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一般规定
Section § 1023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向加州居民提供团体长期护理保险保单的要求,这些保单是在其他州签发的。在加州营销或销售这些保险保单之前,保险公司必须首先向州保险专员提交某些材料。这包括保单样本、保险范围概要和营销材料。对于某些团体,保险公司必须证明这些团体是已成立的组织,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保险,已存在至少一年,并保持活跃的成员参与。如果所有要求都已满足并备案,该团体将被视为符合规定,除非专员另有决定。
该备案仅用于信息目的,而非审批目的,并且确保此备案也符合另一条款 (10233.9) 的要求。
Section § 10232.1
本法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必须明确说明其根据联邦法律获得税收优惠的资格状态,通过在保单表格、承保范围概要和申请书中展示特定短语。合格合同会强调潜在的税收优惠,而不合格合同则会说明不提供此类优惠。仅限于机构护理的保单被标记为“仅限护理机构和居住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保单被标记为“仅限居家护理”。涵盖多种护理环境但排除护理机构的保单,如果属于加州长期护理合作计划,则必须相应地进行标记。只有同时涵盖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的保单才能被称为“综合长期护理”保险。
Section § 10232.2
本法律要求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除了联邦税收合格的保单外,还必须提供非税收合格的保单。所有新的长期护理保单都必须符合当前的法律标准。保险公司可以继续提供旧的、已获批准的保单,直到2001年10月1日,或者在新保单获批后的90天内,以较早者为准。1997年1月1日之前的团体保单可以继续有效,无需符合新标准,除非它们失去联邦税收合格的资格。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必须向保单持有人提供转换为税收合格保单的选择(如果该保险公司销售此类保单)。目标是所有新合同在2001年7月1日之前获得审查和批准。
Section § 10232.3
如果您申请长期护理保险(保证签发的保单除外),您将面临关于您健康状况的简单“是”或“否”问题。即使您在填写药物或医生姓名时犯了错误,您的保单也不能仅仅因为这些错误而被取消或拒绝索赔。
申请上会有一个明确的警告,说明提供不实信息可能导致福利被拒或保险被取消。申请中还包含一份清单,列出了您在申请时需要收到的文件,例如承保范围概要和指南。
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前必须调查健康声明。他们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关于健康风险的重大虚假信息时,才能在之后拒绝索赔或取消承保。长期护理保单不能现场签发,并且在两年争议期内,如果存在虚假陈述,您的保单可能会被拒绝。
您将随保单收到一份完整的申请副本。保险公司必须保留所有因欺诈或虚假信息而取消保单的记录,并每年向监管机构报告这些数据。专员可以选择公开这些数据。
Section § 10232.4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的长期护理保险单不能对既往病症有过于严格的定义。只有在保险生效前六个月内接受过医疗建议或治疗的病症才能被视为既往病症。
保险公司必须在保单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承保申请中披露的既往病症,无论相关健康问题何时出现。虽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提供完整的健康史并据此进行承保,但未经特别批准,他们不能在六个月等待期之后排除承保某些病症。
Essentially, 保险公司在六个月后必须兑现已披露的既往病症的承保,并且不能通过豁免条款或附加条款不公平地限制或排除承保。
Section § 10232.5
这项法律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加州的长期护理保险单不得设置某些条件。具体来说,保险不能要求投保人必须有之前的住院经历才能获得福利,不能要求投保人必须先入住更高等级的护理机构才能获得机构护理环境下的福利,也不能要求投保人必须先入住机构才能获得社区或居家护理。此外,它还禁止将非机构福利的获得与事先在机构长期停留挂钩。
Section § 10232.6
Section § 10232.7
如果您在加州购买长期护理保险单或凭证,如果您不满意,您有30天的时间通过普通邮件退回,您将获得全额保费退款。这不适用于第10231.6条中规定的团体保单。
退回保单会使其作废,如同从未存在过一样,您将在30天内获得所有已付款项的退款。保单必须在其首页明确说明此退货政策,或者将其附在保单上。
Section § 10232.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长期护理保险保单的资格标准。对于提供居家护理福利且不属于联邦合格的保险保单,如果一个人在七项日常活动中有两项存在困难,或者因阿尔茨海默病等精神疾病导致认知障碍需要监督,即可获得资格。
对于联邦合格的保单,一个人可以根据六项日常活动中的两项存在困难、认知障碍,或者如果适用新的联邦标准来获得资格。资格评估需要由独立的医疗保健执业者进行认证。认证和护理计划不应影响保单福利。
该法律还定义了日常活动,如进食、洗澡和穿衣,并要求新保单采用这些定义,除非联邦法规提供更广泛的资格。如果其他定义能让更多保单持有人获得福利,则可以批准使用这些定义。
Section § 10232.9
本法律要求加州提供居家或社区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必须包含一套最低限度的服务,例如居家健康护理、成人日间护理、个人护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和暂托护理。法律还规定,这些服务的定义不得比所概述的更具限制性。此外,居家护理福利不得因不必要的要求而受到限制,例如要求病情严重或在法律未要求的情况下仅限持牌提供者提供服务。
