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通过一项旨在使特定保单持有人受益的计划来收购其自身股份。公司可以通过赠与、遗赠或购买方式获得其股份,并以信托形式为保单持有人持有这些股份。这些股份由经专员批准的受托人管理,受托人负责代表股东投票,直到保险公司转变为一家无股本公司,旨在为其成员的共同利益运营。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收购所有股份,信托期限可以延长。一旦所有股份都被收购,它们将被注销,公司将重组以使其保单持有人受益。如果转变为相互公司的过程未能完成,这些股份将根据法院的命令进行处理。

在执行任何此类计划时,保险人可以通过赠与、遗赠或购买方式取得其自身的任何股份。除非因该等取得导致保险人的所有股份均已被取得,否则任何如此取得的股份应以信托方式为该计划规定应取得保险人股份的类别或多个类别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而取得,如下文规定。该等股份应在该保险人的账簿上转让和过户给由保险人指定并经专员批准的三名或更多受托人,并根据经专员批准的信托协议持有。该等受托人应以信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直至该保险人的所有已发行股本均已被取得,但持有期限不得超过 (30) 年,且每次延期不得超过 (5) 年,该等延期可由专员批准。如果计划如此规定,并且专员认为所有该等股份的取得计划可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则专员可批准该等延期。该等受托人应在所有股东有权投票的公司会议上对该等股份进行投票。当该保险人的所有已发行股本均已被取得时,所有该等股份应予注销,使之生效的保险人公司章程修正证书应依照《公司法》第 (1) 编第 (1) 章第 (9) 节(自第 (1300) 条起)的规定提交,且该保险人应成为为其成员利益服务的无股本公司,该信托随即终止。此后,该等公司应为其取得股份所涉类别或多个类别的保单持有人的互惠利益(按比例)而运营,并有权在准备金基础上发行不可评估保单,但须遵守适用于注册人寿保险人或人寿和残疾保险人(视情况而定)在准备金基础上发行不可评估保单的所有法律规定。如此发行的保单可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以全部或部分参与为基础。
任何此类表决信托终止时,无论是根据其条款还是如上文规定,该相互化计划应终止,除非此前已完成。在该等终止时,除非相互化计划规定了保险人根据该计划取得的股份的处置方式或其收益的处置方式,否则受托人持有的股份应根据专员经核实申请后,由该保险人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等法院作出的命令进行处置。

Section § 115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互保险公司在转型为相互所有制时设立一个表决信托。表决受托人负责管理在转型期间未被收购的股份。如果计划中没有指定受托人,则由保险公司选定。专员必须批准信托协议和受托人。如果保险公司收购了这些股份,它们及其表决权将转移给Section 11529的受托人。该表决信托可以最长30年不可撤销,并在主信托终止时结束。信托终止后,股份将归还给合法所有者。

任何此类相互化计划可规定设立一个表决信托,根据信托协议,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受托人持有并表决在采纳该计划时未被收购的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表决受托人应根据该计划指定;如果计划中未规定受托人的指定方式,则由保险公司指定。表决信托协议和表决受托人须经专员批准。该表决信托协议项下的任何或所有受托人,可以与Section 11529中提及的任何或所有受托人为同一人或同一批人。该表决信托协议应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根据计划规定收购了根据该协议持有的任何股票,则如此收购的股份及其表决权应由根据本条规定指定的受托人转让给根据Section 11529规定指定的受托人。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的任何表决信托协议可以规定为不可撤销,期限不超过三十 (30) 年,并在此之后直至Section 11529规定的信托终止。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的信托,无论如何都应在Section 11529规定的信托终止时终止。根据本条规定设立的信托终止时,该信托中持有的任何股份应归还给依法享有权利的人。

Section § 11530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购买一家保险公司的股份,并且价格没有提前确定,你需要获得监管官的批准。监管官只有在他们认为这项交易保护了保险公司、其保单持有人以及其现有股东的利益时,才会批准。

Section § 115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受托人(被指定管理保险公司特定股票的人)提交一份经核实的任命接受书,确认他们将负责任地履行职责。他们所管理股份产生的任何股息或收入,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必要的信托开支;任何剩余资金必须立即返还给保险公司。这笔钱将惠及有权分享利润的现有和未来保单持有人,并成为保险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第 11529 条所指的受托人应向该保险公司和专员提交经核实的任命接受书,以及经核实的声明,表明他们将忠实履行作为此类受托人的职责。该受托人就其持有的股份所收取的所有股息及其他款项,在支付履行其信托的必要开支后,应立即偿还给该保险公司,以造福所有现有或可能成为该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的人,这些保单持有人属于为其利益而收购该保险公司股票的类别,并有权参与其利润,且该款项应计入该保险公司的资产,成为其一部分。

Section § 11532

Explanation

当一家保险公司转变为互助公司(由保单持有人而非股东拥有)时,它仍然是同一家企业。这种转变不影响其法律许可、正在进行的诉讼、权利或合同,除非这些变更是经批准的收购公司股票计划的一部分。相互化后,公司仍保留其所有保险权利和责任,一如既往。在此转变之前,董事会可以更新其规章制度,这些更新将在转变发生时生效。

