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公司一般监管资格与豁免
Section § 10490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人寿保险和残疾保险只能由公司销售,除非有特殊例外情况。个人如果想销售这类保险,需要获得州保险专员颁发的特殊授权或豁免。某些受其他章节管辖的企业则无需遵守这项具体规定。
Section § 10490.1
Section § 10490.2
如果某个协会(如其他条款所述)自 1945 年 1 月 1 日起一直按规定运营,它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获得一份豁免证书,使其免受某些法规的约束,但无需满足第 10494 条的特定要求。获得此证书后,该协会必须遵守所有关于豁免协会的规定,第 10494 条除外。此外,尽管该协会必须遵守其他限制,但它可以为每人每年提供最高 3,600 美元的残疾福利。
Section § 10491
如果某人持有专员颁发的有效证书,允许他们销售人寿或残疾保险,那么他们就不受本条款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0492
Section § 10493
本法律允许在1951年1月15日之前成立的某些非营利性福利和救济协会,如果符合特定标准,可以向专员申请豁免证书。这些协会必须满足本条文的所有其他要求,并且在保险活动方面必须完全以非营利性质运作。
它们还必须满足至少一项会员资格和宗旨要求,例如由公立或私立学校雇员、市政系统官员等特定群体组成,或是在加州拥有至少1,000名会员的宗教或慈善性质组织。一些协会还可以包括共同雇主的官员和雇员及其受抚养人,而另一些在1947年之前存在的协会,如果其具有慈善性质且提供的福利是其主要宗旨的附带事项,则可能符合条件。此外,还需要支付1,693美元的申请费。
Section § 10494
本节规定了某些协会提供的福利限额。死亡抚恤金不得超过2,000美元,且伤残福利金在一年内不得超过每人500美元。成员不能获得超出协会章程或细则规定的保单或福利文件。然而,某些协会可以提供最高2,000美元的死亡抚恤金、最高1,000美元的伤残福利金以及最高1,500美元的医疗/住院保险,可以是单独提供,也可以是组合提供。
Section § 10494.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宗教组织,如果其成员仅限于宗教领袖和雇员,并且他们提供的福利适度,则可以寻求某些保险法规的豁免。具体来说,如果他们的保险计划在一年内提供的死亡或残疾福利不超过2,000美元,他们就可以申请豁免。
Section § 10494.5
本节解释,如果雇主为其雇员提供非工作相关的伤害或疾病的残疾保险计划,并且雇主支付这些福利费用的一半或以上,则可以申请豁免证书。此豁免是针对普遍适用的规定,但仅适用于该特定的保险计划,而不适用于雇主的其他业务活动。
Section § 10494.6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拥有残疾福利计划豁免证书的雇主,为其雇员的配偶和子女提供额外的福利。这些福利涵盖住院、手术和医疗费用。补充计划必须清楚详细地说明,包括雇主和雇员各自的缴费金额。雇员的缴费将作为信托资金保管,不得为雇主带来任何利益。残疾人士必须能够自由选择他们的医生、外科医生、足病医生和医院。雇主必须承担该计划一半的费用,并且如果雇员的缴费不足以支付福利,雇主必须确保福利得到支付,雇主承担的部分也必须使用单独的信托资金。
Section § 10494.7
本节允许保险专员为提供特定补充保险计划的雇主制定额外规定。雇主必须提供担保,例如保函或经批准的证券,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其计划的承诺。担保金额取决于四种计算方式中的较大者,例如25,000美元或员工的缴费。
如果专员认为这些担保措施不足以覆盖计划的承诺,特别是当涉及受抚养人福利时,他们可以要求提供更多担保。如果雇主不遵守,其豁免证书可能会被撤销。
Section § 10495
Section § 1049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州销售人寿或残疾保险,但没有获得州保险专员的必要许可,你就不能提供任何激励来吸引新客户。这意味着如果你没有官方授权证书,你就不能承诺或给予任何付款、奖金或其他财务奖励来招揽新业务。
Section § 10497
Section § 10498
这项加州保险法典条款概述了寻求或持有州豁免证书的个人或实体的规定。这些个人或实体必须遵守法典中的各种条款和章节,这些条款和章节涵盖了不同的监管要求。如果申请人或持有者并非根据加州法律组建或注册,他们无需遵守某些条款,而必须遵守州保险专员设定的投资标准。
Section § 10498.5
Section § 10499
本节解释说,如果保险专员怀疑持有豁免证书的人不遵守相关保险法律或其为获得豁免而提交的文件,专员可以通知该人。通知将确定一个听证会日期,在通知发出后的15到60天内举行,证书持有人可以在听证会上为自己辩护。
在听证会上,证书持有人可以提交证据,证明他们遵守了法律和原始申请文件。如果专员认定他们确实不合规,证书将被撤销,他们必须停止保险业务,直到获得新的证书或其他授权。然而,无论该人是否持有证书,专员也可以在必要时采取单独的法律行动。
Section § 10500
Section § 105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1943年1月1日时,在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人寿或残疾保险,他们可以申请豁免。在等待申请结果期间,他们可以继续提供保险服务,直到他们的申请被拒绝或豁免获批。
Section § 10505
本节规定,某些工会免于遵守加州关于人寿和残疾保险的规定。要符合条件,工会必须专注于集体谈判和成员福利,而非营利。它要么不签发保单,而是在其规章中规定福利,要么由来自同一行业的成员组成。这些福利必须是工会主要宗旨的附带事项。任何将成员资格限制为工会成员且高级职员也是工会成员的组织,也享有同样的豁免。这些工会也无需遵守关于保护免受与这些福利相关的工资损失的保险规定。
Section § 10505.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与工会相关的非营利合作评估协会,可以免除某些州的保险法规。这些协会可以提供工作保护福利,包括意外死亡福利,但它们不受加州保险法律的监督或管理,也不受州保险保障基金的支持。保单上必须明确说明这些协会不受加州保险法律的约束。
工作保护保险涵盖各种铁路和运输工人因解雇或停职造成的失业损失,但赔偿金额不超过平均月工资。本条澄清,它不规范这些福利的交付方式,并且提供此类赔偿的工会免受州政府的监管。