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5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确定损失或损坏财产的价值时,火灾保险单的处理方式与海上保险单相同。实质上,这两种保险在评估财产索赔时采用相似的标准或方法。

Section § 2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开放保单下,当被保险物品因火灾受损时,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其应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金额。如果保单要求按重置成本赔付,保险应根据火灾发生时物品的状况,支付重置或修理该物品的费用。如果保单规定按实际现金价值赔付,保险将支付修理或重置费用,减去物品磨损的折旧,或最高不超过保单限额,以两者中较小的金额为准。折旧仅适用于建筑物中通常会随时间磨损的部件。

(a)CA 保险 Code § 2051(a) 在开放保单下,火灾保险的赔偿金额衡量标准是被保险人重置损失或受损物品的费用,该费用按照其在受损时的状况计算,并以火灾发生时为计算基准。
(b)CA 保险 Code § 2051(b) 在要求支付实际现金价值的开放保单下,对于建筑物或其内容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全部或部分理赔中,实际现金价值赔偿的衡量标准应为被保险人修理、重建或重置损失或受损物品的费用,减去基于其在受损时的状况的公平合理的物理折旧扣除额,或保单限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物理折旧扣除额仅适用于在建筑物使用寿命期间通常需要修理和更换的结构部件。

Section § 2051.5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涵盖受损财产重置成本的开放式保单索赔。当被保险财产受损时,保险人必须支付修理、重建或重置费用,不扣除折旧,最高不超过保单限额。如果需要修理才能获得全额赔付,保险人必须首先支付实际现金价值,然后在修理完成后支付差额。

保险人不得设定少于12个月的重置成本索赔时限,在国家紧急状态期间可延长至36个月。对于不可避免的延误,应给予额外的六个月延期。如果被保险人决定在新的地点重建,保险人必须承担建筑规范升级费用和重置成本,且不得扣除土地价值。在涉嫌欺诈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限制。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保险人必须遵守本节的要求。

(a)Copy CA 保险 Code § 2051.5(a)
(1)Copy CA 保险 Code § 2051.5(a)(1) 根据要求支付损失重置成本的开放式保单,赔偿金额应为被保险人修理、重建或重置损失或受损物品的成本,不扣除物理折旧,或保单限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2)CA 保险 Code § 2051.5(a)(2) 如果保单要求被保险人修理、重建或重置受损财产以获得全部重置成本,则保险人应支付受损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如第2051条所定义),直至受损财产被修理、重建或重置。一旦财产被修理、重建或重置,保险人应支付已支付的实际现金价值与合理支付的重置受损财产的全部重置成本之间的差额,最高不超过保单规定的限额。
(b)Copy CA 保险 Code § 2051.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2051.5(b)(1) (A) 不得对被保险人施加少于自首次支付实际现金价值之日起12个月的时限,以收取损失的全部重置成本,但受保单限额约束。
(B)CA 保险 Code § 2051.5(b)(1)(B) 如果发生与《政府法典》第8558条所定义的“紧急状态”相关的损失,不得对被保险人施加少于自首次支付实际现金价值之日起36个月的时限,以收取损失的全部重置成本,但受保单限额约束。
(C)CA 保险 Code § 2051.5(b)(1)(C) 本节不禁止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额外时间收取全部重置成本。
(2)CA 保险 Code § 2051.5(b)(2) 如果被保险人真诚并尽合理勤勉,在房屋或住宅的批准或重建方面遇到超出被保险人控制范围的延误,保险人应根据第 (1) 款的 (A) 或 (B) 项,因正当理由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个或多个六个月的额外延期。超出被保险人控制范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避免的施工许可证延误、缺乏必要的建筑材料或承包商无法进行必要工作。
(c)Copy CA 保险 Code § 2051.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2051.5(c)(1) 如果被保险建筑物发生全损,在本州签发或交付的保单不得包含以下条款:基于被保险人决定在新的地点重建或在新的地点购买已建成的房屋,而限制或拒绝支付建筑规范升级费用或重置成本,包括任何扩展重置成本保险,只要这些费用在保单条款或任何保单批注中另有规定。但是,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在原始位置修理、重建或重置被保险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包括建筑规范升级费用和任何扩展重置成本保险(如果适用)。
(2)CA 保险 Code § 2051.5(c)(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住宅财产保险单,保单持有人可用于在其他地点重建或重置被保险房屋的赔偿金额,应为如果被保险住宅在其原始位置重建本可获得的金额,且不得从该赔偿金额中扣除新地点土地的价值。但是,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在原始位置重建被保险建筑物的成本,包括建筑规范升级费用和任何扩展重置成本保险(如果适用)。
(d)CA 保险 Code § 2051.5(d) 本节不禁止保险人在涉嫌欺诈的案件中限制支付。
(e)Copy CA 保险 Code § 2051.5(e)
(1)Copy CA 保险 Code § 2051.5(e)(1) 自2005年7月1日起,且仅限于2019年7月1日之前,保险人使用的所有保单格式应符合本节规定,但不包括通过增加第 (2) 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
(2)CA 保险 Code § 2051.5(e)(2) 自2019年7月1日起,保险人签发或续保的所有保单格式应完全符合本节规定,包括通过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

