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相互人寿或人寿与残疾保险公司转换为以准备金为基础发行保单的股份人寿保险公司转换的权限和要求
Section § 11535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境内的国内相互保险公司如何转变为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满足特定要求转换为股份人寿保险公司。同样,相互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也可以转换为股份公司。但是,医疗事故相互保险公司不允许转变为股份公司。此外,相互控股公司可以转换为股份公司。在这些转换过程中,相互保险公司可以与股份保险公司合并,或者如果遵守正确程序,可以将其注册地更改到其他州。
Section § 11535.1
本节定义了互助保险公司转换为股份公司过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通过日期”、“转换后公司”和“合格成员”等术语的含义,以及互助控股公司和股份控股公司等不同实体在此过程中的作用。
“通过日期”是董事会批准转换计划的时间。“转换后公司”指转换后的新股份实体。“生效日期”是转换正式发生的时间。“合格成员”是指在转换中享有权利的成员。“成员权益”涉及投票权,但不包括财务盈余。“互助控股公司”和“互助保险公司”是正在进行转换的公司的术语。“转换计划”概述了程序,“保单”指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最后,“盈余权利”详细说明了成员的财务权益。
Section § 11536
本法律概述了将互助保险公司(一种非股份公司)转换为股份公司的步骤和要求。首先,转换计划必须获得公司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批准,并详细说明转换的必要性以及它将如何使保单持有人或成员受益。
接下来,该计划必须连同必要的文件(例如拟议的转换计划、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细则以及高级职员和董事名单)一并提交给保险专员。该计划还需要财务报表和一份供成员阅读的摘要。
随后,转换计划必须在一次特别会议上获得多数投票成员的批准。最后,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同意后,该计划将提交至专员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11537
本法律概述了相互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转换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的步骤。它要求制定一个经州专员批准的公平公式,根据对保险公司价值的评估来确定每位成员的权益。成员有优先权按其权益比例购买股票。有资格参与的成员必须在转换前至少已持有保单一年。未购买股票的成员可以选择获得其权益的最多50%现金,或获得一份等于其全部权益的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会产生利息,并可在十年内或在特定情况下更长时间内偿还。股票、现金或证明书完全结清了他们在相互保险公司中的权益。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股份数量、其价值和发行价格的规则,以确保转换后的保险公司符合财务要求,并且任何未被成员购买的股份可以以不低于成员价格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人。
Section § 11537.1
Section § 11537.2
本节解释了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如何转变为股份人寿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会设立一个新的相互控股公司,原有的成员将成为该控股公司的一部分。该相互控股公司必须拥有新的股份控股公司至少51%的表决权股份,而该股份控股公司将进而拥有新转换的股份人寿保险公司的所有表决权股份。
Section § 11537.3
当一家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希望改变其结构(称为改制)时,它必须遵循详细的计划。这包括终止会员在该公司的权益,并向他们提供购买股票、收取现金或其他福利的选择。这些选择,称为认购权,将根据既定公式公平分配。
公司的计划必须设定这些权利的到期日,如果会员不使用这些权利,他们将获得等值的其他形式的对价。公司还将进行公开募股,并且适用于向内部人员出售股票的规定。此外,还有一项规定,即维持一个封闭的保单组合,以保护现有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可以制定替代的改制计划,以确保会员获得同等或更好的福利,并说明公司是内部转型还是通过合并进行改制。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确保对其会员的公平和公正。
Section § 11538
这项法律规定了互助保险公司想要改变其结构(称为“改制”)时应遵循的程序。保险专员会审查这项改制计划,审查过程可能包括与公司及其成员举行听证会。专员可以要求对计划进行修改以保护保单持有人,并且只有在计划公平合法,且公司在改制后仍能满足牌照要求的情况下,专员才会同意该计划。
此外,如果是一家互助人寿保险公司进行改制,专员可以聘请专家来评估该计划是否符合法律标准。该互助人寿保险公司必须支付这些专家的费用以及向成员发出的任何通知费用。
Section § 11539
这项法律规定,互助公司成员的会议(具体内容见法律的某一部分)必须由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组织。成员必须在会议日期前至少30天收到邮寄通知。成员可以在会议上亲自投票、寄送选票,或者指定他人代为投票。如果至少有5%有资格投票的成员出席或有代表出席,会议才算正式有效。
