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2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加州持续福利替代法案》或“Cal-COBRA”,旨在确保加州小型企业(2至19名雇员)的雇员即使失业也能保留其健康保险覆盖。这尤其适用于联邦COBRA覆盖不适用的情况。

该法律表达了州政府迅速利用根据本法案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获得的任何联邦援助的意图。它还允许保险专员快速制定规则以适应新的联邦援助,确保立即采取行动支持公共福祉。

(a)CA 保险 Code § 10128.50(a) 本条应被称为《加州持续福利替代法案》,或“Cal-COBRA”。
(b)CA 保险 Code § 10128.5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拥有2至19名符合条件雇员的雇主的雇员及其受抚养人,提供持续获得健康保险覆盖的途径,这些雇员目前未根据1985年《综合预算协调法案》获得持续覆盖。
(c)CA 保险 Code § 10128.50(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条可能或已经提供给合格受益人的任何联邦援助,应由该部门有效且及时地实施。
(d)CA 保险 Code § 10128.50(d) 专员经与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主任协商,可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通过认定紧急情况并证明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条,以防根据本条有任何联邦援助可供合格受益人使用。行政法办公室应认为这些法规的通过对于避免对公共安宁、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造成严重损害是必要的。根据本款通过的任何法规应与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主任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6.20条(d)款通过的法规基本相似。

Section § 1012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与团体福利计划下的延续承保相关的几个重要术语。“延续承保”是指合格雇员或受抚养人在发生某些事件(如工作终止)后,可以选择延长其健康保险承保。 “团体福利计划”本质上是由小型雇主(2至19名雇员)提供的健康和牙科/视力计划。

“合格受益人”是指受此类计划承保并面临合格事件的人,这些事件包括雇员死亡、失业、离婚或符合医疗保险资格等情况,否则会导致承保损失。如果失业是非自愿的,受益人也可能有资格根据联邦法律获得保费援助。

此处定义的雇主是提供这些福利但不受更广泛的联邦保险延续法律约束的小型雇主。“核心承保”涉及主要的健康福利,而“非核心承保”包括牙科和视力福利。

(a)CA 保险 Code § 10128.51(a) “延续承保”是指合格雇员或合格受抚养人目前受保的团体福利计划下的延长承保,或者,在团体福利计划终止或雇主开放注册期的情况下,指雇主当前提供的团体福利计划下的延长承保。
(b)CA 保险 Code § 10128.51(b) “团体福利计划”具有第10700节中定义的“健康福利计划”的相同含义,包括根据第8章 (从第10700节开始) 向拥有2至19名合格雇员(如第10700节所定义)的雇主提供的仅限视力和牙科承保的团体保单。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8.51(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8.51(c)(1) “合格受益人”是指在合格事件发生前一天,根据第8章第1条 (从第10700节开始) 由残疾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福利计划受保,并发生(d)款中定义的合格事件的任何个人。
(2)CA 保险 Code § 10128.51(c)(2) “根据ARRA有资格获得保费援助的合格受益人”是指(1)款中定义的合格受益人,其(A)因被保雇员在ARRA第3001节(a)款(3)项(A)分项规定的期间内非自愿终止雇佣而曾经或现在有资格获得延续承保,(B)选择延续承保,并且(C)符合美国法典第29篇第1167节(3)款中规定的“合格受益人”定义,该定义用于ARRA第3001节(a)款(10)项(E)分项或根据该法律发布的任何后续规则或法规。
(3)CA 保险 Code § 10128.51(c)(3) “ARRA”是指2009年联邦《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B部第三篇,或任何将联邦保费援助扩展至合格受益人的联邦法律修正案。
(d)CA 保险 Code § 10128.51(d) “合格事件”是指以下任何事件,如果未根据本条选择延续承保,将导致合格受益人在团体福利计划下的承保损失:
(1)CA 保险 Code § 10128.51(d)(1) 被保雇员死亡。
(2)CA 保险 Code § 10128.51(d)(2) 被保雇员终止雇佣或减少工时,但因严重不当行为而终止不构成合格事件。
(3)CA 保险 Code § 10128.51(d)(3) 被保雇员与其配偶离婚或合法分居。
(4)CA 保险 Code § 10128.51(d)(4) 注册在团体福利计划中的受抚养人丧失受抚养人身份。
(5)CA 保险 Code § 10128.51(d)(5) 仅就受保受抚养人而言,被保雇员有资格获得美国《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 (医疗保险) 下的福利。
(e)CA 保险 Code § 10128.51(e) “雇主”是指符合第10700节中规定的“小型雇主”定义的任何雇主,并且(1)在前一个日历年至少50%的工作日雇佣了2至19名合格雇员,或者,如果雇主在前一个日历年的任何部分未开展业务,则在前一个日历季度至少50%的工作日雇佣了2至19名合格雇员,(2)已通过残疾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福利计划签订了医疗保健承保合同,并且(3)不受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980B节或《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8章(美国法典第29篇第1161节及后续条款)的约束。
(f)CA 保险 Code § 10128.51(f) “核心承保”是指合格受益人在合格事件发生前立即获得的团体福利计划下的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承保,非核心承保除外。
(g)CA 保险 Code § 10128.51(g) “非核心承保”是指视力和牙科护理承保。

