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互助火灾保险人风险
Section § 6040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提供涵盖住宅、学校、教堂和社区建筑等建筑物的保单。保险范围还包括存放在这些建筑物内的任何财产,或被保险人所有并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财产。
Section § 6041
Section § 6043
Section § 6044
Section § 6045
本节定义了保险法某一特定章节中使用的几个术语。它解释说,“城市或城镇街区”是指面积不超过16万平方英尺的区域,四周有无易燃材料的净空区,并且至少有一侧必须面向公共道路。“密集建成区”是指沿四分之一英里路段,建筑物平均间距小于100英尺的区域。“一项风险”是指一项或多项保单涵盖的与一次火灾危险相关的单一危险,而“净空区”是指没有容易着火的材料的区域。
Section § 604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保险公司在单一风险上签发的保单金额不能超过 $6,000,除非将超出部分向另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但是,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拥有超过 $1000 万的有效直接保险,那么它每超出 $1000 万的部分每增加 $100 万,就可以额外提供 $500 的保险。此外,如果其 90% 的业务是再保险,并且其总保险金额超过 $1000 万,则适用相同的规则。最后,签发不可评估保单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典的另一个特定条款(第 3080 节)来签发此类保单。
Section § 6048
Section § 6049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城市街区承担财产保险风险,除非他们对超过一定限额的任何金额进行再保险。对于任何单一财产,他们必须对超出部分的风险进行再保险。对于同一街区内的多处财产,他们必须对超过其有效保险金额百分之零点二五(0.25%)的任何风险进行再保险。对于那些90%的业务是再保险且有效保险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公司,有一个例外:他们必须对超过其净保险金额百分之零点二五(0.25%)的任何超出风险进行再保险。这有助于管理他们在人口密集地区的风险敞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