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9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人寿保险和残疾保险只能由公司销售,除非有特殊例外情况。个人如果想销售这类保险,需要获得州保险专员颁发的特殊授权或豁免。某些受其他章节管辖的企业则无需遵守这项具体规定。

本条仅适用于人寿保险和残疾保险。除非本法典另有明确允许,或根据本条进行交易或明确豁免,否则任何非公司法人不得在本州经营人寿或残疾保险。任何人不得在本州经营人寿或残疾保险,除非持有专员颁发的有效且未撤销的授权证书,或在向专员注册后,持有专员根据本条颁发的有效且未撤销的豁免证书。任何受本部分第 (10) 章管辖或豁免的人,也豁免于本条。

Section § 104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在194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非营利性互助福利协会。这些协会的成员是同一或关联雇主的员工或管理人员,也包括在加入时曾是这些群体成员的人。如果它们只向会员的指定受益人或遗产支付死亡抚恤金,或者每年每人支付的残疾抚恤金不超过1500美元(失业残疾福利除外),那么它们就不必遵守保险法典中关于这些福利的通常人寿和残疾保险规定。

Section § 10490.2

Explanation

如果某个协会(如其他条款所述)自 1945 年 1 月 1 日起一直按规定运营,它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获得一份豁免证书,使其免受某些法规的约束,但无需满足第 10494 条的特定要求。获得此证书后,该协会必须遵守所有关于豁免协会的规定,第 10494 条除外。此外,尽管该协会必须遵守其他限制,但它可以为每人每年提供最高 3,600 美元的残疾福利。

如果第 10490.1 条所述的协会自 1945 年 1 月 1 日起一直依照该条规定运营,则在满足本条所有相关要求(第 10494 条的要求除外)后,可向专员申请获得豁免证书。此后,该协会应遵守:
(a)CA 保险 Code § 10490.2(a) 本条中与持有豁免证书的协会相关的所有要求,第 10494 条除外,以及
(b)CA 保险 Code § 10490.2(b) 第 10490.1 条的限制,但其可以就任何一人的残疾,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支付累计不超过三千六百美元 ($3,600) 的残疾福利。

Section § 1049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持有专员颁发的有效证书,允许他们销售人寿或残疾保险,那么他们就不受本条款规定的约束。

持有专员颁发的有效且未被撤销的经营人寿保险、残疾保险或人寿和残疾保险授权证书的人员,不受本条约束。

Section § 104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于1951年1月15日或之后成立的、具有非营利或慈善性质的福利或救济协会,无论是否已注册,如果符合另一条款中规定的某些要求,就可以从保险专员那里获得豁免证书。

Section § 1049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1951年1月15日之前成立的某些非营利性福利和救济协会,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向专员申请豁免证书。这些协会必须满足本条文的所有其他要求,并且在保险活动方面必须完全以非营利性质运作。

它们还必须满足至少一项会员资格和宗旨要求,例如由公立或私立学校雇员、市政系统官员等特定群体组成,或是在加州拥有至少1,000名会员的宗教或慈善性质组织。一些协会还可以包括共同雇主的官员和雇员及其受抚养人,而另一些在1947年之前存在的协会,如果其具有慈善性质且提供的福利是其主要宗旨的附带事项,则可能符合条件。此外,还需要支付1,693美元的申请费。

