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50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每一产权保险公司向其本州的保险专员或指定官员存入100,000美元。这笔存款作为“担保基金”,旨在保护持有或受益于该公司产权保险保单的人的利益。

Section § 123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进行某些金融存款。这些存款可以是现金(美国法定货币),也可以是特定类型的投资,例如某些证券。但是,法律明确规定,抵押信托债券、票据以及超额资金投资不能用于此类存款。

Section § 12352

Explanation
如果在本州进行存款,需要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一旦获得批准,这笔款项将作为特别存款存入州金库,用于另一条款中列出的特定目的。州司库将向专员提供这笔存款的收据。

Section § 12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提取或交换存放在本州的资产,但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不过,法律也提到,在另一条款(12355)中可能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12354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保持财务稳定,它就可以收取其存入的任何资产所产生的利息和股息。
只要存入保证金的保险公司保持偿付能力,它应收取保证金中任何资产的利息和股息。

Section § 1235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一家保险公司想要离开本州或在特定条件下被替换时,他们存入的资产不能被出售或转让,除非法院批准。这项规定有助于保护持有该公司产权保险保单的人。

Section § 1235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资产包括由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贷款或债券,这些抵押需要有抵押保险单或产权证明作为支持。产权证明必须经专员批准,可以是产权摘要、产权证书或产权保险单。 如果费用不高,专员可以要求提供产权保险单或确认产权摘要准确且产权归属正确的证明。这项额外要求旨在确保产权信息的可靠性。

Section § 123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抵押贷款没有抵押贷款保险,作为加州存款一部分的财产价值,必须由专员选定或批准的估价师进行评估。这些估价师需要了解特定财产类型和地点的财产价值。

Section § 123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产权保险公司要求审查产权证据和进行估价,则该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这些服务的合理费用。

Section § 12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产权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五十万美元的实缴资本(以股本形式体现),才能在本州开展业务。

产权保险公司在本州不得经营任何保险业务,除非其拥有以股本形式体现的至少五十万美元 ($500,000) 实缴资本。

Section § 12360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美国任何地方经营产权保险以外的任何类型保险,它就不能获得或续期在加州销售产权保险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