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5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它所讨论的规则仅适用于从生效日期起签发的保险单和合同。这些规则的“生效日期”是另一条款中提及的估值手册生效的当年的1月1日。

Section § 1015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1943年12月31日之后,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1948年1月1日之前的某个日期开始,就其保单遵守新的规定,只需通知保险专员即可。如果公司没有提交此通知,那么这些新规定将自动适用于其所有保单,从194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在1943年12月31日之后,任何保险公司均可向专员提交书面通知,声明其选择自1948年1月1日之前的某个指定日期起,就其任何或所有保单遵守本条的规定。此类通知提交后,自该指定日期起,本条将对通知中指定的且此后由该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生效。对于保险公司未作此选择的所有保单,本条的生效日期应为1948年1月1日。

Section § 1016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加州交付或签发的寿险保单的规则,重点在于保护投保人在未能按时支付保费时的权益。如果投保人在支付保费至少一年后违约,他们有权在未支付保费到期日后60天内获得一项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

对于保单生效超过三年(或工业保险超过五年)且在违约后60天内退保的情况,投保人可以获得现金退保价值,而非不丧失价值利益。保单还必须明确说明如何计算利益和价值,特别是在利益或保费发生变化时。保险人可以在收到退保请求并交出保单后,将现金支付延迟最多六个月。

除非第10165条另有规定,任何寿险保单不得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除非其实质上包含以下条款,或相应的条款,这些条款至少与下文规定的最低要求一样有利于违约或退保的投保人,并且实质上符合本法第10164.1条的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160(a) 在保费已缴付至少一个完整年度后,如发生任何保费支付违约,保险人将在违约保费到期日后不迟于60天内,经适当请求后,授予一项保单中规定的、自该到期日起生效的、金额如下文可能规定的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代替此规定的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公司可在违约保费到期日后不迟于60天内,经适当请求后,替换为一项精算等价的替代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该利益提供更大金额或更长期的死亡利益,或(如适用)更大金额或更早支付的养老金利益。
(b)CA 保险 Code § 10160(b) 在普通保险中保费已缴付至少三个完整年度,或在工业保险中已缴付至少五个完整年度后,在任何保费支付违约到期日后60天内退保时,保险人将支付一笔现金退保价值,其金额如下文可能规定,以代替任何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
(c)CA 保险 Code § 10160(c) 一项指定的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应按保单规定生效,除非有权作出此选择的人在违约保费到期日后不迟于60天内选择另一项可用选项。
(d)CA 保险 Code § 10160(d) 如果保单已通过完成所有保费支付而成为缴清保单,或者如果保单在普通保险中在第三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后生效的任何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下继续有效,或在工业保险中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后生效的任何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下继续有效,保险人将在任何保单周年日后30天内退保时,支付一笔现金退保价值,其金额如下文可能规定。
(e)CA 保险 Code § 10160(e) 对于根据保单保证基础导致利益或保费非计划性变更的保单,或提供除转换为新保单之外的利益或保费变更选项的保单,应提供计算现金退保价值和保单项下可用的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所使用的死亡率表、利率和方法说明。对于所有其他保单,应提供计算保单项下可用的现金退保价值和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所使用的死亡率表和利率说明,以及一份显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在最初20个保单年度内或在保单期限内,以较短者为准)保单项下可用的现金退保价值(如有)和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如有)的附表,这些价值和利益应在假设保单没有红利或缴清增值,且没有因保单或以保单为担保而对保险人产生债务的情况下计算。经保险人选择,该附表也可显示第二十个保单年度之后任何年度的此类价值和利益。
(f)CA 保险 Code § 10160(f) 对于保单中连续显示此类价值和利益的最后一个周年日之后的任何保单周年日,应提供计算保单项下可用的现金退保价值和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所使用方法的简要和一般性说明,并解释因保单中记入的任何缴清增值或因保单或以保单为担保而对保险人产生的任何债务,现金退保价值和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如何受到影响。
上述条款或其不适用于保险计划的部分,在不适用的范围内,可从保单中省略。
保险人应保留在要求退保并交出保单后,延迟支付任何现金退保价值六个月的权利。

