辆共享计划由除车主以外的人员操作和控制期间,或以其他方式由个人车辆共享计划控制期间发生损失或伤害,个人车辆共享计划应承担车主的所有责任,并应被视为该车辆的所有者,适用于所有目的。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个人车辆共享计划因其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任何人因使用或操作个人车辆共享计划而受伤的责任。

Section § 1158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辆车根据加州某些保险政策投保,并用于为非营利组织或政府机构提供志愿交通服务,那么它不会仅仅因为这项志愿工作而被归类为出租车或公交车之类的商业车辆。

根据根据第11580.1条或第11580.2条签发的保险单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仅仅因为记名被保险人正在为非营利慈善组织或政府机构提供志愿服务(该服务包括提供第11580.1条(f)款所定义的社会服务交通),而被归类为公共承运人、租赁车辆或营运车辆。

Section § 1158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汽车保险单必须提供由未投保驾驶人造成的损害的承保选项。如果保单包含碰撞险,当涉及未投保机动车时,任何免赔额必须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没有碰撞险,保单必须提供由未投保车辆造成的最高3,500美元的财产损害赔偿。要获得这些赔付,被保险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故,如果发生争议,可能需要进行仲裁。记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放弃此承保。保险公司在支付索赔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某些类型的保单,例如商业车辆保单或由未经许可的墨西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可免除此要求。如果承保范围仅限于非自有车辆使用产生的或有责任,或仅以超额或伞式基础提供,则该承保也被排除在外。

(a)CA 保险 Code § 11580.26(a) 除非记名被保险人已根据第11580.2条同意删除该条规定的承保范围,否则,任何机动车的所有权、维护或使用所产生的责任的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单,不得在本州向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签发或交付,也不得由在本州获得许可的任何保险公司就当时主要在本州使用或停放的任何机动车签发或交付,但以下情况除外:保单在墨西哥共和国提供保险且由未经许可的墨西哥保险公司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以及《车辆法典》第260条所定义的商业车辆的保险单,除非已向记名被保险人提供以下承保范围:
(1)CA 保险 Code § 11580.26(a)(1) 如果机动车责任保险单包含第660条(d)款所定义的碰撞承保范围,则该承保范围规定,如果发生涉及记名被保险人拥有并根据保单投保的车辆与一辆未投保机动车的碰撞,则记名被保险人根据碰撞承保范围应支付的免赔额(如有)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2)CA 保险 Code § 11580.26(a)(2) 如果机动车责任保险单不包含第660条(d)款所定义的碰撞承保范围,则承保由未投保机动车的所有人或驾驶人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其中所含的个人财产。在本款中,“财产损失”指因碰撞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或损坏的赔付,赔付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现金价值或三千五百美元 ($3,500)(以较低者为准),且被保险人有权就该损失或损坏向未投保机动车的所有人或驾驶人合法追偿。财产损失不包括机动车使用损失的赔偿。在本款中,“被保险机动车”一词指未投保驾驶人财产损失承保范围或批单所适用的基础保险单中描述的机动车。
(b)CA 保险 Code § 11580.26(b) 保险公司根据(a)款第(1)和(2)项规定的任何承保范围所作的每笔赔付,均应根据保单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且仅限于碰撞涉及被保险车辆与未投保机动车之间实际、直接的物理接触,并且未投保机动车的所有人或驾驶人已被识别,或未投保机动车已通过其牌照号码被识别,但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报告事故,并且,还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确定,或在发生争议时,由一名中立仲裁员进行仲裁(如果被保险人已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正式启动仲裁程序),被保险人有权合法地向未投保机动车的所有人或驾驶人追偿财产损失的赔付金额。任何一方(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行使根据本条或第11580.2条请求仲裁索赔的权利,均不得构成诉讼理由。
(c)CA 保险 Code § 11580.26(c) 任何记名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或续保之前或之后,可以选择不接受本条规定的承保类型,或者保险公司和任何记名被保险人可以书面同意,当机动车由指定姓名的人员使用或驾驶时,放弃此承保范围。该选择对保单或批单条款适用的每一位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并且对于保单的任何延续或续保,或对于由同一保险公司向记名被保险人签发的、延伸、变更、取代或替换该保单的任何其他保单,或对于保单在任何失效后30天内的复效,均应继续具有约束力。如果就任何机动车的使用而言,唯一的承保范围仅限于因使用非自有车辆而产生的或有责任,或者如果汽车责任承保仅以超额或伞式基础提供,则该保单应排除在本条的适用范围之外。
(d)CA 保险 Code § 11580.26(d) 根据本条要求提供任何承保范围并支付索赔的保险公司,有权就其已支付的金额,代位取得已获得赔付的被保险人对任何依法应对被保险机动车损害承担责任的人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支付赔款之日起三年内可提起诉讼。

