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93.7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儿童健康计划的参与资格。申请人必须代表一名未满 19 岁的儿童提出申请,该儿童不得符合免费全范围 Medi-Cal 或 Medicare 资格,并且必须满足移民和居住要求。该儿童所在的家庭收入必须等于或低于联邦贫困线的 200%。参加特定孕产妇计划的母亲所生的新生儿有特殊的资格规定。初次承保后,家庭必须提供收入更新以维持资格。申请人必须同意在计划中停留六个月,除非他们获得其他承保,并且必须将所有符合资格的儿童纳入计划。任何家庭缴费的逾期款项必须结清,如果无法提供文件,收入有时可以自行申报。

申请人若要符合资格参与该计划,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2693.70(a) 申请人代表一名符合资格的儿童提出申请,该儿童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2693.70(a)(1) 未满 19 岁。可在预产期前最多三个月为尚未出生的儿童提出申请。经委员会确定,在委员会收到出生通知后,承保应在行政上可行时尽快开始。但是,在 1999 年预算法颁布 90 天后,未满 12 个月的儿童方可获得承保资格。
(2)CA 保险 Code § 12693.70(a)(2) 在申请时,不符合免费全范围 Medi-Cal 或 Medicare 承保资格。
(3)CA 保险 Code § 12693.70(a)(3) 符合第 12693.71 节和第 12693.72 节的规定。
(4)CA 保险 Code § 12693.70(a)(4) 符合适用于参与《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所设立计划人员的公民身份和移民身份要求的儿童,但第 12693.76 节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5)CA 保险 Code § 12693.70(a)(5) 根据《政府法典》第 244 节的规定,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或者,如果不是根据《政府法典》第 244 节的规定是居民,则实际身处加利福尼亚州,并因工作承诺或寻求就业而进入本州,无论在申请时或被计划接受后是否受雇。
(6)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70(a)(6)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70(a)(6)(A) 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i)CA 保险 Code § 12693.70(a)(6)(A)(i) 家庭年收入或月收入等于或低于联邦贫困线 200% 的家庭。
(ii)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70(a)(6)(A)(ii)
(I)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70(a)(6)(A)(ii)(I) 经委员会实施后,根据第 12693.765 节 (b) 款并依照本节规定,由参加《婴儿和母亲获取计划》(如第 6.3 部分(自第 12695 节起)所述)的母亲所分娩的未满两岁的儿童。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本分段下的资格不包括在任何时候参加雇主赞助的健康保险、或根据第 12693.71 节或第 12693.72 节受到排除、或以无费用分摊方式参加 Medi-Cal 计划全范围福利的婴儿。就本条款而言,凡在 2004 年 6 月 30 日之后开始参加《婴儿和母亲获取计划》的妇女所生的任何婴儿,应自动加入“健康家庭计划”,但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婴儿参加雇主赞助的健康保险、或根据第 12693.71 节或第 12693.72 节受到排除、或以无费用分摊方式参加 Medi-Cal 计划全范围福利的任何时间除外。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此项注册应涵盖婴儿生命的前 12 个月。在 12 个月结束时,作为继续符合资格的条件,申请人应提供收入信息。如果家庭年总收入超过婴儿母亲符合资格时《婴儿和母亲获取计划》中生效的收入资格标准,或者在第 12693.981 节规定的两个月期限之后,如果婴儿符合无费用分摊的 Medi-Cal 资格,则婴儿应被取消注册。在第二年结束时,婴儿应再次根据本节进行计划资格筛选,收入资格应根据条款 (i)、分段 (B) 和 (C) 以及 (a) 款第 (2) 项进行评估。
(II)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或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实施《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3.3 部分第 2 章(自第 15810 节起)之时(以较晚者为准),根据本条款在计划中的承保资格应终止。委员会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协调,实施《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3.3 部分第 2 章(自第 15810 节起),包括将订阅者过渡到 AIM 关联婴儿计划。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 9 编第 3.3 部分第 2 章(自第 15810 节起)管理 AIM 关联婴儿计划,以解决先前根据本条款获得承保的儿童的医疗保健需求。
(B)CA 保险 Code § 12693.70(a)(6)(A)(B) 在计算家庭年收入或月收入时,所有超过联邦贫困线 200% 但低于或等于联邦贫困线 250% 的收入均应不予考虑。
(C)CA 保险 Code § 12693.70(a)(6)(A)(C) 对于年度或月度家庭收入超过联邦贫困线250%的家庭,在确定年度或月度家庭收入时,应适用任何适用于Medi-Cal计划下儿童的收入扣除。如果收入扣除将年度或月度家庭收入降至联邦贫困线250%或以下,则应适用分段 (B)。
(b)CA 保险 Code § 12693.70(b) 申请人应同意在该计划中停留六个月,除非获得其他保险并向该计划提供该保险的证明。
(c)CA 保险 Code § 12693.70(c) 申请人应将其所有符合条件的子女注册加入该计划。
(d)CA 保险 Code § 12693.70(d) 在提交文件以满足计划资格要求时,如果无法提供申请人的收入证明文件(根据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定义),则申请人关于收入价值或金额的签字声明应被视为构成核实。
(e)CA 保险 Code § 12693.70(e) 申请人应全额支付在过去12个月内由该计划提供的任何健康、牙科或视力保险所拖欠的任何家庭分摊费用。
(f)CA 保险 Code § 12693.70(f) 截至2008年1月,委员会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实施相关程序,通过这些程序,订阅者申请人可以在年度资格审查时证明收入,包括关于哪些申请人将被允许证明收入以及可能需要补充信息或文件的情况的规则。委员会可在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发出通知后不少于90天终止使用这些程序。该通知应阐明终止的具体原因,并应包括所有适用于记录终止原因的相关数据要素。应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主席的要求,委员会应及时提供关于本分段所要求程序实施的任何额外澄清信息。

