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境内的国内相互保险公司如何转变为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满足特定要求转换为股份人寿保险公司。同样,相互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也可以转换为股份公司。但是,医疗事故相互保险公司不允许转变为股份公司。此外,相互控股公司可以转换为股份公司。在这些转换过程中,相互保险公司可以与股份保险公司合并,或者如果遵守正确程序,可以将其注册地更改到其他州。

(a)CA 保险 Code § 11535(a) 国内注册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以准备金为基础发行不可评估保单的,可以转换为注册的股份人寿保险公司或股份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以准备金为基础发行不可评估的人寿保险保单或人寿和残疾保险保单。为此,其可以通过遵守本章的规定来制定并执行一项转换计划。
(b)CA 保险 Code § 11535(b) 未在 (a) 款中提及且不是第 4097.01 条 (i) 款所定义的医疗事故相互保险公司的国内注册的相互保险公司(在本章中可称为相互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可以转换为注册的股份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此,其可以通过遵守本章的规定来制定并执行一项转换计划。第 4097.01 条 (i) 款所定义的医疗事故相互保险公司不得根据本章转换为股份保险公司。
(c)CA 保险 Code § 11535(c) 相互控股公司可以转换为股份公司。为此,其可以通过遵守本章的规定来制定并执行一项转换计划。
(d)CA 保险 Code § 11535(d) 作为本条授权的转换的一部分,国内注册的相互保险公司可以与注册的股份保险公司合并,如果合并的保险公司遵守本法典中适用于其参与合并的规定;或者可以将其注册地转移到任何其他州,如果该保险公司遵守第 709.5 条的规定。

Section § 1153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互助保险公司转换为股份公司过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通过日期”、“转换后公司”和“合格成员”等术语的含义,以及互助控股公司和股份控股公司等不同实体在此过程中的作用。

“通过日期”是董事会批准转换计划的时间。“转换后公司”指转换后的新股份实体。“生效日期”是转换正式发生的时间。“合格成员”是指在转换中享有权利的成员。“成员权益”涉及投票权,但不包括财务盈余。“互助控股公司”和“互助保险公司”是正在进行转换的公司的术语。“转换计划”概述了程序,“保单”指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最后,“盈余权利”详细说明了成员的财务权益。

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中使用的以下术语。
(a)CA 保险 Code § 11535.1(a) “通过日期”是指董事会通过转换计划的日期。
(b)CA 保险 Code § 11535.1(b) “转换后公司”是指转换后的保险公司或转换后的互助控股公司,视情况而定。
(c)CA 保险 Code § 11535.1(c) “转换后保险公司”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互助保险公司已转换、合并或重新注册为的股份有限公司。
(d)CA 保险 Code § 11535.1(d) “转换后互助控股公司”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互助控股公司已转换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e)CA 保险 Code § 11535.1(e) “正在转换的互助人寿公司”是指,对于本章下的转换计划,正在根据该计划进行转换的互助人寿保险公司或互助控股公司。
(f)CA 保险 Code § 11535.1(f) “生效日期”是指,对于互助人寿保险公司的转换,互助人寿保险公司转换生效的日期,该日期根据本章转换程序的结果,由专员根据第11542节规定对互助人寿保险公司颁发的营业执照修正案中指定。对于互助控股公司的转换,“生效日期”是指互助控股公司转换生效的日期,该日期根据本章转换程序的结果,由互助控股公司根据第11542节规定向州务卿提交的经修订的公司章程中指定。
(g)CA 保险 Code § 11535.1(g) “合格成员”是指,对于互助人寿保险公司的转换,在互助人寿保险公司通过日期登记在册的互助人寿保险公司成员。对于互助控股公司的转换,“合格成员”是指在互助控股公司通过日期登记在册的互助控股公司成员。
(h)CA 保险 Code § 11535.1(h) “成员”是指根据互助公司的记录及其公司章程或公司细则,被视为持有互助公司成员权益的人。对于互助人寿保险公司,转换计划可以规定“成员”一词还包括根据法院命令将并入转换后公司的保险公司发行或承担的保单所有人。在设立互助控股公司的转换计划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成员”一词是指互助控股公司的成员,如第11542.1节所规定。
(i)CA 保险 Code § 11535.1(i) “成员权益”是指根据本法典以及互助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细则或根据其他法律产生的成员权益。成员权益包括选举互助公司董事的权利以及对互助公司的任何合并、兼并、再保险或资产负债转让计划进行投票的权利。成员权益不包括成员在盈余中的权利(如有)。
(j)CA 保险 Code § 11535.1(j) “互助公司”是指,在转换计划的情况下,根据该计划正在进行转换的互助人寿保险公司、互助财产意外险公司或互助控股公司。
(k)CA 保险 Code § 11535.1(k) “互助控股公司”是指根据本州法律组织并受《公司法典》中规定的《一般公司法》管辖的公司。互助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包含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1535.1(k)(1) 它是根据本章组织成立的互助控股公司。
(2)CA 保险 Code § 11535.1(k)(2) 互助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不少于51%的投票股,该股份有限公司又持有转换后人寿保险公司的所有投票股。
(3)CA 保险 Code § 11535.1(k)(3) 它无权发行投票股。
(4)CA 保险 Code § 11535.1(k)(4) 其成员拥有第11542.1节以及其公司章程和公司细则中规定的权利。
(5)CA 保险 Code § 11535.1(k)(5) 其资产和负债在根据第1部第2章第1节第14条(自第1010节起)或第14.3条(自第1064.1节起)成功对转换后保险公司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均可纳入转换后保险公司的财产。
(l)CA 保险 Code § 11535.1(l) “互助保险公司”是指,在本章下的转换计划中,根据该计划正在进行转换的互助人寿保险公司或互助财产意外险公司。
(m)CA 保险 Code § 11535.1(m) “互助人寿保险公司”是指一家根据储备金制度发行不可评估保单的国内注册互助人寿保险公司,或国内互助人寿和残疾保险公司。
(n)CA 保险 Code § 11535.1(n) “个人”指个体、合伙企业、商号、协会、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政府或政府机构、州或州的政治分支机构、公营或私营公司、委员会、协会、遗产、受托人或诚信义务人,或任何类似实体。
(o)CA 保险 Code § 11535.1(o) “转换计划”或“计划”指互助公司根据本章规定采纳的计划。
(p)CA 保险 Code § 11535.1(p) “保单”指人寿保险公司签发的个人或团体保险单。如果互助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采取非个人形式,但保单项下的证书或其他权益持有人被互助人寿保险公司视为个人保单持有人,则互助人寿保险公司可在其根据本章制定的转换计划中规定,该证书或其他权益应被视为保单,并视为该证书或其他权益持有人为保单所有人。此类规定仅用于确定互助人寿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就转换计划进行投票并获得对价的权利(如有),且不得影响互助人寿保险公司成员的其他表决权和资格。
(q)CA 保险 Code § 11535.1(q) “保单持有人”指再保险合同以外的保单持有人。
(r)CA 保险 Code § 11535.1(r) 对于互助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盈余权益”指保险公司成员获得董事会尚未分配或宣布用于保单持有人股息的盈余部分的返还的权利。“盈余权益”包括保险公司成员根据本法典在保险公司清算或保全时,或在解散或清盘时获得盈余分配的权利。对于互助控股公司而言,“盈余权益”指公司成员获得其董事会尚未分配或宣布用于成员股息的任何盈余的返还的权利。“盈余权益”包括互助控股公司成员根据本法典在保险公司清算或保全时,或在解散或清盘时获得盈余分配的权利。“盈余权益”不包括仅由保险单条款明确授予的任何权利。
(s)CA 保险 Code § 11535.1(s) “股份控股公司”指获授权发行一类或多类股本的公司,其公司宗旨包括在根据第 (11537.2) 条进行的、其中成立了互助控股公司的程序中,持有已从互助人寿保险公司转换为股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的所有表决权股份。
(t)CA 保险 Code § 11535.1(t) “表决权股份”指任何类别或任何所有权权益的证券,其拥有选举董事、受托人或某人管理层的表决权,但不包括仅因偶发事件而拥有表决权的证券。所有提及某人特定百分比表决权股份的表述,均指在该人中拥有选举该人董事、受托人或管理层的特定百分比表决权的证券,但不包括仅因偶发事件而拥有表决权的证券。