Section § 11580.241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车辆共享计划促成车辆的使用,它必须提供特定的保险,包括每人身体伤害或死亡45,000美元,以及财产损失15,000美元。自2031年起,保险金额必须至少是州内私人乘用车最低要求的3倍。

该计划还应允许车主和操作员根据需要购买更多保险。它需要向所有相关方披露保险条款、选项和承保详情。

他们必须告知车主,其个人保险可能不承保车辆共享期间发生的事故,特别是如果共享收入超过车辆成本。

如果该计划违反这些要求,州政府可以对其处以每次违规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如果违规是故意的,则最高可处以10,000美元的罚款。

专员可以下令举行听证会以处理潜在的违规行为,个人可以根据特定程序对罚款提出上诉。

(a)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 个人车辆共享计划对于其促成使用的每辆车,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1) 在车辆进行个人车辆共享的所有时间内,提供以下两项: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1)(A)
(i)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1)(A)(i) 车辆和操作员的保险范围,最低限额为:一人身体伤害或死亡四万五千美元 ($45,000),所有人员身体伤害或死亡九万美元 ($90,000),以及财产损失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ii)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1)(A)(i)(ii) 自2031年1月1日起,个人车辆共享计划提供的责任保险范围不得低于《车辆法典》第16056条规定的私人乘用车最低保险要求的三倍。
(B)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1)(B) 车辆所有人及操作员有能力获取或购买超出根据 (A) 项规定的最低强制性保险范围和限额的额外保险,包括综合险和碰撞险或合同保护。
(2)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2) 向车辆所有人以及根据个人车辆共享计划操作车辆的任何人提供以下所有事项的书面披露:
(A)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2)(A) 本节所载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任何适用的保险要求、保险范围、保险缺口、保护、限额和除外责任。
(B)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2)(B) 个人车辆共享计划根据《车辆法典》第16056条要求向所有人及操作员提供的最低强制性保险范围和限额。
(C)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2)(C) 个人车辆共享计划提供的保险范围和限额。
(D)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2)(D) 个人车辆共享计划必须向车辆所有人以及根据个人车辆共享计划操作车辆的任何人提供购买或获取额外限额、保险范围或保护的选项。
(3)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3) 以书面形式向车辆所有人披露以下所有事项:
(A)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3)(A) 车辆所有人可能在其个人汽车保险单上选择了比个人车辆共享计划提供的更高的限额、不同的保险范围或两者兼有,如果是这样,他们可以选择购买或获取更高的限额或可选的保险范围或保护。
(B)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3)(B) 他们的个人汽车保险可能根据《第11580.24条 (h) 款》的规定,明确排除对车辆在个人车辆共享计划下运行时进行承保。
(C)CA 保险 Code § 11580.241(a)(3)(C) 如果他们的个人汽车保险公司没有明确排除车辆共享的承保,它仍然可能拒绝承保在车辆共享期间发生的事故,如果车辆所有人从个人车辆共享计划获得的年收入超过了车辆所有人拥有和操作该车辆的年费用,如《第11580.24条 (a) 款》所规定。
(b)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241(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241(b)(1) 违反本节规定的人应向州承担民事罚款责任,由专员决定,每次违规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或者,如果违规是故意的,每次违规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
(2)CA 保险 Code § 11580.241(b)(2) 本法案施加的职责和义务与任何其他法律施加的任何其他职责或义务是累积的,且不应被解释为免除任何一方根据任何其他法律施加的职责或义务。
(c)CA 保险 Code § 11580.241(c) 根据 (b) 款施加的罚款可通过第12940条提供的任何补救措施或通过《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分部第一部分第五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上诉。
(d)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241(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0.241(d)(1) 如果专员有理由相信某人已在本州从事或正在从事违反本节的行为,且专员采取的程序符合公共利益,专员应向该人发出并送达一份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该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应包含指控声明、该人根据本节可能承担的责任声明,以及听证通知。听证会应在通知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且不得少于通知送达后30天,目的是确定专员是否应向该人发出命令,要求其支付 (b) 款规定的罚款,并停止和制止那些违反本节的方法、行为或做法。
(2)CA 保险 Code § 11580.241(d)(2) 如果根据第 (1) 款通知的指控经优势证据确认,专员应向该人发出并送达一项命令,要求该人支付根据 (b) 款施加的罚款,并停止从事被认定违反本条规定的方法、行为或做法。
(3)CA 保险 Code § 11580.241(d)(3) 听证会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进行,但当程序涉及与本法典项下可能由行政法局行政法法官审理的另一程序具有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时,听证会可由部门行政法局的行政法法官审理。专员和指定的行政法法官应拥有《行政程序法》授予的所有权力。
(4)CA 保险 Code § 11580.241(d)(4) 该人有权通过第 12940 条或 《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提供的任何补救措施对程序和命令进行复审。

