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雇主健康保险小型雇主承保人要求
Section § 10702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所有为小型企业管理计划的健康保险提供商。它在两种情况下生效:如果小型雇主支付健康保险保费的任何部分或为此报销员工;或者如果健康计划根据某些税法条款被视为公司项目的一部分。
Section § 10702.1
Section § 10703
Section § 10704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制定必要的法规,以实现本章的目的。在向公众提出这些规则之前,专员必须将其分享给受管医疗保健部主任,主任有30天时间提供反馈意见。这些反馈意见随后会包含在法规的公告中。这些规则可以作为紧急法规迅速实施,以应对紧急的公共福祉需求。对于1995年之前的法规,这一过程尤其被视为紧急情况,以确保主任能够迅速执行这些法规。
Section § 10705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向小型雇主发行和销售健康福利计划的规则。它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并获得其保单格式的批准,在提供承保的地区公平地向所有小型雇主推销其所有计划,并确保如果其计划被视为“祖父条款”计划,则符合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该法律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和经纪人必须向小型雇主提供关于计划福利和费率的清晰详细信息。他们不得基于雇员的健康状况或所在地歧视小型雇主,也不得根据这些因素改变经纪人佣金。此外,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合作的保险公司必须确保遵守这些规则。
通常禁止基于健康状况或医疗条件的排除条款,除非在州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况下,例如既往病史。该法律还限制保险公司基于雇员健康或索赔历史,鼓励小型雇主寻求其他承保。最后,如果保险公司的新参保人数超过特定门槛,它可能会暂时停止招募新的小型雇主团体,直到下一年。
Section § 10705.1
本法律条款允许某些协会在1993年7月26日至1994年7月1日期间,在特定条件下购买小型雇主健康保险,如同它们是担保团体一样。这些条件包括其成员在指定日期之前曾获得或申请过保险。重要的是,这些协会享有与担保团体相同的权利,例如续保的权利。此外,保险公司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将这些权利告知符合条件的协会。
Section § 10706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向专员提交其健康计划的参与要求和雇主缴费要求。这些规定必须对所有小型雇主一视同仁,但可以根据雇主规模以及雇主是否为员工全额支付保费而有所例外。保险公司不能强迫符合受抚养人条件的人员以受抚养人身份参保;如果他们符合条件,可以选择以员工身份参保。此外,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一些员工因拥有其他保险而放弃承保,就拒绝小型雇主的申请。选择不通过协会获得健康承保的协会成员,在评估协会是否符合参与标准时,不应被计算在内。
Section § 10706.5
如果小型雇主申请健康保险,保险公司必须在30天内告知其实际费率。雇主有30天时间以该费率购买保险。
如果雇主在某月的前15天内支付保费,其保险将在次月生效。如果他们在15号之后支付,则在下下个月生效。
在保险生效后的前30天内,雇主可以选择更换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计划。如果他们在某月的前15天内通知保险公司,新保险将在次月生效。如果是在15号之后,则在下下个月生效。
申请中列出的所有雇员和受抚养人,都将在计划生效日期获得保险。
Section § 10707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因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或其家属当前或预期的健康问题而拒绝为其提供保险。唯一的例外是迟延投保人,或者在其他特定条款允许的情况下,对既往病症的承保限制。保险公司也不能限制对某些疾病或治疗的承保,除非是法律允许的与既往病症相关的情况。
Section § 10708
这项法律规定,医疗福利计划不能在个人承保生效后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内,以既往病症为由拒绝承保,但前提是该病症必须在承保生效前的六个月内接受过治疗或诊断。然而,对于小型雇主计划,19岁以下的儿童完全不能被施加既往病症排除。
不使用既往病症排除的计划可以设置一个最长60天的等待期,在此期间不提供福利也不收取保费。如果您最近曾有其他保险,新计划必须将该承保时间计入任何既往病症或等待期,只要您在规定时间内转换计划。怀孕和生育护理也不能被施加既往病症排除。
如果医疗计划由止损保险支持,它也必须遵守这些关于既往病症和等待期的规定。提供保证承保的协会可以有自己的等待期,但同样不能超过60天。
Section § 1070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延迟加入健康计划,他们被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的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此外,在此等待期间,他们无需支付保费。另外,如果保险公司为健康计划提供备用承保(如止损险),那么该健康计划也必须遵守这些针对延迟入保者的相同规定。
