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关保险合同的豁免和杂项规定
Section § 10190
本法律规定,第800条至第804条中的某些具体规定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单。
Section § 10191
本节允许保险专员制定规章制度,用于批准与保险相关的文件,在这些文件在加州使用或交付之前。这些文件包括合同、保单、申请书等。专员可以设立新的备案和批准程序,而不是遵循其他章节中的现有要求。
这些规定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并且可以考虑文件类型、保险公司经验和过往合规性等因素。专员可以指明哪些文件在附有证明的情况下无需审查,以及哪些文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批准。任何关于不予批准事项的变更,必须在影响现有保单备案至少一年前公布。专员还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撤销对文件的批准。
Section § 10191.1
这项法律旨在使保险部门审查人寿和残疾保险表格变得更简单、更快捷。它允许保险专员制定并分享提交这些表格的程序指南、清单和标准合同语言。使用这些已发布的标准有助于加快审查流程。
部门要求提供一份扩展的附函,以证明符合这些标准,从而促进更快的审查。所有这些指南和工具都必须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提供。
Section § 10191.5
本节要求保险专员请求一个多州监管组织进行一项研究,以确定《州际保险产品监管契约》中的保险标准是否为年金、人寿保险、残疾收入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了与加州州法律相同的消费者保护。该研究应比较这些标准并突出任何主要差异,并且必须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完成。
研究完成后,必须将其提交给众议院和参议院保险委员会主席。专员可以在提交研究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并被允许在提交研究时向立法机关提供意见。此过程不得使用任何州政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