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实施
Section § 10235
本法律适用于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起在加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单,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10235.2
在加州,长期护理保险单若未在保单中明确定义某些术语,则不能使用这些术语。具体而言,此类保单必须根据《老年人健康保险法》及其修正案来定义“医疗保险”。“专业护理”、“中间护理”和“家庭健康护理”等术语必须根据所需的技能水平、护理性质及其提供环境进行定义。
此外,服务提供者必须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以及所需的资质或执照进行定义。保单可能要求这些提供者获得适当的执照或认证才能提供指定服务。
Section § 10235.8
在加州,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不得交付或签发,如果它们根据疾病类型、治疗、医疗状况或事故来限制或排除承保,但某些情况除外。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既往病症、酗酒和吸毒成瘾、因战争、重罪、兵役、自杀以及作为非付费乘客飞行而产生的问题。此外,对于在政府机构接受的治疗或由医疗保险或工人赔偿等涵盖的服务,承保范围也可能受到限制。法律还允许根据服务提供者类型或护理地点进行排除。
Section § 10235.9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保险公司每年在6月30日前报告他们拒赔的索赔数量,并特别说明这些拒赔是否因为未达到等待期或存在既往病症。他们还必须在索赔被拒后40天内通知每位保单持有人,详细解释拒赔原因。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向州政府部门报告拒赔索赔的数量,而该部门在收到请求时必须向公众提供拒赔率信息。
Section § 10235.9
Section § 10235.10
如果您的长期护理保险终止了,但您在保险有效期间就已经入住护理机构并持续不间断地在那里接受护理,您仍然可以获得机构护理的保障。这种保障可能会有时间限制,比如只在您有资格获得福利的期间内,或者直到您达到最高福利限额为止,并且可能需要遵守等待期和其他保单规定。
Section § 10235.14
本法律要求个人长期护理保险单必须在首页包含清晰的续保部分。该部分应说明保单的有效期、续保的条件,以及保费是否可能变更,并解释潜在变更的情况。
如果添加任何减少利益的保单附加条款或批注,被保险人必须签字接受这些变更。如果利益增加并伴随保费提高,被保险人也必须书面同意,除非该增加是法律强制要求的。所有此类调整的保费收费必须在保单文件中明确说明。
保单必须清晰地标明和描述任何关于既往病症的限制以及利益的资格标准,包括任何住院要求,并将其作为单独的章节,并附上相应的标题。
Section § 10235.16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必须包含一个问题,询问该保险是否会替换任何现有保险。如果涉及替换,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签发前向申请人提供一份通知。该通知告知申请人,他们有30天的时间可以无成本地重新考虑是否替换。
该通知强调了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既往病史对保险保障的潜在影响以及准确披露医疗信息的重要性。团体保险的通知规则有所修改。
通知中必须包含新保险与现有保险的比较,以显示替换是否有利。代理人和申请人都必须签署这份通知。
Section § 10235.18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要求任何采用直接回应方式的保险公司,在申请人替换其意外险、疾病险或长期护理险保单时,必须通知申请人。通知必须告知申请人,他们有 30 天的窗口期来决定是否免费保留新保单。通知还强调了考虑既往病症等因素的重要性,并建议咨询他们当前的保险公司。如果保单申请书附在保单上,申请人应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未来索赔被拒。
对于不适用 30 天退保选项的团体保险,通知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正确的退保期限和退款政策。
Section § 10235.20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豁免长期护理保险单的某些规定。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豁免有利于被保险人;没有豁免就无法有效实现法律目标;以及满足以下三个额外标准之一:开发创新的保险解决方案、解决退休社区的特殊需求,或者将保单与其他保险产品结合。专员可以施加条件,以确保法律目标仍然能够实现。
Section § 10235.3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保险公司在销售长期护理保单时,必须提供缩短给付期不丧失价值利益的选项。此选项必须在缴付保费10年后开始生效。该利益应至少相当于在护理机构接受三个月护理的费用,或已缴付的保费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所涵盖的利益必须与资格开始时保单和任何附加条款中的利益一致,且总利益可扣减任何已支付的索赔。现金返还、展期定期和减额缴清形式的不丧失价值利益是不允许的。此外,利益金额应随着每年缴付保费的年数按比例增加。此规定不适用于提供长期护理提前给付的人寿保险保单。
Section § 10235.35
加州保险法第10235.35条涉及保险费率调整和应急福利。它允许保险专员要求保险公司提供“附条件失效利益”,这是一种在保单失效时生效的福利,特别是在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指南中概述的特定情况下。
专员可以强制保险公司在费率调整时告知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凭证持有人此项福利。此外,专员可以要求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减少承保范围以避免更高的保费。