Section § 115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将互助保险公司(一种非股份公司)转换为股份公司的步骤和要求。首先,转换计划必须获得公司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批准,并详细说明转换的必要性以及它将如何使保单持有人或成员受益。

接下来,该计划必须连同必要的文件(例如拟议的转换计划、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细则以及高级职员和董事名单)一并提交给保险专员。该计划还需要财务报表和一份供成员阅读的摘要。

随后,转换计划必须在一次特别会议上获得多数投票成员的批准。最后,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同意后,该计划将提交至专员办公室备案。

The plan of conversion shall include appropriate proceedings for amending the mutual company’s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to give effect to the conversion from a nonstock corporation into a stock corporation. The plan shall be:
(a)CA 保险 Code § 11536(a) Approved by a resolution of the majority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resolution shall specify the reasons for and the purposes of the proposed conversion of the mutual company and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conversion is expected to benefit and serve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policyholders, for a mutual insurer, or members, for a mutual holding company.
(b)CA 保险 Code § 11536(b) Submitted to the commissioner for consent in writing,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1538, by an application executed by an authorized officer of the mutual company and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or true and correct copies of the documents:
(1)CA 保险 Code § 11536(b)(1) The proposed plan of conversion.
(2)CA 保险 Code § 11536(b)(2) The proposed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of each corporation that is a constituent corporation of the conversion.
(3)CA 保险 Code § 11536(b)(3) The proposed bylaws of each corporation that is a constituent corporation of the conversion.
(4)CA 保险 Code § 11536(b)(4) A list of the officers and directors, together with their biographies in the form customarily required by the commissioner, of each corporation that is a constituent corporation of the conversion.
(5)CA 保险 Code § 11536(b)(5) The resolut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mutual company, certified by the secretary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uthorizing the conversion under this chapter.
(6)CA 保险 Code § 11536(b)(6) Financial statements, which may be prepared on a pro forma basis, in the form required by the commissioner.
(7)CA 保险 Code § 11536(b)(7) For a conversion of a mutual insurer, a plan of operations for the converted insurer.
(8)CA 保险 Code § 11536(b)(8) A summary of the plan of conversion and drafts of written materials to be mailed to members seeking their approval of the plan.
(9)CA 保险 Code § 11536(b)(9)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that the commissioner may require.
(c)CA 保险 Code § 11536(c) Approved by a majority vote of the members of the mutual company voting at a meeting of the members called for that purpose,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1539.
(d)CA 保险 Code § 11536(d) Filed in the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after receipt of the commissioner’s consent, and after having been approved as provided in Sections 11538 and 11539, respectively.