该保险公司在相互化后,应为原保险公司的延续,且该相互化不应影响该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不影响现有的诉讼、权利或合同,除非该章程中规定的、经本章批准的收购该保险公司已发行股本的计划另有规定。该保险公司在相互化后,应行使法律赋予或施加于经营其所承保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并履行所有职责,并保护相互化之前存在的权利和合同,但须受该计划的影响。该保险公司在相互化之前的董事会,可以对其章程进行修订,使其在相互化时生效。

Section § 115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成员必须每年在三月的第四个星期二上午10点开会。会议通常在保险公司的主要办事处举行,除非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会议时间或地点。

成员年度会议应于每年三月的第四个星期二上午10时在保险人的主要营业地举行,除非公司章程另行规定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115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成员的特别会议可以随时召开,只要由总裁、董事会,或合计拥有至少20%表决权的成员召集。公司章程中指定的其他高级职员或个人也可以召集此类会议。

成员的特别会议,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可随时由总裁、董事会、或由持有所述保险公司不少于五分之一表决权的一名或多名成员,或由章程授权的其他高级职员或人员召集。

Section § 115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通知其成员参加会议。通知可以由秘书、助理或其他相关人员书面送达。如果这些人不在,任何董事或成员都可以发出通知。通知也可以随保费通知一起发送。

成员可以亲自、通过邮件或任何其他预付方式接收这些通知,寄往他们提供的地址。如果没有地址,通知可以邮寄到保险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在当地报纸上刊登。

会议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七天发出,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并且必须包含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如果年度会议在另一节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则需要连续四周在报纸上刊登通知。

所有成员会议(无论是年度会议还是特别会议)的通知,应由秘书、助理秘书或负责该职责的其他人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有权投票的成员;或者如果没有此类高级职员,或在其疏忽或拒绝的情况下,由任何董事或成员发送。经保险人选择,此类通知可以印在保费通知单或收据上,或两者兼有。
该保险人可以亲自、通过邮件或通过其他预付邮资的书面通讯方式向任何成员发出通知,寄往该成员在保险人账簿上显示的地址,或由其提供给保险人用于通知目的的地址。如果成员未提供地址,则如果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通讯方式发送至保险人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在该办事处所在县的某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则视为已向其发出通知。
任何成员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七天发送给每位有权接收通知的成员,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任何成员会议的通知应指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将要处理事务的一般性质。
拟在第11532.1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的年度会议通知,如果在该保险人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某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连续四周每周至少刊登一次,则视为已充分发出,且如果如此刊登,则无需再发出该会议的其他通知。

Section § 1153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任何会议,至少5%的享有投票权的成员必须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才能正式开展业务。但是,如果需要,组织的章程可以设定不同的百分比。

Section § 11532.5

Explanation

保险公司的每位成员在会议上都享有一票表决权,无论他们持有多少份保单,也无论他们持有的是哪种类型的保单,比如人寿保险或残疾保险。成员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指定他人代为投票,但前提是他们必须提供一份书面许可(称为“委托书”),并且这份委托书需要提交给保险公司的秘书。

每个此类成员在任何成员会议上均享有一票表决权,无论该成员持有的保单数量或保险金额,也无论此类保单是人寿保险、残疾保险,或两者兼有。任何有权投票的成员均有权亲自投票,或通过由该成员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授权的一名或多名代理人投票,该委托书须提交给该保险公司的秘书。

Section § 115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家保险公司改为相互制公司时,现任董事将继续留任,直到首次成员年会。在这次会议以及此后的每次会议上,成员将选举新董事,任期为本章允许的期限。

Section § 11532.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如何可以被分为不同类别并实行交错任期,但任期不得超过六年。如果没有此类规定,董事的任期为一年,但保险公司相互化时的初始董事会成员除外。董事将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被选出。董事不必是保单持有人。如果董事会中出现空缺,剩余董事可以临时填补该空缺,直至下一次年度会议。

公司章程或内部章程可以规定,董事可以分为两类或多类,其任期应在不同时间届满,但任何任期不得超过六年。在没有此类规定的情况下,每位董事(保险公司相互化时的董事会成员除外)的任期应为一年。所有董事应在其当选的任期内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具备资格。董事可以是,但不必是其担任董事的保险公司的成员或保单持有人。董事会的空缺可以由剩余董事的多数填补,即使不足法定人数,并且如此选出的每位董事应任职至下一次年度会议。

Section § 11532.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任何已转换为相互制公司(即由其保单持有人所有的公司)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所有其他相关的保险法规以及一般公司法。

Section § 1153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保险法典中某些规定何时不适用。它列出了与相互化保险公司股份和会员证书处理相关的例外情况。具体来说,这些规定不适用于:1) 按照既定程序转让给受托人的股份;2) 确认某人在相互保险公司中的会员资格和权利的证书;以及 3) 收购保险公司股份的过程,这包括向专员和保单持有人提交计划并获得批准。

本法典第一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1533(a) 根据第11529条规定取得并按照该条规定转让给受托人的该保险公司的股本股份,以及按照该条规定进行的该股份的转让。
(b)CA 保险 Code § 11533(b) 向该相互化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签发的任何证书或其他文书,该证书或文书授予或证明在该相互化保险公司中的会员资格,或授予或证明该会员凭其会员资格参与该相互化保险公司利润或分享其资产的权利,以及该证书或其他文书的签发。
(c)CA 保险 Code § 11533(c) 本章规定授权的收购该保险公司已发行股本股份的计划,按照本章规定将该计划提交给专员和该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以及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和执行该计划或其任何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