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自 1990 年 1 月 1 日起在加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单,除非在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

除非第 10235.95 条另有规定,本条适用于自 199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的所有长期护理保险单。

Section § 10235.2

Explanation

在加州,长期护理保险单若未在保单中明确定义某些术语,则不能使用这些术语。具体而言,此类保单必须根据《老年人健康保险法》及其修正案来定义“医疗保险”。“专业护理”、“中间护理”和“家庭健康护理”等术语必须根据所需的技能水平、护理性质及其提供环境进行定义。

此外,服务提供者必须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以及所需的资质或执照进行定义。保单可能要求这些提供者获得适当的执照或认证才能提供指定服务。

在本州交付或签发的长期护理保险单不得使用下列术语,除非这些术语在保单中有所定义且这些定义符合以下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235.2(a) “医疗保险”应定义为“老年人健康保险法”,即1965年社会保障修正案第十八篇,依其当时构成或后续修订,或第89-97号公法第一篇第一部分,由美利坚合众国第89届国会颁布并通称为老年人健康保险法,依其当时构成及任何后续修订或替代条款,或含义相似的词语。
(b)CA 保险 Code § 10235.2(b) “专业护理”、“中间护理”、“家庭健康护理”以及其他服务应根据所需技能水平、护理性质以及提供护理所需的环境进行定义。
(c)CA 保险 Code § 10235.2(c) 所有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护理机构、中间护理机构和家庭健康机构,应根据所需提供的服务和设施以及提供或监督这些服务的人员的执照或学位状况进行定义。该定义可要求服务提供者获得适当的执照或认证。

Section § 10235.8

Explanation

在加州,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不得交付或签发,如果它们根据疾病类型、治疗、医疗状况或事故来限制或排除承保,但某些情况除外。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既往病症、酗酒和吸毒成瘾、因战争、重罪、兵役、自杀以及作为非付费乘客飞行而产生的问题。此外,对于在政府机构接受的治疗或由医疗保险或工人赔偿等涵盖的服务,承保范围也可能受到限制。法律还允许根据服务提供者类型或护理地点进行排除。

任何保单不得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如果该保单限制或排除对特定疾病、治疗、医疗状况或事故的承保,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保险 Code § 10235.8(a) 既往病症或疾病。
(b)CA 保险 Code § 10235.8(b) 酗酒和吸毒成瘾。
(c)CA 保险 Code § 10235.8(c) 因以下任何情况引起的疾病、治疗或医疗状况:
(1)CA 保险 Code § 10235.8(c)(1) 战争或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
(2)CA 保险 Code § 10235.8(c)(2) 参与重罪、骚乱或暴动。
(3)CA 保险 Code § 10235.8(c)(3) 在武装部队或其辅助单位服役。
(4)CA 保险 Code § 10235.8(c)(4) 自杀,无论该人是否有精神能力控制其行为,自杀未遂,或故意自伤。
(5)CA 保险 Code § 10235.8(c)(5) 以非付费乘客身份乘坐飞机。
(d)CA 保险 Code § 10235.8(d) 在政府机构提供的治疗,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医疗保险或其他政府项目(医疗补助或白卡除外)可获得福利的服务;州或联邦工人赔偿、雇主责任或职业病法,或机动车无过错法;由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提供的服务;以及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通常不收取费用的服务。
(e)CA 保险 Code § 10235.8(e) 本节不禁止按服务提供者类型或地域限制进行排除和限制。

Section § 102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保险公司每年在6月30日前报告他们拒赔的索赔数量,并特别说明这些拒赔是否因为未达到等待期或存在既往病症。他们还必须在索赔被拒后40天内通知每位保单持有人,详细解释拒赔原因。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向州政府部门报告拒赔索赔的数量,而该部门在收到请求时必须向公众提供拒赔率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0235.9(a) 每家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报告州内各类业务拒赔的索赔总数,以及截至前一公历年末因未能满足等待期或因既往病症而被拒赔的索赔数量。
(b)CA 保险 Code § 10235.9(b) 保险公司应当在拒赔之日起40天内,向每位索赔被拒的保单持有人或凭证持有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拒赔理由以及所有与拒赔直接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向该部门报告拒赔索赔的数量。
(c)CA 保险 Code § 10235.9(c) 该部门应当应请求向公众提供按保险公司划分的索赔拒赔率。

Section § 10235.9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是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并且其中包含关于替代护理计划的条款,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和你的保险公司无法就该计划的内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必须书面告知你原因。他们必须在确定你们无法达成一致后的60天内完成。

Section § 10235.10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长期护理保险终止了,但您在保险有效期间就已经入住护理机构并持续不间断地在那里接受护理,您仍然可以获得机构护理的保障。这种保障可能会有时间限制,比如只在您有资格获得福利的期间内,或者直到您达到最高福利限额为止,并且可能需要遵守等待期和其他保单规定。

长期护理保险的终止,不应影响因入住机构而应支付的任何福利,如果该入住机构发生在长期护理保险有效期间,并在终止后不间断地持续。这种将福利延长至长期护理保险有效期之外的期间,可以限于福利期的持续时间(如果有的话),或限于支付最高福利,并且可能受任何保单等待期以及保单所有其他适用条款的约束。

Section § 10235.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个人长期护理保险单必须在首页包含清晰的续保部分。该部分应说明保单的有效期、续保的条件,以及保费是否可能变更,并解释潜在变更的情况。

如果添加任何减少利益的保单附加条款或批注,被保险人必须签字接受这些变更。如果利益增加并伴随保费提高,被保险人也必须书面同意,除非该增加是法律强制要求的。所有此类调整的保费收费必须在保单文件中明确说明。

保单必须清晰地标明和描述任何关于既往病症的限制以及利益的资格标准,包括任何住院要求,并将其作为单独的章节,并附上相应的标题。

(a)CA 保险 Code § 10235.14(a) 个人长期护理保险单应当包含续保条款。该条款应当有适当的标题,应当出现在保单首页,并应当清楚地披露保单首次签发时的承保期限、保单可以续保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发行人是否有权更改保费。如果存在此项权利,保单条款应当清晰简洁地描述保费可能变更的每种情况。
(b)CA 保险 Code § 10235.14(b) 除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就个人长期护理保险单提出的书面请求而生效的附加条款或批注外,在保单签发日期之后或在复效或续保时添加到个人长期护理保险单的所有附加条款或批注,凡减少或取消保单中利益或承保范围的,均应要求被保险人个人签署接受。在保单签发日期之后,任何在保单有效期内增加利益或承保范围并伴随保费增加的附加条款或批注,均应由被保险人书面签署同意,除非增加的利益或承保范围是法律所要求的。如果因附加条款或批注提供的利益收取单独的额外保费,该保费收费应在保单、附加条款或批注中列明。
(c)CA 保险 Code § 10235.14(c) 如果长期护理保险单或凭证包含任何关于既往病症的限制,这些限制应作为保单或凭证的单独段落出现,并应标明为“既往病症限制”。
(d)CA 保险 Code § 10235.14(d) 包含任何资格限制或条件的长期护理保险单或凭证,应当在保单或凭证的单独段落中列明这些限制或条件的描述,包括任何要求的住院天数,并应当将该段落标明为“利益资格限制或条件”。

Section § 10235.1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必须包含一个问题,询问该保险是否会替换任何现有保险。如果涉及替换,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签发前向申请人提供一份通知。该通知告知申请人,他们有30天的时间可以无成本地重新考虑是否替换。

该通知强调了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既往病史对保险保障的潜在影响以及准确披露医疗信息的重要性。团体保险的通知规则有所修改。

通知中必须包含新保险与现有保险的比较,以显示替换是否有利。代理人和申请人都必须签署这份通知。

(a)CA 保险 Code § 10235.16(a) 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表应包含一个旨在获取信息的问询,以确定拟议保险是否旨在替换任何现有的人身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使用一份补充申请表或其他由申请人签署的包含此类问询的表格。
(b)CA 保险 Code § 10235.16(b) 在确定销售将涉及替换时,除使用直接响应招揽方式的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在保单或凭证签发或交付之前,向申请人提供一份关于替换人身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的通知。该通知的一份副本应由申请人保留,另一份由申请人签署的副本应由保险公司保留。所需通知应采用以下形式:
“致申请人关于替换人身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的通知
根据(您的申请)(您提供的信息),您打算终止或以其他方式中止现有的人身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并将其替换为由(公司名称)保险公司签发的长期护理保险。您的新保险提供三十 (30) 天的期限,在此期间您可以无成本地决定是否希望保留该保险。为了您自己的信息和保护,您应了解并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您在新保险下可获得的保险保障的某些因素。
(1)CA 保险 Code § 10235.16(1) 您目前可能存在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在新保险下可能无法立即或完全获得保障。这可能导致新保险下的福利支付被拒绝或延迟,而类似的索赔在您现有保险下可能已获得赔付。
(2)CA 保险 Code § 10235.16(2) 您可能希望就拟议的替换您现有保险的事宜,征求您现有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建议。这不仅是您的权利,也符合您的最佳利益,以确保您了解替换现有保险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因素。
(3)CA 保险 Code § 10235.16(3) 如果经过充分考虑后,您仍希望终止现有保险并替换为新保险,请务必如实、完整地回答申请表中所有关于您的医疗健康史的问题。未能将所有重要医疗信息包含在申请中,可能成为公司拒绝任何未来索赔并退还您的保费的依据,如同您的保险从未生效一样。在申请表填写完毕并签署之前,请仔细重新阅读,以确保所有信息均已正确记录。
上述“致申请人通知”已于以下日期交付给我:
(c)CA 保险 Code § 10235.16(c) 对于不受第10232.7条规定的30天退保条款约束的团体保险,该通知应进行修改,以反映保单可退还和保费可退还的适当时间段。
(d)CA 保险 Code § 10235.16(d) 替换通知应包含以下声明,除非替换保险是第10231.6条(a)款所述的团体保险:
与您现有保险的比较:我已审阅您的现有长期护理保险。据我所知,本次交易中涉及的保险替换因以下原因实质性地改善了您的状况:
____ 额外或不同的福利
 (请注明)______。
____ 福利不变,但保费降低。
____ 福利减少,保费降低。
____ 其他(请注明)______。
(代理人签名及保险公司名称)
(申请人签名)
(日期)