Section § 10128.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哪些人没有资格获得某些保险计划下的持续承保。这包括拥有医疗保险的人、拥有不限制既往病症的其他承保的人、有资格获得联邦COBRA承保或《公共卫生服务法》承保的人,以及那些错过通知截止日期或未正确支付保费的人。

本条的持续承保要求不适用于以下个人:
(a)CA 保险 Code § 10128.52(a) 根据经修订或取代的《美国社会保障法》第十八篇有权享受或获得医疗保险福利的个人。仅享有医疗保险A部分即构成享有医疗保险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128.52(b) 拥有其他住院、医疗或外科承保,或已在或将在一项其他团体福利计划(包括一项自保员工福利计划)下获得承保的个人,该计划为个人提供承保且不对个人的任何既往病症施加任何排除或限制,但根据第10198.6节和第10198.7节不适用于合格受益人或已由合格受益人满足的既往病症限制或排除除外。任何团体福利计划下的团体转换选项不应被视为个人已获得或将获得承保的安排。
(c)CA 保险 Code § 10128.52(c)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980B节或《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8章(29 U.S.C. 第1161节及后续条款)已获得、将获得或有资格获得联邦COBRA承保的个人。
(d)CA 保险 Code § 10128.52(d) 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第6A章(42 U.S.C. 第300bb-1节及后续条款)已获得、将获得或有资格获得承保的个人。
(e)CA 保险 Code § 10128.52(e)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满足第10128.54节 (b) 款或第10128.55节 (h) 款关于合格事件通知或选择持续承保要求的合格受益人。
(f)CA 保险 Code § 10128.52(f) 除《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 第3001节另有规定外,未能根据保单或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交第10128.55节 (b) 款和第10128.57节所要求的正确保费金额,或未能满足保单或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合格受益人。

Section § 1012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提供团体福利计划的残疾保险公司,包括仅提供视力或牙科福利的计划,在发生某些被称为“合格事件”的生活变故后,向符合条件的个人(称为“合格受益人”)提供继续承保。

合格受益人无需提供健康状况证明即可继续其现有承保。只要他们在规定条件下选择继续,他们将获得与现有员工相同的承保条款。即使在继续承保期间出生或被收养的子女也符合承保条件。