Section § 115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相互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转换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的步骤。它要求制定一个经州专员批准的公平公式,根据对保险公司价值的评估来确定每位成员的权益。成员有优先权按其权益比例购买股票。有资格参与的成员必须在转换前至少已持有保单一年。未购买股票的成员可以选择获得其权益的最多50%现金,或获得一份等于其全部权益的出资证明书,该证明书会产生利息,并可在十年内或在特定情况下更长时间内偿还。股票、现金或证明书完全结清了他们在相互保险公司中的权益。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股份数量、其价值和发行价格的规则,以确保转换后的保险公司符合财务要求,并且任何未被成员购买的股份可以以不低于成员价格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人。

对于相互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的转换,转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1537(a) 经专员批准的、用于确定保险公司每位合格成员权益的公平合理公式。该权益应基于由保险公司在专员批准下任命的一名或多名合格无利害关系人对保险公司公允价值的评估。这些人应考虑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任何影响该相互保险公司价值的因素。
(b)CA 保险 Code § 11537(b) 相互保险公司的每位合格成员应被赋予优先购买权,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通过将其根据(a)款所述公式确定的权益金额用于购买保险公司所有拟议股本的相应部分,来获得其按比例的部分。
(c)CA 保险 Code § 11537(c) 有权参与购买股票或分配资产的成员应限于所有现有保单持有人成员,其保单在董事会通过转换计划之日前已记录在案不少于一年。
(d)CA 保险 Code § 11537(d) 每位未将其权益用于购买股票的成员应选择收取现金支付或出资证明书。现金支付不得超过其根据(a)款公式确定的权益的50%。出资证明书的金额应等于其根据(a)款公式确定的权益的100%,应按第10489.4条为当年发行的20年以上期限的所有人寿保险单的最低标准估值所确定的利率计息,并应在10年内偿还,或者,如果根据计划条款有必要,经专员书面批准后可延期偿还,且仅能从超出计划中规定金额的盈余中偿还。任何未选择收取现金或购买股票的成员应被视为已选择收取一份出资证明书。所购买的股票、现金支付或出资证明书应构成对成员在相互保险公司中的权益或财产权益的完全支付和解除,并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成员对此不享有其他权利。
(e)CA 保险 Code § 11537(e) 新股份制保险公司授权的股份数量、其面值以及确定向合格成员发行股份价格的方法,以使该计划在完成后,能为转换后的保险公司提供不低于国内股份制保险公司在首次获准经营同类保险业务时所需的最低实缴资本和盈余的实缴资本和盈余。
(f)CA 保险 Code § 11537(f) 规定在(b)款所述指定期限内,向未被合格成员购买的股份以不低于向成员发行价格的价格向其他人发行。

Section § 115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互助人寿保险公司如何改变其结构。它必须要么设立一个遵循另一条款中特定规则的互助控股公司,要么根据不同的规则提供某种形式的补偿。如果是互助控股公司改变其结构,它必须根据既定准则专注于向保单持有人提供补偿。
针对互助人寿保险公司的改制,改制计划应规定设立符合第11537.2条规定的互助控股公司,或提供符合第11537.3条规定的对价。针对互助控股公司的改制,改制计划应规定提供符合第11537.3条规定的对价。

Section § 11537.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如何转变为股份人寿保险公司。在此过程中,会设立一个新的相互控股公司,原有的成员将成为该控股公司的一部分。该相互控股公司必须拥有新的股份控股公司至少51%的表决权股份,而该股份控股公司将进而拥有新转换的股份人寿保险公司的所有表决权股份。

相互人寿保险公司为设立相互控股公司而通过的转换计划,应规定该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将成为股份人寿保险公司,该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成员将成为相互控股公司的成员,该相互控股公司将取得股份控股公司至少51%的表决权股份,并且该股份控股公司将取得被转换保险公司的所有表决权股份。

Section § 11537.3

Explanation

当一家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希望改变其结构(称为改制)时,它必须遵循详细的计划。这包括终止会员在该公司的权益,并向他们提供购买股票、收取现金或其他福利的选择。这些选择,称为认购权,将根据既定公式公平分配。

公司的计划必须设定这些权利的到期日,如果会员不使用这些权利,他们将获得等值的其他形式的对价。公司还将进行公开募股,并且适用于向内部人员出售股票的规定。此外,还有一项规定,即维持一个封闭的保单组合,以保护现有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可以制定替代的改制计划,以确保会员获得同等或更好的福利,并说明公司是内部转型还是通过合并进行改制。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确保对其会员的公平和公正。

