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与残疾保险赠款和年金社团
Section § 11520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组织在同意向财产转让人或其指定人支付年金的情况下,接受财产转让。他们必须首先从专员那里获得一份特别证书。符合条件的组织包括长期运营的非营利性慈善、宗教、慈善或教育团体。但是,符合特定条件的新成立的非营利医院和教育机构也可以免除10年运营期的要求。经营营利性老年人护理院的组织或个人也包括在内。这项法律于1997年生效。
Section § 11520.5
在加州,在从事所述保险业务之前,您必须从专员处获得授权证书。您需要使用特定表格申请并支付4,233美元的费用。此证书无限期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发生某些事件,例如业务解散或证书被交回。每年3月1日前需支付136美元的费用。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证书被取消。
如果证书持有人更改名称、提交修订章程或退出本章规定,则需支付额外费用。如果持有人申请破产或在12个月内不活跃,专员将停止收取费用并可能终止证书。
Section § 11520.6
在允许一个机构作为赠与和年金社运营之前,专员会审查申请人在八个方面的资质: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和财务管理;其投资的合法性和质量;财务稳定性;他们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再保险);其管理团队的能力和品格;谁拥有并控制该机构;其商业行为的诚实性;以及他们可能对公众造成的任何潜在风险。
如果申请人在这些方面有任何不足,他们可能无法获得该证书。
Section § 11521
本法律条款要求获授权管理年金合同的组织或个人设立一个准备金。该准备金必须足以支付其未偿年金合同项下的未来款项。
对于1950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年金协议,估值应遵循麦克林托克死亡率表,并采用3.5%的利率。对于1950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协议,估值应使用1937年标准年金表或根据近期年金经验得出的其他死亡率表,并采用2.5%的利率。如果不遵守这些要求,专员可以撤销其管理年金的授权。
Section § 11521.1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组织如何处理与年金相关的资金。这些用于支付未来年金的资金,必须单独存入一个信托,专门为加州年金领取人保管。这项规定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之后获得新授权证书的任何组织。而在此日期前已持有授权证书的组织,则必须在1998年1月1日前遵守此规定。
该法律还允许这些组织在获得其董事会批准并经专员认为满意的情况下,提取超出所需准备金的多余资金。此外,如果这些组织自行管理准备金投资,则需要一份信托声明。如果由银行管理,则必须与该银行签订一份信托协议,由银行担任受托人。
Section § 11521.2
Section § 11521.3
这项法律要求从事赠款和年金业务的申请人和证书持有人披露某些财务信息。在获准开展业务之前,申请人必须向专员提交一份当前且经宣誓证明的财务报表,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如果申请人已在其他地方经营赠款和年金业务,他们还必须提交该现有业务的财务报表。财政年度结束后,大多数证书持有人必须向专员提供一份准确的财务报表,但持有特定授权证书的除外。
Section § 11521.6
Section § 11522
Section § 11523
本节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年金协议必须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所转让财产的价值、支付金额和时间表,以及年金所依据的生命期所属人的年龄。协议还必须包含协议的生效日期和捐赠人的签名,以及一项特定条款,表明年金支付不受任何政府机构的保护。获授权处理这些转让的组织必须每年确认其协议包含所有必需信息,并且可能需要向州专员提交副本。
Section § 11523.5
持有授权证书的人,可以通过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将其在年金协议下的责任转让给另一家获准承保的保险公司。这可以让他们减少需要维持的准备金。但是,他们必须向专员提交再保险合同。他们还需要与年金受领人和再保险人书面约定,如果他们无法支付款项,再保险人将直接向年金受领人支付。此外,再保险产生的任何佣金只能支付给证书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