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互助火灾保险人成立与组织
Section § 5050
这项法律允许居住在加州一个县的250人或更多人组建一家互助火灾保险公司。为此,他们必须同意从这家新公司购买总保额至少为150万美元的火灾保险单,保额基于其财产价值。保险公司需要保留这笔金额,扣除任何再保险。
此外,一旦收到公司准备签发保单的通知,这些人必须立即支付保险费。公司成立时,他们还需要为每100美元的申请保险额支付1美元的特别存款。这笔存款可以在三年后或公司通过运营获得15,000美元盈余后(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用于抵扣未来的保费。
Section § 5050.1
Section § 5050.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互助火灾保险公司,如果其资产超出负债超过五万美元,则可以扩大其火灾保险单,以涵盖额外的风险。这种扩展可以包括第 (107)、(112)、(120) 和 (122) 条等特定条款中规定的保险类型,但不能包括责任保险。
Section § 5051
要成立一家保险公司,一个团体必须预先向专员支付$7,055的服务费。除了付款,他们还需要提交一份签署的声明,表明他们打算成立一家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这份声明必须附带一份拟议的公司章程副本。
Section § 5052
Section § 5053
Section § 5054
本法律规定,州立法机关有权控制和修改根据本章运营的任何县互助火灾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证书。
Section § 5055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某个组织制定或修改了其章程,它必须在获得批准后的六十天内将这些新的或修订后的章程提交给专员。
Section § 5056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有七到十一名董事,并且需要多数董事才能做出决定。
公司的章程细则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所有董事任期一年,或最长五年的交错任期。交错任期应保持一致,并力求每年选举相同数量的董事。
董事由保险公司成员投票选出,并一直任职,直到继任者当选并准备好履职。
Section § 5059
这项法律允许成员在董事选举中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他们可以灵活地将票数分配给所有候选人、部分候选人,或者将所有票数投给一个人。
Section § 5060
这项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位总裁和一位副总裁。他们还需要选举一名司库和一名秘书,司库和秘书可以是公司外部的人,也不必是自然人。这些高级职员的任期为一年,从他们被选举之日算起,并且会一直任职,直到新的高级职员被选出并准备好接替他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