保险公司还必须提供受益人在合格事件发生前所享有的类似承保选项,确保他们仍然是团体福利计划的一部分,直到他们选择终止承保或根据其他规定终止。即使赞助该计划的雇主随后受制于某些联邦法律,该承保仍然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0128.53(a) 每一残疾保险公司,凡向雇主提供团体福利计划承保,包括根据第10128.51条定义的仅提供视力福利和仅提供牙科福利的保单和合同,均应根据本条规定,在发生合格事件时,向合同项下的合格受益人提供继续承保,无需提供可保性证明。合格受益人经选择后,应能根据团体福利计划继续其承保,但须遵守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本条的要求。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继续承保应根据适用于团体福利计划中情况类似个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提供。
(b)CA 保险 Code § 10128.53(b) 每一残疾保险公司还应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格受益人提供继续承保:(1) 根据本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66.21条定义的团体福利计划选择继续承保,但其继续承保根据第10128.57条 (b) 款在第10128.57条规定的任何其他终止日期之前终止的;或 (2) 在任何雇主开放注册期间通过该残疾保险公司选择承保,且雇主已与该残疾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为其在职员工提供承保。此继续承保仅应在合格受益人本应在原团体福利计划下继续受保的剩余期限内提供,前提是雇主未终止与前一个保险公司或医疗服务计划的合同。
(c)CA 保险 Code § 10128.53(c) 每一残疾保险公司应向合格受益人提供选择与该合格受益人在合格事件发生前立即享有的相同核心、非核心或核心与非核心承保的能力。
(d)CA 保险 Code § 10128.53(d) 任何出生于根据本条选择继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前雇员)的子女,或在根据本条提供的继续承保期间,被安置给根据本条选择继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前雇员)收养的子女,应被视为合格受益人,有权在原雇员根据本条受保的剩余期限内获得本条规定的福利,如果该子女在出生或被收养后30天内,作为该合格受益人(前雇员)的受抚养人登记在团体福利计划下。
(e)CA 保险 Code § 10128.53(e) 根据本条成为合格受益人的个人应继续根据本条获得承保,直至继续承保因合格受益人的选择或根据第10128.57条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即使继续承保的团体福利计划的赞助雇主随后受制于《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980B条或《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18章(29 U.S.C. Sec. 1161 et seq.)。
(f)CA 保险 Code § 10128.53(f) 根据本条选择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应被视为团体福利计划的一部分,并在合同目的上被视为情况类似的雇员,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1012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告知员工他们继续团体健康保险的权利。如果您参加了团体计划,并希望在“合格事件”(例如失业)发生后继续参保,您必须在60天内书面通知您的保险公司或雇主。您还需要在45天内提交首期保费,以维持承保。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这些通知中必须包含的内容,例如继续承保的时间表和流程。员工被警告在拒绝承保前应仔细考虑他们的选择,因为根据病史,个人健康保险可能会更昂贵或更难获得。

如果您在先前的计划下的承保终止,您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在30天内遵循规定的选择和支付程序来延长承保。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书面通知和更新的承保文件告知员工这些规则和选项。

(a)CA 保险 Code § 10128.54(a) 适用于本条的团体福利计划的每份保险人承保凭证,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应当向适用于本条的团体福利计划的被保险雇员披露根据本条规定继续承保的能力,如同本节所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0128.54(b) 本披露应声明,所有符合资格成为合格受益人(定义见第10128.51节 (c) 款)的被保险人,作为根据本条获得福利的条件,必须在合格事件发生之日起6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或在雇主根据第10128.55节规定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的情况下通知雇主,所有第10128.51节 (d) 款 (1)、(3)、(4) 和 (5) 项中规定的合格事件。本披露应告知被保险人,未能在规定的60天内向保险人或(在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时)向雇主发出通知,将使合格受益人丧失根据本条获得继续承保的资格。披露还应声明,希望根据本条继续获得团体福利计划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必须在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者之后的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继续承保的请求,并通过平信或其他可靠的递送方式(包括亲自递送、快递或私人快递公司)将书面请求送达残疾保险人,或在计划已根据第10128.55节 (d) 款与雇主签订行政服务合同的情况下送达雇主:(1) 被保险人在团体福利计划下的承保因合格事件而终止或将终止的日期,或 (2) 被保险人根据第10128.55节 (e) 款收到关于其有能力继续获得团体福利计划承保的通知的日期。本节要求的披露还应声明,选择继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应根据保单或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应根据第10128.55节 (d) 款在给合格受益人的通知中列明),向残疾保险人支付第10128.56节中规定的所需保费金额。披露还应要求,合格受益人为确立保费支付而需支付的首期保费,必须在合格受益人向保险人或(如果雇主已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向雇主提供选择继续承保的书面通知之日起45天内,通过平信、挂号信或其他可靠的递送方式(包括亲自递送、快递或私人快递公司)送达残疾保险人,或在雇主已根据第10128.55节 (d) 款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的情况下送达雇主,以便根据本条继续承保。本披露还应声明,首期保费必须等于足以支付所有所需保费和所有到期保费的金额,并且未能在45天内提交正确的保费金额将使合格受益人丧失根据本条获得继续承保的资格。
(c)CA 保险 Code § 10128.54(c) 本节要求的披露还应单独说明,根据第10128.57节,其继续承保在先前团体福利计划下终止的合格受益人,如何能在合格受益人本应在先前团体福利计划下保持承保的剩余期限内继续其承保,包括选择和支付的要求。披露应明确声明,如果合格受益人未能在收到先前团体福利计划终止通知之日起30天内,遵守有关加入新团体福利计划和向其支付保费的要求,则继续承保将终止。
(d)CA 保险 Code § 10128.54(d) 在1998年8月1日之前,每家保险人应向适用于本条的雇主的全体被保险雇员提供包含本节要求披露的书面通知,或向适用于本条的雇主的全体被保险雇员提供包含本节要求披露的新的或修订的承保凭证。任何在日常业务中仅保留团体福利购买雇主地址,而不保留被保险雇员地址的保险人,可以通过向其团体福利购买雇主提供通知来遵守本节的通知要求。
(e)CA 保险 Code § 10128.54(e) 1999年1月1日及之后签发、修订或续期的、受本条约束的团体福利计划的每份披露表,应提供一份通知,说明根据州法律,被保险人可能有权获得团体保险的延续,并且有关此保险资格的更多信息可在保险凭证中找到。
(f)CA 保险 Code § 10128.54(f) 2006年7月1日及之后签发、修订或续期的、受本条约束的团体福利计划的每份披露表,应包含以下通知:
“在拒绝此保险之前,请仔细审查您的选择。您应知晓,销售个人健康保险的公司通常会要求审查您的病史,这可能导致更高的保费,或者您可能被完全拒绝承保。”