改制中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通过的改制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537.3(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1537.3(a)(1) 该计划规定,每个会员的会员权益和盈余权利均予消灭,且每个符合条件的会员将无偿获得不可转让的认购权,以购买一家将发行认购权的公司的一部分股本,或代替认购权,获得发行人的股本或其他证券、现金、保费抵免或保单账户价值贷记,其总价值等于原本应分配给该会员的认购权的总行权价格。发行人可以是 (A) 改制后的保险公司,(B) 一家公司,其有表决权的股票由该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相互控股公司(视情况而定)或任何其他将在改制中收购改制后保险公司所有有表决权股票的人士拥有,或 (C) 一家公司,其所有有表决权的股票由将合并原相互控股公司和股份控股公司的相互控股公司拥有。
(2)CA 保险 Code § 11537.3(a)(2) 认购权以整股形式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会员。认购权、股本、现金、保费抵免和保单账户价值贷记使用公平合理的公式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会员。该公式将 (A) 按人均固定部分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会员(并说明如何处理共同所有人),并按其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比例分配可变部分给符合条件的会员,或 (B) 以专员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分配认购权、股本、现金或贷记。
(b)CA 保险 Code § 11537.3(b) 该计划规定或授权改制中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董事会设定计划分配的认购权(如有)的到期日。认购权的每股行权价格是发行人在 (d) 款所述的首次公开发行中向公众首次发售股本的每股价格的50%,该价格由改制中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和发行人董事会或其委员会在发行时确定。
(c)CA 保险 Code § 11537.3(c) 该计划规定,任何未行使分配给该会员的认购权(如有)的符合条件的会员,将转而获得总价值等于分配给该会员的认购权总行权价格的替代形式对价。替代形式的对价可包括发行人的股本、现金、保费抵免或保单账户价值贷记。可供符合条件的会员选择的方案应在计划中明确。可供选择的方案可考虑保单类型、保单规模、会员的税务状况以及专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d)CA 保险 Code § 11537.3(d) 该计划规定,发行人将以改制中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和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价格进行股本的公开发行。将要发行的股份数量根据计划确定,并可包括因未行使的认购权而可发行的任何股份。该计划还可规定在公开发行时向其他人发行和出售发行人的证券。但是,任何涉及向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及其雇员福利计划发行和出售证券以使其受益的计划条款,均应遵守第 11540 条的规定。
(e)CA 保险 Code § 11537.3(e) 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计划可规定,仅为保单持有人分红目的,设立一个封闭业务块。该封闭业务块将由计划生效日期时有效的、保险公司在计划通过当年有基于经验的分红标准应支付的所有参与分红的个人人寿保险单组成。保险公司的资产应分配至该封闭业务块,其金额产生的现金流,连同封闭业务块业务的预期收入,预计足以 (1) 支持封闭业务块业务,包括支付索赔以及计划中规定的费用和税款,以及 (2) 在分红标准所依据的经验持续不变的情况下,继续执行通过日期生效的分红标准,并在经验发生变化时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该计划可规定转换后的保险公司停止维持封闭业务块及其分配资产的条件。无论此类停止发生与否,构成封闭业务块业务的保单项下的义务仍是转换后保险公司的义务。这些保单的分红应由转换后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根据保单条款进行分配。
(f)CA 保险 Code § 11537.3(f) 代替 (a) 至 (d) 款所设想的规定,转换中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可以采纳一项计划,该计划:
(1)CA 保险 Code § 11537.3(f)(1) 对转换中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成员公平公正,并向成员提供价值等于或大于根据 (a) 至 (d) 款所设想的转换计划应支付给成员的对价价值的对价。
(2)CA 保险 Code § 11537.3(f)(2) 已获得董事会多数决议的批准,该决议明确了转换中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董事会认定根据本款采纳转换计划符合第 (1) 项要求的依据。
(3)CA 保险 Code § 11537.3(f)(3) 规定每个成员的会员权益和盈余权利被终止,并且每个合格成员将无需支付即可获得对价,该对价将使用公平公正的公式在合格成员之间分配。该公式将 (A) 在合格成员中按人均分配固定部分,并明确为此目的如何处理共同所有人,以及按其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比例在合格成员中分配可变部分,或者 (B) 以专员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分配对价。
(4)CA 保险 Code § 11537.3(f)(4) 规定合格成员可以获得一种或多种对价,包括转换中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股本股份,或转换后直接或间接控制转换后保险公司的公司的股本股份(或股本股份权益)、现金、保费抵免,或用于支付保单账户价值的抵免,如计划中所述。
(5)CA 保险 Code § 11537.3(f)(5) 规定以下任一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1537.3(f)(5)(A) 转换中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转换为国内股份公司。
(B)CA 保险 Code § 11537.3(f)(5)(B) 转换中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通过合并进行转换 (i) 在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转换为国内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前提是该公司已获得经营许可证,或 (ii) 在转换中的相互控股公司转换为国内或国外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并且,在该合并中:
(I)CA 保险 Code § 11537.3(f)(5)(B)(I) 合并和转换应受本章规定管辖,但不包括 (a) 至 (d) 款。
(II) 《公司法》第一部第 11 章(第 1100 条起)、第 12 章(第 1200 条起)和第 13 章(第 1300 条起)不适用于合并中的转换中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但《公司法》第 1107 条除外。
(III) 合并和转换应在向州务卿提交适当文件后生效。
(6)CA 保险 Code § 11537.3(f)(6) 该计划还可规定,转换后的公司,或转换后将直接或间接控制转换后保险公司的公司,在转换时向其他人发行和出售其证券。任何涉及向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及其福利计划发行和出售证券的计划条款,应受第 11540 条的约束。

Section § 115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互助保险公司想要改变其结构(称为“改制”)时应遵循的程序。保险专员会审查这项改制计划,审查过程可能包括与公司及其成员举行听证会。专员可以要求对计划进行修改以保护保单持有人,并且只有在计划公平合法,且公司在改制后仍能满足牌照要求的情况下,专员才会同意该计划。

