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因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遵循或采用的任何收费费率、费率计划或费率系统而受损害的人,可以请求该个人或实体审查该费率、计划、系统或规则就向其提供的保险或服务所适用的方式。该请求可以由其授权代表提出,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请求在提出后30天内未获批准,请求人可以视其为被拒绝。任何因该个人或实体拒绝所请求的审查,或未能或拒绝批准所请求的全部或部分救济而受损害的人,可以向专员提交书面投诉和听证请求,详细说明所依据的理由。如果专员掌握有关类似投诉的信息,他可以拒绝听证。如果他认为投诉没有合理理由或投诉并非善意提出,他应拒绝听证。否则,并且如果他发现投诉指控违反了第5.5条(自第12401节起),并且如果违规行为被证实,投诉人将受到损害,他应按照第12414.14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产权保险听证、程序和司法审查
Section § 12414.13
如果有人认为他们被不公平地收取了产权保险或相关服务的费用,他们可以要求相关公司审查这些费率。这项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可以由代表提出。如果公司在30天内没有回应,则视为请求被拒绝。如果该人不满意公司的决定,他们可以向保险专员投诉,详细说明他们不满的原因。如果存在类似投诉,或者投诉没有依据或并非善意提出,专员可以拒绝举行听证会。如果投诉可能表明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该人因此受到影响,专员将采取进一步行动。
受损害人 产权保险费率 费率计划审查
Section § 12414.14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怀疑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不符合某些法律标准时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或怀疑存在不合规行为,专员必须书面通知相关方,详细说明其不合规之处,并给予10到30天的时间来纠正问题。除非安排听证会,否则该通知是保密的。
产权保险公司审查 承保产权公司 受控托管公司
Section § 12414.15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产权保险公司、承保产权公司或受控托管公司未能解决保险专员指出的问题,或未能证明这些问题不存在,将会发生什么。如果专员认为该公司故意不遵守规定,或者该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必要的纠正,则可以举行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之前,该公司将至少提前10天收到书面通知,详细说明将讨论的事项。该通知必须符合特定的程序要求,并且只能涵盖之前提到的不合规问题。
保险专员 不合规 故意不合规
Section § 12414.16
如果经过听证会发现产权保险的费率或计划违反了规定,专员可以命令相关个人或公司停止使用该费率或系统。他们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此命令。
如果违规行为是故意为之,专员还可以暂停或取消该公司处理产权保险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或执照。
产权保险 费率违规 费率体系
Section § 12414.1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包括任何延期)遵守保险专员的命令,专员可以暂停或撤销他们从事产权保险业务的资格。此举是本法典可能施加的其他处罚之外的额外措施。
产权保险 保险专员 暂停授权
Section § 12414.18
本节解释,如果执照或授权证书被拒绝、暂停或吊销,其处理过程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具体程序。这些程序在第5章中有详细说明,从第11500条开始。本节还规定,专员拥有该法典部分赋予的所有权力来处理这些案件。
执照拒绝程序 执照暂停 执照吊销
Section § 12414.19
本法律规定,如果专员根据某些保险条款作出决定(例如规则或命令),州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必须运用自己的独立判断,如果证据不能充分支持专员的决定,法院可以推翻该决定。
任何受此类决定影响的人,都有权在该决定生效前申请审查。决定在通知相关方并送达副本后20天内不会生效;如果提出审查申请,则在申请提交法院后,决定将再延迟15天生效。法院可以进一步延长此延迟生效的期限。
专员根据本章第5.5条(自第12401条起)、第5.7条(自第12402条起)、第6.7条(自第12414.13条起)和第6.9条(自第12414.20条起)作出的任何裁定、决定、规则、裁决或命令,均应受州法院审查,审查程序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进行。在此类审查程序中,法院被授权并指示对证据行使其独立判断,除非证据分量支持专员的裁定、决定、规则、裁决或命令,否则该裁定、决定、规则、裁决或命令应予撤销。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与之相悖,但对此类裁定、决定、规则或命令的审查申请可在其生效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提交。任何此类裁定、决定、规则或命令,在通知及其副本邮寄或送达受影响人或实体后20天届满之前,不得生效;并且,专员如此提交审查的任何裁定、决定、规则或命令,在审查申请提交法院后,不得在额外15天期限内生效。法院可将其生效暂停更长时间。
专员决定 法院审查 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