Section § 1012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与残疾保险公司签订团体福利计划合同时,雇主必须在任何影响雇员的合格事件发生后3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它还要求雇主在其现有计划提前终止时,告知受益人其延续承保选项。保险公司必须向新的计划或雇主提供必要信息,以使受益人了解其继续承保的权利和选项。保险公司可以与雇主签订合同以执行行政任务,但不能将保险公司的义务强加给雇主。

保险公司或相关实体必须在合格事件发生后14天内告知受益人其继续承保的选项以及可用的任何保费援助。他们必须通知受益人承保的终止,并提供转换承保的详细信息。还有与《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一项提供65%保费援助的特定法律)下的保费补贴相关的通知,以及受益人即使在被拒绝后,只要在截止日期内采取行动,如何仍能受益。

保险公司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供有关合格事件和保费援助的通知,并且无需在通知中提供先前的承保详情。更容易获取关于《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权利和援助的信息至关重要,相关信息应发布在网站上,并向合格受益人发送清晰易懂的通知。

(a)CA 保险 Code § 10128.55(a) Every group benefit plan contract between a disability insurer and an employer subject to this article that is issued, amended, or renewed on or after July 1, 1998, shall require the employer to notify the insurer in writing of any employee who has had a qualifying event,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d) of Section 10128.51, within 30 days of the qualifying event. The group contract shall also require the employer to notify the insurer, in writing, within 30 days of the date when the employer becomes subject to Section 4980B of 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r Chapter 18 of the 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29 U.S.C. Sec. 1161 et seq.
(b)CA 保险 Code § 10128.55(b) Every group benefit plan contract between a disability insurer and an employer subject to this article that is issued, amended, or renewed after July 1, 1998, shall require the employer to notify qualified beneficiaries currently receiving continuation coverage, whose continuation coverage will terminate under one group benefit plan prior to the end of the period the qualified beneficiary would have remained covered, as specified in Section 10128.57, of the qualified beneficiary’s ability to continue coverage under a new group benefit plan for the balance of the period the qualified beneficiary would have remained covered under the prior group benefit plan. This notice shall be provided either 30 days prior to the termination or when all enrolled employees are notified, whichever is later.
Every disability insurer shall provide to the employer replacing a group benefit plan policy issued by the insurer, or to the employer’s agent or broker representative, within 15 days of any written request, information in possession of the insurer reasonably required to administer the notification requirements of this subdivision and subdivision (c).
(c)CA 保险 Code § 10128.55(c) Notwithstanding subdivision (a), the group benefit plan contract between the insurer and the employer shall require the employer to notify the successor plan in writing of the qualified beneficiaries currently receiving continuation coverage so that the successor plan, or contracting employer or administrator, may provide those qualified beneficiaries with the necessary premium information, enrollment forms, and instructions consistent with the disclosure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10128.54 and subdivision (e) of this section to allow the qualified beneficiary to continue coverage. This information shall be sent to all qualified beneficiaries who are enrolled in the group benefit plan and those qualified beneficiaries who have been notified, pursuant to Section 10128.54 of their ability to continue their coverage and may still elect coverage within the specified 60-day period. This information shall be sent to the qualified beneficiary’s last known address, as provided to the employer by the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or, disability insurer currently providing continuation coverage to the qualified beneficiary. The successor insurer shall not be obligated to provide this information to qualified beneficiaries if the employer or prior insurer or health care service plan fails to comply with this section.