在1951年1月15日之前成立的注册或非注册的福利和救济协会,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可以从专员处获得豁免证书:
(a)CA 保险 Code § 10493(a) 本条文的所有其他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0493(b) 就其经营的人寿或残疾保险,或人寿和残疾保险而言,其完全属于非营利性质。
(c)CA 保险 Code § 10493(c) 关于会员资格和宗旨的以下任何一项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0493(c)(1) 其由公立学区的委任官员、雇员和学生,或任何私立学校的委任官员、雇员和学生组成,且其会员资格仅限于上述人员。
(2)CA 保险 Code § 10493(c)(2) 其由市政游乐场系统的委任官员和雇员组成,或由两个或多个市联合组成的联盟、联合会或其他协会的系统组成,旨在促进城市间竞赛或其他活动,或由该系统或这些系统赞助或指导,并通过使用该系统或这些系统的任何设施进行的舞蹈、娱乐、体育、教育、社交或戏剧活动的参与者组成,且其会员资格仅限于上述人员。
(3)CA 保险 Code § 10493(c)(3) 其在本州的会员人数为1,000人或以上,且其要么是纯粹的宗教或慈善性质的组织,要么其会员资格仅限于该组织的成员。
(4)CA 保险 Code § 10493(c)(4) 其由另一个组织的成员组成,且其会员资格仅限于该组织的成员,且该其他组织具有纯粹的宗教或慈善性质,且其在本州的会员总数不少于1,000人。
(5)CA 保险 Code § 10493(c)(5) 其是国内的组织、会所、社团或团体,在1947年9月19日之前向其成员提供人寿或残疾福利或两者兼有,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0493(c)(5)(A) 其具有慈善、仁爱或施惠性质,或在1951年9月4日起一年内成为此类性质,且在这两种情况下此后均保持该性质。
(B)CA 保险 Code § 10493(c)(5)(B) 其运作方式使得福利的支付,即使是该组织、会所或团体的明确宗旨之一,实际上也是其慈善、仁爱或施惠宗旨的附带事项,或在1951年9月4日起一年内以该方式运作,且在这两种情况下此后均以该方式运作。
(6)CA 保险 Code § 10493(c)(6) 共同雇主的官员和雇员,以及这些官员和雇员的相关受抚养人,包括未婚或未登记同居伴侣关系且未满19岁并居住在同一家庭的配偶和受抚养子女。
(d)CA 保险 Code § 10493(d) 支付一千六百九十三美元 ($1,693) 的申请费。

Section § 1049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某些协会提供的福利限额。死亡抚恤金不得超过2,000美元,且伤残福利金在一年内不得超过每人500美元。成员不能获得超出协会章程或细则规定的保单或福利文件。然而,某些协会可以提供最高2,000美元的死亡抚恤金、最高1,000美元的伤残福利金以及最高1,500美元的医疗/住院保险,可以是单独提供,也可以是组合提供。

此类福利和救济协会不得在任何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任何一人提供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死亡抚恤金或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伤残福利金,且不得向其成员签发保单、福利凭证或任何其他福利证明,但协会章程或其细则中规定的除外。然而,第10493条 (c) 款 (1) 项所述的福利和救济协会可以提供最高两千美元 ($2,000) 的死亡抚恤金、最高一千美元 ($1,000) 的伤残福利金或最高一千五百美元 ($1,500) 的医疗和住院费用保险保障,或上述任何组合或全部。

Section § 1049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宗教组织,如果其成员仅限于宗教领袖和雇员,并且他们提供的福利适度,则可以寻求某些保险法规的豁免。具体来说,如果他们的保险计划在一年内提供的死亡或残疾福利不超过2,000美元,他们就可以申请豁免。

任何已注册或未注册的福利和救济协会,其成员资格和保险仅限于任何教区会议、长老会、教区、大会或教务会议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宗教组织机构(其部分辖区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牧师、神父、拉比、教区长、副牧师、传道人或读经员以及该宗教机构的雇员,如果其提供的死亡抚恤金(人寿和/或意外死亡保险)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或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支付的残疾抚恤金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则可以从专员处获得豁免证书;前提是其遵守本条的所有适用规定。

Section § 1049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雇主为其雇员提供非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的残疾保险计划,并且雇主支付这些福利费用的一半或以上,则可以申请豁免证书。此豁免是针对普遍适用的规定,但仅适用于该特定的保险计划,而不适用于雇主的其他业务活动。

任何雇主,如果维持一项计划,为其雇员提供非工业性及非职业性伤害或疾病的残疾保险福利,且该计划下雇主承担此类福利费用百分之五十或以上,则该雇主可根据本条向专员申请豁免证书,条件是该雇主就该计划而言,在其他方面遵守并受本条规定的约束。此类对本条的遵守仅需针对该计划,而无需针对雇主的其他业务。

