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节修正案于立法机关1995-96年度常会期间生效后,任何人寿保险受益凭证不得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除非其格式副本、申请书以及任何附加批注或附加条款已按照股份制或互助制保险公司签发的人寿保险单、合同或凭证的相同方式向专员备案。该凭证的正面和备案背面应有清晰准确描述其形式的标题,并应实质性地包含以下所列的标准条款。但是,专员可以批准其认为包含的条款中,有一项或多项对被保险成员比此处要求更为有利的任何形式。
(a)CA 保险 Code § 11066(a) 一项规定凭证项下应付保费金额的条款,以及一项规定凭证持有人有义务支付额外保费的条款,作为凭证持续有效的条件,该额外保费应根据当时有效或此后合法颁布的协会章程或法律征收。
(b)CA 保险 Code § 11066(b) 一项规定凭证持有人有权享有不少于一个完整月(或根据协会选择为30天)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除首期以外的任何保费,并且在宽限期内,凭证应持续有效。但是,凭证可以规定,如果在宽限期内逾期保费支付之前发生损失,则逾期保费的金额可以在凭证项下的任何结算中扣除。
(c)CA 保险 Code § 11066(c) 一项规定凭证持有人有权在保费违约支付之日起三年内随时申请凭证复效的条款,除非凭证已通过适用不丧失价值利益而完全终止,复效条件是提供令协会满意的可保性和健康状况证明,并支付所有逾期保费以及凭证项下对协会的任何其他债务,连同保费和债务(如有)的利息,利率不得超过每年6%的复利。但是,如果保费数量不超过12笔,协会可以规定,在复效之日,每月拖欠保费的最低利息支付不超过十美分($0.10)。
(d)CA 保险 Code § 11066(d) 一项规定,在支付满三年保费后,或如果合同另有规定,在支付较短期限保费后,若发生任何保费违约支付,协会将在违约保费到期日后不迟于60天内,根据适当请求,授予凭证中规定的不丧失价值利益,该利益自到期日起生效,其价值按本章规定。本款不适用于纯粹养老金、年金或返还年金合同,或金额统一的定期凭证(或其续期),期限为15年或更短且在66岁之前到期,且在凭证整个期限内支付统一保费的凭证,或递减额定期凭证,对于后者,无需授予不丧失价值利益即可符合本章规定的最低价值。
(e)CA 保险 Code § 11066(e) 一项规定,凭证中指定的一项不丧失价值利益,根据上述 (d) 款的要求,应自动生效,除非成员选择另一项可用的不丧失价值利益,或者如果协会提供现金退保价值,则该现金退保价值应在违约保费到期日后不迟于60天内生效。
(f)CA 保险 Code § 11066(f) 一项说明用于确定凭证项下所有不丧失价值利益和现金退保价值的死亡率表和利率的条款。1954年9月21日之后,应提供一份简要的通用说明,说明在凭证的任何周年日(超出凭证中连续显示利益和价值的最后一个周年日)计算凭证项下可用利益和价值的方法。该说明应附带解释,说明凭证中记入的缴清增额或凭证项下对协会的任何债务如何改变利益和价值。
(h)CA 保险 Code § 11066(h) 一项规定,即保单自签发之日起,在被保险人有生之年生效满两年后,不得争议,但以下情况除外:未支付保费、风险受限或未承担、违反保单中关于军事、航空或海军服务的规定,或违反保单中实质性规定的关于暂停或开除的规定。经协会选择,关于临时或永久残疾或住院情况下的利益的补充规定,以及专门针对意外或意外方式死亡提供额外保险的规定,也可以被排除在外。保单自签发之日起,在被保险人有生之年生效满两年后,不得以自杀为由进行争议。保单可以规定,对于为获得复效而作出的陈述,协会有权自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对复效的保单提出争议,并具有此处规定的相同例外情况。
(i)CA 保险 Code § 11066(i) 一项规定,即如果在保单最终结算前的任何时候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或在确定保费时考虑的任何其他人的年龄或性别)有误报,且该差异和所涉保费支付尚未调整,则根据保单应支付的金额应为按正确年龄和性别所能购买的保额。但是,如果正确年龄根据协会的章程、组织法或细则不属于可保年龄,则仅退还已支付给协会的保费,减去之前已支付给会员的任何款项。或者,经协会选择,根据保单应支付的金额应为按协会公布的费率以及基于精算原则的任何延伸,按正确年龄和性别所能购买的保额。
(j)CA 保险 Code § 11066(j) 一项或多项规定,应完整列明或实质性阐明在保单签发时生效的协会的章程、组织法、法律、规则或规章的所有条款,违反这些条款将导致保单项下应支付的一项或多项利益的终止或减少。
上述任何规定或其部分,如果因保险计划的原因不适用,在不适用的范围内,可以从保单中省略。本节中使用的“保费”一词指保费、费率或任何其他名称的所需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