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与残疾保险消防员、警察或治安官福利和救济协会
Section § 11400
Section § 1140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希望在加州运营或开展业务的协会都必须持有授权证书。除非专员发现该协会不符合本章规定,否则将颁发此证书。该证书的申请费为 $1,410。
如果协会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合并,协会必须在30天内更新其证书。如果协会未能更新证书或处于非活跃状态,专员可以在发出合理通知后撤销该证书。
要重新获得被撤销的证书,协会必须按照最初的申请规定重新申请。
Section § 11401.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发行长期残疾或护理保单的协会,必须向保险专员提交一份由认证精算师出具的意见。精算师必须确认协会的财务准备金充足且可靠,并符合标准执业惯例。协会需要每四年提交一次这份意见,并规定了初始截止日期。如果保单是自筹资金的,该法律仍然适用;但仅销售持牌保险公司保单的协会则可豁免。
精算师的意见应包含详细的支持材料,以确保协会能够履行其义务,包括预期的收益和支出。如果意见不令人满意,专员将根据精算标准要求进行具体修正。所有提交的文件或意见均被视为机密,并受保护免于公开披露。
Section § 11401.6
如果一个协会使用自己的资金提供福利,而不是通过受州政府监管的保险公司提供,它必须在其合同中包含一个警告。这个警告应以清晰的大写字母说明,某些福利不受加利福尼亚州保险局的监管,也不受加利福尼亚州人寿与健康保险保障协会的保护。
Section § 11401.7
Section § 11403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成为某些协会的成员。只有少数几类人符合资格:来自城市或公共实体的警察或消防部门成员、州或地方的治安官员,以及消防部门的紧急医疗人员。此外,如果某人在加入时符合资格,他们也可以成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