Section § 1158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某人输掉诉讼并被判支付损害赔偿,他们必须出示其拥有的任何承保该案件所涉损失或损害的保单。这发生在判决后的后续法律程序中。

Section § 11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就车祸造成的财产损失索赔达成和解,这不意味着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承认他们确实有过错。这也不意味着他们对同一事故相关的任何其他索赔承担责任。

根据机动车责任保险单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源于任何承保事故或其他事件、针对他人财产的损害或毁坏的索赔所达成的任何和解,均不得被解释为被保险人承认责任,或保险人对该责任的认可,就源于同一事故或事件的任何其他索赔而言。

Section § 1158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或其保险公司为伤害或死亡索赔支付了预付款或部分赔偿,这不代表他们承认过错。除非最终和解或法院判决中已明确考虑这些款项,否则这些付款将从最终和解或法院判决中扣除。

付款人或保险公司必须书面告知收款人,关于因该伤害或死亡提起诉讼的截止日期,包括针对政府实体提出索赔的截止日期。如果他们未能通知,该截止日期将暂停,直到发出通知为止。如果收款人有律师代理,则无需发出通知。

任何个人,或其保险公司根据第108条 (a) 款定义的责任保险所作出的,作为对受伤人员的便利,或代表受伤人员向他人,或向已故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受抚养人,因伤害或死亡索赔或潜在索赔而支付的任何预付款或部分损害赔偿,均不得被解释为被索赔人承认责任,或该个人或保险公司承认该责任,无论是针对该受伤或已故人员,还是针对由同一事故或事件引起的任何其他索赔。然而,任何此类付款应构成一项抵扣,并可从就该受伤或已故人员达成的任何最终和解或作出的判决中扣除,但该最终和解或判决未明确考虑此类预付款的除外。任何作出此类预付款或部分付款的人,包括任何保险公司,应在开始付款时,书面通知收款人,关于因该伤害或死亡而可能对该人提起的诉讼的适用诉讼时效,包括在代表州或任何地方公共实体作出此类付款时,针对州或任何地方公共实体提出索赔所需遵守的任何时限。未能提供此类书面通知,应导致任何此类适用诉讼时效或时限从该预付款或部分付款之时起中止,直至实际发出此类书面通知为止。如果收款人由律师代理,则无需发出该通知。