Section § 1269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跟踪州医疗计划的申请,以确保人们不会为了加入该计划而放弃雇主提供的受抚养人医疗保险。如果儿童在过去三个月内曾由其父母的工作保险承保,管理该计划的委员会可以拒绝他们的申请。但是,如果先前的保险因失业、换工作到不提供受抚养人保险的地方、搬家导致没有雇主保险、雇主停止医疗福利、COBRA保险期满或特殊豁免等原因而终止,则存在例外情况。如果该计划的资金主要用于覆盖那些为了加入计划而放弃雇主保险的儿童,或者如果联邦法规要求,委员会可能会将此等待期延长至最多六个月。

(a)CA 保险 Code § 12693.71(a) 委员会应监督申请,以确定雇主和雇员是否已放弃雇主提供的受抚养人保险,以便参与该计划。
(b)CA 保险 Code § 12693.71(b) 如果确定申请中拟受保的儿童在过去三个月内曾由雇主提供的保险承保,委员会可以不批准该申请。
(c)CA 保险 Code § 12693.71(c) 如果委员会施加了(b)款或(d)款中规定的限制,它还应为此限制设立例外情况,在先前保险终止的原因与该计划的可用性无关的情况下。这应包括但不限于:
(1)CA 保险 Code § 12693.71(c)(1) 由于非自愿离职的因素而失业。
(2)CA 保险 Code § 12693.71(c)(2) 更换不提供受抚养人保险选项的新雇主。
(3)CA 保险 Code § 12693.71(c)(3) 地址变更,以致没有雇主提供的保险可用。
(4)CA 保险 Code § 12693.71(c)(4) 申请人雇主的所有雇员的医疗福利中断。
(5)CA 保险 Code § 12693.71(c)(5) COBRA保险期满。
(6)CA 保险 Code § 12693.71(c)(6)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367条(i)款授权的豁免提供的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2693.71(d) 如果委员会根据在合理计划运营期间收集的证据确定,该计划支出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为已停止雇主提供的保险以加入该计划的儿童提供医疗保险,或者如果联邦政府要求进行州计划批准,委员会可以采取行动增加(b)款中规定的三个月时限,至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限。

Section § 1269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拒绝一份健康保险申请,如果申请的儿童在申请前已经有私人计划承保,但前提是联邦法规有此要求。等待期不能超过联邦政府规定的时长。

如果实施了等待期,就必须有例外情况。这些例外适用于先前承保因与本计划的可用性无关的原因而终止的情况,例如,如果旧计划属于某种法律豁免。

(a)CA 保险 Code § 12693.72(a) 委员会可以不批准申请,如果确定申请所涵盖的儿童在申请日期之前的特定时间内,已由个人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合同或个人残疾保险单承保,但仅限于联邦政府要求获得州计划批准的情况。该时间限制期不得超过联邦政府要求的时间段。
(b)CA 保险 Code § 12693.72(b) 如果委员会施加了(a)款中确定的时间限制,它还应为此限制设立例外情况,适用于先前承保因与该计划的可用性无关的原因而终止的情况。这应包括但不限于,先前承保是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367条(i)款授权的豁免而运营的健康计划。