此外,如果是一家互助人寿保险公司进行改制,专员可以聘请专家来评估该计划是否符合法律标准。该互助人寿保险公司必须支付这些专家的费用以及向成员发出的任何通知费用。

(a)CA 保险 Code § 11538(a) 专员应审查根据第11536条(b)款提交的计划。作为审查的一部分,专员可在书面通知互助公司及其成员后,就该计划举行听证会,所有成员均有权出席听证会。专员可要求互助公司对拟议计划进行专员认为保护保单持有人所必需的修改,作为同意的条件。如果专员发现以下所有情况,则应同意该计划:
(1)CA 保险 Code § 11538(a)(1) 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的改制,该计划对保险公司及其保单持有人是公平合理的。
(2)CA 保险 Code § 11538(a)(2) 对于互助控股公司的改制,该计划对公司、其成员以及改制后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是公平合理的。
(3)CA 保险 Code § 11538(a)(3) 该计划不违反法律。
(4)CA 保险 Code § 11538(a)(4) 改制后的保险公司在改制后将满足其目前获准经营的保险业务线的牌照颁发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1538(b) 对于正在改制的互助人寿保险公司,专员可根据需要任命一名或多名精算、财务或其他顾问,包括法律顾问,以就拟议改制计划是否符合本章适用要求向专员提供建议。正在改制的互助人寿保险公司应负责支付所任命的任何精算、财务或其他顾问(包括法律顾问)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以及向互助公司及其成员邮寄和发布通知的费用。

Section § 115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互助公司成员的会议(具体内容见法律的某一部分)必须由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组织。成员必须在会议日期前至少30天收到邮寄通知。成员可以在会议上亲自投票、寄送选票,或者指定他人代为投票。如果至少有5%有资格投票的成员出席或有代表出席,会议才算正式有效。

第11536条 (c) 款规定的成员会议应由董事会、董事长或互助公司总裁召集。会议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至少30天通过邮件发送给符合条件的成员,即发送给董事会通过转换计划之日登记在册的互助公司成员。投票应通过选票、亲自或通过代理进行。法定人数应由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互助公司成员的5%组成。

Section § 1154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一家相互保险公司转换为股份公司时,公司的管理人员、雇员以及计划中指定的其他人员可以按与公众相同的价格购买股票。但是,如果公司资产超过2亿美元,他们购买的股票不能超过总股本的25%;如果公司资产为2亿美元或更少,则不能超过35%。法律允许设立上市公司常见的股票期权和激励计划。对于相互财产意外保险公司,规则也类似,但需遵循另一条款中的具体指导。

(a)CA 保险 Code § 11540(a)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禁止在转换计划中包含以下条款: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及其受益的雇员福利计划,依照计划中可能包含的对这些个人和雇员福利计划的合理分类,有权以与首次公开发行中向公众提供的相同价格,现金购买成员在行使认购权后未购买的表决权股票。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禁止设立在相同及类似行业中上市公司惯常的股票期权、激励和股份所有权计划。对于资产超过两亿美元 ($200,000,000) 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该计划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收购根据计划发行的表决权股票的25%以上;对于资产为两亿美元 ($200,000,000) 或以下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不得允许收购35%以上。
(b)CA 保险 Code § 11540(b) 对于相互财产意外保险公司的转换,第11537条 (f) 款不禁止在转换计划中包含以下条款,据此,组成保险公司管理层、雇员和代理人的个人有权,依照计划中可能包含的对此类个人的合理分类,以与向保险公司成员提供的相同价格,现金购买成员在向成员的优先认购中未认购的股票。对于资产超过两亿美元 ($200,000,000) 的相互保险公司,该计划不得规定此类个人收购根据计划发行的股票的25%以上;对于资产为两亿美元 ($200,000,000) 或以下的相互保险公司,不得规定收购35%以上。

Section § 11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互助公司的董事或员工等人员在协助公司改制时,只能领取正常薪资。除非改制计划中明确规定并获得专员批准,否则他们不能获得额外的报酬或奖励。不过,法律允许向律师、会计师和精算师等专业人士支付合理的专业服务费用,即使他们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

Section § 115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互助保险公司在其转换计划正式生效之前对其进行修改或撤回。要修改计划,董事会多数成员必须同意,并且需要保险专员的书面同意。如果这些修改可能对保单持有人或成员不利,那么在首次公开听证会或成员投票批准后,可能需要额外的公开听证会或成员重新审议。

Section § 115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将由保单持有人拥有的相互保险公司转换为由股东拥有的股份公司的过程。保险局长必须批准改制计划,一旦获得批准,将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改制后,除改制计划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诉讼、权利、合同或责任基本保持不变。对于相互财产意外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改制意味着成为股份公司,终止先前的会员权益,并使符合条件的会员有权获得补偿。相互控股公司也经历类似的改制,其会员权利将根据计划转换为约定的补偿。

