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和海上保险互助火灾保险人
Section § 9080
Section § 9080.1
从1954年1月1日起,任何希望根据本章开展保险业务的协会,都需要从保险专员那里获得一份豁免证书。在获得此证书之前,协会必须提交其公司章程以及计划提供的保险单等文件。协会必须向专员更新这些文件的任何变更。如果协会不遵守规定,该证书可能会被暂停或撤销。这些行动的程序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法典,专员在此类案件中拥有广泛的权力。协会还必须遵守保险法典的某些条款和章节。
Section § 908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宗教组织的规则,这些组织专门为其成员和教堂提供火灾保险。它适用于自1925年1月1日起就提供这项服务的组织。这些组织必须遵守具体规定,包括根据其财务状况对可提供保险金额的限制。
他们被限制对任何单一风险的承保金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10%,或对一个街区内的财产承保金额不得超过20%,除非他们为超出部分购买再保险。此外,他们被禁止为建制市内的商业财产提供保险。
Section § 9081
这项法律允许在加州通过分会、理事会或农庄运作并进行仪式活动的秘密兄弟会,设立自己的保险机构。社团成员可以联合起来,相互分担火灾造成的损失。
Section § 908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成立保险协会所需的步骤。该协会必须向州务卿以及其成员拥有投保财产的每个县提交一份证明。这份证明应包含协会的总体目标、主要经营地点以及高级职员的姓名。高级职员必须签署这份证明,并且其中至少三人必须对其进行核实。
Section § 9083
本法律规定,保险协会的高级职员必须是该协会的成员,并且其财产通过该协会投保。
Section § 9084
本节概述了成员协会为其成员财产投保火灾损失的条件。单项风险的最高承保金额为10,000美元。但是,如果风险超过特定限额(3,500美元、1,500美元或任何金额),则该保险无效,除非其他风险的总额达到特定金额(200,000美元、100,000美元或75,000美元)并已支付所有保费。
Section § 9085
Section § 9086
Section § 9087
Section § 9087.5
Section § 9089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协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多项活动。它可以发起或应诉法律程序,也就是说,它可以起诉他人或被他人起诉。协会可以根据其管理文件(如章程)的规定出借资金。协会可以拥有其运营所需的不动产,以及通过抵押品赎回权丧失(止赎)获得的房产,但必须在五年内出售这些房产。此外,它还可以制定自己的内部规定(细则)来管理自身,只要这些规定符合州法律。
Section § 9090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成员加入这个协会时,他们就同意,如果其中任何一人遭受火灾损失,大家会互相提供经济帮助。
Section § 9091
如果您在这家协会投保,您需要签署一份书面协议,承诺您将分摊协会的运营成本以及在您的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火灾损失。这意味着如果发生火灾,并且协会因此支付或应支付赔款,您将分摊这些赔付款项和任何相关费用。
Section § 9093
协会保险单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取消该保单。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任何财务结算或调整都将遵循协会的章程。
Section § 9094
这项法律要求协会的秘书编制一份年度报表,详细说明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的协会财务状况,包括其资产和负债。这份报表需要由协会的主席和秘书共同宣誓核实。然后,这份经核实的报表必须在每年3月1日之前提交给专员。
Section § 9095
这项法律允许提供火灾保险的保险协会扩展其承保范围。他们可以承保由暴风、冰雹、暴动和车辆等造成的损害。它还可以涵盖水损、管道爆裂、故意破坏、雪灾、树木倒塌、入室盗窃和责任。
然而,法律明确定义了何为“爆炸”。它不包括某些机器和压力容器的爆炸,除非随之发生火灾。此外,家用小型热水器不属于“锅炉”或“加热器”的定义范围。
Section § 9097
如果一个经过认证的协会或组织想要将其保单和责任转移给另一家保险公司,它可以通过与一家已被允许处理此类保险的相互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来做到这一点。但是,这种转移必须遵守后续章节(从第9098条到第9103条)中概述的某些法律规定。
Section § 9098
本法律规定,任何经第9097条允许的交易,需经该组织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批准。批准后,必须连同批准申请和494美元的费用一并提交给专员。
Section § 9099
专员审查协议和计划,以确保它们对组织成员公平。他可以增加关于再保险、成员投票程序和投票通知的要求,以确保公平性。
Section § 910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个组织或协会的特定计划和协议获得主管官员的批准,那么该计划和协议必须获得至少三分之二成员的投票批准。这些成员可以在会议上亲自投票或委托代理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