Section § 12693.73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未被《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覆盖的儿童无法获得此特定计划的保障。但是,在其他相关条款的特定部分中详细说明了一些例外情况。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被排除在《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覆盖范围之外的儿童不符合该计划的覆盖资格,除非第12693.70条(a)款第(6)项(A)分项第(ii)条以及第12693.76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12693.74

Explanation

参与者自首次符合资格之日起,可保持12个月的计划资格。如果选民在2024年11月的选举中批准《福利与机构法典》的某项特定增补,则本法律条款将于2025年1月1日或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认证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失效,并于其后的第一个1月1日废止。如果选民不批准该增补,则本条款将于2026年1月1日或该部门认证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失效,并于其后的第一个1月1日废止。

(a)CA 保险 Code § 12693.74(a) 参与者自资格确立之月起,在12个月内持续符合该计划的资格。
(b)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74(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74(b)(1) 如果选民在2024年11月5日的全州普选中批准将第7.5章(自第14199.100条起)增补至《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且已满足由增补本款的法案第36条所增补的第12693.74条 (b) 款 (1) 项所述条件,则本条将于2025年1月1日,或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由增补本款的法案第36条所增补的第12693.74条 (b) 款 (2) 项认证的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失效,并于该日期之后的第一个1月1日废止。
(2)CA 保险 Code § 12693.74(b)(2) 如果选民在2024年11月5日的全州普选中不批准将第7.5章(自第14199.100条起)增补至《福利与机构法典》第9编第3部分,且已满足由增补本款的法案第137条所增补的第15832条 (b) 款 (1) 项所述条件,则本条将于2026年1月1日,或由该部门根据由增补本款的法案第137条所增补的第15832条 (b) 款 (2) 项认证的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失效,并于该日期之后的第一个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269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儿童在联邦政府提供资助的情况下,可以持续享受一项健康计划,直到他们年满五岁。州政府必须获得联邦政府的批准,并确认从 2024-25 财政年度起有持续的资金来支持这项计划。某些系统也必须准备好实施。

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部门将发布公开声明,并与各州官员分享。如果联邦资金面临风险,部门可以修改资格规定,并且无需额外的监管程序。

该计划只有在获得联邦批准并确保联邦资金后才能启动。如果选民在 2024 年 11 月通过一项特定法律,该计划将于 2025 年 1 月生效。否则,本法律条款将于 2025 年 1 月废止。

(a)CA 保险 Code § 12693.74(a) 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范围内,并受 (e) 款的约束,该儿童应持续符合该计划的资格,直至五岁。部门应寻求实施本款可能需要的任何联邦批准。
(b)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74(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74(b)(1) 本条的实施取决于以下所有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2693.74(b)(1)(A) 部门已根据 (e) 款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
(B)CA 保险 Code § 12693.74(b)(1)(B) 立法机构已拨款用于实施本条,此前已确定普通基金的持续资源可用于支持本条在 2024-25 财政年度及后续财政年度的持续实施。
(C)CA 保险 Code § 12693.74(b)(1)(C) 部门已确定系统已编程以实施本条。
(2)CA 保险 Code § 12693.74(b)(2) 部门应发布一份声明,证明 (1) 款中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的日期。部门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该声明,并向州务卿、参议院秘书、众议院首席书记和立法顾问提供该声明的副本。
(c)CA 保险 Code § 12693.74(c) 如果主任在任何时候确定根据本条为该计划设定的资格标准可能危及本州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该法案的任何修订或延期,或任何影响联邦财政参与的类似联邦立法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能力,主任可以修改资格标准,以使本州能够获得该联邦财政参与。
(d)CA 保险 Code § 12693.74(d)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以及第 4 章(自第 12693.25 条起)和第 6.1 部(自第 12670 条起)的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全部或部分地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条,而无需采取任何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e)CA 保险 Code § 12693.74(e) 本条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范围内实施。
(f)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74(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74(f)(1) 如果选民在 2024 年 11 月 5 日的全州大选中批准将《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章第 7.5 章(自第 14199.100 条起)加入,本条应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部门根据 (b) 款 (2) 项认证的日期(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2)CA 保险 Code § 12693.74(f)(2) 如果选民在 2024 年 11 月 5 日的全州大选中未批准将《福利与机构法典》第九部第三章第 7.5 章(自第 14199.100 条起)加入,本条应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Section § 12693.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计划必须采用简单直接的邮寄申请系统。在确定儿童资格时,该计划可以使用学校午餐申请中的信息,并且只在必要时才要求提供额外详细信息。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可以发布紧急法规来实施相关条款,以确保迅速采取必要行动来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这些法规可以跳过常规审查程序,但除非重新发布,否则有效期最长为180天。