(a)CA 保险 Code § 11542(a) 经局长同意相互保险公司的改制计划,并根据本章规定提交改制计划后,局长应向改制后的保险公司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向相互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后,并根据《公司法》第110条(a)款的规定,州务卿应接受改制后的保险公司(针对相互保险公司改制)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订证明或合并协议以及高级职员证明的备案。对于根据第11537.2条制定的改制计划,州务卿应接受相互控股公司和股份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备案。经同意相互控股公司的改制计划,并根据本章规定提交改制计划后,州务卿应接受改制后的相互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订证明的备案。该计划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订证明备案后生效。
(b)CA 保险 Code § 11542(b) 相互财产意外险公司改制计划生效之日,该相互保险公司应立即成为一家股份公司。改制后的保险公司应为原相互保险公司的延续,且除经批准的改制计划另有规定外,改制不应以任何方式废止、修改或变更原相互保险公司的任何现有诉讼、权利、合同或责任。改制后的保险公司应行使法律赋予或施加于其所承保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并履行所有职责,且应保留改制前存在的权利和合同,但受该计划效力的影响。
(c)CA 保险 Code § 11542(c) 依照第11537.3条规定,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改制计划生效之日,该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立即成为一家股份公司,所有会员权益和盈余权利均告终止,有资格根据改制计划行使认购权或获得其他对价的会员有权获得该对价,以换取其会员权益和盈余权利的清算。改制后的保险公司是原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延续,且除改制计划另有规定外,改制不以任何方式废止、修改或变更原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任何现有诉讼、权利、合同或责任。改制后的保险公司应行使法律赋予或施加于其所承保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并履行所有职责,且应保留改制前存在的权利和合同,但受该计划效力的影响。
(d)CA 保险 Code § 11542(d) 相互控股公司改制计划生效之日,所有会员权益和盈余权利均告终止,有资格根据改制计划获得对价的会员有权获得该对价,以换取其会员权益和盈余权利的清算,且该计划应根据其条款以其他方式生效。除经批准的改制计划另有规定外,改制不以任何方式废止、修改或变更改制中的相互控股公司的任何现有诉讼、权利、合同或责任。

Section § 11542.1

Explanation

当一家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转换为股份公司时,其成员会失去会员权利,但会成为一家相互控股公司的一部分。这家控股公司拥有股份控股公司,股份控股公司持有至少51%的股份,并控制着转换后的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成为相互控股公司的成员。保险专员负责监督相互控股公司,其运营符合一般公司法,这意味着成员拥有与股东类似的投票权。

会议需要书面通知,且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为成员的5%。董事任期灵活,且相互控股公司未经监管批准不得解散。会员权益不被视为购买保险的诱因,并免于某些法规的约束。

(a)CA 保险 Code § 11542.1(a) 依照第11537.2条的规定,转换计划生效之日,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立即成为一家股份公司,其成员的会员权益和盈余权利即告终止,该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成员立即成为相互控股公司的成员,转换后的保险公司最初发行的所有有表决权股份均由股份控股公司持有,且股份控股公司最初发行的所有有表决权股份均由相互控股公司持有。此后,股份控股公司可在遵守第1部第2章第1节第8条(自第820条开始)规定的前提下,向其他人发行证券。生效日期之后,根据本章程序由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转换而来的股份保险公司所发行的保单持有人,在保单发行后立即成为相互控股公司的成员。任何人均可成为相互控股公司的成员。
(b)CA 保险 Code § 11542.1(b) 自生效日期起,相互控股公司应持有股份控股公司已发行和流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至少51%,且股份控股公司此后应始终持有转换后的保险公司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有表决权股份。股份控股公司可以向相互控股公司发行额外的有表决权股份,此外,还可以向其他人发行一定数量的有表决权股份和可转换为有表决权股份的证券,如果总计,相互控股公司未持有的股份控股公司已发行和流通的有表决权股份不超过股份控股公司已发行和流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49%。为适用49%的限制,股份控股公司任何已发行和流通的可转换为有表决权股份的证券均被视为已发行和流通的有表决权股份。
(c)CA 保险 Code § 11542.1(c) 专员应保留对根据本章组建的相互控股公司的管辖权。除本法典另有规定外,相互控股公司应与所有其他公司一样,受《一般公司法》规定的约束。但是,该法中提及股东或成员的规定,应视同其提及相互控股公司的成员而适用。
(d)CA 保险 Code § 11542.1(d) 关于相互控股公司的管理、记录和事务,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相互控股公司的成员享有与受本法典规定约束的国内股份人寿保险公司的股东相同的权利和关系性质。
(e)CA 保险 Code § 11542.1(e) 相互控股公司的每位成员在任何成员会议上就每个提交表决的事项均享有一票表决权,无论该成员持有多少保单。
(f)CA 保险 Code § 11542.1(f) 所有成员会议(无论是年度会议还是特别会议)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权投票的成员。通知应由秘书、助理秘书或负责该职责的其他人员发出。如果没有此类高级职员,或者他或她疏忽或拒绝履行此职责,通知可由任何董事发出。经转换后的保险公司选择,通知可印在保费通知单或收据上,或两者兼有。通知可以亲自送达任何成员,或通过邮件,或通过其他书面通信方式,预付费用,寄至该成员在保险公司账簿上显示的地址,或该成员为通知目的提供给转换后的保险公司的地址。如果成员未提供地址,且保险公司账簿上没有地址,则如果通过邮件或其他书面通信方式寄至转换后的保险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或在该办事处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以及本州日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至少刊登一次,则视为已向该成员发出通知。任何成员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前不少于14天发送给每位有权收到通知的成员。任何成员会议的通知应指明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拟处理事务的一般性质。对于未提供地址且保险公司账簿上没有地址的任何成员,如果每年会议的通知在转换后的保险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以及本州日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连续四周每周至少刊登一次,则视为充分。如果通知如此刊登,则无需另行发出会议通知。

Section § 1154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保险公司转换后的五年内,任何人未经保险局局长事先批准,不得收购已转换保险公司5%或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如果发生违规行为,超出限额的股份将被视为无表决权股份。本法律还定义了在保险公司转换背景下的“实益所有权”和“有表决权证券”。可以启动法律程序来处理或防止违规行为,并且保险局局长拥有特定的执法权力。