Section § 1049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拥有残疾福利计划豁免证书的雇主,为其雇员的配偶和子女提供额外的福利。这些福利涵盖住院、手术和医疗费用。补充计划必须清楚详细地说明,包括雇主和雇员各自的缴费金额。雇员的缴费将作为信托资金保管,不得为雇主带来任何利益。残疾人士必须能够自由选择他们的医生、外科医生、足病医生和医院。雇主必须承担该计划一半的费用,并且如果雇员的缴费不足以支付福利,雇主必须确保福利得到支付,雇主承担的部分也必须使用单独的信托资金。

任何根据Section 10494.5获得豁免证书的雇主,凭此证书维持一项向其雇员提供残疾福利的计划,如果其选择,可以为其雇员的相关受抚养人(包括配偶以及未婚或未登记同居伴侣关系且居住在同一家庭的受抚养子女)提供一项补充残疾福利计划,该计划可包含以下任何或所有福利:住院、手术和医疗;但前提是,对于该补充计划,保险专员须认定存在以下所有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494.6(a) 该补充计划应单独列明,并载明所有承保条款。
(b)CA 保险 Code § 10494.6(b) 该计划应列明雇主和雇员各自的缴费。雇主收到或保留的所有雇员缴费应为信托资金,并由雇主单独核算,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雇主带来利益。
(c)CA 保险 Code § 10494.6(c) 该计划允许残疾人士自由选择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在足病医学执业范围内的服务情况下选择足病医生(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Section 2472),以及医院。
(d)CA 保险 Code § 10494.6(d) 雇主同意承担维持该计划50%的费用,并且其进一步同意,如果补充福利所需的缴费不足以支付其费用,则保证提供福利。履行雇主50%承担义务所需的资金应为信托资金,并由其单独核算。

Section § 10494.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保险专员为提供特定补充保险计划的雇主制定额外规定。雇主必须提供担保,例如保函或经批准的证券,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其计划的承诺。担保金额取决于四种计算方式中的较大者,例如25,000美元或员工的缴费。

如果专员认为这些担保措施不足以覆盖计划的承诺,特别是当涉及受抚养人福利时,他们可以要求提供更多担保。如果雇主不遵守,其豁免证书可能会被撤销。

关于第10494.6条所述的补充计划,专员除可根据第10498.6条允许的规定外,还可颁布涵盖第10494.6条和本条中规定的所有事项的其他合理规定。专员应要求提供此类补充计划的每位雇主向其提交担保,担保形式为经认可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以雇主履行其在整个计划下的义务为条件,或向专员存入经其批准的证券以担保此类义务的履行。此类担保应等于以下各项中的较大者:(a) 二万五千美元 ($25,000),(b) 员工在整个计划下在随后一年内的预计缴费,(c) 员工在整个计划下在上一年度内支付的缴费,或 (d) 雇主在整个计划下在上一年度内已支付或已发生的福利总额的一半。
如果在审查或调查任何包含受抚养人福利的计划时,专员认为,为补充计划单独持有的信托基金总额以及上述形式的担保,在其判断中可能不足以保证支付整个计划的未偿和已发生负债,他可以要求雇主提供其认为足以保证支付整个计划所有未偿和已发生负债的额外担保,如果雇主未能提供此类额外担保,他可以撤销雇主的豁免证书。

Section § 1049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组织想从保险专员那里获得豁免证书,它必须提交某些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其基本文件,如公司章程、内部章程、规章制度,或其签发的任何保险凭证,以及一份财务报表。专员会利用这些文件来确保该组织符合必要的要求。此外,专员可以要求任何从事人寿或残疾保险业务的人员提供信息,以检查他们是否遵守规定。

Section § 10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州销售人寿或残疾保险,但没有获得州保险专员的必要许可,你就不能提供任何激励来吸引新客户。这意味着如果你没有官方授权证书,你就不能承诺或给予任何付款、奖金或其他财务奖励来招揽新业务。

任何未经专员签发授权证书而经营人寿或残疾保险的人,不得给予、允许或承诺给予或允许任何用于招揽新成员的报酬。“报酬”在此处所指,仅限于为获得新成员而给予、承诺或允许的支付、百分比、奖金或货币信用,其直接或通过任何安排、谅解或手段,全部或部分基于所招揽的新成员或复效的数量,或其证书或保单的名义价值或或有价值,或他们已付或应付的会费或保费的净额或总额,或任何其他可变结果或偶发事件。