Section § 11540
本节解释了当一家相互保险公司转换为股份公司时,公司的管理人员、雇员以及计划中指定的其他人员可以按与公众相同的价格购买股票。但是,如果公司资产超过2亿美元,他们购买的股票不能超过总股本的25%;如果公司资产为2亿美元或更少,则不能超过35%。法律允许设立上市公司常见的股票期权和激励计划。对于相互财产意外保险公司,规则也类似,但需遵循另一条款中的具体指导。
Section § 11541
Section § 11541.1
Section § 11542
本法律解释了将由保单持有人拥有的相互保险公司转换为由股东拥有的股份公司的过程。保险局长必须批准改制计划,一旦获得批准,将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改制后,除改制计划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诉讼、权利、合同或责任基本保持不变。对于相互财产意外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改制意味着成为股份公司,终止先前的会员权益,并使符合条件的会员有权获得补偿。相互控股公司也经历类似的改制,其会员权利将根据计划转换为约定的补偿。
Section § 11542.1
当一家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转换为股份公司时,其成员会失去会员权利,但会成为一家相互控股公司的一部分。这家控股公司拥有股份控股公司,股份控股公司持有至少51%的股份,并控制着转换后的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成为相互控股公司的成员。保险专员负责监督相互控股公司,其运营符合一般公司法,这意味着成员拥有与股东类似的投票权。
会议需要书面通知,且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为成员的5%。董事任期灵活,且相互控股公司未经监管批准不得解散。会员权益不被视为购买保险的诱因,并免于某些法规的约束。
Section § 11542.2
本法律规定,在保险公司转换后的五年内,任何人未经保险局局长事先批准,不得收购已转换保险公司5%或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如果发生违规行为,超出限额的股份将被视为无表决权股份。本法律还定义了在保险公司转换背景下的“实益所有权”和“有表决权证券”。可以启动法律程序来处理或防止违规行为,并且保险局局长拥有特定的执法权力。
Section § 11543.1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保险公司转换计划和修订相关的法律行动的启动期限。通常,您可以在转换或修订计划提交后一年内,或自计划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行动,以较晚者为准。如果计划被撤回,您必须在撤回决议通过后六个月内采取行动。对于根据第 11546 条进行的修订,您也受类似的期限限制,从提交、生效日期或撤回批准之日起计算。对于专员或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查,需要在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计划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申请书,以适用者为准。
Section § 11544
Section § 11545
本法律赋予专员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则的权力,以有效执行本章的规定。专员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收取国家在履行这些职责时实际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1547
这项法律解释了已改变结构的公司(称为“已转换公司”)在正式转换后,其公司章程如何进行修改。要修改这些章程,公司董事会必须批准,并且需要获得专员的书面同意。如果公司最初是互助保险公司或互助控股公司,那么原互助公司的成员必须对修正案进行投票。他们的会议必须提前30天通知,投票可以亲自进行或通过代理进行。
如果修正案只对某些类别的成员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只有这些成员才能投票。公司还可以在修正案生效前的任何时候,经董事会批准和专员同意,修改或撤回该修正案。但是,除非将调整后的计划提交给受影响的成员重新审议,否则所做的任何修改都不能对他们造成不利影响。
Section § 11548
如果一家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转变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它可以在其名称中保留“相互”一词。但是,它们必须添加词语,明确表明它现在是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此外,名称必须足够清晰,不会误导或混淆公众,并且这需要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1154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互助控股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与外国互助控股公司合并。合并可以在原公司将其法定总部迁至外国公司所在州时进行。合并需要获得两家公司董事会、保险专员以及互助公司有投票权成员的批准。成员必须在专门召开的会议上投票,法定人数为有资格投票成员的 (5)%。此外,还必须提交备案费、外国公司法律地位证明以及专员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详细信息。如果合并对所有相关方都公平,专员有权批准该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