(a)CA 保险 Code § 11542.2(a) 在转换计划生效日期之前以及生效日期后的五年内,任何个人或协同行动的团体,未经保险局局长事先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提议收购或收购已转换保险公司或根据第1215条(c)款定义控制该已转换保险公司的人的任何类别有表决权证券的5%或以上实益所有权。任何此类批准申请应包含保险局局长可能要求的信息,并应附有与第1215.2条规定的申请费金额相同的申请费。
(b)CA 保险 Code § 11542.2(b) 如果违反本条规定,或任何行动一旦完成将构成违反本条规定,任何人根据本款规定收购的超过允许最高限额的已转换保险公司或该人的所有有表决权证券,应被视为已转换保险公司或该人的无表决权证券。该违反行为或行动可通过由已转换保险公司、某人、保险局局长、已转换保险公司的任何保单持有人或股东,或代表已转换保险公司或该人在已转换保险公司注册地所在司法区的上级法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适当程序予以强制执行或禁止。法院可发布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命令,以纠正该违反行为或阻止拟议的行动。除上述规定外,每当保险局局长认为任何人已违反本条规定时,保险局局长可按照第1部第2章第14条(自第1010条起)的规定,接管已转换保险公司的财产并经营其业务。
(c)CA 保险 Code § 11542.2(c) 就本条而言,“实益所有权”就表决权证券而言,指单独或共同行使表决权,或指示表决权证券的表决,或单独或共同处置,或指示处置表决权证券的权力。
(d)CA 保险 Code § 11542.2(d) 就本条而言,“有表决权证券”包括第11535.1条定义的有表决权股票、任何组织前证书或认购,包括根据转换计划发行的认购权,或任何可转换(无论有无对价)为有表决权证券的证券,或附带任何认购或购买任何有表决权证券的认股权证或权利,或任何此类认股权证或权利。
(e)CA 保险 Code § 11542.2(e) 就本条而言,“要约”包括购买或收购要约、征求出售要约、要约收购,或请求或邀请以有价证券或证券权益进行要约。

Section § 11543

Explanation
当一家互助保险公司转换为股份公司时,现有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继续担任其职务,直到根据公司的新规定选出新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Section § 115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与保险公司转换计划和修订相关的法律行动的启动期限。通常,您可以在转换或修订计划提交后一年内,或自计划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行动,以较晚者为准。如果计划被撤回,您必须在撤回决议通过后六个月内采取行动。对于根据第 11546 条进行的修订,您也受类似的期限限制,从提交、生效日期或撤回批准之日起计算。对于专员或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查,需要在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计划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申请书,以适用者为准。

(a)CA 保险 Code § 11543.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涉及本章项下的任何转换计划、拟议转换计划、计划修订、拟议计划修订,或本章项下已采取或拟采取的任何行为的诉讼,应当在转换计划或计划修订根据第 11536 条 (d) 款或第 11542 条 (a) 款提交至专员办公室后一年内,或自转换计划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以较晚者为准。如果转换计划被撤回,则该等诉讼或行为应当自董事会批准撤回计划的决议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如果诉讼涉及或源于根据第 11546 条作出的计划修订或拟议计划修订,则适用时限自计划修订的提交、生效日期或撤回批准之日起计算,以较晚者为准。
(b)CA 保险 Code § 11543.1(b) 对专员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官员根据本章就任何转换计划、拟议转换计划、计划修订或拟议计划修订所采取或源于其的任何行为的司法审查,只能通过在行为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强制令状申请书进行。但是,任何寻求司法审查的申请书,应当在转换计划或计划修订(以申请书所涉者为准)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

Section § 11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根据一项已适当制定和批准的特定转换计划发行或出售证券时,这些证券无需遵守通常适用于证券的某些常规规定,特别是自第820条开始的那些规定。

Section § 115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赋予专员制定、修改或废除规则的权力,以有效执行本章的规定。专员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收取国家在履行这些职责时实际产生的费用。

专员应有权不时制定、修订和废止为执行本章规定所必需的规章制度。专员还有权向保险公司收取国家在履行本法规定的专员职责时合理支出的实际费用。

Section § 11546

Explanation
一旦公司完成转换流程并获得授权证书,它就可以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经核实的更新公司章程副本进行备案。

Section § 115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已改变结构的公司(称为“已转换公司”)在正式转换后,其公司章程如何进行修改。要修改这些章程,公司董事会必须批准,并且需要获得专员的书面同意。如果公司最初是互助保险公司或互助控股公司,那么原互助公司的成员必须对修正案进行投票。他们的会议必须提前30天通知,投票可以亲自进行或通过代理进行。

如果修正案只对某些类别的成员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只有这些成员才能投票。公司还可以在修正案生效前的任何时候,经董事会批准和专员同意,修改或撤回该修正案。但是,除非将调整后的计划提交给受影响的成员重新审议,否则所做的任何修改都不能对他们造成不利影响。

