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健康保险采购联盟中没有利益冲突。联盟的关键人员,如所有者、高级职员、合伙人和董事会成员,不得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经纪人或医疗保健提供者工作或与之关联。这项规定旨在保持联盟决策的公正性,尽管这些个人仍然可以通过联盟购买保险。

此外,为采购联盟工作或拥有其部分所有权的人员,或受雇进行营销的人员,不得根据其合作雇主的健康状况或地理位置等因素获得报酬。他们的薪酬也不能取决于保险公司从联盟获得的财务结果。此外,他们不得因健康、行业或地理原因而影响或指示雇主从联盟以外的来源获取保险。

联盟的任何所有者、高级职员、合伙人、董事会成员或其家庭成员,以及任何管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担任顾问、担任董事会成员、与代理人有附属关系,或以其他方式代表任何承运人或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经纪人,或医疗保健提供者。本条款不应阻止上述任何人员通过联盟购买保险。
任何采购联盟的雇员,以及在采购联盟中拥有任何所有权权益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或联盟为其营销目的而签约的任何组织,不得根据参与雇主或小型雇主或参与雇主或小型雇主的雇员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行业、职业或地理位置获得报酬,但提供基于保费百分比的报酬安排除外,前提是该百分比不得因服务区域内的健康状况、行业、职业、医疗利用率、索赔经验或地理位置而异。这些雇员、个人和组织被明确禁止根据参与承运人因其参与采购联盟而产生的损失率获得报酬。
此外,任何采购联盟的雇员以及在采购联盟中拥有所有权权益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因雇主或小型雇主或雇主或小型雇主的雇员的健康状况、索赔经验、行业、职业或地理位置,而鼓励或指示雇主或小型雇主从联盟以外的来源寻求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