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9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必须向订阅者提供视力福利,并符合联邦要求。这些福利通常应与提供给州雇员的福利相符,但有色镜片和变色镜片除外,除非医疗上必需。

委员会设定这些福利的订阅者共付额水平,使其与州雇员支付的水平一致。从2011年3月到2012年6月,委员会根据这项法律对视力福利所做的任何修改都被视为紧急且对公共福祉必要,并可免除某些政府审查程序。

(a)CA 保险 Code § 12693.65(a) 视力福利应提供给订阅者,并应符合《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第2103节中的联邦覆盖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2693.65(b) 所涵盖的福利应与通过人力资源部向州雇员提供的福利相当,但不包括有色镜片和变色镜片,除非另行认定为医疗必需。
(c)CA 保险 Code § 12693.65(c) 委员会应制定视力福利所需的订阅者共付额水平,该水平应符合《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第2103节的限制。委员会制定的共付额水平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反映通过人力资源部向州雇员提供的共付额水平。
(d)CA 保险 Code § 12693.65(d) 从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含),委员会根据本节采纳和重新采纳修改视力福利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可获得所涵盖视力福利的提供者、限制非参与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福利,或限制根据本节作为福利提供的产品和材料,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为避免对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就《政府法典》第11346.1节和第11349.6节而言,委员会特此免除其说明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事实的要求,并免除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

Section § 1269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参保人因某种医疗状况而符合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的资格,那么他们所参加的健康保险计划无需承担该计划授权的、用于治疗该状况的特定服务费用。但是,保险计划内的所有其他医疗服务仍然对该参保人开放。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经加州儿童服务计划确定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6部第2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123800节起)规定的该计划福利资格的参保人,参与计划不负责提供或支付加州儿童服务计划为该特定参保人授权的、用于治疗符合加州儿童服务计划条件的医疗状况的特定服务。参与计划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务仍应向该参保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