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险审查、处罚和杂项
Section § 12414.20
只要合理必要,专员有权调查加州那些提供产权保险咨询的机构。
Section § 12414.21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检查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和受控托管公司,以确保它们符合与产权保险相关的特定标准和要求。检查的重点是它们的费率和评级系统,以确保它们符合必要的规定。这是一项单独的检查,不属于更广泛的多州审查的一部分。
Section § 12414.22
这项法律允许官员对在产权保险相关机构(如保险公司和托管公司)工作的任何人进行宣誓检查。在这些检查中,他们必须出示所有与其运营方式相关的文档、记录或信息。这包括他们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使用的所有数据和统计资料。
Section § 12414.23
当咨询机构、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接受检查时,它们必须支付检查费用。如果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会准备一份报告,并且必须在30天内交给被检查的公司。检查后对业务操作的任何必要更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公司。
Section § 12414.24
Section § 12414.25
如果从事产权保险或托管服务的个人或公司不遵守专员的最终命令,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美元的罚款。如果他们故意无视该命令,罚款金额可能高达5,000美元。这些罚款是除了任何其他法律处罚之外的。专员可以代表州政府采取法律行动来收取这些罚款。
故意违反这些规定被视为轻罪,尽管这不适用于特定条款12389.7。
Section § 12414.26
Section § 12414.27
Section § 12414.28
这项法律规定,每份产权保险单都必须由产权保险公司的特定高级职员签署,例如总裁或副总裁,以及秘书或助理秘书。这些签名可以是手写的,也可以是印刷或盖章等任何方式。一旦签署,保单就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保单上留有额外签名的位置并且该签名已存在,那么也同样被视为已获得适当授权。
Section § 12414.29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本章中的具体规则才能决定某些与保险相关的条款如何管理和执行。除非新的或现有的法律明确提及将修改这些条款,否则该法律不适用。此外,本章的规则是唯一控制产权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托管和产权交易的规定,不受任何地方性规则或法律的限制。
Section § 12414.30
这项法律规定,当初步报告作为签发业主产权保险单要约的一部分时,必须包含一个粗体声明,建议读者仔细审查例外和免责事项,因为这些事项表明了保单不承保的内容。报告本身不保证产权的当前状况,也不列出与房产相关的所有问题或留置权。
产权保险公司可以应要求为初步报告中提及的特定金钱留置权提供承保。然而,本节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改变第12340.11节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2414.31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专员在对产权保险公司或相关公司的员工因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时,通知其他相关部门。一旦做出最终决定,必须将此行动告知房地产专员和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这是为了提醒他们,如果该员工寻求在他们监管的行业中工作。
此外,案件的详细信息,包括书面指控和相关材料,可能会被共享,但保密性会得到维护。
该法律还规定保险部必须维护一个在线数据库,列出曾面临此类纪律处分的人员,并链接到其他与托管行业相关的类似数据库。除非是恶意行为,否则州政府及其员工在分享不正确信息时免于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