Section § 10235.17

Explanation
本法要求专员在与相关利益方讨论后,确定何为不当更换长期护理保险。

Section § 10235.1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要求任何采用直接回应方式的保险公司,在申请人替换其意外险、疾病险或长期护理险保单时,必须通知申请人。通知必须告知申请人,他们有 30 天的窗口期来决定是否免费保留新保单。通知还强调了考虑既往病症等因素的重要性,并建议咨询他们当前的保险公司。如果保单申请书附在保单上,申请人应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未来索赔被拒。

对于不适用 30 天退保选项的团体保险,通知必须进行调整,以反映正确的退保期限和退款政策。

(a)CA 保险 Code § 10235.18(a) 采用直接回应招揽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或证书签发时向申请人递交一份关于意外和疾病或长期护理保险替换的通知。所要求的通知应采用以下形式提供:
“致申请人关于意外和疾病或长期护理保险替换的通知
根据(您的申请)(您提供的信息),您打算终止或以其他方式结束现有的意外和疾病或长期护理保险,并将其替换为由(公司名称)保险公司签发的随附长期护理保险。您的新保险提供三十 (30) 天的期限,在此期间您可以免费决定是否保留该保单或证书。为了您自己的信息和保护,您应该了解并认真考虑可能影响您在新保险下可获得的保险保障的某些因素。
(1)CA 保险 Code § 10235.18(1) 您目前可能存在的健康状况(既往病症),可能无法在新保险下立即或完全获得保障。这可能导致新保险下的福利支付被拒绝或延迟,而类似的索赔在您现有保险下可能已获赔付。
(2)CA 保险 Code § 10235.18(2) 您可能希望就拟议的现有保单替换事宜征求您现有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建议。这不仅是您的权利,也符合您的最佳利益,以确保您了解替换现有保险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因素。
(3)CA 保险 Code § 10235.18(3) (仅当申请书附于保单或证书时才包含此项)。如果经过充分考虑后,您仍希望终止现有保险并替换为新保险,请阅读附于新保险的申请书副本,并确保所有问题都已完整且正确地回答。申请书中的遗漏或虚假陈述可能导致原本有效的索赔被拒绝。请仔细核对申请书,如果在三十 (30) 天内发现任何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或申请书中遗漏了任何过往病史,请致函(公司名称和地址)。
(公司名称)”
(b)CA 保险 Code § 10235.18(b) 对于不受第 10232.7 条三十 (30) 天退保规定约束的团体保险,该通知应进行修改,以反映保单可退回和保费可退还的适当时间段。

Section § 1023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豁免长期护理保险单的某些规定。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豁免有利于被保险人;没有豁免就无法有效实现法律目标;以及满足以下三个额外标准之一:开发创新的保险解决方案、解决退休社区的特殊需求,或者将保单与其他保险产品结合。专员可以施加条件,以确保法律目标仍然能够实现。

专员在作出以下分项 (a)、(b) 和 (c) 中规定的书面调查结果后,可就某项具体的长期护理保险单或证书豁免本条的某项或多项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a)CA 保险 Code § 10235.20(a) 该豁免符合被保险人的最佳利益。
(b)CA 保险 Code § 10235.20(b) 没有该豁免,本条的根本目的无法有效或高效地实现。
(c)CA 保险 Code § 10235.20(c) 以下任一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0235.20(c)(1) 该豁免对于开发创新且合理的长期护理保险方法是必要的。
(2)CA 保险 Code § 10235.20(c)(2) 该保单或证书将发放给终身护理或持续护理退休社区或其他老年人居住社区的居民,且该豁免与此类社区的特殊需求或性质合理相关。
(3)CA 保险 Code § 10235.20(c)(3) 该豁免对于允许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另一种保险产品的一部分出售,或与另一种保险产品结合出售是必要的。
专员可将任何豁免以遵守替代要求为条件,以实现本条的目的。

Section § 1023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保险公司在销售长期护理保单时,必须提供缩短给付期不丧失价值利益的选项。此选项必须在缴付保费10年后开始生效。该利益应至少相当于在护理机构接受三个月护理的费用,或已缴付的保费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所涵盖的利益必须与资格开始时保单和任何附加条款中的利益一致,且总利益可扣减任何已支付的索赔。现金返还、展期定期和减额缴清形式的不丧失价值利益是不允许的。此外,利益金额应随着每年缴付保费的年数按比例增加。此规定不适用于提供长期护理提前给付的人寿保险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235.30(a) 任何保险公司不得在本州交付或签发长期护理保单,除非该保险公司在申请时提供购买具有以下特点的缩短给付期不丧失价值利益的选项:
(1)CA 保险 Code § 10235.30(a)(1) 资格开始不迟于缴付保费10年后。
(2)CA 保险 Code § 10235.30(a)(2) 终身最高给付不低于保单中包含的护理机构每日给付标准下三个月护理的等值美元金额,或已缴付的保费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3)CA 保险 Code § 10235.30(a)(3) 在资格开始时保单和任何附加条款中涵盖的相同给付,可用于符合条件的索赔。
(4)CA 保险 Code § 10235.30(a)(4) 终身最高给付可扣减任何已支付的索赔金额。
(5)CA 保险 Code § 10235.30(a)(5) 现金返还、展期定期和减额缴清形式的不丧失价值利益不得允许。
(6)CA 保险 Code § 10235.30(a)(6) 终身最高给付金额随缴付保费的年数按比例增加。
(b)CA 保险 Code § 10235.30(b) 本节不适用于提前给付长期护理利益的人寿保险保单。

Section § 10235.35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第10235.35条涉及保险费率调整和应急福利。它允许保险专员要求保险公司提供“附条件失效利益”,这是一种在保单失效时生效的福利,特别是在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指南中概述的特定情况下。

专员可以强制保险公司在费率调整时告知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凭证持有人此项福利。此外,专员可以要求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减少承保范围以避免更高的保费。

保险公司也可以提出替代安排来取代附条件失效利益,但需经专员批准。

(a)CA 保险 Code § 10235.3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管理附条件失效利益,该利益如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14年9月通过的《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条例》第28条 (A)、(D) (3)、(E)、(F)、(G) 和 (J) 所述,作为批准或确认某业务组合费率调整的条件,而该业务组合原本不提供附条件失效利益。
(b)CA 保险 Code § 10235.35(b) 当专员要求时,保险公司应在实施费率调整时,将附条件失效利益通知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凭证持有人。专员可以要求申请此类费率调整的保险公司允许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凭证持有人根据第10235.50条减少承保范围,以避免保单保费金额增加。
(c)CA 保险 Code § 10235.35(c) 专员还可以批准保险公司提交的任何其他替代机制,以取代附条件失效利益。

Section § 10235.36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发送一份表格,供他们选择如何接收有关特定长期护理保险利益的通知。这些利益包括“缩短给付期不丧失权利利益”或“失效附带利益”。

保单持有人有三种选择:1) 指定额外人员接收年度通知;2) 确认之前的指定;或 3) 放弃指定其他人的权利。保险人每年必须向保单持有人和任何指定人员发送年度通知,详细说明可用的利益、其价值以及咨询问题的联系方式。

保险人还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他们每年都可以更改选择。如果保单持有人未在90天内退回表格,则视为选择不指定其他人。

