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目的召开会议后,董事会应当对该保险公司所有已投保的财产征收分摊金。该分摊金应当与每项财产的保险金额成比例,并结合其所属类别的保险费率确定。
县互助火灾保险人征收
Section § 7010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面临的损失超过其可用现金,并且也超过其所有现有保单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二五,那么该公司总裁必须召集董事会会议,商讨如何处理这种情况,通常是通过决定征收一项称为“摊款”的额外费用。
保险损失摊款 现金资金 百分之零点一二五
Section § 7011
这项法律规定,在有需要时,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会评估公司内所有已投保的财产。然后,他们会确定每项已投保财产需要支付的一笔分摊款(即一笔资金摊派)。这笔金额是根据每项财产的投保金额以及其所属的保险费率类别来确定的。
保险分摊金 已投保财产 董事会
Section § 7012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损失不超过其所有保单总额的0.125%,董事们可以决定借款,借款金额上限同样是其保险总额的0.125%。为此,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需要在会议上同意并签署一份决议。
保险损失限额 董事会决议 借款
Section § 7014
董事会可以在其年度会议上征收一笔小额评估费,对第一类保险每100美元不超过二十五美分,对其他类别则按比例减少。这笔钱将存入储备金,仅用于紧急情况。如果储备金未动用,则不得为此目的进行新的评估。
董事会 年度会议 征收评估费
Section § 7015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额外费用不得超过其保单中列明的保费金额的三倍。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即其认可资产超过负债有盈余,他们就可以减少或取消这些额外费用。专员可以签发证书,确认保险公司的盈余情况,并根据具体的资产盈余金额来限制或取消这些额外费用。
如果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专员可以撤销该证书,从而阻止保险公司在不重新评估投保人财务义务的情况下签发新保单。该法律还明确了“负债”的范围,包括损失和税款,以确保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盈余来履行其所有责任。
(a)CA 保险 Code § 7015(a) 任何保单的评估或摊派不得超过其中所列保费金额的三倍。任何保单的评估责任可按照分节 (b)、(c)、(d) 和 (e) 的规定进一步减少或取消。
(b)CA 保险 Code § 7015(b) 经书面请求,如果专员认定保险人拥有至少以下金额的认可资产超过负债的盈余:
(1)CA 保险 Code § 7015(b)(1) 七万五千美元 ($75,000) 但少于十五万美元 ($150,000)。
(2)CA 保险 Code § 7015(b)(2) 十五万美元 ($150,000) 但少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或
(3)CA 保险 Code § 7015(b)(3) 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他或她应签发其证书,声明该保险人拥有至少 $____ 但少于 $____ 的盈余,填入适用金额,或至少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 的盈余,视情况而定。
(c)CA 保险 Code § 7015(c) 如果在签发保单时,有专员签发的未撤销证书有效,声明该保险人拥有至少以下金额的认可资产超过负债的盈余:
(1)CA 保险 Code § 7015(c)(1) 七万五千美元 ($75,000) 但少于十五万美元 ($150,000),则不得对该保单征收超过其中所列保费金额两倍的评估或摊派。
(2)CA 保险 Code § 7015(c)(2) 十五万美元 ($150,000) 但少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则不得对该保单征收超过其中所列保费金额的评估或摊派。
(3)CA 保险 Code § 7015(c)(3) 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则不得对该保单征收任何评估或摊派。
(d)CA 保险 Code § 7015(d) 无论何时,如果专员认定保险人的盈余少于有效证书中规定的最低金额,他或她应撤销该证书。
(e)CA 保险 Code § 7015(e) 证书撤销后,此后不得签发任何保单,也不得允许其在下一次保费支付日期之后继续有效,除非其中有规定或其上附有批注,以规定在签发时或支付保费时可能适用的评估责任。
(f)CA 保险 Code § 7015(f) 在本节中,“负债”包括已报告损失的负债、费用、税款和所有其他债务,以及为所有未了风险再保险的准备金。
保险评估 保费限额 保险人盈余
Section § 7015.5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预先收取177美元的费用,用于签发或更改某些保险证书,应保险公司的请求。
专员应预先收取并征收一百七十七美元($177)的费用,用于根据本条签发证书,或应保险公司请求,重新签发、修订或更改已过期的证书。
专员费用 保险证书 证书重新签发
Section § 7016
如果保险公司进行评估,秘书必须迅速通知每位投保人。此通知可以亲自、通过代理人或通过信函寄到他们常用的邮寄地址。
通知将包括损失金额、投保人应付的金额、支付对象以及付款截止日期。此付款期限应在通知寄出之日起的30到90天之间。
秘书在每次进行此类评估时,应立即亲自、通过代理人或通过寄往投保人常用邮寄地址的信函通知该保险公司中的每位投保人,说明:
(a)CA 保险 Code § 7016(a) 损失金额。
(b)CA 保险 Code § 7016(b) 投保人应支付的其份额款项。
(c)CA 保险 Code § 7016(c) 该款项应支付给谁。
(d)CA 保险 Code § 7016(d) 付款时间。该时间应不早于通知寄出之日起三十天,也不晚于九十天。
评估通知 投保人通知 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