(a)CA 保险 Code § 12693.75(a) 该计划应采用简单易懂的邮寄申请程序。
(b)CA 保险 Code § 12693.75(b) 对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05.41条转介的儿童,该计划应利用学校午餐申请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05.41条收到的任何补充表格进行资格认定,并且仅在完成资格认定过程所需时才要求提供额外信息。
(c)CA 保险 Code § 12693.75(c) 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可以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 (b) 款,并与所有其他州和地方政府实体协调实施《教育法典》第49557.2条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05.41条。委员会发布的与本条实施相关的任何规章制度,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作为紧急法规通过。这些法规的通过和一次重新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并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条授权的任何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并在《加州法规》中公布,除非该部门重新通过这些法规,否则其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这些法规应在向州务卿备案后立即生效。

Section § 12693.7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符合特定移民类别的儿童和父母,不会仅仅因为他们进入美国的日期而被拒绝参加保险计划的资格。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州年度预算中为此拨出资金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a)CA 保险 Code § 12693.7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符合《美国法典》第8篇第1641节 (b) 款或 (c) 款所定义术语的儿童,不得仅因该儿童进入美国的日期而被认定不符合资格。
(b)CA 保险 Code § 12693.76(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a) 款仅可在年度预算案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c)CA 保险 Code § 12693.76(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符合《美国法典》第8篇第1641节 (b) 款或 (c) 款所定义术语的未投保父母或负责任的成年人,不得仅因该人进入美国的日期而被认定不符合资格。
(d)CA 保险 Code § 12693.76(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c) 款仅可在年度预算案提供的资金范围内实施。

Section § 12693.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联邦批准获得,加州将扩大其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涵盖已参加某些医疗保险的儿童的未参保父母或负责成年人。这些父母的收入不得超过联邦贫困线的250%。这项扩展是一项依赖联邦支持的计划的一部分,并且只有在特定条件和资源具备的情况下才会实施。

(a)CA 保险 Code § 12693.755(a) 根据 (b) 款规定,在根据 (b) 款所述的豁免获得初步联邦批准四个月后开始,委员会应根据本部分扩大资格,至未参保的子女父母,以及经委员会界定的负责子女的成年人,这些子女已根据本部分注册接受保险或已注册接受全范围的Medi-Cal服务且无需分摊费用,且其收入不超过联邦贫困线250%,在适用第12693.70条 (a) 款 (6) 项 (B) 目规定的收入豁免之前。
(b)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75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693.755(b)(1) 委员会应实施一项计划,根据 (2) 项中确定的豁免,根据本部分向任何根据 (a) 款符合资格的未参保父母或负责成年人提供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2693.755(b)(2) 该计划应仅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7gg(e)(2)(A)条的一项州儿童健康保险计划豁免实施,以向未参保父母和负责成年人提供保险,并应受该豁免的条款、条件和期限约束。仅当豁免获得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批准时,方可根据该计划提供服务,并且,除非豁免的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仅在有联邦财政参与且为此目的专门拨款的情况下。

Section § 12693.7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儿童自出生起即自动有资格加入一项健康计划。然而,这种自动资格仅在年度预算或其他法律中为此拨付了资金的情况下才有效。因此,尽管法律允许,但该计划只有在有专门资金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a)CA 保险 Code § 12693.76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受 (b) 款的约束,第 12693.70 节 (a) 款第 (6) 项 (A) 分项第 (ii) 子句所述的儿童应被视为自出生起即有资格参与该计划。
(b)CA 保险 Code § 12693.765(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a) 款以及第 12693.70 节 (a) 款第 (6) 项 (A) 分项第 (ii) 子句仅可在为此目的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拨款的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