Section § 101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人寿保险保单在保单周年日未支付保费,其现金解约价值如何计算。现金解约价值至少应为保单的未来保证利益,减去任何剩余应付保费和保单上任何债务的总和。

对于1989年及之后签发的、包含额外选择或保障的保单,其现金价值至少应为不含这些额外项的类似保单的价值,与这些额外项所提供保障的现金价值之和。此外,对于1989年及之后签发的、包含配偶定期寿险的家庭保单,其现金价值应为不含配偶保障的类似保单的价值,与配偶定期寿险保障的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保单已全额缴清或通过不丧失价值利益持续,则在保单周年日后30天内可获得的现金解约价值,不应低于未来保证利益减去任何债务。

在任何保单周年日,若保费支付违约,则根据保单可获得的任何现金解约价值,无论是否为第10160条所要求,其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项之差额(如有):在该周年日,若无违约,保单本应提供的未来保证利益(包括任何现有已缴清增额)的现值,减去 (a) 对应于在该周年日或之后应到期保费的、第10163、10163.1和10163.2条所定义的调整后保费的当时现值,以及 (b) 保单对公司的任何债务的总和。
然而,对于198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任何保单,若其通过附加条款或补充保单条款,以被保险人选择的方式并以可识别的额外保费提供补充人寿保险或年金利益,则本节第一段所指的现金解约价值,其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项之和:根据该段定义,在相同年龄签发的、不含此类附加条款或补充保单条款的其他方面相似保单的现金解约价值,以及根据该段定义,仅提供此类附加条款或补充保单条款所提供的利益的保单的现金解约价值。
此外,对于1989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任何家庭保单,若其定义了主被保险人并提供在配偶71岁之前到期的主被保险人配偶的定期寿险,则本节第一段所指的现金解约价值,其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项之和:根据该段定义,在相同年龄签发的、不含此类配偶定期寿险的其他方面相似保单的现金解约价值,以及根据该段定义,仅提供此类配偶定期寿险所提供的利益的保单的现金解约价值。
在任何保单周年日后30天内,根据通过完成所有保费支付而缴清的任何保单,或根据任何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而持续的任何保单可获得的任何现金解约价值,无论是否为第10160条所要求,其金额应不低于在该周年日,保单所提供的未来保证利益(包括任何现有已缴清增额)的现值,减去保单对公司的任何债务。

Section § 10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保单周年日未能支付保险费,你仍然拥有的任何保障利益(称为“不丧失价值利益”)的价值,必须至少等于你退保时能获得的现金价值。如果保单没有明确规定退保现金价值,那么它应该等于在没有要求你支付一定期限保费的规定下,你本应获得的金额。

任何保单在任一保单周年日发生保费支付违约时可获得的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其在该周年日的现值应至少等于该保单当时规定的现金退保价值;如果保单未规定,则应等于本条在没有要求保费已支付至少特定期限的条件下,所要求的现金退保价值。

Section § 1016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计算不同类型人寿保单的调整后保费。它为这些计算设定了具体的公式和百分比,旨在确保保费的现值等于保单承诺的未来利益。调整后保费会考虑保费的统一百分比、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及保险金额随时间的变化等因素。

法律说明了如何计算保险金额随时间变化的保单的保费,特别是针对10岁以下儿童的保单,使用公式来确定一个等效的统一金额。它还详细说明了通过附加条款或补充规定增加的定期寿险利益的计算方法。