保险公司也可以提出替代安排来取代附条件失效利益,但需经专员批准。
Section § 10235.36
本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发送一份表格,供他们选择如何接收有关特定长期护理保险利益的通知。这些利益包括“缩短给付期不丧失权利利益”或“失效附带利益”。
保单持有人有三种选择:1) 指定额外人员接收年度通知;2) 确认之前的指定;或 3) 放弃指定其他人的权利。保险人每年必须向保单持有人和任何指定人员发送年度通知,详细说明可用的利益、其价值以及咨询问题的联系方式。
保险人还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他们每年都可以更改选择。如果保单持有人未在90天内退回表格,则视为选择不指定其他人。
Section § 10235.40
这项法律确保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可以选择指定另一个人接收通知,以防他们的保单因未支付保费而失效。申请人可以通过签署一份特定的弃权书来放弃此选项。保险公司必须每两年至少一次提醒保单持有人更新其指定联系人的权利。如果有人通过工资或养老金扣除支付保费,则关于失效的规定在这些扣除停止后60天内不适用。
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失效前至少30天通知保单持有人及其指定联系人。保单还必须允许在因认知障碍或功能能力丧失而失效的情况下恢复承保,前提是在五个月内提出请求并提供障碍证明。此外,提供长期护理保障的万能寿险保单必须包含一份披露,说明因账户价值不足而失效的风险,并提供防止此类失效的选项。
“防止意外失效。
我理解我有权指定除本人以外的至少一人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本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失效或终止的通知。我理解通知将在保费到期未付30天后方予发出。我选择不指定任何人接收该通知。
Section § 10235.45
本法律条款涉及提供长期护理福利的人寿保险单。它具体说明了保单贷款和现金提取如何与这些福利相互作用。如果您使用加速死亡赔付金来支付长期护理费用,您的现金价值只能按比例减少,这可能会限制您未来的贷款或提取。在某些情况下,您的死亡赔付金可能会被设定留置权,从而影响您可以提取的现金金额。
保险公司必须在首次支付加速福利之前或支付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详细声明。该声明应解释保单变更,通过数字展示潜在影响,并警告可能的税务影响以及对医疗补助资格的影响。
如果您尝试进行贷款或提取,保险公司必须在最终确定您的请求之前向您提供具体信息。这是为了确保您了解您的行为可能如何影响您的保单和福利。在特定条件下,福利支付和贷款也提供取消选项。
Section § 10235.50
这项法律赋予持有某些保险单的人在第一年之后减少承保范围并支付较低保费的权利。他们可以更改获得的终身赔付金额,调整每日/每周/每月赔付,或者转换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更具体类型的承保。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保单,他们还可以修改通胀保护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如何进行这些更改,并根据现有的保费表一致地应用这些调整,无论保单最初何时签发。
当保单即将失效时,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减少承保范围的选项,并提供至少30天的时间来决定。如果保费上涨,保单持有人仍然可以通过选择减少承保范围来保留保单。特别是,加州长期护理合作计划的参与者必须获得保持计划认证的选项,尽管如果某个选择可能影响他们的计划状态和福利,他们会收到警告。
Section § 10235.51
这项法律规定,每份保险单或证书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向被保险人提供选择,以增加额外保障。这可以通过支付附加条款的额外保费来实现,这些附加条款以特定方式增加福利,例如提高每日赔付金额、终身最高赔付额,或者同时提高护理机构和居家护理的福利。
这些附加条款的额外保费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当前的年龄来计算,但原始保单的保费仍将基于保单首次签发时的年龄。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进行新的核保,以符合增加保障的资格,并且可能会对额外保障的年龄和总保额设定限制。
Section § 10235.52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有重大改进(例如增加福利或资格标准,而这些在原有保单中没有)时,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新的福利或保单。当有更好福利的新保单上市时,保险公司必须在12个月内通知现有保单持有人。他们应通过附加条款(需单独支付保费)、替换现有保单但保持原有保费费率,或替换保单并承认过去的投保状态等方式提供这些改进。
保单持有人可能需要满足新的核保要求,但这些要求不能比他们申请全新保单时更严格。对于团体保单,保险公司应向团体持有人提供这些新福利,除非团体保单持有人拒绝该提议。
新福利被定义为长期护理服务的重大变化,不包括等待期或福利金额变化等轻微调整。
Section § 10235.91
Section § 10235.94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您持有保险单或证书,您有权对以下决定提出质疑或上诉:您是否符合福利资格、您的护理计划、所涉及的服务和提供者,以及您收到的任何付款或报销。
Section § 10235.9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它适用于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无论其何时签发。如果保险公司接受了索赔但未能按时支付,则必须开始按每年10%的利率支付索赔金额的利息。此规定适用于2008年12月1日或之后接受的索赔,且利息从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二天开始累计。
