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互助会本章范围
Section § 10970
互助福利社团主要受保险法典中专门针对它们的章节管辖,通常无需遵守其他保险法典条款,但有少数例外。它们仍需遵守某些指定的条款和条文,以及总则。此外,其他保险法律只有在明确提及这些社团时才适用于它们。
Section § 10971
本节规定,某些遵循特定规则的会所及其附属机构不受本章影响,除非第10972条和第10974条另有规定。这些会所可以向其成员提供有限的死亡和伤残抚恤金,金额固定:每项抚恤金最高1,000美元,或在某些情况下最高5,000美元,具体取决于会所的结构和规则。它们必须无股本运营,是非营利性的,并且专注于成员福利。
本节还提及根据1940年特定法院判决运营的组织,并允许与这些计划相关的再保险合同。
Section § 10972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会所按照会所制度运作,它必须具备哪些特征。首先,它必须是无股本组建的,并且是为了其成员或其受益人的利益而运营,而不是为了营利。此外,该会所必须拥有第10992条所述的制度和管理形式,定期举行会议,有仪式性的工作形式,并且至少有10个分支机构,拥有超过1,000名活跃的、缴纳会费的成员。如果会所或其分支机构签发福利保单,它们必须符合本章的所有要求。
Section § 10975
Section § 10976
截至1911年7月29日已在加州开展业务的兄弟互助会,只要其现有权利和权力不与现行法律冲突,就可以继续运作。当时未注册的互助会可以选择根据本法律注册成立。已注册的互助会无需重新注册,但可以更新其公司章程,这些章程必须提交给专员。除非另有规定,这些更新在提交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