保单必须确保居家护理服务的支付额至少是机构护理支付额的50%,且每天不低于50美元。对于持续护理退休社区的居民,其规则适用例外情况。
Section § 10232.65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单时保费的处理方式。它规定,如果没有临时保障,保险公司预收的保费不得超过一个月的金额;如果提供了临时保障,则不得超过两个月的金额。在申请人收到保单之前,不得收取更多费用。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在60天内通知申请人,其保单申请是否获批或被拒。如果保险公司未在此期限内通知,他们必须对收到的保费支付利息,从收到款项之日起,直到款项退还或用于支付保费为止。
Section § 10232.81
加州的任何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如果提供居家护理或社区服务,并且希望成为加州长期护理合作计划的一部分,则必须包含一套基本福利。这些必需的服务包括:住宿护理机构护理、居家健康护理、成人日间护理、个人护理、家政服务、临终关怀服务和暂托护理。
Section § 10232.92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涵盖护理机构住院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也必须涵盖居家护理机构的护理。这些机构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获得许可并提供由训练有素的员工在现场提供的24小时护理。
保险公司必须为居家护理机构的护理支付至少70%的护理机构护理福利金。承保范围包括必要的诊断和治疗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每日限额,并且服务可以由不同的提供者提供,而不仅仅是机构员工。
对于不旨在符合联邦规定的保单,居家护理的资格要求不得比特定法律条款中定义的家庭护理福利更严格。对于符合联邦规定的保单,居家护理的资格标准必须与家庭护理福利的资格标准一致,包括日常生活能力和认知能力受损方面。
Section § 10232.93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长期护理保单必须将一个人一生中可以获得的最高金额定义为一个总数。这个总数可以用于不同类型的护理,例如居家护理、社区服务、辅助生活或机构护理。尽管对特定类型的护理支出可以有每日、每周或每月限额,但不能为每种护理设定单独的最高限额。法律只允许对实际支出进行报销的限制,但不得超过这些每日、每周和每月上限。
Section § 10232.95
这项法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必须支付护理机构的每日费用以及额外的用品和服务费用。但是,报销金额不能超过保单或证书设定的每日福利限额。
Section § 10232.96
如果您持有一份1996年12月31日之前的保险保单,并且您想对其进行重大更改,您的保险公司必须书面告知您,这种更改可能会影响其联邦税收优惠。他们建议您在继续之前寻求税务建议。
Section § 10232.97
本节规定,加州涵盖护理机构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其资格标准不得严于两项特定条件。个人符合资格的条件是,如果他们有两项日常生活活动困难,或者有认知障碍。
Section § 10233
提供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根据保单开始支付福利之前,可以要求医生或独立机构出具一份书面声明,以确认所提供的护理是必要的。
Section § 10233.2
这项法律规定了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限制。这些保单不能因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或离婚而被取消或增加保费。保单也不能设定新的等待期,除非是被保险人选择增加保障的情况。它们必须提供均衡的保障水平,不能只侧重于熟练护理服务。福利支付不能基于“通常惯例”等术语。额外福利必须是实质性的并明确披露。
Section § 10233.3
如果您将长期护理保险保单转到一家新公司,新保险公司必须免除您在旧保单下已经完成的既往病症等待期。这意味着您不会仅仅因为更换了保险公司而需要重新开始这些等待期。
Section § 10233.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考虑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人都必须获得一份承保概要。这份概要必须能吸引人们的注意,清晰地解释保单的主要内容,并且要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交付。代理人必须在流程早期提供这份概要,而且它必须清晰、专业,不含任何广告性质。
承保概要必须包含保单类型、重要特征、福利承保范围、任何退款政策、是否属于医疗保险补充计划,以及福利和费用如何随时间变化等详细信息。它还涉及阿尔茨海默病等特定疾病以及保费可能如何变化。法律强制要求概要中包含有关消费者资源和咨询服务的信息,供任何考虑这些保单的人使用。
Section § 10233.6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单,您收到的证明必须清楚地列出一些重要细节。它必须包括您获得的主要福利和承保范围的说明,解释任何主要的除外责任或限制,并阐明保单如何继续或停止,包括保费的任何变更。您还将获知团体主保单设定所有主要条款。此外,它将解释您关于保单的继续、转换和替换的权利。
Section § 10233.8
这项法律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不得歧视活体器官捐献者。从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仅仅因为某人是活体器官捐献者而拒绝承保、限制福利、更改承保条款或收取更高的费率。但是,如果活体器官捐献者有其他健康问题,他们可以像其他人一样,根据标准的保险原则进行评估。法律将活体器官捐献者定义为已捐献器官且健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