Section § 10236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所有个人和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必须是“保证续保”或“不可撤销”的。
“保证续保”意味着,只要投保人按时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就不能取消保单或更改其条款。但是,如果保费调整适用于在保单首次签发时定义的所有同一类别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可以调整保费费率。
“不可撤销”提供了更高的保障,因为只要保费按时支付,保险公司就不能更改条款、拒绝续保或提高保费。
此外,每份保单的第一页都必须说明续保条款,包括初始承保期限以及(如果适用)提高保费的任何条件。
Section § 10236.1
本法律规定了评估在批准新保费费率之前签发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保费公平性的规则。如果保险保费达到一定的预期赔付率,则被认为是公平的,这确保了投保人支付的资金中有合理部分用于其福利。2010年1月1日之后的任何费率变更也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包括对于原有保单至少60%的赔付率,以及对于新增保费至少70%的赔付率。
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投资收益率变化来证明费率增长的合理性,除非他们能证明其投资回报低于规定的门槛。法律还要求将所有相关保单形式合并评估,以确保对其综合经验进行公平分析。在某些条件下,专员可以批准赔付率较低的费率修订,以保护保险公司的财务健康。本节仅适用于在新费率表之前签发的保单。
Section § 10236.2
Section § 1023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团体保险在加利福尼亚州终止,您通常有权继续享有相同的保险(延续保险)或转为类似的个人保单(转换保险)。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您未能按时支付保费;二是您的保险在31天内被新的团体计划取代,且新计划提供相同或更好的福利,同时不会因年龄增加保费。
延续保险允许您在持续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留现有保险。如果您因团体保单持有人的死亡或离婚而失去保险,也适用延续保险。转换保险意味着您可以转为与您的团体计划类似的个人保险,而无需进行新的健康评估。
如果您符合转换保险的条件,您必须在团体保险终止后尽快申请,并且在团体计划下已投保至少六个月。如果您的新计划包含减少的福利,但您有其他长期护理保险,则应相应调整以降低保费。
Section § 10236.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保险公司在为同一保单持有人更换新的团体长期护理保单时必须做什么。首先,新保单必须提供与旧保单相同或显著相似的福利,除非批准了更好的福利。保费应根据首次保单签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除非增加了新的福利。必须向所有当前被保险人提供承保,不得排除既往病症或要求新的等待期。最后,福利和保费不能根据健康状况或索赔历史而改变。
Section § 10236.11
如果你在加州销售长期护理保险,在向居民提供保单之前,你需要获得专员对你的保费费率的批准。这需要提交详细的费率备案,并附上精算支持文件,以确保保费能够可持续地覆盖成本,并且不会意外增加。
最初,保费必须设定为在不利条件下足以覆盖成本,且不计划未来提高费率。这些费率不能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或保单期限进行调整。必须包含关于如何计算保费和准备金的关键细节,并附有精算师关于其充足性和可持续性的证明。
自2021年1月起,保单不得包含基于年龄或保单期限的费率上涨,尽管允许根据当前年龄增加新的保障。
Section § 10236.12
Section § 10236.13
保险公司未经保险专员事先批准,不得提高长期护理保单的保费。为获得批准,他们必须提交详细的理由,包括精算师的证明以及对保费收入和索赔的终身预测。这些提交材料必须表明,在中度不利条件下,预计未来不会有进一步的保费增加,并证明符合相关法律。
保险公司还必须通过对假设和行动的分析来证明费率增加的合理性,确保续保费率不高于新业务费率(除非有正当理由),并包含有关资产收益的声明。他们可以请求较小幅度的多次增加,但专员必须同意这符合保单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10236.14
本节概述了批准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费率表上调的规则。保险公司必须证明未来和过去的预期索赔符合特定的财务门槛,主要是确保保费与预期索赔成本保持一致。具体来说,如果计算结果导致预期赔付率低于先前记录的比率,保险公司必须上调保费以达到正确的更高比率。如果因法律变更而有正当理由上调保费,则至少70%的额外保费必须以福利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任何上调的计算都需要反映适当的贴现利率,并且不同保单形式在请求上调时必须考虑各自的经验。从2013年起,费率变更也可以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财务健康而获得批准。最后,这些规则适用于自2002年7月1日以来所有相关的保单。
Section § 10236.15
当保险公司决定提高保险费时,它们必须每年提交未来三年的更新财务预测,并将其与实际数据进行比较。如果实际数据与预测不符,州保险专员可以要求进行更改,以确保索赔不会超过特定的保费水平。如果保险公司长期低估所需保费,专员可以限制其在最长五年内销售类似保险产品。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提供长期护理福利的人寿保险单,并且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之后在加州签发的所有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