这些计算的标准基于1941年的死亡率表,并针对女性被保险人和次标准保单进行了调整。这些计算设定了利率上限,这会影响现金退保价值和不没收利益。

本节不适用于在第 (10163.2) 条所界定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除本节第三段另有规定外,任何保单的调整后保费应按年计算,且应为保单中为每个保单年度规定的相应保费的统一百分比,不包括次标准保单的额外保费,以使所有此类调整后保费在保单签发日期的现值等于以下各项之和:(i) 保单规定的未来保证利益的当时现值;(ii) 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 (2%),如果保险金额是统一的,或者如果保险金额随保单期限变化,则为下文定义的等效统一金额的百分之二 (2%);(iii) 第一个保单年度调整后保费的百分之四十 (40%);(iv) 第一个保单年度调整后保费或以相同年龄、相同保险金额签发的、具有相同统一或等效统一金额且终身保费统一的终身保单的调整后保费的百分之二十五 (25%),取两者中较小者。在适用上述 (iii) 和 (iv) 中规定的百分比时,任何调整后保费均不得被视为超过保险金额或其等效统一金额的百分之四 (4%)。
对于提供随保单期限变化的保险金额的保单,为本节目的,其等效统一金额应被视为由一份其他方面相似的保单提供的统一保险金额,该保单包含相同的(如有)养老金利益或福利,以相同年龄和相同期限签发,其金额不随期限变化,且其项下的利益在签发日期的现值与原保单项下的利益相同,但如果在为10岁以下儿童的生命签发提供可变保险金额的保单的情况下,等效统一金额可以按保单在达到10岁之前提供的保险金额是该保单在10岁时提供的金额来计算。
任何通过附加条款或补充保单条款提供定期寿险利益的保单的调整后保费,除非根据第 (10164) 条该定期寿险利益被忽略,应等于 (a) 以相同年龄签发的、不含此类定期寿险利益的其他方面相似保单的调整后保费,在为此类定期寿险利益支付保费的期间,增加 (b) 此类定期寿险的调整后保费,前述 (a) 和 (b) 项应分别计算,并按照本节前两段的规定进行。
除第 (10163.1) 条另有规定外,本条中提及的所有调整后保费和现值,对于所有普通保险保单,应根据“保险监督官1941年标准普通死亡率表”计算;但对于为女性风险签发的任何类别的普通保险,调整后保费和现值可由保险公司选择,按照不大于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小三岁的年龄计算,且所有工业保险保单的此类计算应根据“1941年标准工业死亡率表”进行。所有计算应根据保单中规定的、用于计算现金退保价值和缴清不没收利益的年利率进行,该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点五 (31/2%)。然而,在计算作为不没收利益提供的任何(如有)附带纯养老金的缴清定期寿险的现值时,假定的死亡率不得超过根据该适用表计算的死亡率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130%);对于以次标准基础签发的保险,任何此类调整后保费和现值的计算可基于保险公司指定并经保险监督官批准的其他死亡率表。

Section § 1016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在特定日期之后签发的某些人寿和工业保险保单的调整后保费和现值。对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的保单,计算将使用标准死亡率表和特定利率,这些利率根据保单签发时间而异。对于普通保单,不同年份的利率不得超过特定百分比,单一保费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保单除外。类似规则也适用于工业保单,但使用不同的死亡率表。

保险公司有截止日期可以选择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适用默认截止日期。本节不适用于在第10163.2节涵盖的另一个指定日期或之后签发的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163.1(a) 在本款所定义的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的普通保单,本条所指的所有调整后保费和现值应根据1958年保险监理官标准普通死亡率表以及保单中用于计算现金退保价值和缴清的非没收利益的规定利率计算,但该利率每年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点五,除非对于1970年1月1日或之后、1980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所有保单,每年不超过百分之四的利率可被使用,以及对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所有此类保单,每年不超过百分之五点五的利率可被使用,但对于任何单一保费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保单,每年不超过百分之六点五的利率可被使用;此外,对于以女性被保险人为风险签发的任何类别的普通保险,调整后保费和现值可根据不大于被保险人实际年龄小六岁的年龄计算;但,在计算任何作为非没收利益提供的缴清的定期寿险(如有)及其附带的纯粹两全保险的现值时,假定的死亡率不得超过1958年保险监理官展期定期寿险表中所示的死亡率;再者,对于以次标准基础签发的保险,任何此类调整后保费和现值的计算可基于公司指定并经保险监理官批准的其他死亡率表。
在1961年1月1日或之后,任何公司可向保险监理官提交书面通知,声明其选择在1966年1月1日之前的某个指定日期后遵守本款规定。在该通知提交后,则在该指定日期(该日期应为本款对该公司的生效日期),本款应对该公司此后签发的普通保单生效。如果公司未作此选择,则本款对该公司的生效日期应为1966年1月1日。
(b)CA 保险 Code § 10163.1(b) 在本款所定义的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的工业保单,本条所指的所有调整后保费和现值应根据1961年保险监理官标准工业死亡率表以及保单中用于计算现金退保价值和缴清的非没收利益的规定利率计算,但该利率每年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点五,除非对于1970年1月1日或之后、1980年1月1日之前签发的所有此类保单,每年不超过百分之四的利率可被使用,以及对于1980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所有此类保单,每年不超过百分之五点五的利率可被使用,但对于任何单一保费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保单,每年不超过百分之六点五的利率可被使用。但,在计算任何作为非没收利益提供的缴清的定期寿险(如有)及其附带的纯粹两全保险的现值时,假定的死亡率不得超过1961年保险监理官工业展期定期寿险表中所示的死亡率。再者,对于以次标准基础签发的保险,任何此类调整后保费和现值的计算可基于公司指定并经保险监理官批准的其他死亡率表。
在1963年9月20日之后,任何公司可向保险监理官提交书面通知,声明其选择在1968年1月1日之前的某个指定日期后遵守本款规定。在该通知提交后,则在该指定日期(该日期应为本款对该公司的生效日期),本款应对该公司此后签发的工业保单生效。如果公司未作此选择,则本款对该公司的生效日期应为1968年1月1日。
本节不适用于在第10163.2节的生效日期或之后签发的普通或工业保单。