(a)CA 保险 Code § 10235.36(a) 当授予第 10235.30 条所述的缩短给付期不丧失权利利益,或第 10235.35 条所述的失效附带利益时,保险人应向每位保单持有人或凭证持有人邮寄并收回一份选择表,该选择表允许保单持有人或凭证持有人选择以下之一:
(1)CA 保险 Code § 10235.36(a)(1) 一份书面指定,列明除保单持有人或凭证持有人之外,至少一名将收到 (c) 款所述年度通知的个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保险 Code § 10235.36(a)(2) 一份确认书,确认保单持有人或凭证持有人指定第 10235.40 条中先前指定的人员接收 (c) 款所述的年度通知。
(3)CA 保险 Code § 10235.36(a)(3) 一份由保单持有人或凭证持有人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弃权书,选择不指定额外人员接收 (c) 款所述的年度通知。所要求的弃权书应如下所示:
“I understand that I have the right to designate at least one person other than myself to receive annual notification related to the benefit retained under this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policy. I elect not to designate any person other than myself to receive the noti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ignature of Policyholder or Certificate Holder Date”
(b)CA 保险 Code § 10235.36(b) 保险人应在 (c) 款所述的年度通知时,通知所有缩短给付期不丧失权利利益或失效附带利益的持有人,其有权更改 (a) 款所述的选择。
(c)CA 保险 Code § 10235.36(c) 当授予缩短给付期不丧失权利利益或失效附带利益时,以及此后每年,保险人应通过美国一级邮件(邮资预付)通知所有利益持有人,以及(如果已选择)根据 (a) 款第 (1) 或 (2) 项指定的至少一名个人,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0235.36(c)(1) 缩短给付期不丧失权利利益或失效附带利益的可用性。
(2)CA 保险 Code § 10235.36(c)(2) 截至年度通知日期前 60 天计算的缩短给付期不丧失权利利益或失效附带利益的美元金额。通知应说明,如果在该金额计算日期之后的期间内支付了利益,则该金额可能已减少。
(3)CA 保险 Code § 10235.36(c)(3) 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用于咨询有关缩短给付期不丧失权利利益或失效附带利益的问题。
(d)CA 保险 Code § 10235.36(d) 对于截至本条生效日期持有失效附带利益的个人,保险人应不迟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发送 (a) 款所要求的选择表。
(e)CA 保险 Code § 10235.36(e) 如果经保险人妥善邮寄后,保单持有人或凭证持有人未在 90 天内退回 (a) 款所述的选择表,则该未退回将被视为 (a) 款第 (3) 项所规定的弃权。

Section § 1023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申请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可以选择指定另一个人接收通知,以防他们的保单因未支付保费而失效。申请人可以通过签署一份特定的弃权书来放弃此选项。保险公司必须每两年至少一次提醒保单持有人更新其指定联系人的权利。如果有人通过工资或养老金扣除支付保费,则关于失效的规定在这些扣除停止后60天内不适用。

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失效前至少30天通知保单持有人及其指定联系人。保单还必须允许在因认知障碍或功能能力丧失而失效的情况下恢复承保,前提是在五个月内提出请求并提供障碍证明。此外,提供长期护理保障的万能寿险保单必须包含一份披露,说明因账户价值不足而失效的风险,并提供防止此类失效的选项。

(a)CA 保险 Code § 10235.40(a) 个人长期护理保单或凭证,在申请人被赋予指定至少一名除申请人以外的个人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保单或凭证失效或终止通知的权利之前,不得签发。保险人应从每位申请人处收到以下其中一项:
(1)CA 保险 Code § 10235.40(a)(1) 书面指定,列明除申请人以外的至少一名将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保单或凭证失效或终止通知的个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CA 保险 Code § 10235.40(a)(2) 由申请人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弃权书,选择不指定额外人员接收通知。所需的弃权书应如下所示:
“防止意外失效。
我理解我有权指定除本人以外的至少一人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本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失效或终止的通知。我理解通知将在保费到期未付30天后方予发出。我选择不指定任何人接收该通知。
申请人签名
日期”
(b)CA 保险 Code § 10235.40(b) 保险人应至少每两年一次通知被保险人有权更改书面指定。
(c)CA 保险 Code § 10235.40(c) 如果保单持有人或凭证持有人通过工资或养老金扣除计划支付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或凭证的保费,则分节 (a) 中所含的要求无需满足,直至保单持有人或凭证持有人不再使用该扣除支付计划60天后。经认证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或凭证的申请或注册表格应清楚表明申请人选择的扣除支付计划。
(d)CA 保险 Code § 10235.40(d) 个人长期护理保单或凭证不得因未支付保费而失效或终止,除非保险人在失效或终止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向被保险人以及根据分节 (a) 指定的个人或多个人员,发送失效或终止通知,地址为被保险人为接收失效或终止通知而提供的地址。通知应在保费到期未付后不少于30天,通过美国平信邮寄,邮资预付。
(e)CA 保险 Code § 10235.40(e) 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或凭证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在保单失效时,如果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认知障碍或功能能力丧失的证明,则可恢复承保。如果被保险人在终止后五个月内提出请求,此选项应可供其使用,并应允许收取逾期保费(如适用)。认知障碍或功能能力丧失的证明标准不得严于保单凭证中包含的关于认知障碍或功能能力丧失的福利资格标准。
(f)CA 保险 Code § 10235.40(f) 如果一份万能寿险保单包含长期护理保障,并且即使所有预定保费均按时支付且未发生贷款或提款,仍可能因账户价值不足而失效,则申请人应收到以下披露或实质上相似的包含以下所有信息的披露。该披露应提交给专员批准。该披露应由申请人和代理人签署并注日期。披露的一份副本应由申请人保留,另一份副本应由保险人保留。该披露应采用以下形式:
“失效风险披露及防失效保护要约
申请人:请审阅并勾选相应行,并在下方签名并注日期。
我的代理人已向我解释,我正在申请的万能寿险保单可能因账户价值不足而失效(终止),即使我按时支付所有计划保费且未进行任何贷款或提款,并且如果我的寿险保单失效,我将同时失去我的长期护理保障。
____
我已获得一项利益,该利益将保证如果我按时支付所有所需保费、不进行任何贷款或提款并遵守其他保单条款,则保单不会失效。我已审阅此项要约。
____
我已获得一份包含长期护理保障的保单,该保单保证如果我按时支付所有所需保费、不进行任何贷款或提款并遵守其他保单条款,则不会失效。我已审阅此项方案。
____
我的代理人已告知我,其他保险公司提供包含长期护理保障的保单,并且如果我按时支付所有所需保费且不进行任何贷款或提款,则这些保单将保证不会失效。然而,我正在申请的保单的保险公司不提供此类保障。我理解,如果我希望购买一份包含此类失效保护的长期护理保障保单,我将不得不向不同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
申请人签名        日期           
代理人:请审阅并勾选相应行,并在下方签名和注明日期。
我已向申请人解释,申请人正在申请的万能寿险保单可能因账户价值不足而失效,即使所有计划保费都按时支付且未进行任何贷款或提款,并且如果寿险保单失效,则长期护理保障也将丧失。
____ 我已向申请人提供以下选项,且申请人已审阅 [请勾选所有适用项]:
____
一项可选的不失效保证利益。我已解释,如果所有所需保费都按时支付且未进行任何贷款或提款,不失效保证利益将保证保单不会失效。
____
一份不同的万能寿险保单,包含长期护理保障并提供不失效保证利益。我已解释,如果所有所需保费都按时支付且未进行任何贷款或提款,不失效保证利益将保证保单不会失效。
____
一份包含长期护理保障的终身寿险保单。我已解释,如果所有所需保费都按时支付,终身寿险保单将保证不会失效。

Section § 10235.4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提供长期护理福利的人寿保险单。它具体说明了保单贷款和现金提取如何与这些福利相互作用。如果您使用加速死亡赔付金来支付长期护理费用,您的现金价值只能按比例减少,这可能会限制您未来的贷款或提取。在某些情况下,您的死亡赔付金可能会被设定留置权,从而影响您可以提取的现金金额。

保险公司必须在首次支付加速福利之前或支付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详细声明。该声明应解释保单变更,通过数字展示潜在影响,并警告可能的税务影响以及对医疗补助资格的影响。

如果您尝试进行贷款或提取,保险公司必须在最终确定您的请求之前向您提供具体信息。这是为了确保您了解您的行为可能如何影响您的保单和福利。在特定条件下,福利支付和贷款也提供取消选项。