(d)CA 保险 Code § 10128.55(d) A disability insurer may contract with an employer, or an administrator, to perform the administrative obligations of the plan as required by this article, including required notifications and collecting and forwarding premiums to the insurer. Except for the requirements of subdivisions (a), (b), and (c), this subdivision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permit an insurer to require an employer to perform the administrative obligations of the insurer as required by this article as a condition of the issuance or renewal of coverage.
(e)CA 保险 Code § 10128.55(e) Every insurer, or employer or administrator that contracts to perform the notice and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shall, within 14 days of receiving a notice of a qualifying event, provide to the qualified beneficiary the necessary premium information, enrollment forms, and disclosures consistent with the notice requirements contained in subdivisions (b) and (c) of Section 10128.54 to allow the qualified beneficiary to formally elect continuation coverage. This information shall be sent to the qualified beneficiary’s last known address.
(f)CA 保险 Code § 10128.55(f) 每一保险公司,或根据本条规定签订合同提供通知和行政服务的雇主或管理人,应当在根据第10128.57条(a)款的(1)、(3)和(5)项终止持续承保之日前的180天期间内,通知根据本条选择持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其承保终止的日期,并通知该合格受益人可获得的任何转换承保。当持续承保因保险公司与雇主之间的团体合同终止而终止时,本要求不适用。
(g)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8.55(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128.55(g)(1) 保险公司应当向在ARRA第3001条(a)款(3)项(A)分项规定的期间内发生合格事件的合格受益人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其中包含有关ARRA项下保费援助可用性的信息。该通知应寄送至合格受益人最后所知的地址。该通知应包含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合格受益人联邦法律的变更提供了选择持续承保并获得65%保费补贴的新机会,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0128.55(g)(1)(A) 该人将支付的保费金额。对于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2日(含)期间发生合格事件的合格受益人,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在通知中提供正确的保费金额,通知可以包含最后所知的保费金额,并为合格受益人提供通过免费电话号码请求适用于该受益人的正确保费的机会。
(B)CA 保险 Code § 10128.55(g)(1)(B) 注册表格以及根据(e)款要求包含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允许合格受益人选择持续承保。此信息不应包含在发送给目前已注册持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的通知中。
(C)CA 保险 Code § 10128.55(g)(1)(C) ARRA第3001条(a)款(1)项(B)分项中规定的选择注册不同承保的选项的描述。该描述应建议合格受益人联系被承保雇员的前雇主以获得选择此选项的事先批准。
(D)CA 保险 Code § 10128.55(g)(1)(D) 根据ARRA第3001条获得65%保费援助的资格要求。
(E)CA 保险 Code § 10128.55(g)(1)(E) 根据ARRA可获得的保费援助的持续时间。
(F)CA 保险 Code § 10128.55(g)(1)(F) 一份声明,说明根据ARRA有资格获得保费援助的合格受益人可在通知日期起60天内选择持续承保。
(G)CA 保险 Code § 10128.55(g)(1)(G) 一份声明,说明根据ARRA有资格获得保费援助的合格受益人,如果在收到本款要求的通知之前拒绝或中止了持续承保,有权撤回该拒绝并选择带有保费援助的持续承保。
(H)CA 保险 Code § 10128.55(g)(1)(H) 一份声明,内容如下:
“如果您在阅读或理解本通知时遇到任何困难,请联系[保险公司名称],电话[插入适当的电话号码]。”
(2)CA 保险 Code § 10128.55(2) 对于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2日(含)期间发生合格事件的合格受益人,本款所述的通知应在2009年5月26日或保险公司收到合格事件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较晚者为准)提供。
(3)CA 保险 Code § 10128.55(3) 对于在2009年5月13日至ARRA第3001条(a)款(3)项(A)分项中规定的较晚日期(含)之间发生或将发生合格事件的合格受益人,本款所述的通知应在(e)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4)CA 保险 Code § 10128.55(4)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要求保险公司将其承保凭证作为本款要求的通知的一部分提供,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解释为要求保险公司修改其现有承保凭证以符合2009-10年度常会第23号议会法案的颁布或在2009-10年度常会第二年修订本条的法案所作的变更。
(2)CA 保险 Code § 10128.55(2) 根据第 (1) 款直接向受保雇员的前雇主请求核实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雇主提供书面通知来完成。该书面通知应在保险公司根据 (h) 款收到合格受益人的选择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或传真发送给受保雇员的前雇主。在收到本款要求的书面通知后十个日历日内,前雇主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书面核实,说明受保雇员的雇佣关系是否属于非自愿终止。
(3)CA 保险 Code § 10128.55(3) 根据《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 请求保费援助的合格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份来自受保雇员前雇主的书面文件或其他信息,表明该受保雇员的雇佣关系属于非自愿终止。除非保险公司合理且及时地认定合格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或信息在法律上不足以证明雇佣关系的非自愿终止,否则该文件或信息应被保险公司视为足以证明受保雇员的雇佣关系为非自愿终止,以满足《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 的目的。
(4)CA 保险 Code § 10128.55(4) 如果保险公司根据本款请求核实,并且在雇主收到核实请求之日或保险公司根据第 (3) 款收到合格受益人提供的文件或其他信息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无法核实雇佣关系的非自愿终止,则保险公司应向合格受益人提供附带联邦保费援助的持续承保,或向合格受益人发送一份拒绝信,其中应包含其根据《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 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通知。
(5)CA 保险 Code § 10128.55(5) 任何人不得故意拖延根据本款进行的雇佣关系非自愿终止的核实。