Section § 10163.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规定了如何计算在特定日期之后签发的寿险保单的调整保费和不没收利益。保费必须每年计算,并排除特殊风险的额外费用。如果保单允许变更利益或保费,这些变更必须重新计算以确保公平。该法律还规定使用特定的死亡率表和利率来确定不没收利益。它包括了对标准和次标准保单的指导方针,并允许根据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新死亡率标准进行更新。最后,它为过渡到新规则设定了指导方针。
(2)CA 保险 Code § 10163.2(2) 其等于在保单变更日期当日或之后,在保费到期日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支付的每年1%年金的现值。
(g)CA 保险 Code § 10163.2(g)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对于以次标准基础签发的保单,如果其提供递减分级保险金额,以致在每个保单年度,该保单具有与以标准基础签发并提供较高统一保险金额的类似保单相同的表定死亡成本,则该次标准保单的调整后保费和现值可以按照其以标准基础提供该较高统一保险金额的方式计算。
(h)CA 保险 Code § 10163.2(h) 本条所指的所有调整后保费和现值,对于所有普通保险保单,应根据 (1) 1980年保险监理官标准普通死亡率表,或 (2) 经公司选择,对于任何一个或多个特定人寿保险计划,根据带有十年选择死亡率因子的1980年保险监理官标准普通死亡率表计算;对于所有工业保险保单,应根据1961年保险监理官标准工业死亡率表计算;对于在特定日历年签发的所有保单,应根据不超过本节为该日历年签发保单所定义的“不丧失价值利率”的利率计算。但是,规定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163.2(h)(1) 经公司选择,在特定日历年签发的所有保单的计算,可以根据不超过本节为紧接前一个日历年签发保单所定义的“不丧失价值利率”的利率进行。
(2)CA 保险 Code § 10163.2(h)(2) 在任何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包括任何缴清红利增额)下,任何可用的现金解约价值,无论是否为第10160节所要求,应根据用于确定该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和任何缴清红利增额金额的死亡率表和利率计算。
(3)CA 保险 Code § 10163.2(h)(3) 公司可以根据不低于保单中为计算现金解约价值而指定的利率,计算任何保证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包括保单下的任何缴清增额)的金额。
(4)CA 保险 Code § 10163.2(h)(4) 在计算作为不丧失价值利益提供的任何带有附带纯粹储蓄金(如有)的缴清定期保险的现值时,所假定的死亡率不得高于1980年保险监理官展期定期保险表中所示的普通保险保单的死亡率,且不得高于1961年保险监理官工业展期定期保险表中所示的工业保险保单的死亡率。
(5)CA 保险 Code § 10163.2(h)(5) 对于以次标准基础签发的保险,任何此类调整后保费和现值的计算可以基于对上述表格的适当修改。
(6)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3.2(h)(6)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3.2(h)(6)(A) 对于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保单,任何由全国保险监理官协会 (NAIC) 或其继承者在1980年后采纳,并经监理官颁布的法规或发布的公告批准用于确定最低不丧失价值标准的保险监理官标准普通死亡率表,可以替代带有或不带有十年选择死亡率因子的1980年保险监理官标准普通死亡率表,或替代1980年保险监理官展期定期保险表。
(B)CA 保险 Code § 10163.2(h)(6)(A)(B) 对于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估值手册应提供用于确定最低不丧失价值标准的保险监理官标准死亡率表,该表可以替代带有或不带有十年选择死亡率因子的1980年保险监理官标准普通死亡率表,或替代1980年保险监理官展期定期保险表。如果监理官通过法规批准了NAIC采纳的任何保险监理官标准普通死亡率表,用于确定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的最低不丧失价值标准,则该最低不丧失价值标准取代估值手册提供的最低不丧失价值标准。
(7)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3.2(h)(7)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163.2(h)(7)(A) 对于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保单,任何经全国保险专员协会(NAIC)或其继任者在1980年后采纳,并经专员通过颁布的法规或发布的公告批准用于确定最低不没收标准的专员标准工业死亡率表,可以替代专员1961年标准工业死亡率表或专员1961年工业展期定期寿险表。
(B)CA 保险 Code § 10163.2(h)(7)(A)(B) 对于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估值手册应提供专员标准死亡率表,用于确定可替代专员1961年标准普通死亡率表或专员1961年工业展期定期寿险表的最低不没收标准。如果专员通过法规批准全国保险专员协会(NAIC)采纳的任何专员标准普通死亡率表,用于确定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的最低不没收标准,则该最低不没收标准应取代估值手册提供的最低不没收标准。
(i)CA 保险 Code § 10163.2(i) 不没收利率。
(1)CA 保险 Code § 10163.2(i)(1) 对于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之前签发的保单,任何在特定日历年度签发的保单的年不没收利率应等于该保单的日历年度法定估值利率的125%,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0.25%,但前提是该不没收利率不得低于4%。
(2)CA 保险 Code § 10163.2(i)(2) 对于在估值手册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签发的保单,任何在特定日历年度签发的保单的年不没收利率应由估值手册提供。
(j)CA 保险 Code § 10163.2(j) 尽管本法典中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任何先前批准的保单形式,如果其不没收价值或其计算方法的重新备案仅涉及用于计算不没收价值的利率或死亡率表的变更,则不要求重新备案该保单形式的任何其他条款。
(k)CA 保险 Code § 10163.2(k)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任何公司可以向专员提交书面通知,声明其选择在1989年1月1日之前的某个指定日期之后遵守本节规定,该日期即为本节对该公司生效的日期。如果公司未作此选择,则本节对该公司生效的日期应为1989年1月1日。

