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既往症条款
Section § 10198.6
本节定义了在讨论健康保险计划时使用的几个关键术语。“医疗福利计划”通常指提供健康保险的保单,但排除了某些类型的承保,如医疗保险服务和有限福利计划。“既往病症条款”指保单中根据过去的医疗建议或治疗排除对某些病症承保的部分。“可信承保”包括广泛的保险类型和计划,如医疗保险、医疗补助以及特定的政府和公共卫生计划。本节还区分了排除对特定医疗问题承保的“豁免病症条款”,以及根据是否遵守《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PACA)规定而区分的“祖父条款”与“非祖父条款”医疗福利计划。“PPACA”本身指的是通常被称为“奥巴马医改”的联邦医疗改革法案。
Section § 10198.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医疗保险计划不得因个人已有的健康状况而让其等待或拒绝提供保险。对于团体医疗计划,没有任何例外。对于个人医疗计划,新政策(非祖父条款计划)也必须在没有既往病症限制的情况下承保个人。旧政策(祖父条款计划)可以施加12个月的限制,但在评估这些病症时,必须考虑个人之前拥有的任何保险承保时间。计划不得设置承保开始的等待期。
Section § 10198.9
这项法律禁止团体健康福利计划使用个人或其受抚养人的健康相关因素来决定其资格或持续资格。不能考虑的因素包括当前健康状况、医疗状况(包括身体和精神疾病)、过往理赔记录、接受医疗服务、病史、遗传信息、残疾以及可保性,特别是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状况。该法律还包括联邦法规确定的任何其他健康相关因素。
Section § 10198.61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保险公司遵守特定规定,某些健康保险产品,如特定疾病或住院津贴保单,不被视为本条下的“健康福利计划”。这些保险公司必须每年证明,他们提供的这些产品是补充保险,而不是基本健康福利的替代品。他们还需要向消费者明确披露这一点。此外,保险公司必须提交其产品的摘要,包括保费费率。如果他们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推出新产品,则必须在销售前至少30天提供详细信息。该法律还定义了这些补充保单的种类,并指出它们只能出售给已经拥有其他主要健康保险保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