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定义
Section § 10231.2
本节将“长期护理保险”定义为旨在为各种护理服务(如诊断、治疗和个人护理)提供保障的任何保险产品,但不包括医院急性护理环境中的护理。它包括养老院等机构护理、家庭护理服务以及成人日间照护等社区基础服务。然而,它主要不涵盖医疗保险补充或重大医疗费用。
这些保单受本章管辖,保险专员必须对其进行审查和批准。即使是医疗保险补充或其他残疾保单的一部分,提供至少12个月保障的长期护理福利也受本章管辖。
长期护理保险 诊断服务 预防性护理
Section § 10231.3
本节概述了长期护理保险单中的“替代护理计划”是什么。替代护理计划可以包括保单中未明确列出的服务、提供者或护理地点。此类计划必须由持证医疗从业人员制定,并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为这些计划提供的福利不会增加保单的总福利,但会从总福利中扣除在替代计划下支付的金额。保单会为标准和替代护理计划支付费用,但如果新计划取代现有计划,旧计划的福利将停止。
保险人没有义务提供替代计划,但即使保单没有明确规定,他们也可以选择提供。此外,拒绝替代计划的请求不被视为拒绝索赔。本法律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231.3(a) 为本节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1)CA 保险 Code § 10231.3(a)(1) “替代护理计划”指一种护理计划,其中包含对长期护理服务、提供者或护理地点的具体说明,这些服务、提供者或护理地点未在保单中明确定义为承保服务、提供者或护理地点。替代护理计划应由持证医疗从业人员制定,描述被保险人的需求,并具体说明被保险人所需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长期护理服务的类型、频率、提供者以及费用(如有)。替代护理计划中指定的服务、提供者和护理地点应包括保单中明确定义为承保服务、提供者和地点的,以及保单中未明确定义为承保服务、提供者和地点的。
(2)CA 保险 Code § 10231.3(a)(2) “替代护理计划条款”指保单、附加条款、批注或修订中的一项条款,允许为替代护理计划中指定的服务、提供者和护理地点提供福利。
(3)CA 保险 Code § 10231.3(a)(3) “持证医疗从业人员”指医生、注册护士、持证社会工作者,或美国财政部长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其他个人。
(4)CA 保险 Code § 10231.3(a)(4) “护理计划”指对被保险人需求的书面描述,以及对被保险人所需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长期护理服务的类型、频率、提供者以及费用(如有)的具体说明。
(b)CA 保险 Code § 10231.3(b) 替代护理计划条款应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0231.3(b)(1) 替代护理计划可由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提出。替代护理计划的采纳、修订或替换应由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独立于保险人的持证医疗从业人员共同同意。对替代护理计划的同意或协议应是自由且相互的。
(2)CA 保险 Code § 10231.3(b)(2) 合同项下可获得的最高福利不应因被保险人使用替代护理计划而改变,但该福利将扣除在替代护理计划下支付的任何福利金额。
(3)CA 保险 Code § 10231.3(b)(3) 保单福利应支付给替代护理计划中指定的所有服务、提供者和护理地点。替代护理计划下的服务、提供者和护理地点的承保范围应是保单中明确定义为承保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和护理地点的承保范围的补充,而非替代。
(4)CA 保险 Code § 10231.3(b)(4) 如果采纳,替代护理计划将取代任何现有护理计划,包括任何先前采纳的替代护理计划。在护理计划被替代护理计划取代后,根据该护理计划提供的服务不再支付福利。
(5)CA 保险 Code § 10231.3(b)(5) 替代护理计划可随时被新的护理计划取代。
(A)CA 保险 Code § 10231.3(b)(5)(A) 如果新的护理计划不是替代护理计划,则新的护理计划无需按照本小节第 (1) 款所述的方式采纳。
(B)CA 保险 Code § 10231.3(b)(5)(B) 如果新的护理计划是新的或修订的替代护理计划,则新的或修订的替代护理计划应按照本小节第 (1) 款所述的方式采纳。
(C)CA 保险 Code § 10231.3(b)(5)(C) 在替代护理计划被新的护理计划取代后,根据该替代护理计划提供的服务不再支付福利。
(c)CA 保险 Code § 10231.3(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保险人包含授权替代护理计划的条款。然而,即使保单中没有明确授权替代护理计划的条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仍可同意使用替代护理计划。本节无意强制任何一方协商替代护理计划。如果保险人不接受合同外提出的替代护理计划请求,该拒绝不构成索赔的拒绝。