Section § 10163.3

Explanation

如果人寿保险计划的未来保费是根据估算确定的,或者无法使用标准方法来设定最低价值,则适用某些规定。首先,保险专员必须确保其利益不低于其他相关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其次,保费和利益模式不得误导潜在购买者。最后,现金退保价值和非没收利益必须符合与非没收法律一致的法规所设定的最低标准。

在任何提供未来保费厘定的人寿保险计划中,其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当时对未来经验的估计确定;或在任何性质上无法通过第 10160、10161、10162、10163、10163.1 或 10163.2 条所述方法确定最低价值的人寿保险计划中,则:
(a)CA 保险 Code § 10163.3(a) 专员必须确信该计划提供的利益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实质上与第 10160、10161、10162、10163、10163.1 或 10163.2 条另行要求的最低利益一样有利。
(b)CA 保险 Code § 10163.3(b) 专员必须确信该计划的利益和保费模式不会误导潜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c)CA 保险 Code § 10163.3(c) 该计划提供的现金退保价值和已缴清的非没收利益,不得低于根据专员颁布的法规确定,并按照与本《人寿保险标准非没收法》原则一致的方法计算出的该计划所需的最低价值和利益。

Section § 1016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提供人寿保险的公司,必须在州内销售或分发其保单、合同或凭证之前,将这些文件的格式提交给州保险专员备案。但是,专员无需在使用这些格式之前进行批准;它们只需要提交备案即可。