Section § 10497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申请豁免证书,并且专员发现它符合所有必要条件,包括不是为了营利或以牺牲其成员利益为代价服务特定个人或团体而设立的,那么专员将登记该公司并颁发豁免证书。

Section § 1049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典条款概述了寻求或持有州豁免证书的个人或实体的规定。这些个人或实体必须遵守法典中的各种条款和章节,这些条款和章节涵盖了不同的监管要求。如果申请人或持有者并非根据加州法律组建或注册,他们无需遵守某些条款,而必须遵守州保险专员设定的投资标准。

豁免证书的申请人必须遵守本法典的下列规定,且豁免证书的持有者须受其约束:
第1条至第41条(含);
第1分部第1部第1章;
第1分部第1部第2章;
第1分部第1部第6章第1条;
第1分部第1部第6章第3条;
第1分部第1部第9章;
第10110条、第10111条、第10112条和第10114条;
第1分部第2部第1章第4条;
第1分部第2部第1章第6条;
第1分部第2部第1章第8条;
第1分部第2部第1章第9条;
第1分部第2部第1章第14条;
第1分部第2部第1章第15条;
第1分部第2部第1章第17条;
第1分部第2部第2章第1条;
第1分部第2部第2章第2条;
第1分部第2部第2章第3条;
第1分部第2部第2章第4条;
第1分部第2部第2章第7条;
第2分部第2部第1章第2条;
第2分部第2部第1章第4条;
第2分部第2部第1章第5条;
第10270.98条;
第2分部第2部第3章;
第2分部第2部第5章第1条;
第3分部。
未根据本州法律组建或注册的豁免证书申请人及持有者,应遵守专员规定的合理投资标准,以替代符合第1分部第2部第2章第7条以及第2分部第2部第1章第1、2、4、5条的要求。

Section § 104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豁免证书持有人为提供福利以外的目的收取资金,他们必须将这笔资金与用于管理福利的资金分开保管。这些被隔离的资金不能用于支付债权人,除非是用于支付福利索赔。

Section § 1049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为持有豁免证书的人制定规则,以确保他们符合防止风险所需的财务及其他标准。它还规定了这些人需要提交哪些财务信息。

Section § 1049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保险专员怀疑持有豁免证书的人不遵守相关保险法律或其为获得豁免而提交的文件,专员可以通知该人。通知将确定一个听证会日期,在通知发出后的15到60天内举行,证书持有人可以在听证会上为自己辩护。

在听证会上,证书持有人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他们遵守了法律和原始申请文件。如果专员认定他们确实不合规,证书将被撤销,他们必须停止保险业务,直到获得新的证书或其他授权。然而,无论该人是否持有证书,专员也可以在必要时采取单独的法律行动。

专员可随时通知任何持有豁免证书的人,专员有理由相信其违反了本法典的任何适用规定,或未严格遵守作为其豁免证书申请依据而提交的文件进行运营。该通知应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被通知人可在听证会上出庭并说明专员不应撤销其豁免证书的理由。确定的时间应不早于通知日期后15天,也不晚于通知日期后60天。
在通知和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专员应举行听证会,豁免证书持有人可在听证会上提交证据,以证明其未违反本法典的任何适用规定,且其运营符合作为豁免证书依据而提交的文件。如果听证会后专员发现证据表明该人的运营违反了本法典的任何适用规定,或违反了其豁免证书申请所依据的文件,专员应撤销该豁免证书,且其豁免证书被撤销的人应停止办理人寿和残疾保险业务,直至其根据本法典的其他规定取得新的豁免证书或授权证书。
如果存在对任何无论是否持有豁免证书而办理人寿或残疾保险业务的人提起此类诉讼的理由,本条不阻止专员根据第1部第2章第1节第14条(自第1010条起)采取行动和提起诉讼。

Section § 10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未经适当授权或豁免而销售寿险或残疾险的人都犯有轻罪。同样,明知故犯地协助他人非法从事此类活动的雇员、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也犯有轻罪。