(a)CA 保险 Code § 10235.45(a) 如果人寿保险单包含长期护理福利并允许保单贷款或现金提取,则除第 (1) 和 (2) 款另有规定外,不得因支付长期护理福利而禁止或限制此类贷款或提取。
(1)CA 保险 Code § 10235.45(a)(1) 为长期护理支付加速死亡赔付金,对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减少不得超过按比例减少的金额。现金价值的减少应与用于产生加速死亡赔付金的死亡赔付金加速百分比成比例。未来对保单贷款和现金提取的权限可能仅限于剩余现金价值。
(2)CA 保险 Code § 10235.45(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为长期护理支付加速死亡赔付金可被视为针对人寿保险单死亡赔付金的留置权,并且对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限可能仅限于现金价值超出未偿还保单贷款和留置权总和的部分。未来对保单贷款和现金提取的权限也可能仅限于现金价值超出未偿还保单贷款和留置权总和的部分。
(3)CA 保险 Code § 10235.45(a)(3) 本款仅适用于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
(b)CA 保险 Code § 10235.45(b) 如果为长期护理支付加速死亡赔付金导致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按比例减少,则该支付可用于按比例偿还未偿还保单贷款的一部分。贷款偿还金额应与用于产生加速死亡赔付金的死亡赔付金加速百分比成比例。
(c)CA 保险 Code § 10235.45(c) 在预计首次支付长期护理加速死亡赔付金前至少30天,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包含本款所述信息的声明。或者,保险公司可以在支付时提供声明,但前提是保险公司允许在支付后至少30天内取消该支付。
(1)CA 保险 Code § 10235.45(c)(1) 该声明应注明日期并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235.45(c)(1)(A) 解释因支付而发生或因预计支付而将发生的保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贷款或现金提取权限的禁止或限制。
(B)CA 保险 Code § 10235.45(c)(1)(B) 以数字形式演示支付对任何适用剩余保单价值的预计影响。该演示应包括(如适用)对死亡赔付金、现金价值或累积金额、保单贷款价值、未偿还保单贷款金额、不失效保证、保单留置权、保费支付或保险成本费用以及受支付影响的任何其他价值的影响。
(C)CA 保险 Code § 10235.45(c)(1)(C) 一份声明,内容为:“警告:支付长期护理加速死亡赔付金将减少并可能最终消除您的死亡赔付金。收到长期护理加速死亡赔付金可能需要纳税,并可能对您获得医疗补助或其他政府福利的资格产生不利影响。请咨询财务顾问。”
(2)CA 保险 Code § 10235.45(c)(2) 如果声明在支付日期之前提供,则还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235.45(c)(2)(A) 预计支付日期。
(B)CA 保险 Code § 10235.45(c)(2)(B) 解释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可以在预计支付日期之前请求支付。
(C)CA 保险 Code § 10235.45(c)(2)(C) 通知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可以在预计支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保险公司的地址或电话号码联系保险公司来取消支付。
(3)CA 保险 Code § 10235.45(c)(3) 如果声明在支付时提供,则还应包含通知,告知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取消期内通过保险公司的地址或电话号码联系保险公司并退还支付款项来取消支付。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5.45(d)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5.45(d)(c) 款要求的声明对于个人保单,每个投保人仅需提供一次;对于团体保单,每个保单持有人仅需提供一次,并且无需为同一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后续的加速死亡赔付金索赔提供。
(e)CA 保险 Code § 10235.45(e) 在每次支付长期护理加速死亡赔付金后不迟于30天,或在首次支付长期护理加速死亡赔付金后不迟于45天,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声明,总结支付对剩余保单价值的影响。该声明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235.45(e)(1) 上个月支付的加速死亡赔付金。
(2)CA 保险 Code § 10235.45(e)(2) 对剩余死亡赔偿金、现金价值或累积账户、保单贷款价值、未偿还保单贷款金额、不失效保证、保单留置权、保费支付或保险成本费用以及受该支付影响的任何其他价值(如适用)的变更说明。
(3)CA 保险 Code § 10235.45(e)(3) 可加速给付的剩余福利金额。
(f)CA 保险 Code § 10235.45(f) 如果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提出请求,要求从加速给付长期护理福利的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申请贷款或提款,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包含第 (3) 款所述信息的声明。
(1)CA 保险 Code § 10235.45(f)(1) 除根据第 (2) 款立即批准的贷款外,贷款或提款请求应被视为不完整,且保险公司不应批准该贷款或提款,直到信息已提供且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提交一份最终确定该贷款或提款请求的回复。
(2)CA 保险 Code § 10235.45(f)(2) 保险公司可以立即批准贷款并在支付时提供声明,但仅限于该贷款不被视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应税分配,且保险公司允许在贷款支付后至少 30 天内取消该贷款。
(A)CA 保险 Code § 10235.45(f)(2)(A) 保险公司应提供通知,告知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取消期内通过保险公司的地址或电话号码联系保险公司并退还贷款支付款来取消贷款。
(B)CA 保险 Code § 10235.45(f)(2)(B) 在请求贷款时,保险公司应提供一个选项,允许在贷款请求最终确定前收到声明。如果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选择此选项,则贷款请求应被视为不完整,且保险公司不应批准该贷款,直到声明已提供且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提交一份最终确定该贷款请求的回复。
(3)CA 保险 Code § 10235.45(f)(3) 该声明应注明日期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235.45(f)(3)(A) 对因贷款或提款而将发生的保单变更的解释。
(B)CA 保险 Code § 10235.45(f)(3)(B) 对支付对任何适用的剩余保单价值的估计影响的数字演示。该演示应包括(如适用)对死亡赔偿金、现金价值或累积金额、保单贷款价值、未偿还保单贷款金额、不失效保证、保单留置权、保费支付或保险成本费用、每日、每月或终身长期护理福利以及受该支付影响的任何其他价值的影响。
(C)CA 保险 Code § 10235.45(f)(3)(C) 如果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正在提出贷款请求,则应提供一份通知,说明:“警告:贷款可能会减少并可能消除您的死亡赔偿金和长期护理福利。获得贷款可能会对您获得医疗补助或其他政府福利的资格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如果贷款未偿还且保单被退保或失效,贷款收益可能需要纳税。请咨询财务顾问。”
(D)CA 保险 Code § 10235.45(f)(3)(D) 如果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正在提出提款请求,则应提供一份通知,说明:“警告:现金提款可能会减少并可能消除您的死亡赔偿金和长期护理福利。获得现金提款可能需要纳税,并且也可能对您获得医疗补助或其他政府福利或权利的资格产生不利影响。请咨询财务顾问。”
(E)CA 保险 Code § 10235.45(f)(3)(E) 对贷款或提款可能导致或促使保单失效的情况的说明。
(F)CA 保险 Code § 10235.45(f)(3)(F) 如适用,对贷款偿还如何可能从未来支付的长期护理加速死亡赔偿金中扣除的假设性演示。
(G)CA 保险 Code § 10235.45(f)(3)(G) 如适用,一份通知,解释贷款将如何计息,并说明五年后预计的未偿还贷款金额,假设利率不变,未进行贷款偿还,且未申请额外贷款。
(g)CA 保险 Code § 10235.45(g) 本节要求的声明和通知应采用至少 12 磅字体。

Section § 1023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持有某些保险单的人在第一年之后减少承保范围并支付较低保费的权利。他们可以更改获得的终身赔付金额,调整每日/每周/每月赔付,或者转换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更具体类型的承保。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保单,他们还可以修改通胀保护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如何进行这些更改,并根据现有的保费表一致地应用这些调整,无论保单最初何时签发。

当保单即将失效时,保险公司必须告知保单持有人减少承保范围的选项,并提供至少30天的时间来决定。如果保费上涨,保单持有人仍然可以通过选择减少承保范围来保留保单。特别是,加州长期护理合作计划的参与者必须获得保持计划认证的选项,尽管如果某个选择可能影响他们的计划状态和福利,他们会收到警告。

(a)CA 保险 Code § 10235.50(a) 保单或证书应包含一项条款,赋予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在第一年之后任何时间行使的权利,即在减少承保范围和降低保费的同时保留保单或证书。
(1)CA 保险 Code § 10235.50(a)(1) 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应有权选择通过以下方式减少承保范围和降低保费:
(A)CA 保险 Code § 10235.50(a)(1)(A) 减少终身最高赔付额。
(B)CA 保险 Code § 10235.50(a)(1)(B) 减少每日、每周或每月赔付金额。
(C)CA 保险 Code § 10235.50(a)(1)(C) 将“综合长期护理”保单或证书转换为“仅限护理机构和居家养老机构”或“仅限居家护理”保单或证书,如果保险公司在该州发行此类保单或证书。
(D)CA 保险 Code § 10235.50(a)(1)(D) 减少或取消通胀保护条款提供的赔付调整。
(2)CA 保险 Code § 10235.50(a)(2) 第 (1) 款的 (D) 项应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交付的保单。
(3)CA 保险 Code § 10235.50(a)(3) 保险公司可以提供除第 (1) 款要求之外的其他减少选项。
(4)CA 保险 Code § 10235.50(a)(4) 对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或交付的保单,该条款应包含请求并实施承保范围减少的流程说明。对于2020年1月1日之前签发或交付的保单,保险公司应通知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请求并实施承保范围减少的流程。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5.50(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5.50(b)(1) 承保范围减少的保单或证书的保费应符合以下两项:
(A)CA 保险 Code § 10235.50(b)(1)(A) 基于用于确定当前有效承保范围保费的签发年龄和核保类别。
(B)CA 保险 Code § 10235.50(b)(1)(B) 符合保单的批准费率表。
(2)CA 保险 Code § 10235.50(b)(2) 本款应适用于任何承保范围的减少,无论原始保单签发日期如何。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5.50(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5.50(c)(1) 如果保单或证书包含通胀保护条款,以下两项均应适用于承保范围的减少:
(A)CA 保险 Code § 10235.50(c)(1)(A) 如果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选择减少每日、每周、每月或终身赔付金额,则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应获得继续以与承保范围减少前有效合同相同的方式和金额进行通胀保护赔付调整的选项。
(B)CA 保险 Code § 10235.50(c)(1)(B) 如果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选择减少或取消通胀保护条款提供的赔付调整,则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应获得继续在减少时生效的每日、每周、每月和终身赔付金额的选项。
(2)CA 保险 Code § 10235.50(c)(2) 本款应适用于任何承保范围的减少,无论原始保单签发日期如何。
(d)CA 保险 Code § 10235.50(d) 如果保单或证书即将失效,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 (a) 款中通过减少承保范围来降低保费的选项,以及适用于减少承保范围选项的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通知中包含除 (a) 款要求之外的额外选项。该通知应给予被保险人至少30天的时间来选择减少承保范围,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减少承保范围,保单应在无需核保的情况下恢复。
(e)CA 保险 Code § 10235.50(e) 如果保费增加,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应有权在减少承保范围和降低保费的同时保留保单或证书。
(1)CA 保险 Code § 10235.50(e)(1) 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应获得如 (a) 款第 (1) 款的 (A)、(B) 和 (D) 项所规定的减少承保范围的选项。
(A)CA 保险 Code § 10235.50(e)(1)(A) 至少一个减少承保范围的选项应允许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以与费率上涨前生效保费合理等同的保费保留保单。
(B)CA 保险 Code § 10235.50(e)(1)(B) 保险公司可以提供除第 (1) 款要求之外的其他减少选项。
(C)CA 保险 Code § 10235.50(e)(1)(C) 保险公司的提议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并非所有减少选项都具有同等价值。