(a)CA 保险 Code § 10163.3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属于本条规定的人寿保险保单、合同或凭证的格式,应由保单、合同或凭证项下的义务人在其在本州进行营销、签发、交付或使用之前,提交给专员备案。
(b)CA 保险 Code § 10163.35(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或规定专员对个人人寿保险保单、合同或凭证的格式在本州进行营销、签发、交付或使用之前进行事先批准。

Section § 10164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如果您未能按时支付保险费,应如何计算现金解约价值和非没收利益。它规定,计算时应考虑自上一个保单周年日以来经过的时间以及已支付的零星保费。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赔偿金通常被假定在身故发生当年的保单年度末支付。本节还明确了如何处理意外身故或残疾等额外利益,这些利益在计算现金解约价值和非没收利益时是不被计入的。

在保单周年日以外的任何时间,因保费支付违约而产生的任何现金解约价值和任何缴清的非没收利益,应在计算时计入时间的流逝以及超过上一个保单周年日之后支付的分期保费。第10161、10162、10163、10163.1和10163.2条中提及的所有价值,可以基于任何死亡赔偿金在被保险人死亡的保单年度末支付的假设进行计算。除缴清定期增值外,任何缴清增值的净值不得低于用于提供此类增值的金额。尽管有第10161条的规定,以下应支付的额外利益:(a) 因意外或意外方式导致死亡或肢体伤残,(b) 因完全和永久性残疾,(c) 作为返还年金或递延返还年金利益,(d) 作为由附加条款或补充保单条款提供的定期寿险利益(如果作为单独保单签发,本条不适用),(e) 作为在子女父母的保单中提供的子女或多名子女的定期寿险(如果该定期寿险在子女26岁之前到期,在子女一岁之后金额保持一致,并且未因子女父母的死亡而缴清),以及(f) 作为除人寿保险和养老金利益之外的其他保单利益,以及所有此类额外利益的保费,在确定本条所要求的现金解约价值和非没收利益时应予忽略,并且任何此类额外利益均无需包含在任何缴清的非没收利益中。

Section § 10164.1

Explanation

本节适用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保险保单,主要关注保费支付违约情况下的现金价值和不丧失价值计算。它确保现金解约价值与特定计算金额的差额不超过0.2%,从而提供财务预期的一致性。

基本现金价值是根据未来保证利益减去不丧失价值因素的现值来计算的,其中考虑了保单违约情况。不丧失价值因素是调整后保费的一个固定百分比,并且必须在指定的保单年度内保持一致。

本节还规定,每份保单的现金解约价值和保费必须使用一致的死亡率和利率进行计算。此外,它确保在保费违约情况下,任何可用的现金解约价值或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与类似条款中规定的金额保持一致。

本节适用于198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所有保单。在任何保单周年日到期的保费支付违约时,保单项下可获得的任何现金解约价值,其金额与以下两项之和的差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一致)或前10个保单年度开始时平均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a) 零与下文规定的基本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以及 (b) 任何现有缴清增额的现值减去保单项下对公司的任何债务金额。
基本现金价值应等于在该周年日,如果未发生违约,保单本应提供的未来保证利益的现值(不包括任何现有缴清增额且未扣除对公司的任何债务),减去下文定义的不丧失价值因素的当时现值,该因素对应于在该周年日或之后本应到期的保费。但是,补充人寿保险或年金利益或家庭保障(如第10161节或第10163节(适用者)所述)对基本现金价值的影响,应与第10161节或第10163节(适用者)中规定的对该节定义的现金解约价值的影响相同。
每个保单年度的不丧失价值因素应等于该保单年度调整后保费的百分比,如第10163节或第10163.2节(适用者)所定义。除本段紧随其后的句子要求外,该百分比:
(a)CA 保险 Code § 10164.1(a) 在第二个保单周年日与以下两者中较晚者之间,每个保单年度的百分比应相同:(i) 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以及 (ii) 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在该周年日,保单项下可获得的现金解约价值(在计入任何缴清增额之前和扣除任何债务之前)至少为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一致)或前10个保单年度开始时平均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
(b)CA 保险 Code § 10164.1(b) 必须使得在(a)款规定的两个保单周年日中较晚者之后,任何百分比不得适用于少于五个连续保单年度。
但是,任何基本现金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价值:如果将保单的调整后保费(如第10163节或第10163.2节(适用者)所定义)替代基本现金价值计算中的不丧失价值因素而获得的价值。
本节中提及的所有调整后保费和现值,对于特定保单,应以与证明保单符合本条其他章节所使用的相同死亡率和利率基础进行计算。现金解约价值应包括保单规定的任何养老金利益。
除在保单周年日到期的保费支付违约情况之外可获得的任何现金解约价值,以及在保费支付违约时保单项下可获得的任何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的金额,应以与第10160、10161、10162、10163.2和10164节中规定确定类似最低金额的方式一致的方式确定。与第10164节中列为项目 (a) 至 (f) 的额外利益相关的任何现金解约价值和任何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的金额,应符合本节的原则。

