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970

Explanation

互助福利社团主要受保险法典中专门针对它们的章节管辖,通常无需遵守其他保险法典条款,但有少数例外。它们仍需遵守某些指定的条款和条文,以及总则。此外,其他保险法律只有在明确提及这些社团时才适用于它们。

互助福利社团应受本章管辖,并应豁免于本法典所有其他规定,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保险 Code § 10970(a) 第一编之前题为“总则”的那些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0970(b) 第880、881、10112、10114、10117、10118、10119、10120、10171、10172和10191条。
(c)CA 保险 Code § 10970(c) 第一编第二部第一章第15条(自第1070条起)和第17条(自第1100条起)。
(d)CA 保险 Code § 10970(d) 本章中明确提及的那些规定,以该提及所必需的程度为限。
除非保险相关法规中明确指定互助福利社团,否则该法规不适用于互助福利社团。

Section § 1097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遵循特定规则的会所及其附属机构不受本章影响,除非第10972条和第10974条另有规定。这些会所可以向其成员提供有限的死亡和伤残抚恤金,金额固定:每项抚恤金最高1,000美元,或在某些情况下最高5,000美元,具体取决于会所的结构和规则。它们必须无股本运营,是非营利性的,并且专注于成员福利。

本节还提及根据1940年特定法院判决运营的组织,并允许与这些计划相关的再保险合同。

本章不影响以下各项,但第10972条和第10974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a)CA 保险 Code § 10971(a) 在会所制度下运作的会所,其章程或规章规定在会员死亡时支付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死亡抚恤金,或在任何连续12个日历月期间向会员支付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伤残抚恤金,或同时支付这两种抚恤金。
(b)CA 保险 Code § 10971(b) 会所的下属分支机构(会所的定义见第10972条),或由会所成员组成的任何协会,该协会将其成员资格限制在该会所的成员范围内,且该下属分支机构或协会 (1) 未发行股本,(2) 仅为其成员或其受益人的利益而组织和运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 (3) 其章程或规章规定支付以下一项或两项抚恤金:(i) 会员因任何原因死亡时支付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抚恤金;(ii) 会员意外死亡时支付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抚恤金,或在任何连续12个日历月期间向会员支付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伤残抚恤金。
(c)CA 保险 Code § 10971(c) 在会所制度下运作的会所或其任何下属分支机构,或由其成员组成的任何协会,该协会将其成员资格限制在该会所的成员范围内,且该下属分支机构或协会 (1) 未发行股本,(2) 仅为其成员或其受益人的利益而组织和运营,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 (3) 其章程或规章规定在会员死亡时支付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死亡抚恤金,或在任何连续12个日历月期间向会员支付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伤残抚恤金,或同时支付这两种抚恤金。
(d)CA 保险 Code § 10971(d) 根据1940年1月至4月期间发出的高等法院判决授权运营的组织,无论该组织提供的抚恤金金额是否符合该判决。
(e)CA 保险 Code § 10971(e) 根据 (a)、(b)、(c) 或 (d) 款项下的计划签订的再保险合同。

Section § 10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会所按照会所制度运作,它必须具备哪些特征。首先,它必须是无股本组建的,并且是为了其成员或其受益人的利益而运营,而不是为了营利。此外,该会所必须拥有第10992条所述的制度和管理形式,定期举行会议,有仪式性的工作形式,并且至少有10个分支机构,拥有超过1,000名活跃的、缴纳会费的成员。如果会所或其分支机构签发福利保单,它们必须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972(1) 按照第10971条所用术语,在会所制度下运作的会所应具备以下所有特征:
(a)CA 保险 Code § 10972(a) 其组建未发行股本。
(b)CA 保险 Code § 10972(b) 其组建和运营仅为其成员或其受益人的利益,而非营利。
(c)CA 保险 Code § 10972(c) 其具有第10992条含义内的会所制度和代表制政府形式,定期举行例会,并具有仪式性的工作形式,且拥有不少于10个下属分支机构,总计拥有超过1,000名缴纳会费的、信誉良好的活跃会员。
(2)CA 保险 Code § 10972(c)(2) 任何会所、下属分支机构或协会,如属于第10971条涵盖范围,且向任何人签发提供福利支付的保单或证书,则应遵守本章的所有要求。

Section § 109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要求一个社团提供信息,以核查该社团是否应该豁免于该特定章节的规定。

Section § 10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免除特定保险规定的俱乐部或团体,不得提供或承诺向招募新成员的人员支付报酬或奖励。

Section § 10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兄弟互助会(一种会员制组织)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获得授权证书:它们必须提供因事故导致的死亡或残疾福利,但不包括一般的死亡或疾病福利。截至1911年7月29日,根据特定条款运作的此类组织,可以享有本章的相同特权并必须遵守相同规则。但是,对于体检、保单估值以及保单中明确规定福利金额等要求,则可获得豁免。

Section § 10976

Explanation

截至1911年7月29日已在加州开展业务的兄弟互助会,只要其现有权利和权力不与现行法律冲突,就可以继续运作。当时未注册的互助会可以选择根据本法律注册成立。已注册的互助会无需重新注册,但可以更新其公司章程,这些章程必须提交给专员。除非另有规定,这些更新在提交后立即生效。

任何于1911年7月29日在此州从事业务的已注册兄弟互助会,可根据本章行使所有赋予的权利,以及所有此前根据其章程行使或拥有且不与本章冲突的权利、权力和特权。任何从事此类业务的未注册兄弟互助会可根据本章注册成立。
已注册成立的互助会无需根据本章重新注册成立。任何此类互助会可修改其公司章程。所有此类修改应提交给专员,除非另有规定较晚的时间,否则应在提交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