Section § 1023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份保险单或证书必须每年至少一次向被保险人提供选择,以增加额外保障。这可以通过支付附加条款的额外保费来实现,这些附加条款以特定方式增加福利,例如提高每日赔付金额、终身最高赔付额,或者同时提高护理机构和居家护理的福利。

这些附加条款的额外保费可以根据被保险人当前的年龄来计算,但原始保单的保费仍将基于保单首次签发时的年龄。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进行新的核保,以符合增加保障的资格,并且可能会对额外保障的年龄和总保额设定限制。

(a)CA 保险 Code § 10235.51(a) 每份保单或证书应包含一项条款,允许被保险人选择,在保单或证书签发后的每个周年日(或更频繁),支付额外保费以购买一项或多项附加条款,以以下任何方式增加保障:
(1)CA 保险 Code § 10235.51(a)(1) 增加每日津贴的金额。
(2)CA 保险 Code § 10235.51(a)(2) 增加终身最高赔付额。
(3)CA 保险 Code § 10235.51(a)(3) 增加综合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或证书的护理机构每日津贴和居家及社区护理津贴的金额。
(b)CA 保险 Code § 10235.51(b) 增加保障的附加条款保费可基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原始保单或证书的保费将不会改变,并将继续基于原始保单或证书签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c)CA 保险 Code § 10235.51(c) 除了支付额外保费外,保险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接受新的核保,以符合额外保障的资格。保险公司可限制额外保障的签发年龄,并限制被保险人可获得的额外保障总额,使其不超过保险公司在签发新保单或证书时允许的最高年龄和保障额度。

Section § 10235.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有重大改进(例如增加福利或资格标准,而这些在原有保单中没有)时,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新的福利或保单。当有更好福利的新保单上市时,保险公司必须在12个月内通知现有保单持有人。他们应通过附加条款(需单独支付保费)、替换现有保单但保持原有保费费率,或替换保单并承认过去的投保状态等方式提供这些改进。

保单持有人可能需要满足新的核保要求,但这些要求不能比他们申请全新保单时更严格。对于团体保单,保险公司应向团体持有人提供这些新福利,除非团体保单持有人拒绝该提议。

新福利被定义为长期护理服务的重大变化,不包括等待期或福利金额变化等轻微调整。

(a)CA 保险 Code § 10235.52(a) 每份保单应包含一项条款,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开发出新的福利或福利资格,或包含新的福利或福利资格但未包含在先前签发的保单中的新保单,则保险公司应授予其现有保单持有人(未处于福利期或等待期内)以下所有权利:
(1)CA 保险 Code § 10235.52(a)(1) 保险公司应在新的保单系列在本州上市销售之日起12个月内,通知保单持有人新的福利或福利资格或新保单的可用性。保险公司应在提交新保单或附加条款的同时向主管部门提交该通知。
(2)CA 保险 Code § 10235.52(a)(2) 保险公司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保单持有人提供新的福利或福利资格:
(A)CA 保险 Code § 10235.52(a)(2)(A) 通过在现有保单中增加附加条款,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为新的福利或福利资格支付单独的保费。现有保单的保费应根据被保险人签发时的年龄保持不变。
(B)CA 保险 Code § 10235.52(a)(2)(B) 根据第10234.87条更换现有保单或凭证。
(C)CA 保险 Code § 10235.52(a)(2)(C) 通过用新的保单或凭证替换现有保单或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将替换保单或凭证的保费设定为被替换保单或凭证的签发年龄来承认过去的被保险人身份。
(b)CA 保险 Code § 10235.52(b) 被保险人可能需要接受新的核保,但核保不得比保单持有人或凭证持有人申请新保单或凭证时更严格。
(c)CA 保险 Code § 10235.52(c) 第10231.6条第(a)至(c)款(含)所定义的团体保单的保险公司应向团体保单持有人提供机会,将新福利和条款的保障范围扩展至现有凭证持有人,但如果团体保单持有人拒绝发行人的要约,则保险公司可免除本条规定的义务。
(d)CA 保险 Code § 10235.52(d) 就本条而言,“新福利”是指实质性的新型长期护理服务或提供者的保障。实质性的新福利不包括保单结构、福利或条款的轻微变更。轻微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等待期、福利期和福利金额的变更。

Section § 10235.91

Explanation
如果设立了一个新的公共资助的长期护理计划,且该计划提供的福利与您的保单所涵盖的福利相似,您可以选择未来少交保费,或者以后获得更多福利。确定这些变更的方法将由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商定。具体调整取决于福利重叠的程度、您之前支付了多少保费以及索赔情况。保险公司必须提交其减少保费和增加福利的计划以供批准。

Section § 1023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您持有保险单或证书,您有权对以下决定提出质疑或上诉:您是否符合福利资格、您的护理计划、所涉及的服务和提供者,以及您收到的任何付款或报销。

每一份保单或证书应包含一项条款,赋予保单持有人或证书持有人对以下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福利资格、护理计划、服务和提供者以及报销款项。

Section § 10235.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它适用于所有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无论其何时签发。如果保险公司接受了索赔但未能按时支付,则必须开始按每年10%的利率支付索赔金额的利息。此规定适用于2008年12月1日或之后接受的索赔,且利息从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二天开始累计。

(a)CA 保险 Code § 10235.95(a) 尽管有第10235条规定,本条适用于所有生效的长期护理保单,不论其签发日期。
(b)CA 保险 Code § 10235.95(b) 利息应按每年10%的利率,就任何已接受的索赔金额累计并支付给索赔人,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0篇第2695.7条或该条款的任何后续规定,已接受索赔的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开始计算,但前提是该索赔于2008年12月1日或之后被接受。

Section § 1023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所有个人和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保单都必须是“保证续保”或“不可撤销”的。

“保证续保”意味着,只要投保人按时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就不能取消保单或更改其条款。但是,如果保费调整适用于在保单首次签发时定义的所有同一类别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可以调整保费费率。

“不可撤销”提供了更高的保障,因为只要保费按时支付,保险公司就不能更改条款、拒绝续保或提高保费。

此外,每份保单的第一页都必须说明续保条款,包括初始承保期限以及(如果适用)提高保费的任何条件。

每一份个人和团体长期护理保单以及团体长期护理保单下的保险凭证,都应当是保证续保或不可撤销的。
(a)CA 保险 Code § 10236(a) “保证续保”指被保险人有权在及时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使保险持续有效,在此期间,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更改保险条款或拒绝续保,但保险人可以根据保单中的规定以及第10236.1条的规定,更改同一类别所有被保险人的保费费率。“类别”由保险人在保单签发时为确定费率而确定。
(b)CA 保险 Code § 10236(b) “不可撤销”指被保险人有权在及时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使保险持续有效,在此期间,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更改保险条款、拒绝续保或更改保费费率。
(c)CA 保险 Code § 10236(c) 每一份长期护理保单和保险凭证的第一页都应包含一个标题恰当的续保条款,该条款应清楚说明初始承保期限、续保条件,如果是保证续保,还应说明类别以及保险人可能更改保费金额的每种情况。

Section § 1023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评估在批准新保费费率之前签发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保费公平性的规则。如果保险保费达到一定的预期赔付率,则被认为是公平的,这确保了投保人支付的资金中有合理部分用于其福利。2010年1月1日之后的任何费率变更也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包括对于原有保单至少60%的赔付率,以及对于新增保费至少70%的赔付率。