(a)CA 保险 Code § 11547(a) 经根据转换计划通过并依照第11542条向州务卿备案的已转换公司章程修正案,可在生效日期后根据适用法律进一步修改。转换计划可在计划生效日期后,根据本节规定在其他方面进行修改。此类修改应在遵守以下规定并向州务卿备案后生效:
(1)CA 保险 Code § 11547(a)(1) 经已转换公司董事会多数决议批准。该决议应说明拟议修正案的理由和目的。
(2)CA 保险 Code § 11547(a)(2) 提交给专员书面同意,但须遵守第11538条的规定。
(3)CA 保险 Code § 11547(a)(3) 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的转换,须经公司现有保单持有人中的多数批准,这些保单持有人曾是原互助保险公司的成员,有权对根据第11536条 (c) 款批准的原始转换计划进行投票,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上投票。
(4)CA 保险 Code § 11547(a)(4) 对于互助控股公司的转换,须经公司现有成员中的多数批准,这些成员曾是原互助控股公司的成员,有权对根据第11536条 (c) 款批准的原始转换计划进行投票,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上投票。
(5)CA 保险 Code § 11547(a)(5) 经 (2)、(3) 和 (4) 款所设想的同意和批准后,向专员办公室备案。
(b)CA 保险 Code § 11547(b) 如果根据 (a) 款提出的修正案会不利地影响一个或多个类别成员的权利,但并非所有此类成员的权利,则只有其权利会受到拟议修正案不利影响的每个类别的成员才有权对拟议的计划修正案进行投票。
(c)Copy CA 保险 Code § 11547(c)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547(c)(a) 款 (3) 或 (4) 项规定的保单持有人或成员会议应由已转换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总裁召集。会议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至少30天通过邮件发送给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保单持有人或成员。投票应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可亲自投票或通过代理投票。法定人数为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已转换公司保单持有人或成员的5%。
(d)CA 保险 Code § 11547(d) 在计划修正案生效前的任何时间,已转换公司可经董事会多数决议,修改或撤回其计划修正案。对于计划修正案的修改,本节中所有提及计划修正案之处,均应视为指经修改后的计划修正案。计划修正案的任何修改均须经专员书面同意。任何修改均不应被视为改变计划修正案的通过日期。在根据 (a) 款 (3) 或 (4) 项获得保单持有人或成员批准后所做的任何修改,不得以专员认定对任何受影响的保单持有人或成员造成实质性不利的方式改变计划修正案,除非经修改后的计划修正案按照原始计划修正案保单持有人或成员批准所规定的程序重新提交审议。

Section § 11548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相互人寿保险公司转变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它可以在其名称中保留“相互”一词。但是,它们必须添加词语,明确表明它现在是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此外,名称必须足够清晰,不会误导或混淆公众,并且这需要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

如果根据本章规定,转制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的名称中包含“相互”一词,则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可以继续在其名称中使用“相互”一词,但其名称中须包含一个或多个词语以表明其为股份制保险公司,且专员认定在其名称中继续使用“相互”一词不大可能误导或欺骗公众。

Section § 115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互助控股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与外国互助控股公司合并。合并可以在原公司将其法定总部迁至外国公司所在州时进行。合并需要获得两家公司董事会、保险专员以及互助公司有投票权成员的批准。成员必须在专门召开的会议上投票,法定人数为有资格投票成员的 (5)%。此外,还必须提交备案费、外国公司法律地位证明以及专员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详细信息。如果合并对所有相关方都公平,专员有权批准该合并。

(a)CA 保险 Code § 11549(a) 根据本节规定,互助控股公司可以合并到外国互助控股公司,该外国互助控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被转换保险公司已将其住所地转移或将与合并同时转移住所地的州。该合并应根据互助控股公司与外国互助控股公司之间的合并协议,依照《一般公司法》进行,在不与本节规定相抵触的范围内。合并协议提交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备案后,在遵守以下规定后生效:
(1)CA 保险 Code § 11549(a)(1) 合并协议经互助控股公司董事会多数董事决议批准,并由协议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2)CA 保险 Code § 11549(a)(2) 根据第 (11547) 节规定,经被转换保险公司董事会多数董事决议批准对被转换保险公司转换计划的修订,以适当反映合并和住所地转移。
(3)CA 保险 Code § 11549(a)(3) 将合并协议和修订案提交专员书面同意。
(4)CA 保险 Code § 11549(a)(4) 合并协议经互助控股公司多数成员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上投票批准。
(5)CA 保险 Code § 11549(a)(5) 修订案经互助控股公司多数成员批准,这些成员曾是被转换保险公司的成员,有权对根据第 (11536) 节 (c) 款批准的原始转换计划进行投票,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上投票。
(6)CA 保险 Code § 11549(a)(6) 在获得第 (2)、(3)、(4) 和 (5) 款所设想的同意和批准后,将合并协议提交专员办公室备案。
(b)Copy CA 保险 Code § 11549(b)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549(b)(a) 款第 (3) 项规定的提交给专员的文件应附带八千一百美元 ($8,100) 的备案费,证明合并后存续的外国互助控股公司根据《一般公司法》具备外国公司资格的证据,以及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c)Copy CA 保险 Code § 11549(c)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549(c)(a) 款第 (4) 和 (5) 项规定的成员会议应由互助控股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总裁召集,并且可以在一次会议上合并举行,由有资格对 (a) 款第 (4) 和 (5) 项所述事项进行投票的人员分别投票。会议通知应在会议日期前至少 (30) 天通过邮件发送给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投票应通过投票、亲自或通过代理进行。针对每项此类事项的法定人数为有权在会议上就该事项投票的互助控股公司成员的 (5)%。
(d)CA 保险 Code § 11549(d) 如果专员认定拟议的合并和修订对互助控股公司及其成员公平合理,则应予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