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抵押贷款担保保险业务,除非其拥有至少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实缴资本和至少一百万美元($1,000,000)的实缴盈余。
抵押保证保险资本、盈余和应急准备金要求
Section § 12640.04
本节规定了抵押贷款担保保险公司除了现有资金外,还必须设立应急准备金。他们必须每年向该准备金缴存,缴存金额取决于其净收益的一部分或特定的盈余要求。这些缴存的资金将保留120个月后才能释放。保险公司可以从准备金中提取资金,但必须获得批准,特别是在损失较高或存在超额资金的情况下。提取请求将由保险专员审查,以确保不会损害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资金的释放和提取遵循特定的顺序,并考虑了其他既定指南。
(a)CA 保险 Code § 12640.04(a) 除第12640.03条规定的实缴资本和盈余外,每家抵押贷款担保保险公司应在设立未赚保费准备金后,设立应急准备金。应急准备金应每年计算并缴存。年度总缴存额应为已赚净保费的50%或根据第12640.05条规定应设立的投保人盈余除以10两者中的较大者。应按季度进行临时缴存,金额等于前一季度已赚净保费的50%。
(b)CA 保险 Code § 12640.04(b) 每个日历年内缴存至应急准备金的款项应维持120个月。应急准备金中设立并维持超过120个月的部分应予释放,不再构成应急准备金的一部分。
(c)CA 保险 Code § 12640.04(c) 经保险专员批准,当已发生损失超过截至当年累计已赚净保费总额的35%时,可以从应急准备金中提取款项。可以按季度从应急准备金中进行临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根据本款规定计算的提取额的75%。
(d)CA 保险 Code § 12640.04(d) 经保险专员批准,抵押贷款担保保险公司可以从应急准备金中提取任何超过根据第12640.05条规定应设立的投保人盈余的款项,如根据第923条提交的最新年度报表所示。在审查提取请求时,保险专员可以考虑评估请求所需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与损失发展和趋势相关的记录。如果请求提取的应急准备金的任何部分由再保险人维持,保险专员还可以考虑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如果请求提取的应急准备金的任何部分维持在独立账户或独立信托中,且提取将导致资金从独立账户或独立信托中移出,保险专员还可以考虑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
(e)CA 保险 Code § 12640.04(e) 应急准备金的释放和提取应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核算。
(f)CA 保险 Code § 12640.04(f) 应急准备金的计算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640.04(f)(1)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640.04(f)(1)(a)款要求的缴存。
(2)Copy CA 保险 Code § 12640.04(f)(2)
(b)Copy CA 保险 Code § 12640.04(f)(2)(b)款要求的释放。
(3)Copy CA 保险 Code § 12640.04(f)(3)
(c)Copy CA 保险 Code § 12640.04(f)(3)(c)款允许的提取。
(4)Copy CA 保险 Code § 12640.04(f)(4)
(d)Copy CA 保险 Code § 12640.04(f)(4)(d)款允许的提取。
(g)CA 保险 Code § 12640.04(g) 保险专员根据(d)款对提取请求的审查应根据其在第730条下的审查权限进行,并根据第736条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保险专员应在批准任何提取的文件中作出并载明一项认定,即该提取以及保险专员在批准时所知的可能随提取而发生的总资产的任何减少,不会以严重不利地损害保险公司维持其信用评级或履行未来义务的能力的方式减少保险公司的现金或证券。
抵押贷款担保保险公司 应急准备金 已赚净保费
Section § 12640.05
这项法律规定,抵押贷款担保保险公司必须保持充足的财务储备,称为“投保人盈余”,作为索赔的财务缓冲。盈余要求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净值、保险覆盖的百分比、贷款价值比以及贷款是单独承保还是作为团体承保而有所不同。如果贷款有不同的层级(例如免赔额),或者是次级留置权或租赁,则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如果保险公司的盈余低于规定水平,它必须停止签发新保单并通知州保险专员,专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豁免这些要求。这确保了保险公司有能力支付索赔。
(a)CA 保险 Code § 12640.05(a) 抵押贷款担保保险公司应当维持不低于本条规定金额的投保人盈余。投保人盈余应为分出再保险后的净额,但应包括分入再保险。“被保险抵押贷款的面值”指未偿还的本金余额,计算时不得因保险公司限制其承保范围的选择权而有任何扣减,但应排除任何已违约且保险公司已为其设立损失准备金的贷款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前提是为该贷款设立的损失准备金等于或大于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原本需要为该贷款设立的投保人盈余。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专员根据第12640.04条享有的权力。
