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雇主健康保险小型雇主采购池
Section § 10730
这项法律设立了“雇主联合采购自愿联盟计划”,由重大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和负责监督该计划的非营利实体的决策者,不得利用其职位影响那些可能使其个人获得比公众更大经济利益的决定。这包括影响其重要收入来源或其担任管理职务的企业的决定。此外,自1994年1月1日起,这些人员不得受雇于、担任任何保险或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顾问或董事会成员,也不得在加利福尼亚州担任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
Section § 10731
本节概述了董事会在管理符合条件的雇员及其受抚养人健康福利保障方面的权力。董事会可以不经竞争性招标,也无需其他部门批准即可签订合同。它可以雇用员工、处理法律事务、界定福利保障范围,并任命委员会提供技术帮助。董事会还可以向参与雇主收取费用,并制定雇主和承运人参与的规则。它负责推广该计划,确保合规性,并可以与代理人或经纪人建立关系。此外,董事会可以批准福利计划设计并发布必要的规章制度。最后,它可以从重大风险医疗保险基金中借款以帮助启动该计划,这些资金必须在将责任移交给非营利实体之前偿还。
Section § 10731.2
Section § 10733
本节解释,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后,一个理事会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及其家属提供健康福利。要获得资格,承运人必须满足某些运营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拥有强大的财务实力来应对风险、充足的行政管理,以及始终遵守医疗保健服务计划的净资产要求。这些计划必须使用一个系统来清晰识别在该计划下提供的服务,并在合同开始前通知卫生部门的主任。
承运人还需要建立良好的申诉程序,并具备确保医疗保健服务质量、适当性和可及性的机制。
Section § 10733.5
本法律条款规定,雇主即使其符合条件的员工人数增长到超过50人,只要不超过100人,仍可通过特定计划继续购买健康保险。
Section § 10734
Section § 10735
本法律条款规定,董事会必须与各种保险承运商签订合同,以便为参保人提供公平的选择。他们必须制定明确的承运商选择标准,并给予所有承运商公平的申请机会。这些标准应有助于承运商遵守其州和联邦的要求,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承运商的选择将依据这些既定标准。管理员不能仅仅因为承运商规模小或服务区域有限而拒绝其参与。
Section § 10739
Section § 10740
Section § 10746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特定计划的保险公司向小型企业或其员工提供的费率,至少要符合相关计划规则和当前针对小型企业的健康保险法律所设定的最低标准。
Section § 10747
Section § 10748
Section § 10748.5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条款生效后的三年内,董事会必须要求非营利组织提交提案,以负责按区域管理和资助某个项目。董事会将划定这些区域。申请公司必须证明它们具备处理这些职责所需的能力、责任感和本地经验。
在征集提案后,六个月内,董事会将选择最合适的非营利组织来负责该项目的运营和资金。如果没有合适的组织申请,只要董事会认为有可能找到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就必须在一年后再次尝试。董事会还负责在必要时确保管理层的平稳过渡。
Section § 10748.6
Section § 10748.7
本法律设立了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小型雇主咨询小组,将由董事会任命。该小组的职责是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小组成员必须代表不同规模的小型企业和各种工作类型。
Section § 10749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名为“雇主自愿联合联盟基金”的基金。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根据本条规定收取的款项,以及董事会为运营费用提供的任何贷款。基金中的资金将持续拨付给董事会,用于本部分规定的目的,且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然而,“雇主自愿联合联盟采购计划”的费用不得使用州资金支付,董事会为运营费用借出的资金除外。基金内的款项应仅用于本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