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合同赔偿金额
Section § 205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开放保单下,当被保险物品因火灾受损时,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其应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金额。如果保单要求按重置成本赔付,保险应根据火灾发生时物品的状况,支付重置或修理该物品的费用。如果保单规定按实际现金价值赔付,保险将支付修理或重置费用,减去物品磨损的折旧,或最高不超过保单限额,以两者中较小的金额为准。折旧仅适用于建筑物中通常会随时间磨损的部件。
Section § 2051.5
本法解释了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涵盖受损财产重置成本的开放式保单索赔。当被保险财产受损时,保险人必须支付修理、重建或重置费用,不扣除折旧,最高不超过保单限额。如果需要修理才能获得全额赔付,保险人必须首先支付实际现金价值,然后在修理完成后支付差额。
保险人不得设定少于12个月的重置成本索赔时限,在国家紧急状态期间可延长至36个月。对于不可避免的延误,应给予额外的六个月延期。如果被保险人决定在新的地点重建,保险人必须承担建筑规范升级费用和重置成本,且不得扣除土地价值。在涉嫌欺诈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限制。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保险人必须遵守本节的要求。
Section § 2052
Section § 2054
Section § 2055
在加利福尼亚州,除非第2056条另有例外规定,保险公司无需支付超过定值保单中载明金额的款项。
Section § 205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单明确说明了如何处理受损或被毁建筑物的修理、重建或更换,那么这些具体条款将优先于第2054条和第2055条中提及的其他一般规则。
Section § 20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有火灾保险单,保险公司必须在您双方书面同意损失金额后30天内向您付款。如果他们未在此期限内付款,则必须从第31天起按当前法定利率支付利息。此外,如果您因保险公司故意不付款而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来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您的催收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Section § 2058
Section § 2060
本节规定了房屋保险单中关于索赔后额外生活费用的具体规则。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一份可能承保的物品清单。如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保险必须至少承保这些费用24个月,如果重建因房主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延迟,则可能延长至36个月。此类延误可能包括施工许可证延误、材料短缺或承包商不足。出于充分理由,可以给予更多延期。如果房屋无法居住,保单不能限制索赔权,但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合理的替代方案来代替支付生活费用。为预防野火而进行的停电不属于本条款的承保范围。如果在紧急状态期间,民事当局限制进入房屋,生活费用将至少承保两周,并可能获得延期。
这些修订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061
本法律规定了紧急状态下保险索赔的具体规则。如果房主遭受全损,他们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至少四个月生活费用的预付款。对于主要住所内财产损失的索赔,如果房主提供的表格信息相似,保险公司不能坚持要求使用公司特定的表格。保险公司必须接受将衣物或书籍等类似物品进行分组的清单,而不是要求单独列出每件物品。这些规定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提出的索赔。
Section § 2062
当发生紧急状态时,保险公司必须给房主 60 天的延期来支付他们的保险费。这适用于危机期间受影响区域内的房产。保险公司不必改变他们通常的计费方式,但如果保单因未付款而被取消,只要房主在合理的时间内支付所欠款项并要求恢复,保险公司就必须在没有罚款的情况下恢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