Section § 115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涵盖与飞机相关损失的保险单,不能仅仅因为飞机违反法律或法规运行就拒绝赔付。但是,保险单可以针对某些认证和要求设定具体的免责条款。这些包括联邦航空管理局对飞机和飞行员的认证类别、飞行员经验水平要求以及飞机使用限制。此外,免责条款也可以适用于那些获得许可、使用飞机进行农业病虫害防治作业的人员。

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任何涵盖因飞机所有权、维护或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的保险单,不得仅仅因为飞机违反联邦或民用航空法规、任何州法律或地方法规运行而排除或拒绝承保,任何保单也不得排除或拒绝承保被保险人依法有义务提供的保障。
本节不禁止在任何此类保单中使用涉及以下任何一项的特定排除条款或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1584(1) 联邦航空管理局对规定类别的飞机进行认证。
(2)CA 保险 Code § 11584(2) 联邦航空管理局对规定类别的飞行员进行认证。
(3)CA 保险 Code § 11584(3) 设定飞行员经验要求。
(4)CA 保险 Code § 11584(4) 设定飞机使用限制。
(5)CA 保险 Code § 11584(5) 任何根据《农业法典》第6部(自第11401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就其为通过撒粉、喷洒或任何其他方式,利用飞机施用病虫害防治材料或物质而操作飞机的情况。

Section § 115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住宅物业保险单,无论是新签发还是续保,都必须包含责任险,以防物业被用作州或地方选举的投票站。该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应与保单涵盖的其他类型责任的条款和条件保持一致。

(a)CA 保险 Code § 11585(a) 任何位于加州的住宅物业保险单,不得签发或交付;任何现有位于加州的住宅物业保险单,不得续保,除非该保单符合 (b) 款的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1585(b) 如果该保单包含任何责任保险,或如果与该保单同时签发责任保险单,则该保单应涵盖被保险人因将住宅物业用作任何州或地方选举的投票站而产生的责任,其条款和条件应与保单涵盖的其他责任相同。

Section § 11586

Explanation

在加州向公共交通区提供汽车或公共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提供无保险驾驶人保险。这种保险应与为私人乘用车提供的保险相同,且不得通过协议放弃。如果公共交通区申请无保险驾驶人保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签发。保险公司可以为这种保险设定足以弥补其成本的保费费率。

(a)CA 保险 Code § 11586(a) 本条生效之日起,每一获准签发汽车责任保险或公共承运人责任保险,且向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3部分(自第30000条起)组建的公共交通区销售或提供销售汽车责任保险或公共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在本州获得或保留经营执照的条件,提供在所有方面与第11580.2条就私人乘用车所规定的内容相同的无保险驾驶人保险,但保险公司和该公共交通区(视情况而定)不得约定放弃该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1586(b) 任何受(a)款约束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向任何申请无保险驾驶人保险的该公共交通区签发该保险。
(c)CA 保险 Code § 11586(c) 受本条约束的每一保险公司可就向该公共交通区提供无保险驾驶人保险收取足以弥补其提供该保险成本的保费费率。

Section § 115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为医生、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这些医疗服务提供者与患者签订了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协议,就拒绝向他们提供或续保保险。此外,保险费率必须公平,不能过高或带有偏见,具体定义见法律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115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医生和牙医收到了打算提起诉讼的通知,就提高他们的职业责任保险保费、增加附加费或提高免赔额。保险公司只有在实际诉状已送达给这些医疗专业人员后,才能进行这些更改。职业责任保险涵盖医生或牙医在加州提供医疗服务时,因其行为或疏忽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任何为医生、外科医生或牙医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仅仅因为已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64条发出提起诉讼的意向通知,就提高此类保险的保费、就此类保险征收附加费、或以其他方式要求为此类保险支付额外报酬、或设立或提高被保险人应支付的免赔额,除非已就该诉讼向医生、外科医生或牙医送达诉状。
(b)CA 保险 Code § 11589(b) 就本条而言,“职业责任保险”是指针对医生、外科医生或牙医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时因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由任何保险公司签发,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承保协会、合作公司或互助保险或相互保险交易所。