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投资收益率变化来证明费率增长的合理性,除非他们能证明其投资回报低于规定的门槛。法律还要求将所有相关保单形式合并评估,以确保对其综合经验进行公平分析。在某些条件下,专员可以批准赔付率较低的费率修订,以保护保险公司的财务健康。本节仅适用于在新费率表之前签发的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236.1(a) 依据第10236.11节批准新保费费率表之前签发的个人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下的福利,如果预期赔付率至少为60%,且以一种为长期护理保险风险提供充足准备金的方式计算,则应被视为与保费合理。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6.1(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6.1(b)(1) 对于依据第10236.11节批准新保费费率表之前签发的个人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以及其费率修订于201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保单,如果保费费率表具有至少为2009年12月31日生效的保费规模的60%的终身预期赔付率,加上201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保费增长的70%,且以一种为长期护理保险风险提供充足准备金的方式计算,则福利应被视为与保费合理。终身预期赔付率应使用(c)款第(9)项中定义的贴现率计算。
(2)CA 保险 Code § 10236.1(b)(2) 然而,如果根据第(1)项规定的方式计算的任何费率修订备案中的保费产生的终身预期赔付率低于该保单形式在首次备案中的最高终身预期赔付率,或低于2013年1月1日之后任何备案中请求的保费费率的终身预期赔付率,则保险公司应降低备案中的保费,以使当前的终身预期赔付率等于或高于首次备案的最高赔付率,或等于或高于2013年1月1日之后备案的请求保费费率的赔付率。在确定终身预期赔付率时,一个利润空间可以反映因本法于2013年1月1日生效而导致的保险公司与一批保单之间风险分担方式的变化,且该利润空间不得增加,除非保险公司与该批保单之间风险分担方式因法律或法规而进一步改变。终身预期赔付率的确定应基于2013年1月1日之后首次备案时生效保单的实际分布,而非任何先前的假定分布。
(c)CA 保险 Code § 10236.1(c) 在评估预期赔付率时,应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0236.1(c)(1) 已发生索赔经验和已赚保费的统计可信度。
(2)CA 保险 Code § 10236.1(c)(2) 计算费率以提供保障的期间。
(3)CA 保险 Code § 10236.1(c)(3) 已有的和预计的趋势。
(4)CA 保险 Code § 10236.1(c)(4) 经验集中在保单早期。
(5)CA 保险 Code § 10236.1(c)(5) 预期索赔波动。
(6)CA 保险 Code § 10236.1(c)(6) 经验退款、调整或分红。
(7)CA 保险 Code § 10236.1(c)(7) 可续保特性。
(8)CA 保险 Code § 10236.1(c)(8) 所有适当的费用因素。
(9)CA 保险 Code § 10236.1(c)(9) 用于计算终身预期赔付率的贴现率。用于确定费率增长的所有现值和累计值应使用合同准备金的最高评估利率。如果一份费率增长备案包含具有不同贴现率的保单形式,则应为每个贴现率准备单独的预测,然后合并以创建备案的总预测。
(10)CA 保险 Code § 10236.1(c)(10) 保障的实验性质。
(11)CA 保险 Code § 10236.1(c)(11) 保单准备金。
(12)CA 保险 Code § 10236.1(c)(12) 按风险分类的业务组合。
(13)CA 保险 Code § 10236.1(c)(13) 产品特点,例如长免赔期、高免赔额和高最高限额。
(d)CA 保险 Code § 10236.1(d) 资产投资收益率变化不得用于证明费率增长的合理性,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投资回报低于这些保单合同准备金的最高评估利率,或专员认定利率变化是合理的,因为法律或法规的变化对本州先前销售的长期护理保险具有追溯适用性。
(e)CA 保险 Code § 10236.1(e) 保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本州签发并保留在关联集团内的所有类似长期护理保单形式的经验应合并,并且合并经验应作为满足(a)款和(b)款要求的假设的基础。如果精算上适当,这些假设和请求的费率增长可以因保单形式而异。类似的长期护理保单形式应归类为以下福利类别之一:仅限护理机构和居住护理机构、仅限家庭护理,或综合长期护理福利。
(f)CA 保险 Code § 10236.1(f)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费率修订,专员可以批准费率修订申请,其依据的赔付率可低于70%但不得低于60%,适用于费率增加所占的部分,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这些费率对于保护其财务状况是必要的,包括避免资本和盈余的进一步减少。
(g)CA 保险 Code § 10236.1(g) 本条仅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保单 ,这些保单是在根据第10236.11条批准费率表之前签发的。

Section § 1023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出,除非团体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某些规定(来自第10236.1条)将适用于在根据第10236.11条批准新保费费率之前签发的所有团体保单。

Section § 102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团体保险在加利福尼亚州终止,您通常有权继续享有相同的保险(延续保险)或转为类似的个人保单(转换保险)。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您未能按时支付保费;二是您的保险在31天内被新的团体计划取代,且新计划提供相同或更好的福利,同时不会因年龄增加保费。

延续保险允许您在持续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留现有保险。如果您因团体保单持有人的死亡或离婚而失去保险,也适用延续保险。转换保险意味着您可以转为与您的团体计划类似的个人保险,而无需进行新的健康评估。

如果您符合转换保险的条件,您必须在团体保险终止后尽快申请,并且在团体计划下已投保至少六个月。如果您的新计划包含减少的福利,但您有其他长期护理保险,则应相应调整以降低保费。

(a)CA 保险 Code § 10236.5(a) 在加利福尼亚州签发或交付的每份团体保险凭证,如果团体保险因任何原因终止,除以下原因外,均应为凭证持有人提供延续或转换保险:
(1)CA 保险 Code § 10236.5(a)(1) 团体保险的终止是由于被保险人未能按时支付任何所需保费或缴款。
(2)CA 保险 Code § 10236.5(a)(2) 终止的保险在终止后不迟于31天内被新的团体保险取代,新团体保险在终止次日生效,且替代保险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A)CA 保险 Code § 10236.5(a)(2)(A) 替代保险提供的福利与终止保险提供的福利相同,或经保险监督官认定为实质上等同或超出终止保险提供的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236.5(a)(2)(B) 替代保险的保费应根据被替代保险的团体凭证签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被替代的保险本身已替代了之前的团体保险,则最新替代保险的保费应根据之前团体凭证签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b)CA 保险 Code § 10236.5(b) “延续保险”是指在现有团体保单下维持保险,当该保险即将或已经终止时,且仅需持续按时支付保费。
任何被保险人,如果其团体保险资格基于与他人的关系,且该符合资格的关系因婚姻解除或死亡而终止,则有权获得团体保单下的延续保险。
(c)CA 保险 Code § 10236.5(c) “转换保险”是指由终止团体保险的保险公司签发的个人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不考虑可保性,其所含福利与因任何原因即将或已经终止的团体保险福利相同,或经保险监督官认定至少实质上等同。
在确定福利是否实质上等同时,保险监督官应酌情考虑使用受限提供者网络的管理式医疗计划的相对优势,并考虑服务可用性、福利水平和管理复杂性等因素。
转换保单的保费应根据团体凭证签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终止的团体保险替代了之前的团体保险,则转换保单的保费应根据之前团体凭证签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在签发转换保险之前,如果凭证中已向凭证持有人提供充分通知,保险公司可以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236.5(1) 个人在终止前必须已在团体保单或其替代的任何团体保单下连续投保至少六个月,方有权获得转换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0236.5(2) 被保险人必须在团体保险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交转换保单的书面申请,并按保险公司指示支付保费,以便转换保单在团体保险终止次日生效。
(3)CA 保险 Code § 10236.5(3) 如果被保险人已有现存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的长期护理保险,且该保险与转换保单合计将导致支付超过100%的实际发生费用,则转换保单应包含一项福利减少条款。除非福利减少体现在保费降低或退款中,否则不得将此条款包含在转换保单中。
(4)CA 保险 Code § 10236.5(4) 转换保单应包含一项条款,限制在转换时发生的单一索赔、疾病发作或福利期内的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团体保险仍在生效时应支付的金额。

Section § 1023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保险公司在为同一保单持有人更换新的团体长期护理保单时必须做什么。首先,新保单必须提供与旧保单相同或显著相似的福利,除非批准了更好的福利。保费应根据首次保单签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除非增加了新的福利。必须向所有当前被保险人提供承保,不得排除既往病症或要求新的等待期。最后,福利和保费不能根据健康状况或索赔历史而改变。

如果团体长期护理保单被替换为向同一主保单持有人签发的另一份保单,则替换保险人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保险 Code § 10236.8(a) 提供与终止承保范围相同的福利,或提供经专员认定至少与终止承保范围基本等同的福利。如果专员认定替换承保范围对受益人而言是最有利的选择,则可以提供较少或较多的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236.8(b) 根据被替换承保范围的团体保单签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保费。如果被替换的承保范围本身已替换了之前的团体承保范围,则最新替换承保范围的保费应根据之前团体保单签发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替换承保范围增加了新的或增加的福利,则新增加福利的保费可以根据替换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c)CA 保险 Code § 10236.8(c) 向在被替换团体保单终止日期时受该保单承保的所有人员提供承保。
(d)CA 保险 Code § 10236.8(d) 如果终止的团体承保范围会为这些既往病症提供福利,则不得排除对既往病症的承保。
(e)CA 保险 Code § 10236.8(e) 不得要求新的等待期、免赔期、试用期或与既往病症相关的类似先决条件。保险人应在终止团体承保范围下已满足类似先决条件的范围内,免除适用于既往病症的任何此类时间段。
(f)CA 保险 Code § 10236.8(f) 不得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残疾状况、索赔经验或长期护理服务的使用情况来改变福利或保费。

