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和海上保险地震保险
Section § 1008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保险公司在签发、交付或续保住宅财产保险单时,必须向被保险人提供地震险的选择。这种保险可以包含在主保单中,也可以作为单独的文件提供,既可以只承保地震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承保多种风险造成的损失。
Section § 10082
Section § 10082.3
本法律规定了处理2002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住宅财产和地震保险单相关索赔的要求。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所有受影响财产的详细清单。除非保险公司书面延长时限,否则必须在60天内提交正式的损失证明。保险公司还必须告知被保险人,纳税申报单受法律保护,但可能需要用于索赔处理。
保险公司被要求在收到请求后提供与索赔相关的文件,包括估价和报告,但不包括特权文件或表明欺诈的文件。如果对损失金额存在分歧,双方可以指定估价师,并在必要时指定一名仲裁员,以非正式方式解决分歧。在灾害案件中,估价请求并非强制性。
如果保险公司在六个月内为一项索赔指派了第三名或更多理赔员,他们必须提供书面状态更新,详细说明与索赔相关的重要决定和行动。
Section § 1008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房屋保险公司因为您的房屋不符合某些安全标准而向您收取额外的地震险费用,而您随后解决了这些问题,那么就不应再向您收取这笔额外费用。这些问题可能与按照建筑规范固定热水器、增加地基锚栓或支撑墙壁有关。完成这些改进后,您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一份检查记录,以证明工程已完成。一旦他们收到记录,就会从收到检查记录之日起,按比例退还您已支付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10083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提供住宅财产保险时,同时提供地震保险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签发或续保财产保险单后的60天内提供此项保险。要约必须说明标准保单不承保地震损害,并且必须在给被保险人的信函中清晰醒目地说明。如果被保险人未在30天内接受要约,则推定其已拒绝。如果最初未被接受,则必须每隔一年重复提供此要约。允许对要约措辞进行修改,但必须获得批准,并且仍需清晰传达保险详情。如果保单包含与标准不同的地震保险,并且在续保时提供了额外保险可用性的通知,则无需再次提出要约。
Section § 10084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供住宅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地震保险。他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做到这一点:自己提供保险,安排关联保险公司提供,或者与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合作,通过非关联保险公司提供保险。
Section § 10085
本条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提供了地震保险要约,且被保险人在30天内未接受该要约,则推定他们已选择不购买该保险。此决定是最终的,并对所有可能对被保险财产拥有权益的人具有约束力,而不仅仅是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
Section § 10086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您接受地震保险,它将以当前的费率和条件继续有效,除非您的常规财产保险被取消。
续保时,您的保险公司可以更改条款,只要新条款符合最低保险标准。如果保险范围减少或有所不同,他们必须通过一份详细说明这些变化的特殊文件通知您。
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关于变更的通知有特定的措辞。在此日期之后,通知措辞已更新,以明确解释您的保险范围已减少或更改。您可以在决定续保之前索取新保单的样本。
保险专员必须批准续保要约,该要约必须包含某些信息,并且为了确保保单持有人的清晰理解,专员可以允许信息呈现方式有所不同。
此外,您有权随时取消您的地震保险。
Section § 10086.1
如果房主不接受地震险的投保要约,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他们,其保单不包含此项承保。此通知必须在房主保险单续保时,每隔一年提供一次。此规定不改变任何其他保险条款,也不影响现有房主的承保范围。
此外,如果根据另一项规定(第 10083 条)满足特定条件,保险人无需发送任何超出已要求范围的额外未承保通知。
Section § 10086.5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加州的保险公司不得仅仅因为房主决定增加地震险,就拒绝、不续保或取消他们的住宅财产保险,以此来惩罚房主。这是更广泛的公平实践承诺的一部分,旨在确保投保人在选择将地震保护纳入其保险时,免受不公平待遇。保险公司也被禁止在承保标准中对选择地震险的人采取歧视性做法。
Section § 10087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州“住宅财产保险单”的含义。它适用于最多四个单元的住宅、公寓单元和仅用于居住目的的移动房屋的保险。该法律明确排除了用于商业活动的财产保险、缺乏火灾风险承保的保单,以及自2022年1月1日起,涵盖与康复住所或治疗机构相关的罚款或责任的保单。
由居民以非营利方式运营的康复住所仍可获得此类保险,前提是它们只收取生活费用,且不与商业治疗机构挂钩。此外,如果保险要约或所需文件邮寄至被保险人的邮寄地址,则有确凿证据表明已送达。亲自送达给被保险人并获得签字收据,也同样能确凿证明已送达。
Section § 10087.5
如果你购买的房屋保险涵盖地震损害,但要求你支付按百分比计算的免赔额,那么保单必须在主页上清楚说明这个百分比是如何计算的。这需要用10磅粗体字印刷。任何此类保单的广告也必须说明免赔额的百分比以及其计算方式。
对于那些购买了涵盖地震损害的公寓保险的人来说,保单必须清楚显示是否不承保“损失分摊”(即公寓业主之间分摊维修费用的成本)。如果这项承保范围有任何变更或限制,也必须在保单主页或紧随其后的页面上以粗体字说明。
保险专员将提供这些披露的具体措辞,以确保不同类型保单承保范围的清晰度。
Section § 10088
Section § 10088.5
Section § 10089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地震保险承保要约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承保:(1) 住宅损坏,不包括游泳池和露台等特定结构,但包括将砖石烟囱更换为非砖石抗震烟囱的费用。(2) 房屋内的财产内容,金额至少为住宅价值的10%或至少五千美元。保险公司必须决定提供哪种承保选项,并可以排除瓷器和艺术品等特定物品。(3) 如果房屋在地震后无法居住,至少一千五百美元的额外生活费用。
住宅和财产内容承保的免赔额不得超过所提供承保金额的15%。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提供替代承保,前提是至少有一个选项符合这些最低要求。对于非业主自住的房屋,如果投保人得到适当通知并以书面形式放弃,则可以免除额外生活费用承保。
Section § 10089.1
Section § 10089.2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提供签发或续保地震保险时,告知申请人所有可用的折扣或附加费。此披露必须包含地震灾害减免措施的折扣详情,例如固定热水器或加固烟囱。这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可以是独立文件,也可以包含在保险要约中。保险公司还必须向其代理人和经纪人提供详细的折扣和附加费信息,代理人和经纪人有责任将这些信息传递给申请人。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经完成了这些减灾措施并获得了调整后的保费,保险公司则无需遵守这些披露规定。
Section § 10089.3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保险部制定标准,用于培训保险理赔员如何评估地震造成的损失。加州地震局会提供这些标准,以确保培训内容的一致性。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这些标准培训并认证其理赔员。如果理赔员未经过培训和认证,保险公司必须向保险部报告他们的姓名和相关的索赔编号。由一家公司认证的理赔员,无需为另一家公司工作而再次接受培训;保险公司也无需向保险部报告已由其他公司认证的理赔员。
“保险理赔员”一词包括根据法律定义从事保险理赔工作的持证个人及其雇员,以及保险公司的雇员。
Section § 10089.4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使用地理地震评估系统对公寓贷款要求地震保险或收取相关费用时,必须先获得专员对该系统方法的批准。批准过程需要咨询州地质学家。
部门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审查这些评估方法的成本。此外,州地质学家或保护部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将由部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