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3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参与销售长期护理保险的各方,例如保险公司、经纪人和代理人,必须对现有和潜在的投保人诚实,并以善意和公平的方式行事。

他们购买保单之前采取的任何行为,都可以在有人声称他们不诚实或不公平的法律案件中被考虑。

(a)CA 保险 Code § 10234.8(a) 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所有保险公司、经纪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从事保险业务的实体,对投保人或潜在投保人负有诚实义务,以及善意和公平交易义务。
(b)CA 保险 Code § 10234.8(b) 保险公司、经纪人或代理人在保单购买之前的要约和销售过程中的行为,与任何指控违反诚实义务以及善意和公平交易义务的诉讼相关。

Section § 10234.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在加州销售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您需要在发布广告前30天将其提交给州政府官员审查。这些广告必须遵守州法律,并存档三年。此外,如果广告旨在收集潜在客户,必须清楚说明保险代理人将与您联系。如果有人根据“冷线索设备”产生的线索联系消费者,他们必须立即告知消费者这一事实。

Section § 10234.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经纪人或代理人不应鼓励客户更换他们的长期护理保险,除非这种更换是绝对必要的。如果更换保单会导致客户获得的福利减少,同时支付更多保费,则不应进行更换。

此外,如果客户在一年内购买了三份或更多份保单,则推定最新的一份是不必要的,除非这种更换仅仅是为了将保单整合到一家保险公司。

任何保险公司、经纪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员,不得促使投保人进行不必要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更换。本条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保险公司、经纪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员,促使投保人更换长期护理保险保单,而该更换将导致福利减少和保费增加。
任何在12个月期间内售予同一投保人的第三份或更多份保单,应推定在本条规定意义上是不必要的。本条不适用于仅为将保单整合至单一保险公司而更换保单的情况。

Section § 1023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追踪并报告其代理人在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方面的业绩。每年6月30日前,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关于代理人置换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以及失效保单百分比的记录。他们还必须识别出失效率和置换率最高的10%的代理人。此外,保险公司需要报告其总销售额和有效保单中失效或被置换的百分比。重要的是,高失效率或高置换率本身并不自动意味着违反法律,而是用于监测代理人的行为。

(a)CA 保险 Code § 10234.86(a) 每家保险公司应保留针对每位代理人的记录,记录该代理人的置换销售额占其年度总销售额的百分比,以及该代理人销售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的失效数量占其年度总销售额的百分比。
(b)CA 保险 Code § 10234.86(b) 每家保险公司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报告其在该州代理人中,按照(a)款衡量,失效和置换百分比最高的10%的代理人。
(c)CA 保险 Code § 10234.86(c) 每家保险公司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报告失效保单的数量,占其在该州年度总销售额的百分比,占其在该州有效保单总数的百分比,以及截至上一个日历年末,在该州每种保单形式的总数。
(d)CA 保险 Code § 10234.86(d) 每家保险公司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报告售出的置换保单数量,占其在该州年度总销售额的百分比,以及截至上一个日历年末,占其在该州有效保单总数的百分比。
(e)CA 保险 Code § 10234.86(e) 报告的置换率和失效率本身不构成违反保险法律或暗示不当行为。这些报告旨在更密切地审查代理人关于销售长期护理保险的活动。

Section § 10234.87

Explanation

如果你有一份保险单,而你的保险公司给你提供一份新的来替换它,他们必须在新保单的保费上给你折扣。这个折扣是根据你持有旧保单的时间长短来计算的,具体来说,你每持有一年,就可以获得5%的折扣,但总折扣不能超过50%。但是,如果你在旧保单下提出过索赔,他们就不必给你这个折扣。此外,这个折扣不会让新保单的费用低于你旧保单的费用。这条规定不适用于包含长期护理福利的人寿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234.87(a) 如果保险公司更换其先前签发的保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公司应通过给予更换保单或保险凭证的保费抵免来承认过去的被保险人身份。保费抵免应等于之前保单或保险凭证生效的每满一年其年度保费的百分之五。保费抵免应适用于更换保单或保险凭证的所有未来保费支付,但允许的累计抵免无需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已根据原始保单或保险凭证提出索赔,则无需提供抵免。
(b)CA 保险 Code § 10234.87(b) 允许的累计抵免无需将更换保单或保险凭证的保费降低至低于原始保单或保险凭证的保费。
(c)CA 保险 Code § 10234.87(c) 本节不适用于加速支付长期护理福利的人寿保险单。

Section § 10234.9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遵守特定规定,以保护消费者。他们需要有公平的营销做法,避免销售过多的保险,并确保其代理人经过适当培训。代理人必须参加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特定培训课程,包括了解保单差异,并且必须在销售保险之前完成这些培训。