Section § 10236.1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销售长期护理保险,在向居民提供保单之前,你需要获得专员对你的保费费率的批准。这需要提交详细的费率备案,并附上精算支持文件,以确保保费能够可持续地覆盖成本,并且不会意外增加。

最初,保费必须设定为在不利条件下足以覆盖成本,且不计划未来提高费率。这些费率不能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或保单期限进行调整。必须包含关于如何计算保费和准备金的关键细节,并附有精算师关于其充足性和可持续性的证明。

自2021年1月起,保单不得包含基于年龄或保单期限的费率上涨,尽管允许根据当前年龄增加新的保障。

在本州签发的所有个人和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保单的保费费率表,在保单向本州居民提供、销售、签发或交付之前,须向专员备案并获得其事先批准。
所有首次费率备案均须符合以下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236.11(a) 除非为专员进行审查的精算师证明,首次保费费率表足以覆盖中度不利经验下的预期成本,并且该保费费率表在保单形式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合理预期可持续,且不预期未来保费增加,否则不得批准首次保费表。该证明可依据备案中的支持数据。进行审查的精算师可以要求提供精算演示,证明保险公司使用的假设是合理的。精算演示应包括类似保单形式的保费和索赔经验(已根据任何保费或福利差异进行调整)、来自其他研究的相关且可信的数据,或两者兼有。
(b)CA 保险 Code § 10236.11(b) 保险公司应就每种保单形式向专员提交费率备案以供批准,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0236.11(b)(1) 一份精算备忘录,说明保险公司用于制定保费费率表的假设。精算假设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发病率假设、自愿失效率、死亡率假设、资产投资收益率、所有费用组成部分的描述以及计划和选项组合假设的足够详细的说明。该备忘录还应包括预期终身损失率以及年度已赚保费、已发生索赔、已发生索赔损失率和合同准备金变化的预测。
(2)CA 保险 Code § 10236.11(b)(2) 一份精算证明,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236.11(b)(2)(A) 一份声明,说明首次保费费率表足以覆盖中度不利经验下的预期成本,并且该保费费率表在保单形式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合理预期可持续,且不预期未来保费增加。
(B)CA 保险 Code § 10236.11(b)(2)(B) 一份声明,说明已对保单设计和提供的保障进行了审查和考虑。
(C)CA 保险 Code § 10236.11(b)(2)(C) 一份声明,说明已对承保和理赔裁决流程进行了审查和考虑。
(D)CA 保险 Code § 10236.11(b)(2)(D) 对预期根据该保单形式持有的合同准备金依据的完整说明,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保险 Code § 10236.11(b)(2)(D)(i) 提供足够的细节或样本计算,以便完整描述将持有的准备金金额。
(ii)CA 保险 Code § 10236.11(b)(2)(D)(ii) 一份声明,说明用于准备金的假设包含合理的不利经验裕度。
(iii)CA 保险 Code § 10236.11(b)(2)(D)(iii) 一份声明,说明续保年度的净评估保费不增加。
(iv)CA 保险 Code § 10236.11(b)(2)(D)(iv) 一份声明,说明续保年度的总保费与净评估保费之间的差额足以覆盖预期的续保费用,或者如果无法做出该声明,则需完整说明不发生这种情况的情形,以及为使该差额足够所需对准备金假设进行的更改类型和程度。只要基础总保费保持合理一致的关系,就可以使用预期签发量的总分布。如果某些年龄组的总保费似乎与此要求不符,专员可以根据标准年龄分布,要求根据 (a) 款进行演示。
(E)CA 保险 Code § 10236.11(b)(2)(E) 一份声明,说明保费费率表不低于保险公司现有类似保单形式的保费费率表,但因福利差异导致的合理差异除外,或对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类似保单形式的保费表进行比较并解释其差异。
(c)CA 保险 Code § 10236.11(c) 保费费率表和新保单格式须在2002年1月1日前提交,适用于保险公司将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销售、签发或交付的所有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单,以及保险公司将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销售、签发或交付的所有先前获批的个人长期护理保险单,除非2002年1月1日的截止日期经专员延长。保险公司可继续提供和销售在2002年1月1日前获批的长期护理保险单,直至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1) 根据本节提交的保费费率表和新保单格式均获批准后90天,或 (2) 2003年1月1日。已在2002年3月1日前提交保费费率表和新保单格式的保险公司,可继续提供和销售在2002年1月1日前获批的长期护理保险单,直至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1) 根据本节提交的保费费率表和新保单格式均获批准后90天,或 (2) 2003年6月30日。
(d)CA 保险 Code § 10236.11(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保险公司在2003年1月1日之后向专员提交新的团体和个人保单格式,或解除保险公司提交这些格式的义务,如果该保单格式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6.11(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6.11(e)(1) 专员不得批准包含基于被保险人已达年龄或保单期限的预定费率增长的初始保费费率表。
(2)CA 保险 Code § 10236.11(e)(2)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得签发使用包含基于被保险人已达年龄或保单期限的预定费率增长的保费费率表的长期护理保单。
(3)CA 保险 Code § 10236.11(e)(3) 尽管有第 (1) 和 (2) 款的规定,本分节不禁止或影响允许购买额外保障的福利定价,如果额外保障的费用是基于被保险人在额外保障增加时的已达年龄。

Section § 1023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精算师的资格要求,这些精算师负责审查加州的保险费率申请。所有受雇于该部门的精算师必须是美国精算师学会的会员,并且在长期护理保险定价方面至少有五年经验。或者,他们必须满足特定的专业标准。如果部门没有足够合格的精算师雇员,专员可以聘请符合相同要求的独立精算师。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由部门雇员或签约精算师审查其费率申请,但需要承担签约精算师的费用。此外,如果聘请独立精算师,部门将制定规则以保护机密信息并防止利益冲突。

Section § 10236.13

Explanation

保险公司未经保险专员事先批准,不得提高长期护理保单的保费。为获得批准,他们必须提交详细的理由,包括精算师的证明以及对保费收入和索赔的终身预测。这些提交材料必须表明,在中度不利条件下,预计未来不会有进一步的保费增加,并证明符合相关法律。

