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居住在加州一个县的250人或更多人组建一家互助火灾保险公司。为此,他们必须同意从这家新公司购买总保额至少为150万美元的火灾保险单,保额基于其财产价值。保险公司需要保留这笔金额,扣除任何再保险。

此外,一旦收到公司准备签发保单的通知,这些人必须立即支付保险费。公司成立时,他们还需要为每100美元的申请保险额支付1美元的特别存款。这笔存款可以在三年后或公司通过运营获得15,000美元盈余后(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用于抵扣未来的保费。

居住在本州一个县的两百五十 (250) 人或以上,只要所有这些人同意以下事项,即可组建互助火灾保险公司:
(a)CA 保险 Code § 5050(a) 在该保险公司成立后,通过该保险公司将签发的保单,从其获得火灾保险,这些保单的总保额达到一百五十万美元 ($1,500,000) 或以上,承保其等值或更高价值的财产。该保险公司应在再保险后,保留这些保单的总金额至少等于该金额。
(b)CA 保险 Code § 5050(b) 在收到该保险公司通知其已准备好签发提供该保险的保单后,立即支付该保险的保费。
(c)CA 保险 Code § 5050(c) 在保险公司成立后立即向其支付特别存款,金额为根据上述 (a) 项申请的每一百美元 ($100) 保险至少一美元 ($1),该特别存款将用于抵扣这些人未来应付的保费,无论是在三年期满后,还是在专员认定该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业务获得了至少一万五千美元 ($15,000) 的盈余后,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50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团体试图设立一家新的保险公司,未能在自其取得第一份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所有必要任务并取得所有协议,那么所有与设立相关的事项都将被取消。所有参与协议的各方都将解除任何义务。

Section § 50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互助火灾保险公司,如果其资产超出负债超过五万美元,则可以扩大其火灾保险单,以涵盖额外的风险。这种扩展可以包括第 (107)、(112)、(120) 和 (122) 条等特定条款中规定的保险类型,但不能包括责任保险。

任何此前或此后成立并根据本章规定开展业务的县互助火灾保险公司,如果其已签发火灾保险单,并且只要其认可资产超出负债至少五万美元 ($50,000),则可以批注该保单,以扩大其承保范围,使其包括第 (107)、(112)、(120) 和 (122) 条所列的各类保险 (不包括责任保险)。

Section § 5051

Explanation

要成立一家保险公司,一个团体必须预先向专员支付$7,055的服务费。除了付款,他们还需要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表明他们打算成立一家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这份声明必须附带一份拟议的公司章程副本。

在向专员预付七千零五十五美元 ($7,055) 以支付其在保险公司组建事宜中将提供的所有服务后,这些人应向专员提交一份成立公司的意向声明,以实现第5050条所述目的。该声明应由所有这些人签署,并应包含一份拟采纳的公司章程副本。

Section § 5052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专员审查新保险公司拟议的公司章程。如果一切符合规定,专员会颁发一份证明书,允许该保险公司正式成立。这份证明书会送交该保险公司将要设立的县的书记官,并附有拟议章程的副本。

Section § 50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州的县互助火灾保险公司必须向州务卿提交其公司章程和保险专员的证书。一旦公司组建完成并获得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开始提供火灾保险。经营许可证、其续期费用、到期日和滞纳金,与另一节中概述的其他股份制和互助保险公司所需的要求类似。

Section § 50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州立法机关有权控制和修改根据本章运营的任何县互助火灾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证书。

根据本章规定运营的任何县互助火灾保险公司所取得的公司章程和证书,均受本州立法机关的控制和修改。

Section § 5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某个组织制定或修改了其章程,它必须在获得批准后的六十天内将这些新的或修订后的章程提交给专员。

章程及其所有修订,应在其通过后六十天内提交给专员。

Section § 5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有七到十一名董事,并且需要多数董事才能做出决定。

公司的章程细则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所有董事任期一年,或最长五年的交错任期。交错任期应保持一致,并力求每年选举相同数量的董事。

董事由保险公司成员投票选出,并一直任职,直到继任者当选并准备好履职。

该保险公司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七名,亦不得多于十一名,其中多数成员构成开展业务的法定人数。
公司章程细则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或经修订后规定,所有董事任期一年,同时届满,或交错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如果规定了交错任期,除首次选举的交错任期董事外,该等任期应对所有董事统一适用,并应如此安排,以使每年选举的董事人数尽可能相等。
董事应由保险公司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他们应在其当选的任期内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具备任职资格。

Section § 50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成员的年度会议通常定于每年二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但是,董事会可以选择在二月的第二个和第三个星期一之间的任何一天举行会议。

Section § 505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成员在选举董事会时的投票权。在首次选举中,每位成员有一票。在随后的选举中,每位成员可以投与待选董事人数相同的票数。

Section § 50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成员在董事选举中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他们可以灵活地将票数分配给所有候选人、部分候选人,或者将所有票数投给一个人。

成员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将其票数分配给待选董事,或分配给较少数量的董事,或将其累积投票给一名候选人,视其意愿。

Section § 5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总裁和一位副总裁。他们还需要选举一名司库和一名秘书,司库和秘书可以是公司外部的人,也不必是自然人。这些高级职员的任期为一年,从他们被选举之日算起,并且会一直任职,直到新的高级职员被选出并准备好接替他们的工作。

董事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总裁和一名副总裁。他们还应选举一名司库和一名秘书,司库和秘书不必是保险公司的成员,也不必是自然人。所有这些高级职员的任期为自选举之日起一年,直至其继任者被选举并具备任职资格。

Section § 50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保险公司的司库和秘书提供担保金(类似于财务担保),以确保他们负责任地履行职责。担保金的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Section § 5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参与管理保险公司的人,都不能支付或垫付会员或投保人自己应支付的任何保费、存款或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任何人都不会在该保险公司中拥有所有权权益,除非这种权益是与所有会员平等共享的。

任何发起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人,或参与该保险公司管理的其他人员,均不得为投保人或会员垫付任何应付的保费、特别存款或摊款。本章的宗旨是,任何人不得在该保险公司中拥有专有权益,除非与其他所有会员平等享有。

Section § 5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签订协议,将控制其业务运营或在加州开展保险业务的权力交给他人。

任何此类保险公司不得订立任何总代理或管理合同,借此授权或委托给某人取得对其运营或为其在本州或其任何指定部分业务产生的实际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