保险公司必须清楚地披露承保范围限制,确保申请人没有过度投保,并建立程序来核实这些做法。他们需要告知消费者HICAP计划(提供免费咨询),并提供一份长期护理保险指南。在线和应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保单样本。

该法律还禁止某些做法:误导性保险比较(“扭曲”)、高压销售策略和使用欺骗性营销策略(“冷门广告”)。

(a)CA 保险 Code § 10234.93(a) 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一家长期护理保险公司都应:
(1)CA 保险 Code § 10234.93(a)(1) 制定营销程序,以确保其代理人或其他销售人员进行的任何保单比较公平准确。
(2)CA 保险 Code § 10234.93(a)(2) 制定营销程序,以确保不会销售或签发过度的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0234.93(a)(3)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员提交一份所有获授权向个人消费者推销长期护理保险的代理人或其他保险公司代表的名单。这些提交的名单应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
(4)CA 保险 Code § 10234.93(a)(4) 提供以下培训,并要求每一位获授权向个人消费者推销长期护理保险的代理人或其他保险公司代表应圆满完成以下培训要求,对于常驻持证人而言,这些培训应计入持证人的继续教育要求,但仍可能导致完成的继续教育小时数超过本节规定的最低小时数:
(A)CA 保险 Code § 10234.93(a)(4)(A) 对于在1992年1月1日之后获得执照的持证人,自原始执照签发之日起的最初四个12个月期间内,每个期间应接受八小时的培训,此后在每次执照续期前应接受八小时的培训。
(B)CA 保险 Code § 10234.93(a)(4)(B) 对于在1992年1月1日之前获得执照的持证人,在每次执照续期前应接受八小时的培训。
(C)CA 保险 Code § 10234.93(a)(4)(C) 对于不另受第1749.3节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约束的非常驻持证人,本节要求的培训证明应按照第1749.4节 (g) 款的规定提交给专员并获得批准。
持证人应在获授权向个人消费者推销长期护理保险之前,完成本节规定的初始培训要求。
本节要求的培训应包括与长期护理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法规和要求、可用的长期护理服务和设施、服务或设施的变化或改进,以及购买私人长期护理保险的替代方案。在1998年7月1日或之前,应要求增加以下培训主题:旨在获得联邦资格的保单与不旨在获得联邦资格的保单之间在福利资格和税收待遇方面的差异、通货膨胀对福利价值侵蚀的影响以及通货膨胀保护的重要性,以及NAIC消费者适用性标准和指南。
(5)CA 保险 Code § 10234.93(5) 在保单或证书以及承保范围概要的第一页显著位置显示:“买方须知:本保单可能不涵盖买方在承保期内发生的所有与长期护理相关的费用。建议买方仔细审查所有保单限制。”
(6)CA 保险 Code § 10234.93(6) 询问并尽一切合理努力,查明长期护理保险的潜在申请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已拥有意外和疾病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以及此类保险的类型和金额。
(7)CA 保险 Code § 10234.93(7) 每一家营销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或实体都应建立可审计的程序,以核实是否遵守本款规定。
(8)CA 保险 Code § 10234.93(8) 每一家保险公司都应在推销时向潜在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 (HICAP) 免费为加利福尼亚州老年居民提供健康保险咨询。每一位代理人应提供当地HICAP计划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全州HICAP号码1-800-434-0222。
(9)CA 保险 Code § 10234.93(9) 在提交保险申请或注册表之前,向每一位潜在申请人提供一份由加利福尼亚州老龄部编制的长期护理保险消费者指南。
(10)CA 保险 Code § 10234.93(10) 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清晰发布,并在推销时提供书面通知,说明本州提供的每种保单形式的个人保单样本或团体主保单和证书样本可应潜在申请人要求提供。个人保单样本或团体主保单和证书样本应在收到请求后的15个日历日内提供给请求方。
(b)CA 保险 Code § 10234.93(b) 除本法典中列明的其他不公平贸易行为外,以下行为和做法是被禁止的:

Section § 10234.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保险公司在销售长期护理保险时的责任。保险公司必须制定标准,以确定购买或替换此类保险是否适合申请人,并培训其代理人使用这些标准。保险公司必须评估申请人的财务能力、长期护理目标、现有保险以及潜在的利益和成本。