保险公司还必须通过对假设和行动的分析来证明费率增加的合理性,确保续保费率不高于新业务费率(除非有正当理由),并包含有关资产收益的声明。他们可以请求较小幅度的多次增加,但专员必须同意这符合保单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任何保险公司不得增加根据本章批准销售的个人或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或凭证的保费,除非该保险公司已获得专员对该增加的预先批准。
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交所有拟议的保费费率表增加方案以供批准,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0236.13(a) 由一名精算师出具的证明,该精算师是美国精算师学会的成员并符合该组织的资格标准,证明:
(1)CA 保险 Code § 10236.13(a)(1) 如果所请求的保费费率表增加方案得以实施,并且反映中度不利条件的基本假设得以实现,则预计不会有进一步的保费费率表增加。
(2)CA 保险 Code § 10236.13(a)(2) 保费费率备案符合本节的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236.13(b) 一份精算备忘录,证明费率表变更请求的合理性,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0236.13(b)(1) 基于已备案的保费费率表增加方案的已赚保费和已发生索赔的终身预测,以及用于确定预测值的方法和假设,包括反映任何偏离当前可售其他形式定价所用假设的假设。
(A)CA 保险 Code § 10236.13(b)(1)(A) 估价日期前五年和后三年的年度数值应单独提供。
(B)CA 保险 Code § 10236.13(b)(1)(B) 预测应包括终身损失率的计算。终身预期损失率应使用第10236.14节(c)款规定的折现率计算。
(C)CA 保险 Code § 10236.13(b)(1)(C) 对于根据第10236.11节批准的保费费率表签发的保单,预测应证明符合第10236.14节(a)款的规定。对于所有其他保单,预测应证明符合第10236.1节的规定。
(D)CA 保险 Code § 10236.13(b)(1)(D) 如果专员认定保费费率增加是由于法律或法规的变更而合理,且这些变更追溯适用于本州先前销售的长期护理保险,则:
(i)CA 保险 Code § 10236.13(b)(1)(D)(i) 预测经验应限于因法律或法规变更导致的索赔费用增加。
(ii)CA 保险 Code § 10236.13(b)(1)(D)(ii) 如果专员认定可能存在抵消较高索赔成本的潜在因素,保险公司应被要求使用适当的净预测经验。
(2)CA 保险 Code § 10236.13(b)(2) 披露准备金如何纳入本次费率增加。
(3)CA 保险 Code § 10236.13(b)(3) 披露为确定费率调整必要性而进行的分析,哪些定价假设未实现及其原因,以及精算师所依赖的公司采取的其他行动。
(4)CA 保险 Code § 10236.13(b)(4) 一份声明,说明已考虑保单设计、承保和索赔裁决实践。
(5)CA 保险 Code § 10236.13(b)(5) 一份声明,说明资产投资收益率变化未被用于证明费率增加的合理性,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其投资回报低于这些保单合同准备金的最高估值利率,或者专员认定利率变化是由于法律或法规的变更而合理,且这些变更追溯适用于本州先前销售的长期护理保险。
(6)CA 保险 Code § 10236.13(b)(6) 如果需要为新凭证和获得费率增加的凭证保持一致的保费费率,保险公司应提交反映新凭证预测的综合费率。
(c)CA 保险 Code § 10236.13(c) 一份声明,说明续保保费费率表不高于新业务保费费率表,除非存在可归因于福利的差异,且已向专员提供充分的理由。
(d)CA 保险 Code § 10236.13(d) 专员批准保费费率表增加所需的充分信息。
(e)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6.13(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6.13(e)(1) 保险公司可自行决定请求低于提供(a)款所需证明的保费费率表增加,或请求一系列保费费率表增加,其现值不超过提供(a)款所需证明的费率增加。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专员可以接受该保费费率表增加或一系列增加,而无需提交(a)款所需的证明:
(A)CA 保险 Code § 10236.13(e)(1)(A) 专员认为,接受较低的保费费率表增加或一系列增加符合加州保单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B)CA 保险 Code § 10236.13(e)(1)(B) 精算备忘录向专员披露为提供分项 (a) 所要求的证明而必要的费率增长。
(C)CA 保险 Code § 10236.13(e)(1)(C) 费率增长备案满足本节的所有其他要求。
(D)CA 保险 Code § 10236.13(e)(1)(D) 保险公司向受批准增长影响的保单持有人披露已备案的增长、已批准的保费费率表增长或多项增长,以及费率增长备案中包含的任何后续费率表增长的金额和时间,无论这些后续费率表增长是否经专员批准。
(2)CA 保险 Code § 10236.13(e)(2) 专员可以批准低于所请求的保费费率表增长,并且可以批准根据第 (1) 款请求的初始增长或不仅仅是初始增长。
(3)CA 保险 Code § 10236.13(e)(3) 如果根据第 (1) 款 (D) 项披露的所有增长后的增长金额(无论该增长或多项增长是否经专员批准)触发了保单失效时的或有利益,专员应要求保险公司管理保单失效时的或有利益,作为批准保费费率表增长的条件,该增长低于提供分项 (a) 第 (1) 款所要求的证明所需的金额,或与一系列保费费率表增长中的初始增长和每次后续增长相关。如果保险公司证明该放弃对于保护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必要的,包括避免资本和盈余的进一步减少,专员可以放弃此批准条件。
(4)CA 保险 Code § 10236.13(e)(4) 就第 10236.14 条分项 (a) 第 (2) 款而言,损失率计算应假定未来保费基于根据第 (1) 款 (D) 项披露的总备案费率表增长或一系列增长,无论该增长或多项增长是否经专员批准。
(5)CA 保险 Code § 10236.13(e)(5) 根据第 (1) 款请求或如第 (2) 款所述批准的保费费率表增长应遵守第 10234.6 条和第 10234.95 条的规定。
(f)CA 保险 Code § 10236.13(f) 本节规定适用于 2002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的所有个人和团体保单。

Section § 10236.1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批准长期护理保险保费费率表上调的规则。保险公司必须证明未来和过去的预期索赔符合特定的财务门槛,主要是确保保费与预期索赔成本保持一致。具体来说,如果计算结果导致预期赔付率低于先前记录的比率,保险公司必须上调保费以达到正确的更高比率。如果因法律变更而有正当理由上调保费,则至少70%的额外保费必须以福利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任何上调的计算都需要反映适当的贴现利率,并且不同保单形式在请求上调时必须考虑各自的经验。从2013年起,费率变更也可以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财务健康而获得批准。最后,这些规则适用于自2002年7月1日以来所有相关的保单。

所有保费费率表上调的批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6.14(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6.14(a)(1) 保费费率表上调应证明,已发生索赔的累计价值(不包括在职保单准备金)与未来预计已发生索赔的现值(不包括在职保单准备金)之和,不应低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保险 Code § 10236.14(a)(1)(A) 初始已赚保费的累计价值乘以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i)CA 保险 Code § 10236.14(a)(1)(A)(i) 58%。
(ii)CA 保险 Code § 10236.14(a)(1)(A)(ii) 使用初始定价假设、已签发保单的实际分布以及由 (c) 款规定的贴现率计算的终身预期赔付率。
(B)CA 保险 Code § 10236.14(a)(1)(B) 以已赚保费为基础计算的先前保费费率表上调累计价值的85%。
(C)CA 保险 Code § 10236.14(a)(1)(C) 未来预计初始已赚保费的现值乘以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i)CA 保险 Code § 10236.14(a)(1)(C)(i) 58%。
(ii)CA 保险 Code § 10236.14(a)(1)(C)(ii) 使用初始定价假设、已签发保单的实际分布以及由 (c) 款规定的贴现率计算的终身预期赔付率。
(D)CA 保险 Code § 10236.14(a)(1)(D) 不属于 (C) 项的未来预计保费现值的85%,以已赚保费为基础计算。
(2)CA 保险 Code § 10236.14(a)(2) 但是,如果以这种方式计算的任何费率修订备案中的保费产生的终身预期赔付率低于该保单形式在初始备案中的最高终身预期赔付率,或低于2013年1月1日之后任何备案中请求的保费费率的最高终身预期赔付率,则保险公司应降低备案中的保费,以使当前的终身预期赔付率等于或高于最初备案的最高赔付率,或等于或高于2013年1月1日之后备案的请求保费费率。在确定终身预期赔付率时,应反映适度不利经验的利润空间,且不应增加,除非保险公司与保单组合之间风险分担的方式已因本法或任何未来法律或法规而改变。终身预期赔付率的确定应基于已签发保单的实际分布,而非实际销售之前的任何假设分布。
(b)CA 保险 Code § 10236.14(b) 如果专员认定保费费率上调是由于法律或法规的变更而合理,且这些变更追溯适用于本州先前销售的长期护理保险,则可以批准保费费率表上调,前提是该上调规定预计额外保费现值的70%应以福利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并且符合适用于其他保费费率表上调的其他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0236.14(c) 用于确定费率上调的所有现值和累计值应使用合同准备金的最高评估利率。如果一份费率上调备案包含具有不同贴现率的保单形式,则应为每个贴现率准备单独的预测,然后合并以创建该备案的总预测。
(d)CA 保险 Code § 10236.14(d) 专员不得批准根据第10236.11节批准的任何保单形式的费率上调请求,除非:保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本州签发并由关联集团保留的所有类似长期护理保单形式的经验,无论是根据第10236.11节批准之前还是之后批准的,都应合并,并将合并后的经验用作满足 (a) 款要求的假设基础。如果精算上适当,这些假设和请求的费率上调可以因保单形式而异。类似的长期护理保单形式应归类为以下福利类别之一:仅限护理机构和居住护理机构、仅限居家护理,或综合长期护理福利。如果合并所有适用保单形式后的综合经验满足 (a) 款的要求,保险公司不被禁止提交所有保单形式的保费费率表上调请求。
(e)CA 保险 Code § 10236.14(e)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费率修订申请,如果保险公司证明这些费率对于保护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避免资本和盈余进一步减少)是必要的,专员可以批准该申请。
(f)CA 保险 Code § 10236.14(f) 本节规定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的所有个人和团体保单。

Section § 10236.15

Explanation

当保险公司决定提高保险费时,它们必须每年提交未来三年的更新财务预测,并将其与实际数据进行比较。如果实际数据与预测不符,州保险专员可以要求进行更改,以确保索赔不会超过特定的保费水平。如果保险公司长期低估所需保费,专员可以限制其在最长五年内销售类似保险产品。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提供长期护理福利的人寿保险单,并且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之后在加州签发的所有保单。

已获批准的保费费率表上调应遵守以下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236.15(a) 对于实施的每次费率上调,保险公司应每年向专员提交更新的预测,该预测的定义见第10236.13条(b)款(1)项,为期三年,并包括实际结果与预测值的比较。专员可将该期限延长至三年以上。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6.15(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36.15(b)(1) 如果专员已确定费率上调后的实际经验与预测经验不充分匹配,并且在中度不利条件下的当前预测表明已发生索赔不会超过(a)款中规定的保费比例,专员可要求保险公司实施以下任何措施:
(A)CA 保险 Code § 10236.15(A) 保费费率表调整。
(B)CA 保险 Code § 10236.15(B) 减少预测与实际经验之间差异的其他措施。
(2)CA 保险 Code § 10236.15(2) 在确定实际经验是否充分匹配预测经验时,应酌情考虑第10236.13条(b)款(6)项。
(c)CA 保险 Code § 10236.15(c) 如果专员根据可信证据证明某保险公司长期存在提交不充分保费表的行为,专员除根据本章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力外,在给予保险公司适当通知和正当程序后,可禁止该保险公司在最长五年内提交和销售类似保险,或禁止提供所有其他类似保险,并可限制新申请的营销范围,仅限于近期保费费率表上调所涉及的产品。
(d)CA 保险 Code § 10236.15(d) 本条不适用于加速长期护理福利的人寿保险单和凭证。
(e)CA 保险 Code § 10236.15(e) 本条规定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的所有个人和团体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