Section § 10128.56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希望继续享受保险的合格受益人,您需要每月在到期日之前向您的残疾保险公司付款。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同一团体计划下受保雇员或受抚养人费率的110%。如果您根据社会保障规定被认定为残疾,在前18个月之后,您的付款金额最高可达团体费率的150%。

保险公司不得向雇主收取管理Cal-COBRA的额外费用,超出已包含在雇员风险费率中的部分。

选择延续保险的合格受益人应在每次付款到期日或之前(但频率不得超过每月一次)向残疾保险公司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向受保雇员收取的适用费率的110%,或者,在受抚养人保险的情况下,不得超过根据团体合同延续的团体福利计划下向情况类似的个人收取的适用费率的110%。对于根据美国社会保障法第二章或第十六章被认定为残疾的合格受益人,在根据本节提供的延续保险的前18个月之后,该合格受益人应向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团体费率的150%。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均不得向雇主收取管理Cal-COBRA的额外费用,除了第10700节 (t) 款规定的已纳入风险调整后的雇员风险费率中的费用。

Section § 10128.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因合格事件(例如失业)而失去福利的人,其健康保险延续承保何时终止。有几种情况可能导致此承保终止:达到承保本应终止后的36个月期限,未能及时支付保费,雇主不再提供任何团体福利,受益人迁出服务区域,实施欺诈,根据特定法律规定不再需要承保,残疾状况发生变化,或发生另一个合格事件。