(d)CA 保险 Code § 10231.3(d) 本节适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
替代护理计划 长期护理服务 持证医疗从业人员
Section § 10231.4
本法律定义了长期护理保险中谁被视为“申请人”。如果是个人保单,申请人就是想要获得保险福利的人。如果是团体保单,申请人就是被提议持有保险凭证的人。
“申请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231.4(a) 就个人长期护理保险单而言,指寻求订立福利合同的人。
(b)CA 保险 Code § 10231.4(b) 就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单而言,指拟议的证书持有人。
个人长期护理保险 团体长期护理保险 申请人定义
Section § 10231.6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何为“团体长期护理保险”。这类保险可以提供给不同类型的团体,例如雇主或行业协会。要符合资格,这些团体必须满足与其组织和主要目的相关的特定标准。例如,它们必须是为了除获取保险以外的原因而成立,并且必须由从事相同行业或职业的成员组成。
对于协会而言,它们必须拥有最低数量的成员、既定的章程,以及除保险以外的活动历史。如果不符合这些典型类别,其他团体如果满足确保公共利益和福利价值得到维护的特定要求,仍然可以获得资格。此外,生命护理合同提供者需要根据特定的健康法规获得授权才能被纳入。
“团体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并签发给以下任何一方的长期护理保险单:
(a)CA 保险 Code § 10231.6(a) 一个或多个雇主或劳工组织,或由一个或多个雇主或劳工组织设立的信托或基金受托人,或其组合,为雇员或前雇员或其组合,或为劳工组织的成员或前成员或其组合。
(b)CA 保险 Code § 10231.6(b) 任何专业、行业或职业协会,为其成员或前成员或退休成员,或其组合,如果该协会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231.6(b)(1) 由所有现在或曾经积极从事相同专业、行业或职业的个人组成。
(2)CA 保险 Code § 10231.6(b)(2) 一直真诚地为除获取保险以外的目的而维持。
(c)CA 保险 Code § 10231.6(c) 为一个或多个协会的成员利益而设立、创建或维持的协会或信托或基金受托人。在州内广告、营销或提供该保单或证书之前,该协会或各协会,或该协会或各协会的保险人,应向专员提交证据,证明该协会或各协会在开始时至少有100人,并且已真诚地组织和维持,其主要目的并非获取保险,已积极存在至少一年,拥有规定以下所有事项的章程和细则,并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项已得到持续实施:
(1)CA 保险 Code § 10231.6(c)(1) 该协会或各协会定期举行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以促进成员的宗旨。
(2)CA 保险 Code § 10231.6(c)(2) 除信用合作社外,该协会或各协会向成员收取会费或募集捐款。
(3)CA 保险 Code § 10231.6(c)(3) 成员拥有投票权并在理事会和委员会中拥有代表权。
在该备案后三十天,该协会或各协会应被视为符合这些组织要求,除非专员认定该协会或各协会不符合这些组织要求。
(d)CA 保险 Code § 10231.6(d) 除(a)、(b)和(c)项所述之外的团体,但须符合专员的以下所有认定:
(1)CA 保险 Code § 10231.6(d)(1) 团体保单或证书的签发不违背公共最佳利益。
(2)CA 保险 Code § 10231.6(d)(2) 团体保单的签发将带来获取或管理上的经济效益。
(3)CA 保险 Code § 10231.6(d)(3) 保险利益与所收取的保费相比是合理的。
(4)CA 保险 Code § 10231.6(d)(4) 使用团体、团体主保单持有人、团体保单、证书的真实或虚假名称,或为营销团体保单或证书而创建或使用的任何信托或其他实体的名称,在保险人、团体、信托或其他实体的地位、性质或所有权或代表能力方面不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
(5)CA 保险 Code § 10231.6(d)(5) 该团体的主要收入来源与保险营销无关。
(6)CA 保险 Code § 10231.6(d)(6) 该团体获取新成员的推广方式与保险招揽无关。
(7)CA 保险 Code § 10231.6(d)(7) 该团体为其成员提供除保险之外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福利或服务。专员应调查使用其他服务的成员比例以及这些服务的货币价值。
(e)CA 保险 Code § 10231.6(e) 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10章(自第1770条起)获得授权证书的生命护理合同提供者。任何尚未从州社会服务部获得授权证书的生命护理合同提供者应受本章管辖。
团体长期护理保险 雇主提供保险 劳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