(b)CA 保险 Code § 12640.05(b) 如果抵押贷款担保保险保单承保个人贷款,且此类贷款具有按百分比赔付的选择权,保险公司应根据抵押贷款面值每一百美元($100)、百分比承保范围或赔付选择权,以及贷款价值比类别维持投保人盈余。
所需的投保人盈余金额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1)CA 保险 Code § 12640.05(1) 如果在保险日期,总负债大于抵押财产价值的75%:
投保人
投保人
每100美元盈余
每100美元盈余
抵押贷款面值
抵押贷款面值
承保百分比
金额
承保百分比
金额
5%
$ .20
55%
$1.50
10
.40
60
1.55
15
.60
65
1.60
20
.80
70
1.65
25
1.00
75
1.75
30
1.10
80
1.80
35
1.20
85
1.85
40
1.30
90
1.90
45
1.35
95
1.95
50
1.40
100
2.00
如果覆盖百分比在任何五个百分点的增量之间,则每一百美元($100)抵押贷款面额的投保人盈余系数应按比例分配。
(2)CA 保险 Code § 12640.05(2) 如果在保险日期,总负债至少为抵押财产价值的50%但不超过75%,则所需投保人盈余金额应为(b)款第(1)项所要求金额的50%。
(3)CA 保险 Code § 12640.05(3) 如果在保险日期,总负债少于抵押财产价值的50%,则所需投保人盈余金额应为(b)款第(1)项所要求金额的25%。
(c)CA 保险 Code § 12640.05(c) 如果抵押贷款担保保险单为受制于总损失限额的一组贷款提供承保,则投保人盈余应为:
(1)CA 保险 Code § 12640.05(c)(1) 如果产权不超过50%且至少为20%,或者产权加上先前保险或免赔额等于保险日期抵押财产价值的25%,则所需投保人盈余金额应按如下方式计算:
投保人
投保人
每100美元盈余
每100美元盈余
面额的
面额的
百分比
金额的
百分比
金额的
40
.80
如果覆盖百分比介于任何指定增量之间,则每一百美元(100美元)抵押贷款面值的投保人盈余系数应按比例分配。
(2)CA 保险 Code § 12640.05(2) 如果产权低于20%或产权加上先前保险或免赔额低于保险日期抵押财产价值的25%,则所需投保人盈余金额应为(c)款第(1)项所要求金额的200%。
(3)CA 保险 Code § 12640.05(3) 如果产权超过50%或产权加上先前保险或免赔额超过保险日期抵押财产价值的55%,则所需投保人盈余金额应为(c)款第(1)项所要求投保人盈余金额的50%。
(d)CA 保险 Code § 12640.05(d) 如果抵押担保保险单规定了分层承保、免赔额或超额再保险,则所需投保人盈余金额可以通过从较高或更大承保限额的所需投保人盈余中减去较低百分比承保限额的所需投保人盈余来计算。
(e)CA 保险 Code § 12640.05(e) 如果抵押担保保险单规定了对由第二留置权担保的贷款提供承保,则投保人盈余应为:
(1)CA 保险 Code § 12640.05(e)(1) 如果保单对单笔贷款提供承保,则在按以下方式确定覆盖百分比和贷款价值比后,所需投保人盈余金额应根据(b)款计算:
(A)CA 保险 Code § 12640.05(e)(1)(A) 将第二笔贷款的受保部分除以抵押财产的全部贷款债务,以确定覆盖百分比。
(B)CA 保险 Code § 12640.05(e)(1)(B) 将财产的全部贷款债务除以保险日期抵押财产的价值,以确定贷款价值百分比。
(C)CA 保险 Code § 12640.05(e)(1)(C) 受保抵押贷款的面值应指财产的全部贷款债务。
(D)CA 保险 Code § 12640.05(e)(1)(D) 产权应指贷款价值百分比的补数。
(2)CA 保险 Code § 12640.05(e)(2) 如果保单对受累计损失限额约束的一组贷款提供承保,则在根据第(1)项确定覆盖百分比和贷款价值比后,投保人盈余应根据(c)款计算。
(f)CA 保险 Code § 12640.05(f) 如果抵押担保保险单规定了对租赁提供承保,则投保人盈余应为租赁受保金额每一百美元(100美元)四美元(4美元)。
(g)Copy CA 保险 Code § 12640.05(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640.05(g)(1) 如果抵押担保保险人未达到本节要求的投保人盈余金额,则应停止办理新业务,直至其投保人盈余符合本节规定。在投保人盈余预计低于本节要求金额之日至少60天前,保险人应通知专员并可请求豁免本款要求。如果专员在保险人请求豁免后60天内未能对豁免请求发出命令,则保险人可继续在加利福尼亚州办理新业务,直至专员发出命令。专员可聘请顾问,包括会计师、精算师或其他专家,协助专员审查评估根据本款提出的豁免请求所需的合理必要信息,且保险人应承担专员聘请这些顾问的费用。除非保险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否则保险人应偿还专员根据本款举行的听证会费用。本款无意限制专员根据本法典任何其他规定享有的权力。
(2)CA 保险 Code § 12640.05(g)(2) 任何保险人如果在本节生效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员,其投保人盈余预计将低于本节要求的金额,则应视为已遵守(1)款要求的6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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