Section § 10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1943年1月1日时,在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人寿或残疾保险,他们可以申请豁免。在等待申请结果期间,他们可以继续提供保险服务,直到他们的申请被拒绝或豁免获批。

任何受本条约束的人,如果在1943年1月1日时,未持有有效且未被撤销的经营许可证明,而正在支付、允许支付或承诺支付死亡或残疾情况下的福利,或以其他方式经营人寿或残疾保险,可根据本条申请豁免证明。
在提交此类申请后,或如果此类申请此前已提交,该人可继续经营此类保险,直至申请被拒绝或此类豁免证明获签发。

Section § 105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工会免于遵守加州关于人寿和残疾保险的规定。要符合条件,工会必须专注于集体谈判和成员福利,而非营利。它要么不签发保单,而是在其规章中规定福利,要么由来自同一行业的成员组成。这些福利必须是工会主要宗旨的附带事项。任何将成员资格限制为工会成员且高级职员也是工会成员的组织,也享有同样的豁免。这些工会也无需遵守关于保护免受与这些福利相关的工资损失的保险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505(a) 具有以下所有特征的工会,在涉及本法典规定的福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交易方面,免于遵守本法典中有关人寿保险和残疾保险的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505(a)(1) 其成立宗旨是为了就申诉、劳资纠纷、工资、薪酬标准、工时或工作条件进行集体谈判,并为了其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非营利。
(2)Copy CA 保险 Code § 10505(a)(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505(a)(2)(A) 其不签发保单,而是在其章程、组织法或规章制度中规定这些福利的支付;或 (B) 其由一个行业或相关行业或多个相关行业的成员组成。
(3)CA 保险 Code § 10505(a)(3) 这些福利的支付是该工会宗旨的附带事项。
(b)CA 保险 Code § 10505(b) 任何法人组织,如果其成员资格和保险仅限于该工会的成员,且其高级职员是该工会的成员,则同样在该工会的范围内免于遵守本法典。
(c)CA 保险 Code § 10505(c) 任何在 (a) 款或 (b) 款中描述的组织,在涉及所承诺的福利方面,也免于遵守本法典中所有有关防止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工资损失保险的规定。

Section § 10505.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与工会相关的非营利合作评估协会,可以免除某些州的保险法规。这些协会可以提供工作保护福利,包括意外死亡福利,但它们不受加州保险法律的监督或管理,也不受州保险保障基金的支持。保单上必须明确说明这些协会不受加州保险法律的约束。

工作保护保险涵盖各种铁路和运输工人因解雇或停职造成的失业损失,但赔偿金额不超过平均月工资。本条澄清,它不规范这些福利的交付方式,并且提供此类赔偿的工会免受州政府的监管。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505.1(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505.1(a)(1) 任何非营利合作评估协会,其会员资格和保险仅限于工会成员,就向其成员提供工作保护福利(包括任何意外死亡福利)而言,免于遵守本法典中有关保险监督或管理的规定。根据本条设立的非营利合作评估协会不是,也不应是第一部第二章第一节第14.2条(自第1063条起)项下的加州保险保障协会或本州任何其他保险保障协会的成员。
(2)CA 保险 Code § 10505.1(a)(2) 根据本条在本州签发的每份保单,其首页和声明页上应以至少10磅字体包含以下通知:
“通知
本保单由一个非营利合作评估协会签发,该协会不受加州保险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且未在加州获得许可。加州保险保障基金不适用于您的非营利合作评估协会。”
(b)CA 保险 Code § 10505.1(b) “工作保护保险”是指向蒸汽和电力铁路的列车长、工程师、机车司机、制动员、调车员、司炉工、调度员、职员、操作员、轨道工、信号员和线路维护人员,以及受雇于公共承运人的公交车司机和卡车司机提供因解雇或停职而导致失业的赔偿业务,该赔偿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且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平均月工资。“工作保护保险”可包括为会员提供保障的意外死亡保险。本条无意以除销售保险以外的任何方式,规范或定义任何提供本条所定义赔偿的福利交付系统。提供本条所定义类型赔偿的工会,应明确免受任何州机构的任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