Section § 1016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个人人寿保险单的退保流程和要求。如果保单持有人决定退保,保险公司必须在退保生效日期起45天内退还所有应付款项,除非为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需要延期。

退保在保险公司收到退保请求之日生效,该请求必须是书面形式,并包含保单号和被保险人姓名等具体信息。保险公司还可以要求提供退保意向声明、相关签名,以及保单原件或一份声明说明保单已丢失。

一旦收到退保请求,保险公司有责任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关于退保流程的书面说明。1997年1月1日之后签发的新保单必须包含如何退保的说明或通知。

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有程序准确记录退保请求的收到日期。否则,收到日期将默认为邮件收据上显示的日期或特定的邮寄时间线。此外,本条不限制保单已提供的任何合同权利或更优选择。

(a)CA 保险 Code § 10164.2(a) 对于保单所有人退保的个人人寿保险单,保险人应尽快向所有人返还与该保单相关的所有应付款项,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根据(b)款规定退保生效之日起的45天。然而,本条不取代第10160条(f)款的规定,该规定授权保险人可在为确保其偿付能力所必需的范围内,延期支付现金退保价值最长达六个月。
(b)CA 保险 Code § 10164.2(b) 除非保单所有人要求保单允许的较晚日期(但不得迟于收到请求后45天),否则人寿保险单的退保在收到请求之日生效,前提是该请求是向保险人或经保险人书面授权代表其接收此类请求的服务代理人提出,并包含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要素。保险人可以要求请求为书面形式。保险人可以要求以下部分或全部要素,但不得要求更多:
(1)CA 保险 Code § 10164.2(b)(1) 一份明确表明保单所有人打算全部或部分退保相关合同的声明。
(2)CA 保险 Code § 10164.2(b)(2) 待退保保单的保单号。
(3)CA 保险 Code § 10164.2(b)(3) 待退保保单上被保险人的姓名。
(4)CA 保险 Code § 10164.2(b)(4) 保单所有人的签名,以及如果保单或保险人已实际知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要求,抵押受让人、不可撤销受益人或通过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保单拥有权益的其他人的签名。
(5)CA 保险 Code § 10164.2(b)(5) 保单本身,或代替保单的一份声明,说明保单已丢失或毁坏。
(c)CA 保险 Code § 10164.2(c) 当保单所有人向保险人或服务代理人请求关于退保的信息时,保险人或服务代理人应尽快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列明本条的要求,或如果保险人的要求较少,则列明保险人的要求。
(d)CA 保险 Code § 10164.2(d) 1997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的受本条约束的保单,应包含可通过批注添加的条款,或附带一份通知,列明根据本条或保险人要求(如果要求较少)退保所需的要素。
(e)CA 保险 Code § 10164.2(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现有的法定退保权,也不得解释为限制提供给保单所有人更大权利或选择的合同条款。
(f)CA 保险 Code § 10164.2(f) 对于书面请求,就本条而言,“收到”指书面通知送达至保险人或经保险人书面授权代表其接收此类请求的服务代理人地址的第一天。保险人或服务代理人应保持程序,确保退保请求在收到之日被记录或盖章,而不是因保险人或服务代理人的内部路由或递送程序而推迟。如果未保持此程序,则应推定请求已在美国邮政服务特快、挂号或注册邮件收据上显示的递送日期,或由商业承运人递送时,商业承运人收据上显示的递送日期收到,或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收到:(1) 请求经美国邮政服务盖邮戳后两个工作日,或(2) 保险人或服务代理人盖章收到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就本款而言,“工作日”具有第1215条(b)款中规定的含义。非美国邮政服务办公室邮资机生成的邮戳应不予考虑。
(g)CA 保险 Code § 10164.2(g) 本条不改变管辖现金、退保或其他价值计算的合同条款。(b)款确定的生效日期旨在确定一个明确的日期,保单持有人可据此确定(a)款规定的45天期限何时开始计算。(b)款无意提前合同另有规定并因退保请求而触发的日期。保险人可以要求(b)款所列信息之外的信息。然而,保险人要求额外信息不延迟保单持有人遵守(b)款所确定的生效日期。