Section § 2052

Explanation
如果您希望您的火灾保险单明确您所投保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价值,您可以要求您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并就其价值达成一致。您需要承担此次查勘的费用。

Section § 205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定值保险单(一种约定固定赔付金额的保险)必须包含一项条款,说明被保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约定价值。

Section § 205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解释了定值保险单项下损失如何赔付。定值保单是指保险人同意对损失支付特定金额的保单。如果建筑物或构筑物发生全损,只要风险未经保险人同意未增加且不涉及欺诈,保险人必须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对于部分损失,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金额。如果多份保险单承保同一利益,每份保单将按比例支付其应承担的损失份额。

Section § 205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除非第2056条另有例外规定,保险公司无需支付超过定值保单中载明金额的款项。

除第2056条另有规定外,保险人无需支付超过该定值保单所载明金额的款项。

Section § 2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单明确说明了如何处理受损或被毁建筑物的修理、重建或更换,那么这些具体条款将优先于第2054条和第2055条中提及的其他一般规则。

估价保单中关于完全或部分损坏或毁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修理、重建或更换的规定,应优先于第2054条和第2055条的规定。

Section § 2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有火灾保险单,保险公司必须在您双方书面同意损失金额后30天内向您付款。如果他们未在此期限内付款,则必须从第31天起按当前法定利率支付利息。此外,如果您因保险公司故意不付款而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来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您的催收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根据火灾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书面约定或解决损失金额和公司责任后30天内,应向被保险人支付款项。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30天内支付,则从第31天起,该款项应按现行法定利率计息。如果保险公司故意未能在30天内支付,且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以获得付款,则保险公司还应承担所有催收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2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受保财产由定值保单承保并毁于火灾,但您选择重建或重置,您应获得保单中载明的全部保险金额。如果您决定不重建或重置,您将获得损失的重置价值或保单面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此规定仅适用于1992年7月1日之后签发或续保的保单。值得注意的是,“定值保单”在第412条中另有定义。

Section § 206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房屋保险单中关于索赔后额外生活费用的具体规则。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一份可能承保的物品清单。如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保险必须至少承保这些费用24个月,如果重建因房主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延迟,则可能延长至36个月。此类延误可能包括施工许可证延误、材料短缺或承包商不足。出于充分理由,可以给予更多延期。如果房屋无法居住,保单不能限制索赔权,但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合理的替代方案来代替支付生活费用。为预防野火而进行的停电不属于本条款的承保范围。如果在紧急状态期间,民事当局限制进入房屋,生活费用将至少承保两周,并可能获得延期。