如果雇主的团体保险终止,个人可以转入新的团体计划以继续承保,但需遵守某些要求。此外,某项特定法案的修改适用于从2003年1月1日开始获得承保的人。

(a)CA 保险 Code § 10128.57(a)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延续承保应在下列情况中首先发生者终止:
(1)CA 保险 Code § 10128.57(a)(1) 对于根据第10128.51条(d)款第(2)项有资格获得延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自合格受益人根据合同本应因合格事件而终止福利之日起36个月后的日期。
(2)CA 保险 Code § 10128.57(a)(2) 除ARRA第3001条另有规定外,如果合格受益人停止支付或未能根据保单或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时支付所需保费,则为已支付保费的期限届满之日。在未支付保费的情况下,恢复承保应受保单或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如适用)ARRA第3001条的管辖。
(3)CA 保险 Code § 10128.57(a)(3) 对于根据第10116.51条(d)款第(1)、(3)、(4)或(5)项有资格获得延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自合格受益人根据合同本应因合格事件而终止福利之日起36个月后的日期。
(4)CA 保险 Code § 10128.57(a)(4) 根据第10128.52条的规定,本条的要求不再适用于合格受益人。
(5)CA 保险 Code § 10128.57(a)(5) 对于根据第10128.51条(d)款第(2)项有资格获得延续承保,并在延续承保的最初60天内的任何时间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二章或第十六章被认定为残疾的合格受益人,以及根据本条选择承保的配偶或受抚养人,自合格受益人根据合同本应因合格事件而终止福利之日起36个月后的日期。合格受益人应在裁定书日期起60天内,并在最初36个月延续承保期结束之前,将社会保障裁定通知保险公司,或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的雇主或管理人,以便有资格根据本款获得承保。如果合格受益人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二章或第十六章不再残疾,则本项规定的福利应在第(1)项规定的日期或美国《社会保障法》第二章或第十六章最终裁定合格受益人不再残疾之日后超过31天开始的月份中较晚者终止。因残疾而有资格获得36个月延续承保的合格受益人,应在裁定合格受益人不再残疾后3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或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提供通知和行政服务的雇主或管理人。
(6)CA 保险 Code § 10128.57(a)(6) 对于最初有资格并选择根据第10128.51条(d)款第(2)项获得延续承保,但在第一次合格事件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发生第10128.51条(d)款第(1)、(3)、(4)或(5)项所述的另一个合格事件,并在第二次合格事件发生之日起6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或签订合同提供行政服务的雇主或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合格事件的合格受益人,自第一次合格事件发生之日起36个月后的日期。
(7)CA 保险 Code § 10128.57(a)(7) 雇主,或雇主的任何继任雇主或购买者,停止向其雇员提供任何团体福利计划。
(8)CA 保险 Code § 10128.57(a)(8) 合格受益人迁出保险公司的服务区域,或合格受益人在使用福利时实施欺诈或欺骗。
(b)CA 保险 Code § 10128.57(b) 如果保险公司与雇主之间的团体福利合同在本条规定合格受益人延续承保终止日期之前终止,则原计划下的承保应终止,合格受益人可根据第10128.53条(b)款和第10128.54条(c)款的要求,选择在随后的团体福利计划(如有)下获得延续承保。
(c)CA 保险 Code § 10128.57(c) 2001-02年度常会第1401号议会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适用于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根据本条获得延续承保的个人。

Section § 10128.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未按要求通知保险公司,或者被保险人的雇主的未遵循规定的程序,残疾保险公司则不必提供延续承保。

受本条约束的残疾保险公司,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发出第10128.54条要求的通知,或者被保险人的雇主未能遵守第10128.55条,则无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向合格受益人提供延续承保。

Section § 10128.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健康保险公司向已用尽COBRA福利的员工提供持续的团体计划承保,允许他们将承保期限从COBRA福利开始之日起延长至多36个月,如果他们最初获得的COBRA承保期限少于36个月。保险公司必须在COBRA承保即将结束时,告知被保险人此项选择。本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保险,例如牙科险、视力险或医疗保险补充险。该法律于2003年9月1日生效,适用于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获得COBRA承保的个人。

(a)CA 保险 Code § 10128.59(a) 向雇主提供团体福利计划保险的健康保险公司,应当向已用尽COBRA项下持续承保的被保险人提供机会,使其能够自被保险人持续承保开始之日起,继续承保长达36个月,如果被保险人根据COBRA有权获得的持续承保期限少于36个月。健康保险公司应根据本条的条款提供承保,包括第10128.56节中包含的费率限制。
(b)CA 保险 Code § 10128.59(b) 根据本节可获得的承保通知,应当包含在COBRA承保即将终止的通知中,该通知须提供给COBRA受益人,并且须根据第10128.54节提供。
(c)CA 保险 Code § 10128.59(c) 就本节而言,“COBRA”指《美国法典》第26卷第4980B节、《美国法典》第29卷第1161节及后续条款,以及《美国法典》第42卷第300bb节。
(d)CA 保险 Code § 10128.59(d) 本节不适用于仅限意外险、特定疾病险、住院津贴险、CHAMPUS补充险、长期护理险、医疗保险补充险、仅限牙科险或仅限视力险的保单。
(e)CA 保险 Code § 10128.59(e) 本节于2003年9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在200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获得COBRA承保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