Section § 1158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保险公司在职业责任保险方面公平对待医疗保健提供者。只要堕胎、避孕和性别肯定护理等服务在加州是合法的,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提供者提供或执行这些服务而拒绝、扣留或惩罚他们的保险。保险承保不能因为其他州可能将此类服务视为非法的诉讼或行动而被拒绝。保险公司不得仅仅因为这些问题而提高保费或更改免赔额,但他们可以在服务非法的州拒绝承保。其目的是防止加州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因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而受到歧视。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9.1(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1589.1(a)(1) 保险公司不得仅基于(d)款规定的任何被禁止的歧视理由,拒绝签发或续保,也不得终止本州医疗保健提供者的职业责任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1589.1(a)(2) 对于在本州签发并为在多个州提供或执行的服务所造成的损害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如果医疗保健提供者在服务非法的州提供或执行(d)款第(1)项所述的服务,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保险公司终止或拒绝签发或续保医疗保健提供者在该非法服务提供或执行的州的职业责任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1589.1(b) 保险公司不得仅基于(d)款规定的任何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增加保费、征收附加费或其他额外补偿或费用,或设立或增加被保险人应支付的免赔额或其他分摊费用。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修改或以任何方式影响第1部第2章第9节第10条(自第1861.01节起)的规定及适用的实施细则。
(c)CA 保险 Code § 11589.1(c) 为本州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因提供或执行堕胎、避孕、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与这些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护理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这些服务在被保险人的执照范围内,这些服务在提供或执行的州是合法的,并且保单在其他情况下会承保因在被保险人执照范围内执行或提供其他专业服务而产生的此类损害赔偿责任。
(d)CA 保险 Code § 11589.1(d) 就本节而言,“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以下所有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1589.1(d)(1) 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或执行堕胎、避孕、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与这些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护理,这些服务在本州是合法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他州可能非法的服务。
(2)CA 保险 Code § 11589.1(d)(2) 另一个州的法律对在本州提供或执行的堕胎、避孕、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与这些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护理造成潜在或实际责任。
(3)CA 保险 Code § 11589.1(d)(3) 在另一个州针对医疗保健提供者就堕胎、避孕、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与这些医疗保健服务相关的护理采取的法律或行政行动,导致或已导致对该提供者的判决、定罪或纪律处分,如果所提供的这些医疗保健服务在本州是或将是合法的,并符合适用的护理标准。
(e)CA 保险 Code § 11589.1(e) 本节适用于在本州为本州医疗保健提供者营销、提供、签发、修订或续保的职业责任保险。
(f)CA 保险 Code § 11589.1(f)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1589.1(f)(1) “医疗保健提供者”指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部(自第500节起)获得许可,在本州执行或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人。
(2)CA 保险 Code § 11589.1(f)(2) “提供或执行”指提供、执行、供应、开具、配发、交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医疗保健物品或服务,以及协助或帮助提供这些物品或服务。
(3)CA 保险 Code § 11589.1(f)(3) “职业责任保险”指由任何保险公司签发,承保因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的持牌医疗保健服务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联合承保协会、合作公司或相互保险或互助保险交易所。

Section § 1158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为房地产专业人士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与特定房地产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而相关的索赔。但是,如果索赔涉及被保险人不诚实或非法的行为,例如欺诈或犯罪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

在此语境下,“职业责任保险”是指针对房地产经纪人在提供服务时因失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的保险。

任何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四编第1部分(自第10000条起)规定获得许可的人员提供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将因被许可人违反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六章第三条(自第2079条起)第二款规定产生的义务而引起的责任排除在该保单的承保范围之外。尽管有前述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排除因被保险人实施、指示或知晓的不诚实、欺诈、犯罪或恶意行为、错误或遗漏而引起的责任。
就本条而言,“职业责任保险”指针对房地产被许可人在本州提供专业服务时,因其任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