Section § 10711
本节概述了加州健康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无需向小型雇主提供保险或接受其申请。如果雇主不在保险公司的服务区域内,或者雇员或受抚养人不在该区域居住或工作,或者提供保险会超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保险公司则无需提供保险。此外,如果雇主最近取消了与该保险公司的计划,保险公司在12个月内没有义务提供新的保险。
如果保险公司在特定区域内缺乏服务小型雇主的能力,则在解决能力问题并向州专员认证之前,不得向拥有50名以上雇员的新雇主团体提供保险。
Section § 10712
这项法律确保医疗保险公司(即“承运人”)没有义务提供新的保险计划,如果这样做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财务损害。它要求保险专员正式证明这种财务风险的存在。此外,如果承运人因此停止提供计划,在专员确认公司财务状况好转之前,它不能再次提供这些计划。
Section § 10713
这项法律规定,健康福利计划必须为符合条件的雇员及其受抚养人续保,除非符合某些特定条件。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在适当通知和宽限期后未支付保费;投保人存在欺诈或故意虚报行为;违反与缴费或参保相关的合同条款;以及保险公司停止在该州提供新的健康计划。当承运人决定停止提供新的小型雇主计划时,他们必须提前180天发出通知,并在该期间内保持现有计划的有效性。对于从市场撤回的计划,需要提前90天通知,并应提供替代计划。如果保险与协会会员资格挂钩,则在会员资格终止时可以终止保险,前提是终止是统一的,且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无关。
Section § 10714
本节解释了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小型雇主福利计划的保费。它详细说明了如何对新业务和现有保单的标准员工费率应用风险调整系数。最初,这些系数在标准费率的80%到120%之间,但在1996年7月1日之后,范围变为90%到110%。保费调整不能比上一期的系数增加超过10个百分点,并且只能每年修改一次。
对于替代已停止提供计划的新计划,调整系数不能高于之前,并且变更由续保期决定。雇主可以选择为员工和受抚养人设定综合费率,通过预设的重新评估期,根据参保人数的显著变化来平均调整后的费率。
Section § 10716
这项法律要求,在向小型雇主销售健康福利计划时,保险承运人需要清楚地披露几项关键信息。他们必须解释保费费率是如何根据索赔成本或雇员及其受抚养人健康状况的预期情况来确定或调整的。他们还需要说明他们可能如何随时间改变保费费率,以及除了索赔历史之外,还有哪些因素会影响这些变化。承运人还必须讨论保单的保证签发、任何既往病症条款的影响、小型雇主申请不同福利计划的权利,并在被要求时提供所有可用计划设计及其费率的信息。
Section § 10717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保险承运人在提供或更改健康计划设计之前,必须遵循特定的步骤。首先,他们需要向州保险专员提交一份声明,列出其所有计划,包括不同风险类别的费率。如果其中任何内容不符合法律标准,专员有30天时间提出异议。如果没有提出异议,承运人即可继续。
承运人还必须报告风险类别或费率的任何更改。如果承运人只更改费率而不更改类别或系数,则流程会更简单。专员必须批准所有这些备案,但不会设定向投保人收取的实际费率。
如果承运人提交的内容不合规,在问题解决之前,他们不得使用这些计划。承运人必须妥善保存这些信息,以备专员可能提出的查询。
Section § 10718
本法律条款允许专员对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及其他保险从业者处以罚款。如果公司或个人违法,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罚款;如果再次违法或故意违法,罚款金额会增加。具体来说,首次违规的罚款金额较小,但重复或故意违规可能导致代理人面临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公司面临最高100,000美元的罚款。如果一个错误影响了多名投保人的保费费率,则视为一次违规。
Section § 10718.5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保险专员可以对涉嫌违反州保险法规的保险公司或代理人采取的行动。如果专员认为存在违规行为,可以发出命令并安排公开听证会。如果有人面临严重损害的风险,专员可以立即发出命令以制止有害行为,随后再举行听证会。
如果在听证会中确认存在违规行为,专员可以施加罚款并命令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停止并制止命令。如果承运人故意违规或将其作为普遍商业惯例,专员还可以暂停其执照。
Section § 10718.55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与合格协会合作,提供某些行政服务,例如处理注册、保费和索赔。合格协会必须证明它们能够有效处理这些任务。保险公司必须向所有与其合作的合格协会提供统一的保费折扣,并且这些折扣不能基于协会成员的健康状况。
合格协会必须是一个符合特定标准的非营利组织,例如对所有符合会员资格规则的个人开放,不以健康状况作为会员资格的依据,并自1972年1月1日起存在。它们还应在1993年之前连续20年提供健康保险,以及其他详细的运营要求。此外,它们还需要遵守法律中与健康保险相关的某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