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人寿保险标准不丧失价值法
Section § 10159.1
Section § 10159.2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1943年12月31日之后,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1948年1月1日之前的某个日期开始,就其保单遵守新的规定,只需通知保险专员即可。如果公司没有提交此通知,那么这些新规定将自动适用于其所有保单,从194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0160
本法规定了在加州交付或签发的寿险保单的规则,重点在于保护投保人在未能按时支付保费时的权益。如果投保人在支付保费至少一年后违约,他们有权在未支付保费到期日后60天内获得一项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
对于保单生效超过三年(或工业保险超过五年)且在违约后60天内退保的情况,投保人可以获得现金退保价值,而非不丧失价值利益。保单还必须明确说明如何计算利益和价值,特别是在利益或保费发生变化时。保险人可以在收到退保请求并交出保单后,将现金支付延迟最多六个月。
Section § 10161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人寿保险保单在保单周年日未支付保费,其现金解约价值如何计算。现金解约价值至少应为保单的未来保证利益,减去任何剩余应付保费和保单上任何债务的总和。
对于1989年及之后签发的、包含额外选择或保障的保单,其现金价值至少应为不含这些额外项的类似保单的价值,与这些额外项所提供保障的现金价值之和。此外,对于1989年及之后签发的、包含配偶定期寿险的家庭保单,其现金价值应为不含配偶保障的类似保单的价值,与配偶定期寿险保障的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保单已全额缴清或通过不丧失价值利益持续,则在保单周年日后30天内可获得的现金解约价值,不应低于未来保证利益减去任何债务。
Section § 1016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保单周年日未能支付保险费,你仍然拥有的任何保障利益(称为“不丧失价值利益”)的价值,必须至少等于你退保时能获得的现金价值。如果保单没有明确规定退保现金价值,那么它应该等于在没有要求你支付一定期限保费的规定下,你本应获得的金额。
Section § 10163
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计算不同类型人寿保单的调整后保费。它为这些计算设定了具体的公式和百分比,旨在确保保费的现值等于保单承诺的未来利益。调整后保费会考虑保费的统一百分比、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及保险金额随时间的变化等因素。
法律说明了如何计算保险金额随时间变化的保单的保费,特别是针对10岁以下儿童的保单,使用公式来确定一个等效的统一金额。它还详细说明了通过附加条款或补充规定增加的定期寿险利益的计算方法。
这些计算的标准基于1941年的死亡率表,并针对女性被保险人和次标准保单进行了调整。这些计算设定了利率上限,这会影响现金退保价值和不没收利益。
Section § 10163.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在特定日期之后签发的某些人寿和工业保险保单的调整后保费和现值。对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的保单,计算将使用标准死亡率表和特定利率,这些利率根据保单签发时间而异。对于普通保单,不同年份的利率不得超过特定百分比,单一保费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保单除外。类似规则也适用于工业保单,但使用不同的死亡率表。
保险公司有截止日期可以选择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适用默认截止日期。本节不适用于在第10163.2节涵盖的另一个指定日期或之后签发的保单。
Section § 10163.2
Section § 10163.3
如果人寿保险计划的未来保费是根据估算确定的,或者无法使用标准方法来设定最低价值,则适用某些规定。首先,保险专员必须确保其利益不低于其他相关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其次,保费和利益模式不得误导潜在购买者。最后,现金退保价值和非没收利益必须符合与非没收法律一致的法规所设定的最低标准。
Section § 10163.3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提供人寿保险的公司,必须在州内销售或分发其保单、合同或凭证之前,将这些文件的格式提交给州保险专员备案。但是,专员无需在使用这些格式之前进行批准;它们只需要提交备案即可。
Section § 10164
本节阐述了如果您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应如何计算现金解约价值和非没收利益。它规定,计算时应考虑自上一个保单周年日以来经过的时间以及已支付的零星保费。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赔偿金通常被假定在身故发生当年的保单年度末支付。本节还明确了如何处理意外身故或残疾等额外利益,这些利益在计算现金解约价值和非没收利益时是不被计入的。
Section § 10164.1
本节适用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保险保单,主要关注保费支付违约情况下的现金价值和不丧失价值计算。它确保现金解约价值与特定计算金额的差额不超过0.2%,从而提供财务预期的一致性。
基本现金价值是根据未来保证利益减去不丧失价值因素的现值来计算的,其中考虑了保单违约情况。不丧失价值因素是调整后保费的一个固定百分比,并且必须在指定的保单年度内保持一致。
本节还规定,每份保单的现金解约价值和保费必须使用一致的死亡率和利率进行计算。此外,它确保在保费违约情况下,任何可用的现金解约价值或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与类似条款中规定的金额保持一致。
Section § 10164.2
本法律概述了个人人寿保险单的退保流程和要求。如果保单持有人决定退保,保险公司必须在退保生效日期起45天内退还所有应付款项,除非为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需要延期。
退保在保险公司收到退保请求之日生效,该请求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包含保单号和被保险人姓名等具体信息。保险公司还可以要求提供退保意向声明、相关签名,以及保单原件或一份声明说明保单已丢失。
一旦收到退保请求,保险公司有责任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关于退保流程的书面说明。1997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新保单必须包含如何退保的说明或通知。
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有程序准确记录退保请求的收到日期。否则,收到日期将默认为邮件收据上显示的日期或特定的邮寄时间线。此外,本条不限制保单已提供的任何合同权利或更优选择。
Section § 10165
本法律条款明确了哪些类型的保险不属于特定条款的涵盖范围。它明确排除了再保险、团体保险、纯粹的期满给付保险、某些年金以及缺乏保证利益的特定定期人寿保单。这些保单包括统一保额和递减保额的定期保单,并对保费和保单期限有条件限制。此外,由代理人在加州以外签发的保单也不在涵盖范围内。在确定承保范围时,对于联合定期人寿保险,相关年龄以最年长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准。
Section § 1016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条所涵盖的保险单没有已缴清的不丧失价值利益,则应将其视为提供了不分红的已缴清定期保险作为替代。这种替代利益确保保单持有人即使停止支付保费,也能保留一定的保障。
Section § 10167.5
这项法律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在因保单持有人违约而使用不丧失价值利益时,必须通知保单持有人。通知应解释正在发生的情况,并提及保单中可能提供的其他选择(如有)。此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至保单持有人最后已知的地址。然而,此要求不适用于再保险、团体保险、纯粹养老金、年金或工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