这些修订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保险 Code § 2060(a) 如果房屋保险单项下发生损失,且被保险人已就额外生活费用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一份保险人认为可能作为额外生活费用在保单项下承保的物品清单。如果情况属实,该清单可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清单并非旨在包含保单项下承保的所有物品,而仅包含那些通常被索赔的物品。如果保险局制定了一份供保险人使用的清单,保险人可以使用该清单。
(b)Copy CA 保险 Code § 2060(b)
(1)Copy CA 保险 Code § 2060(b)(1) 如果发生与《政府法典》第8558条所定义的紧急状态相关的受保损失,额外生活费用的承保期限应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但应受其他保单条款的约束。如果被保险人真诚并尽合理勤勉,但在重建过程中遇到因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延误,保险人应给予最长12个月的额外延期,总计36个月。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避免的施工许可证延误、缺乏必要的建筑材料以及缺乏可用的承包商来执行必要工作。对于有充分理由的投保人,应提供额外的六个月延期。
(2)CA 保险 Code § 2060(b)(2) 根据本款规定提供额外生活费用承保的保单,不得限制投保人在被保险房屋因受保风险而变得无法居住时的索赔权。但是,保险人可以代替支付本款所要求的生活费用,提供合理的替代补救措施,以解决导致被保险房屋无法合理居住的财产状况问题。本节规定的额外生活费用承保不包括公用事业公共安全停电事件,即为降低野火点燃风险而对部分配电或输电系统进行的断电。
(c)CA 保险 Code § 2060(c) 对于不属于(b)款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损失,如果发生《政府法典》第8558条所定义的紧急状态,且伴有民事当局限制进入房屋的命令,并与受保风险相关,则应提供至少两周的额外生活费用承保。对于有充分理由的投保人,应提供额外的两周延期,但应受其他保单条款的约束。
(d)CA 保险 Code § 2060(d) 增加本款的法案所作的修订应于2021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紧急状态下保险索赔的具体规则。如果房主遭受全损,他们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至少四个月生活费用的预付款。对于主要住所内财产损失的索赔,如果房主提供的表格信息相似,保险公司不能坚持要求使用公司特定的表格。保险公司必须接受将衣物或书籍等类似物品进行分组的清单,而不是要求单独列出每件物品。这些规定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提出的索赔。

(a)CA 保险 Code § 2061(a) 发生与紧急状态(定义见《政府法典》第8558条)相关的承保损失时,住宅财产保险单应适用以下特别规定:
(1)CA 保险 Code § 2061(a)(1) 如果被保险人就与全损相关的额外生活费用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出请求后,预付不少于四个月的生活费用。预付期结束后,在提供适当证明后,应支付额外生活费用的补充款项。
(2)CA 保险 Code § 2061(a)(2) 如果被保险人就主要住所的全损相关的财产内容提出索赔,如果被保险人能够使用包含基本相同信息的表格提供财产清单,保险人不得要求被保险人使用公司特定的财产清单表格。本款不限制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财产清单表格后,向被保险人索取额外合理信息的权力。
(3)CA 保险 Code § 2061(a)(3) 如果被保险人就主要住所的全损相关的财产内容提出索赔,保险人应接受包含个人财产类别分组的清单,包括衣物、鞋子、书籍、食品、CD、DVD或其他不切实际单独列出每件索赔物品的类别。
(b)CA 保险 Code § 2061(b) 本节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索赔。

Section § 2062

Explanation

当发生紧急状态时,保险公司必须给房主 60 天的延期来支付他们的保险费。这适用于危机期间受影响区域内的房产。保险公司不必改变他们通常的计费方式,但如果保单因未付款而被取消,只要房主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所欠款项并要求恢复,保险公司就必须在没有罚款的情况下恢复保险。

遇有《政府法典》第 8558 条所界定的紧急状态,保险公司应为承保位于紧急状态所界定受影响区域内的住宅财产保险单提供 60 天的保费支付宽限期,期限为紧急状态结束后 60 天。本条不要求保险公司改变其关于账单、自动付款或因未付款而取消保单的任何计费惯例,但如果被保险人提出请求,并在合理及时支付所有到期保费后,保险公司应在没有保障中断或滞纳金的情况下,恢复因未支付保费而被取消的、受本条约束的任何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