保险公司必须向申请人提供个人工作表,其中列出保险费率和过去的费率上涨情况,并且不得出售申请人信息。如果申请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申请,或者发送适当性函件以供确认。保险公司必须每年报告收到的申请以及适当性函件发出后的任何拒绝或变更。该法律不适用于涵盖长期护理福利的人寿保险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234.95(a) 销售长期护理保险的每家保险公司或其他实体应:
(1)CA 保险 Code § 10234.95(a)(1) 制定并使用适当性标准,以确定购买或替换长期护理保险是否适合申请人的需求。
(2)CA 保险 Code § 10234.95(a)(2) 培训其代理人使用其适当性标准。
(3)CA 保险 Code § 10234.95(a)(3) 保留其适当性标准的副本,并应专员要求提供检查。
(b)CA 保险 Code § 10234.95(b) 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应制定程序,在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时,考虑以下因素:
(1)CA 保险 Code § 10234.95(b)(1) 支付拟议保险的费用能力以及与购买保险相关的其他相关财务信息。
(2)CA 保险 Code § 10234.95(b)(2) 申请人对长期护理的目标或需求,以及保险在满足这些目标或需求方面的优缺点。
(3)CA 保险 Code § 10234.95(b)(3) 申请人现有保险(如有)的价值、利益和成本,与建议购买或替换的价值、利益和成本进行比较。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4.9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4.95(c)(1) 发行人,以及涉及代理人的情况下,代理人,应做出合理努力获取(b)款中列出的信息。这些努力应包括在申请时或申请前向申请人提供全国保险专员协会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条例中包含的“长期护理保险个人工作表”。保险公司使用的个人工作表应至少包含NAIC工作表中的信息,且字体不小于12磅。保险公司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信息以符合其适当性标准。
(2)CA 保险 Code § 10234.95(c)(2) 在个人工作表的保费部分,保险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和前九年在美国所有保单(无论是保险公司发行还是从其他保险公司购买或获得)的所有费率上涨和费率上涨请求。
(3)CA 保险 Code § 10234.95(c)(3) 保费部分应包含以下声明:“提供一份费率指南,比较不同保险公司销售的保单、这些保单提供的利益以及示例保费。该费率指南还提供了不同保险公司在其开展业务的每个州发行的保单的费率上涨历史(如有),包括本年度和前九年。您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局消费者免费电话号码 (1-800-927-HELP)、拨打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 (HICAP) 免费电话号码 (1-800-434-0222),或访问保险局互联网网站 (www.insurance.ca.gov) 获取此费率指南的副本。” 如果个人工作表在费率指南可用之前获得批准,则工作表应表明费率指南将于2000年12月1日开始提供。
(4)CA 保险 Code § 10234.95(c)(4) 发行人的个人工作表副本应提交并经专员批准。每次加州费率上涨以及每次提交新保单供专员批准时,都应提交并经专员批准新的个人工作表。新的个人工作表应披露加州的费率上涨金额以及加州前九年的所有先前费率上涨,以及任何其他州前九年的所有先前费率上涨和费率上涨请求或备案。新的个人工作表应在专员批准后60天内由保险公司使用,取代先前批准的个人工作表。
(d)CA 保险 Code § 10234.95(d) 完整的个人工作表应在发行人考虑申请人承保之前退还给发行人,但向雇员及其配偶和受抚养人销售雇主团体长期护理保险时,无需退还个人工作表。
(e)CA 保险 Code § 10234.95(e) 发行人或代理人将通过个人工作表获得的信息在公司或机构外部销售或传播是被禁止的。
(f)CA 保险 Code § 10234.95(f) 发行人应使用其根据本节制定的适当性标准,来确定向申请人发行长期护理保险是否适当。
(g)CA 保险 Code § 10234.95(g) 代理人应在销售长期护理保险时使用保险公司制定的适当性标准。

Section § 10234.97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当长期护理保险保单被替换时,佣金是如何处理的。当一份新的长期护理保单替换现有保单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两份保单年保费的差额来计算销售佣金。如果新保单的保费与原保单相同或更低,佣金将仅限于通常为续保支付的金额,而不是首年销售的佣金。保险公司必须确认新保单实质性改善了被保险人的状况。这不适用于某些团体保险保单。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向保险专员披露其佣金结构或薪酬计划,并在实施任何变更前通知专员。

(a)CA 保险 Code § 10234.97(a) 任何时候,当长期护理保险被替换时,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代表通常为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首年销售支付的销售百分比的销售佣金,应根据替换保险的年保费与原有保险的年保费之间的差额计算。如果替换产品的保费低于或等于被替换产品的保费,则销售佣金应限于通常为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续保支付的销售百分比。替换应以保险公司声明替换保单根据第10235.16节实质性改善了被保险人的状况为前提。本规定不适用于第10231.6节 (a) 款所述的团体保险替换承保。
(b)CA 保险 Code § 10234.97(b) 就本节而言,“佣金或其他报酬”包括与保单或证书的销售或续保相关的任何形式的金钱或非金钱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奖金、礼品、奖品、奖励和介绍费。
(c)CA 保险 Code § 10234.97(c) 每家长期护理保险公司应在本节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险专员提交其佣金结构或保险公司薪酬计划的说明。佣金结构的任何修订应在实施前提交给保险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