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成立的、拥有股本并以准备金制发行不可摊派保单的人寿保险公司及人寿与残疾保险公司的自愿相互化计划的执行
Section § 11529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通过一项旨在使特定保单持有人受益的计划来收购其自身股份。公司可以通过赠与、遗赠或购买方式获得其股份,并以信托形式为保单持有人持有这些股份。这些股份由经专员批准的受托人管理,受托人负责代表股东投票,直到保险公司转变为一家无股本公司,旨在为其成员的共同利益运营。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收购所有股份,信托期限可以延长。一旦所有股份都被收购,它们将被注销,公司将重组以使其保单持有人受益。如果转变为相互公司的过程未能完成,这些股份将根据法院的命令进行处理。
Section § 11529.5
这项法律允许相互保险公司在转型为相互所有制时设立一个表决信托。表决受托人负责管理在转型期间未被收购的股份。如果计划中没有指定受托人,则由保险公司选定。专员必须批准信托协议和受托人。如果保险公司收购了这些股份,它们及其表决权将转移给Section 11529的受托人。该表决信托可以最长30年不可撤销,并在主信托终止时结束。信托终止后,股份将归还给合法所有者。
Section § 11530
Section § 11531
本法律条款要求受托人(被指定管理保险公司特定股票的人)提交一份经核实的任命接受书,确认他们将负责任地履行职责。他们所管理股份产生的任何股息或收入,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必要的信托开支;任何剩余资金必须立即返还给保险公司。这笔钱将惠及有权分享利润的现有和未来保单持有人,并成为保险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Section § 11532
当一家保险公司转变为互助公司(由保单持有人而非股东拥有)时,它仍然是同一家企业。这种转变不影响其法律许可、正在进行的诉讼、权利或合同,除非这些变更是经批准的收购公司股票计划的一部分。相互化后,公司仍保留其所有保险权利和责任,一如既往。在此转变之前,董事会可以更新其规章制度,这些更新将在转变发生时生效。
Section § 11532.1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成员必须每年在三月的第四个星期二上午10点开会。会议通常在保险公司的主要办事处举行,除非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会议时间或地点。
Section § 11532.2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成员的特别会议可以随时召开,只要由总裁、董事会,或合计拥有至少20%表决权的成员召集。公司章程中指定的其他高级职员或个人也可以召集此类会议。
Section § 11532.3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通知其成员参加会议。通知可以由秘书、助理或其他相关人员书面送达。如果这些人不在,任何董事或成员都可以发出通知。通知也可以随保费通知一起发送。
成员可以亲自、通过邮件或任何其他预付方式接收这些通知,寄往他们提供的地址。如果没有地址,通知可以邮寄到保险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在当地报纸上刊登。
会议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七天发出,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并且必须包含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如果年度会议在另一节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则需要连续四周在报纸上刊登通知。
Section § 11532.4
Section § 11532.5
保险公司的每位成员在会议上都享有一票表决权,无论他们持有多少份保单,也无论他们持有的是哪种类型的保单,比如人寿保险或残疾保险。成员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指定他人代为投票,但前提是他们必须提供一份书面许可(称为“委托书”),并且这份委托书需要提交给保险公司的秘书。
Section § 11532.6
Section § 11532.7
本节规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如何可以被分为不同类别并实行交错任期,但任期不得超过六年。如果没有此类规定,董事的任期为一年,但保险公司相互化时的初始董事会成员除外。董事将继续任职,直至其继任者被选出。董事不必是保单持有人。如果董事会中出现空缺,剩余董事可以临时填补该空缺,直至下一次年度会议。
Section § 11533
本节解释了保险法典中某些规定何时不适用。它列出了与相互化保险公司股份和会员证书处理相关的例外情况。具体来说,这些规定不适用于:1) 按照既定程序转让给受托人的股份;2) 确认某人在相互保险公司中的会员资格和权利的证书;以及 3) 收购保险公司股份的过程,这包括向专员和保单持有人提交计划并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