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及理赔费用准备金
Section § 12380
本节解释了保险法中与产权保险单相关的特定部分所使用的定义。它阐述了如何计算产权保险单的总费用,以及分出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等不同参与者的角色。分出公司是购买再保险的产权保险公司,而再保险公司是出售再保险的公司。最后,它提到了“未赚保费准备金”,这是一种保险公司必须持有的财务准备金。
Section § 12381
Section § 12382
本节解释了加州产权保险公司应如何确定其未赚保费准备金,这笔资金是为未来潜在索赔预留的。
该准备金包括:(a) 如果当时已实施现行规定,则为1962年、1963年和1964年签发的保单预留的金额,减去任何允许的提款;以及 (b) 现行法律要求的所有额外金额,同样减去允许的提款。
Section § 12382.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产权保险公司如何管理其未赚保费准备金,这笔钱是从尚未赚取的保费中预留出来的。从1965年到1988年,保险公司必须预留总保单费用的2%。从1988年到1994年,这一比例变为2.5%。从1994年开始,准备金要求提高到4.5%,并根据其年度报表中详细列出的几项财务数据计算。
如果产权保险单被再保险,再保险公司只需预留原始保险公司尚未拨出的那部分。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在1993年底调整其准备金,以符合该法律自1974年以来应有的运作方式。如果根据重新计算的结果,其准备金不足,则需要在接下来的六年内每年进行调整。
Section § 12382.3
这项法律要求产权保险公司对每年签发的所有保单和合同,在未赚保费准备金中预留的总金额进行单独记录。此外,任何尚未从公司净利润或收益中扣除的、添加到此准备金的金额,在计算净利润时必须扣除。
Section § 12382.4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计算可提取的未赚保费准备金的金额,或投保人对这些准备金拥有何种权益时,所有产权保险和再保险保单都将被视为在其实际签发年份的 (7) 月 (1) 日签发。
Section § 12382.5
这项法律解释了保险公司预留的未赚保费准备金如何随着时间逐步转回公司利润。对于每年拨出的金额:1) 有些金额在几年内释放,最初五年每年释放10%,之后金额递减;2) 另一些金额在十年内以相同比例释放;3) 还有一些金额则在二十年内以不同百分比的更复杂结构释放。4) 最后,根据拨入时间(1994年或之前,或1994-1999年期间)进行的特定调整,有明确的期限(10至5年)将其转回利润。
Section § 12382.6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家公司将其绝大部分产权保险负债进行再保险时,再保险公司收到的款项必须被视为未赚取保费。这些未赚取保费应计入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这笔准备金必须至少是原公司在再保险时被要求维持的准备金的三分之二。
Section § 12383
Section § 12384
这项法律要求产权保险公司,如果其未赚保费准备金的金额低于应有水平,必须通知保险专员。在公司弥补不足并获得专员的书面批准之前,它不能签发任何新的产权保险单。此外,在计算准备金金额时,用这笔准备金进行的任何投资,应按原始成本或投资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