Section § 101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了哪些类型的保险不属于特定条款的涵盖范围。它明确排除了再保险、团体保险、纯粹的期满给付保险、某些年金以及缺乏保证利益的特定定期人寿保单。这些保单包括统一保额和递减保额的定期保单,并对保费和保单期限有条件限制。此外,由代理人在加州以外签发的保单也不在涵盖范围内。在确定承保范围时,对于联合定期人寿保险,相关年龄以最年长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准。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165(a) 再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0165(b) 团体保险。
(c)CA 保险 Code § 10165(c) 纯粹的期满给付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0165(d) 年金或返还年金合同。
(e)CA 保险 Code § 10165(e) 统一保额的定期保单,不提供任何保证的不丧失价值或期满给付利益,或其续保,期限为20年或以下,在71岁之前到期,且在保单的整个期限内支付统一保费。
(f)CA 保险 Code § 10165(f) 递减保额的定期保单,不提供任何保证的不丧失价值或期满给付利益,其根据第10163、10163.1和10163.2条规定计算的每笔调整保费,低于以相同年龄、相同初始保额、期限为20年或以下且在71岁之前到期、且在保单的整个期限内支付统一保费的统一保额定期保单(或其续保)所计算的调整保费。
(g)CA 保险 Code § 10165(g) 不提供任何保证的不丧失价值或期满给付利益的保单,其在任何保单年度开始时,根据第10161、10162、10163、10163.1和10163.2条规定计算的现金退保价值(如有)或任何已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的现值,不超过该保单年度开始时保险金额的21/2%,也不包括
(h)CA 保险 Code § 10165(h) 通过签发保单的公司代理人或其他代表在本州以外交付的保单。
为确定本条的适用性,联合定期人寿保险单的到期年龄应为最年长被保险人的到期年龄。

Section § 101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无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申请人达成何种协议,都不能凌驾或忽视本条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0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条所涵盖的保险单没有已缴清的不丧失价值利益,则应将其视为提供了不分红的已缴清定期保险作为替代。这种替代利益确保保单持有人即使停止支付保费,也能保留一定的保障。

适用于本条的任何未包含已缴清不丧失价值利益的保单,应被解释为根据第10160条(a)款授予不分红的已缴清定期保险作为一项不丧失价值利益。

Section § 101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在因保单持有人违约而使用不丧失价值利益时,必须通知保单持有人。通知应解释正在发生的情况,并提及保单中可能提供的其他选择(如有)。此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至保单持有人最后已知的地址。然而,此要求不适用于再保险、团体保险、纯粹养老金、年金或工业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167.5(a) 凡人寿保险公司针对违约的保单持有人实施不丧失价值利益时,保险公司应向保单持有人提供通知,解释该行动,并告知保单持有人根据保单条款可能享有的其他可选方案(如有)。
(b)CA 保险 Code § 10167.5(b) 就本条而言,任何给保单持有人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邮寄至保险公司记录中显示的保单持有人最后已知地址。
(c)CA 保险 Code § 10167.5(c) 本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0167.5(c)(1) 再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0167.5(c)(2) 团体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0167.5(c)(3) 纯粹养老金。
(4)CA 保险 Code § 10167.5(c)(4) 年金或返还年金合同。
(5)CA 保险 Code § 10167.5(c)(5) 工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