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0850(a) 为有资格成为参与承运人,承运人应向董事会证明其具备以下令董事会满意的运营特征:
(1)CA 保险 Code § 10850(a)(1) 获得许可并被批准为承运人,并与相关监管机构保持良好信誉。
(2)CA 保险 Code § 10850(a)(2) 有能力提供董事会要求的数据,包括根据可能规定的标准调查提供的参保人满意度信息,并达到可能设立的合理满意度衡量标准。
(3)CA 保险 Code § 10850(a)(3) 有能力以董事会规定的方式提供标准数据元素。
(4)CA 保险 Code § 10850(a)(4) 董事会确立的所有其他标准。
(b)CA 保险 Code § 10850(b) 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或雇用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承运人,应具备机制以令采购联盟满意的方式完成以下所有事项,但联盟的要求不得与承运人的许可要求相冲突:
(1)CA 保险 Code § 10850(b)(1) 审查所涵盖护理的质量。
(2)CA 保险 Code § 10850(b)(2) 审查所涵盖护理的适当性。
(3)CA 保险 Code § 10850(b)(3) 提供可及的医疗服务。
(c)CA 保险 Code § 10850(c) 在评估哪些承运人可以参与采购联盟时,董事会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0850(c)(1) 最低地理服务和参与要求、保费费率的最高门槛,以及衡量承运人是否高效运营的标准。
(2)CA 保险 Code § 10850(c)(2) 承运人在采购联盟服务区域内提供服务的能力。
(3)CA 保险 Code § 10850(c)(3) 定价和承运人每次投标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