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保证保险经营业务的限制与约束
Section § 12640.07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只有持有特定许可证的股份制或互助制财产保险公司才能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保险。这种保险可以覆盖由房地产第一留置权担保的贷款,最高可达房产公平市场价值的103%,或者由次级留置权担保的贷款。
此外,互惠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本章的所有规定,包括关于资本和盈余的规定。
Section § 12640.08
Section § 12640.09
本节概述了加州抵押贷款担保保险人的规定。它将保险人对被保险抵押债务的风险敞口限制在30%,但也允许保险人支付全部债务并取得房产。然而,他们只能在风险不超过原始贷款金额20%的情况下,承保带有次级留置权的抵押贷款组合。支付保险费用的借款人必须被书面告知,他们并非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如果房地美或房利美改变其要求,州政府可以调整限额。如果有再保险,保险人可以将其承保范围扩大到这些限额之外。再保险只有在再保险人符合严格的财务和运营标准时才被允许,但他们不能直接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保险。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加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或联邦项目。
Section § 12640.10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公司处理抵押贷款担保保险的规则。它指出,如果保险公司经营除抵押贷款担保之外的任何其他保险,则不能获得或续签某些类型的抵押贷款担保保险的许可证。已经获授权处理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如果获得保险专员的书面许可,可能被允许处理特定的抵押贷款担保保险。如果保险公司经营其他类型的保险,它们必须为抵押贷款担保业务设立独立账户,独立管理资金、资产和负债,这包括特定的资本和准备金。独立账户有特定的管理规则,例如保持资产独立并在破产案件中单独处理。申请经营这些类型保险的许可时需要支付费用。
Section § 12640.11
加州保险法第12640.11条允许抵押担保保险公司对贷款人设定合理条件,例如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它还规定,抵押担保保险申请中提供的信息被视为陈述而非保证。这意味着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不会自动使保险失效,除非该错误信息具有欺诈性,或显著影响了保险公司提供承保的决定,或如果真实信息已知,保险公司会采取不同的行动。
Section § 12640.091
本法律规定了信托作为抵押担保保险公司的“分离信托”的资格要求。信托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设立,其资产必须位于保险公司注册地所在州、加利福尼亚州或任何其他经批准的地点。这些资产需要符合特定的投资准则,并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受控提取。信托还必须同意接受专员的审查,指定一名加州代理人,并及时提交相关文件。信托的任何变更也必须提交给专员,专员可以要求修改以确保合规。最后,保险公司需要定期提交有关信托的报告,专员可以制定规则以确保资产安全且可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